驰名商标的案例
❶ 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议异不成立案例
注册商标有2中方法:
(1)方法一:到商标总局办事大厅(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回)进行注册。
(2)方法答二:委托知识产权办理
1)填写商标信息,免费查询商标能否注册
2)查询并告知查询结果
3)注册人材料准备并支付注册费用,材料经知识产权审核并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
4)获得受理通知书(可用TM标志)
5)获得商标证书(可用R标志)
巨皓也可以为您代理办理
❷ 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是什么。和行政认定司法认定什么关系。
一、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是根据认定途径、认定机关的不同区分回的。简单说一下,答行政认定是指行政机关认定,具体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通过商标侵权案件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通过异议裁定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案件中认定三种;司法认定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定。
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简单说就是,只有当出现商标侵权案件、商标异议案件、商标评审案件、商标诉讼案件,并且被侵权一方的权利必须通过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才能够加以保护,被侵权方主张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能提供充要证据时,才进行认定,并且其认定结果仅适用于本案件中。驰名商标认定不能在无案件发生时主动认定,同时一次认定的效力也仅限于本案件中,不能必然扩展到其他场合,但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一事实本身可以作为今后在其他案件中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之一。
综上个案认定是认定原则,行政认定或司法认定是认定途径。
不知道是不是说明白了。
❸ 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案例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一、商标所有人不能单独提出确认驰名商标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主体与发生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请求。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是否驰名,属于事实状态,与他人并无关系,即不存在任何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条件之一是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确认驰名商标之诉没有被告,因此认定驰名商标不符合确认之诉的特征,不能成为单独之诉。
二、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原则,不能依职权直接确认驰名商标。
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要求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且根据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人民法院才依法作出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如果被控侵权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则无须对是否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如果被控侵权人在跨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方能对争讼之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认定。也就是说,人民法院遵循一般的商标侵权规则无法认定侵权成立时,该商标是否驰名就成为人民法院认定侵权与否的必要程序,只有通过认定驰名商标,则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才能实施。
三、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作为审理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而当事人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是作为被控侵权人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证据不同于普通商事案件的证据,因此在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的过程中,不能满足于以当事人双方对证据无异议,就对证据予以认定,而应审查证据的原件,从而避免认定事实错误。
四、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原则。
裁判文书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裁判文书所涉及的案件具有法律效力,不必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审判实践中,有些法院在判决主文中将驰名商标作为当事人的请求予以确认,这样做可能会使动态的、变化的驰名商标变成稳定的、静态的状况,因此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不应在判决主文中确认,而应在判决论理中予以认定,同时也不存在判决驳回确认驰名商标的请求。
五、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应实行统一备案原则。
鉴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情况,为维护司法认定的权威性,我们建议将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统一由省会所在地中级法院坚持审慎、依法从严的原则对是否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并在判决生效后向上级法院进行备案登记。
❹ 驰名商标侵权案例经济法
一、案件来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县工商局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安岳县小周酒水经营部销售的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经局领导安排,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周广地涉嫌销售侵犯“青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安岳县工商局于同年4月22日立案进行调查。
二、案情介绍
当事人周某某,男,汉族,现年28岁;经营场所: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北段178号附54号,《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在申办之中。
现查实,当事人周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从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购进“青岛品牌纯生化”啤酒3392件,购货款54200元。当事人购回该批啤酒后,以每件20元的价格在安岳县境内批发销售了1000件,获销货款20000元。经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本局调查查明:该批啤酒实际商标名为“五月风”啤酒,由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在包装装潢上未标明生产厂名、厂址,而该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资料中无生产啤酒的经营范围。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在委托加工生产该批啤酒时,使用的酒瓶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岛啤酒”注册商标和“TSINGTAO”英文注册商标的专用酒瓶,将“青岛品牌纯生”作为其商品名称,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不加区别地突出使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所使用的标志、图案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纯生”图案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88838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当事人周某某在销售该啤酒时对外宣称是“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以此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批啤酒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纯生”啤酒。当事人周广地销售啤酒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已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青岛”中文商标以及“TSINGTAO”英文商标专用权。
三、案件处理
当事人周某某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要件,已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留在案的侵权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基本锁定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涉嫌侵权啤酒采取了扣留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随即以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互联网上发布舆论,称我局对商标侵权行为无管辖权,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我局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了案情分析会,案审会,对本案的最终定性进行确认。在定性过程中先后出现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议:一钟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其行为属傍名牌行为,应当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规范其行为,同时可根据该《若干规定》第六条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虽然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名称已注册为商标,且属驰名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按照《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适用以《若干规定》来规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傍名牌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案审会讨论认定。执法人员按照第二种观点,调整调查方案,补充完善了向青岛工商机关协查、向山东禹城市工商机关协查、消费者调查等多项证据,本案于2010年6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实。本局案审会通过讨论分析,一致认定:本案当事人应当定性为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以本局胜诉告终。本案之所以能最终结案,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克服难点,运用“抽丝剥茧,先易后难,由外及内逐步深入”的方法与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实与性质。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商标侵权的原则,通过对消费者调查,最终以案审会讨论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我局在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的创新尝试,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本案的成功查处,得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称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本案的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其查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❺ 申请驰名商标案例要求同类不同项吗
不同类也可以,只要商品不近似就行。时间没有限制
❻ 重庆哪里可以做驰名商标而且要命中率高的,有过成功案例的。成功案例分别有哪些
今年下来的中国驰名商标。龙须、四方牌、嘉佳友、具体能否申报下来,也要专看企业的条件属的。
比如;全国行业排名,商标获得省著名商标,并连续使用为发生侵犯他人商标。连续三年的广告,纳税,产值。还商标该具有较高的知晓度与信誉度,等等!详细的我给你发一个资料过去吧!
❼ 案例分析题:自“蝴蝶”缝纫机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某生产缝纫机用品的A公司为扩大知名度,
你好:
你这完全是一个论述题了。
你可以参考一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❽ 请看驰名商标案例分析题
1、如果在被告正常的情况下,本案中,“HONGDA”和“LIFANHONGDA”是否都构成对“Honda”商标的侵权?理由是什么?]
;构成侵权。相似商标。
2、本案的提起有四位原告,除了商标专用权人,其他原告是因为什么理由成为原告的,你认为法院应当准许所有的原告参加诉讼吗?理由是什么?
:准许。除了商标专用权人,其他是商标使用权人。
3、如果使用“HONGDA”和“LIFANHONGDA”构成侵权,本案中谁应该成为适格的被告?即由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作单位,重庆风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制造了带有“HONGDA”和“FENGFANHONGDA”标识的摩托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为连带责任。
4、被告曹亚文的抗辩意见是否能够成立?其理由是什么?
:不成立。不以实际卖出分担责任,而应与实际参与和作用分担责任。
5、通过本案例,你认为中国的企业可以得到怎样的启示?
:要创自己的品牌,不要刻意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