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池构建
㈠ 什么是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在最近几年还是比较受关注的,大到企业,小到个人;但是想专利申请之前就必须要弄清它的概念,下面的内容就是关于这个的。
新技术企业专利申请策略探讨
摘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首要条件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家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规出台后,极大提高了企业申请国家专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 概述
随着中国进入产业升级转型时期,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业的措施,也有许多海外留学归来的人员或者国内的风险投资的企业家正在投身到高新技术企业的创建中。创建一个具有较强高新技术资产储备的企业的难度不小,主要问题在于如何界定“高新技术”,过去国内的新技术或新科研成果依赖于成果鉴定或者论文。
随着改革开放时代中国的专利保护制度的建立和高速发展,专利保护范围与国际标准接轨,国内专利申请量呈指数的增长,专利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大。对于实实在在地依靠高新技术支撑自己发展的中小新技术企业,申请专利也是提高自己企业的技术水平,并确立本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占有一席之地的一个重要手段。更重要的在于企业通过申请专利来获得国家专利法的保护,建立自己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保护专利池,是防止不正当竞争的一种比较好的法律手段,有利于激励企业增加自主创新技术方面的投入。
高技术企业的创建和发展离不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现代科技已经发展到这种地步,往往解决问题的手段就像一层窗纸一样,稍用力就可以捅破,而未破之前,做相关技术工作的人却常以为自己面对的是一堵厚厚的墙壁,欲绕过而不能。从技术开发的角度来考察,中小型新技术企业普遍经济实力不足,它们比大型企业更迫切希望让自己开发的新技术产品受到保护,否则新技术产品甫一投入试产,马上仿冒者甚多,后来者不需要投入巨额的前期开发成本,就可以用低价产品投入市场进行恶性竞争。这种恶性竞争不利于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除了提高企业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借助国家的专利保护制度,合理构建自己的专利保护体系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措施。
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亟需加强对专利保护的认识,新办中小企业不外是一批专业相同,并且对某一新技术领域有较强了解的人组织起来,他们原本就对自己所熟悉的技术领域有较为深入的了解,认定可以开发出一种该领域占领市场的产品,筹集资金办起自己的企业,投入技术开发希望开发成功市场化的产品。在这个开发期间,企业应该随时跟踪本领域的产品的技术发展尤其是各类专利公报的内容。并且根据自己的开发进展随时调整和提出自己的知识产权文件。认真考察自己的研究设想是否合理,是否是最佳路径,是不是在研制人家已有的技术,尤其要注意相关的国内外专利信息,避免出现辛苦研究的技术属于已申请专利的困窘。企业专利申请的时机需要给以认真考虑,不能太早,过早的申请必然是在技术开发的初级阶段,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必定写得比较宽泛而不够准确清晰界定,到出了产品再写专利申请,则竞争的同行们可能已经在前作出同行发明的申请,自己落了后手。
企业拥有专利量的多少是衡量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高新技术类企业开办之初一般都要申请或者持续申请专利。按照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保护专利三种类型。对于一个开发新技术为主的创新型企业,外观保护专利的保护范围比较有限,实用意义比较大的还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二者各有优劣,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要符合专利法规定,一般都会较快地获得批准,缺点是实用新型仅保护产品类型的技术方案,而不保护制造相关产品方法类型的技术方案;并且由于实用新型在批准过程中未经过实质性审查,其专利稳定性较差。补救方式是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检索请求,取得专利局经过检索得出的专利性分析报告,因为检索流程与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审查流程类似,该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结论一般等同于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结果。
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审理的流程不同,其保护效果也有显著的差异。实用新型专利虽然有利于早期获得专利授权,但是由于没有经过实质性审查,相当部分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不好,如果申请人提出检索请求,会得到一个不具备专利性的结果。这个情况部分是由于申请人的技术方案确实不具备专利性,通俗地说就是申请了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要求保护的产品。但也有很多的原因是申请人的申请文献撰写不当。具体的撰写不当问题在本文的下面论述将展开介绍。申请发明专利的审批时间较长,因为发明专利的审理批准过程比较复杂,主要是要经过专利局审查部门对该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审查,这个流程是一个双向的过程,并不仅仅决定于专利局的实审部门或负责审理的审查员,在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流程后,往往申请人会收到一次或多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每次指出的申请文件存在的不符合专利法或者实施细则的具体问题,申请人能够尽快地克服所指出的问题,获得授权的可能性或者时间就可能更早。反之会拖很长时间。
2 专利申请的考虑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衡量标准,企业拥有专利量的多少可以作为一项重要指标。高新技术类企业开办之初一般都要申请或者持续申请专利。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当然要提高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如一方面加强企业内部的技术构成,提升花在科研开发上的费用比例,完善自己的科研开发机构。另一方面借助国家的专利保护制度,合理构建自己的专利网络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措施,体现了对自身专利的保护和对他人专利权的尊重。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主要体现在专利权的申请、拥有和企业专利维权,中国属于后起的工业化国家,产生原创性的发明有相当的难度,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许多产品在快速地更新换代,这就给我国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留下了相当的发展余地。
在要求知识产权这一点上,我国的新技术企业应该像日企和韩企学习,这两个国家在专利上十分专注和执著,只要在自己的领域或者领域周边,总是在一个比较基础的技术专利周围认真钻研,大量地申请相互联系的,包围这个基础专利的专利,日企和韩企在技术开发上投资较大,总能开发出大量的被授权专利,这些专利一般在原来的基础专利上有明显改进,日企和韩企以这些改进专利作为资本取得基础专利开发企业的互换授权,即顽强地保有了自己的市场范围,也降低了高新技术专利组成的专利壁垒对本企业的压力。笔者在多年的审查工作中,发现中国的专利申请中个人申请人的比例较高,而中小企业的企业申请量相对来说较小,许多企业仅仅拥有少量发明专利申请,甚至只有使用新型申请。这固然是因为相关企业的技术能力不足或者对知识产权的理解不深的原因,但也存在着各企业对申请专利的理解误区:把专利理解成企业的技术诀窍,认为应该严格保密,而耽误了申请专利的时间。
那么怎么才是中小高新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道路?《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对于一个开发新技术为主的创新型企业,外观保护专利的保护范围比较有限,对企业自有知识产权实用意义比较大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二者各有优劣,专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比较上述条款可以认识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要符合专利法规定,一般都会较快地获得批准,根据国家专利局的统计数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平均审查周期是6.1个月。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缺点是仅保护产品类型的技术方案,而不保护制造相关产品方法类型的技术方案。并且由于实用新型在批准过程中未经过实质性审查,其专利稳定性较差。补充手段是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检索请求,取得专利局经过检索得出的专利性分析报告,因为检索流程与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审查流程类似,该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结论一般等同于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结果。如上所说,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审理的流程不同,其保护效果也有显著的差异。实用新型专利有利于企业早期获得专利授权,但是由于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实质性审查,相当部分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不好,如果申请人提出检索请求,相当大的可能是得到一个该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专利性的检索结果。这个一方面是申请人的技术方案确实不具备专利性,通俗地说就是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但另一方面是由于申请人的申请文献撰写不当。
具体的撰写不当问题在本文的下面论述将展开介绍。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时间较长,主要是发明专利的审理批准过程要经过专利局专利审查部门对该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个流程是一个双向的过程,并不仅仅决定于专利局的实审部门或负责审理的审查员,在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流程后,申请人会收到一次或多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每次指出的申请文件存在的不符合专利法或者实施细则的具体问题,申请人能够尽快地克服所指出的问题,获得授权的可能性或者时间就可能早一些。反之会拖很长时间。根据国家专利局的统计数据,发明专利申请的平均审查周期是25.8个月。
3 专利申请的撰写技巧
笔者根据多年做技术工作和十年的专利审查的经验,感到许多国内申请人在申请策略或者申请文件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撰写方面存在问题,往往是非大即小。专利文件是一个法律文件,每一段描述都应该具体清楚,使用的技术术语没有歧义,权利要求的各项技术特征描述清楚,尤其不要使用本企业内部略语或行业土话。这一点在企业专门作技术工作的科技人员和代理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专利律师之间经常会出现误差,例如:企业的科技人员把自己的发明点当作产品的技术诀窍秘密,没有写入申请文件或者仅在申请文件中略加说明。
代理律师也严格遵守代理人的要求撰写,因而撰写的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非常简略,审查员只能根据这样写出来的权利要求书所概括的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专利检索,按照其所能要求保护的最大保护范围寻找公开其发明内容的专利申请文件和的非专利文献,并依据所检索到文献的公开内容判定其不具备专利性,而申请人看到这样的意见通知书后,才详细解释自己的技术方案,并且自主地认定只能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只有这唯一理解,而这种解释被审查员依据专利法或实施细则认定为没有记载在原始的申请文件中,导致申请并不能被批准。
这里举一个专利申请的实例,它要求保护一种通过电磁波的热效应获得该电磁波承载的信息的产品和方法的技术方案,申请人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这样撰写其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大的独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一种从广播信号中抽取基带信息的信号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将射频信号转换成热;测量代表所述射频信号的温度变化。
权利要求6一种从广播信号中抽取基带信息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将所述广播信号转换成温度振荡的单元;将所述温度振荡转换成机械运动的单元。
这一对权利要求要求的保护范围写得非常简单,按说明书的相关描述,所说的广播信号是载有基带信号的被调制电磁波。因此该方案就是利用该发射电磁波是一个随时间变化的信号,其在接收装置中产生的温度效应也是随时间变化的。检测这个温度变化来提取被调制电磁波携带的基带信号,电磁波具有对物体的加热作用,这对于有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公知的,专利审查员很容易就检索出了相关的对比文件,认为这个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性。经过几次通知书的交换,申请人反复地修改权利要求,最后授权的对应权利要求是:
权利要求1一种从广播信号中抽取基带信息的信号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将射频信号转换成热;测量代表所述射频信号的温度变化,其中,所述热的振荡被转换成机械运动,其中,用微制造热-机械致动器来产生所述机械运动以及其中所述致动器具有与所述温度变化的频率相匹配的谐振频率。
权利要求8一种从广播信号中抽取基带信息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将所述广播信号中的所述基带信息转换成时变热量场的微制造辐射热计;由衬底支撑的具有圆拱形的微制造热-机械致动器,所述辐射热计设于所述圆拱形的边缘,以使所述辐射热计提供的所述时变热量场改变所述致动器的机械振荡;响应所述致动器的所述所改变机械振荡而生成信号的单元。
比较这个授权前后的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专利保护范围,可以看到申请人初次提交的权利要求很短,只是泛泛地提出接收电磁波辐射,并根据电磁辐射靶体上产生的温度变化提取电磁波携载的基带信息,而没有涉及任何具体是如何提取基带信息的内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清楚地记载了电磁辐射到靶体上,使靶体吸收电磁波后产生热量,该热量在靶体上产生热致机械运动,并且设计让致动与温度变化的频率匹配,显然这就比较清楚地限定了提取基带信息的方法是通过温度变化的频率获取的。而测温的方式多种多样,测量温度变化的具体方式并不是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也无须去详细叙述。
申请专利撰写常出现的另一个失误就是没有很好地衡量自己的技术发明的核心技术内容,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时期一切比较简陋,自然很难安排好自己的专利技术负责人,一般是邀请专利代理公司的代理律师协助撰写专利申请文件,著名的大型专利代理公司有很多熟悉专利法、从业专利申请经验丰富的专利律师,然而这些律师不一定具备这家高新技术企业特有的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同时多数专利律师也难于熟悉所有技术领域的技术,会在技术交流中存在沟通不顺畅,因而引起撰写的失误。因此高新技术企业需要聘请专利代理人时,最好能根据具体的技术领域,和代理公司推荐的代理人作一点技术交流,了解他对本公司的技术领域的知识如何,近年来大量的高校理工科毕业生进入专利公司从业,这些较年轻的代理人员对相关的技术领域比较熟悉,他们可能比那些法律领域背景的资深专利代理人员更熟悉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专业发展方向,能够更恰当地写出对高新技术企业本身有利的专利申请文献。
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一种换流器模块化控制电路,设置于一印刷电路板上,用来连接并控制一换流电路以驱动多个灯管的动作,其特征在于,包括有:一控制集成电路,是通过二个输出信号接脚,用以输出二控制信号;一灯管电流反馈单元,连接于该控制集成电路与该多个灯管,获取该多个灯管的工作电流,并将其转换成为电压形式传送到该控制集成电路;一点灯电压限制单元,连接于该控制集成电路与该多个灯管,获取该多个灯管的工作电压,并将其传送到该控制集成电路;一亮度调整控制单元,连接于该控制集成电路与该多个灯管,用来调整灯管亮度;一灯管保护单元,连接于该控制集成电路与该多个灯管,用来做该多个灯管的开路及短路的保护;一电源控制单元,连接于该控制集成电路,用以提供该控制集成电路工作所需的电力;一参考单元,连接于该控制集成电路,由数个电阻器及电容器组成,用以提供该控制集成电路运算时所需的参考值。
这个权利要求写得很长,用专利审查的术语说:保护范围比较小。但是仔细一分析就会发现它记载的都是现有技术。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一种换流器模块化控制电路”以驱动多个灯管的动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电子镇流器,是一种电子线路类的产品,包括多个电阻和电容器,现代的电子线路哪有不使用印刷电路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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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本领域的中专技术教材后就知道,电子镇流器都是一个技术方案:交流电整流变换为直流电或者直接使用直流电源,一个带有逆变控制模块的直流-交流逆变器将直流电变换为高频交流电点亮荧光灯或其他类型的气体放电灯灯管。测量灯管上的电流和电压反馈到电子镇流器的逆变控制模块部分,控制灯管上的电流和电压稳定,当检测的数据超出预定范围时判断为灯管故障,关闭电子镇流器以提供故障保护。
㈡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的协会活动
中国数字电视产业链建设报告会
全面展示和推介我国数字电视产品、技术、方案、研发与自主知识产权取得的积极成果;促进自主研发、持续创新能力的提高;搭建对话与交流、合作平台,推进数字电视产业链建设。
中国音视频产业技术与应用趋势论坛
中国音视频产业技术与应用趋势论坛作为中国及全球范围内数字音视频产业领域著名品牌活动。
重点关注音视频产业核心技术与新兴市场领域;全面把握国内外市场热点与发展方向;为企业搭建一个信息交流和商务合作的平台。以此促进音视频产业链建设,进而促进中国音视频产业的全面发展。
中国数字电视年度盛典为 推广普及数字电视,搭建权威、公正、共赢的平台;倡导产业和谐发展,创造健康竞争环境,务实推进数字电视进程,引领中国消费者数字生活时尚;中国电子视像 行业协会每年四月召开“中国数字电视年度盛典”,揭晓并颁布行业内唯一专业性权威大奖??中国数字电视年度大奖。年度盛典的高规格;权威性;专业性;鲜明 的消费指导意义;对行业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中国数字电视产业高峰论坛中国数字电视产业高峰论坛以开放、融合、务实、理性为指导思想,通过运营界与产业界直接对话,直面当前现实问题,积极探求产业发展道路,展开一场智慧的交锋。内容涵盖产业规划;技术与成功应用;终端设备与消费电子;内容与运营的合作创新;增值业务与投资机会等几大主题。
中国彩电行业研究季度发布会
中 国彩电行业研究季度发布会以数据权威、全面,研究客观、深入,内容专业、精炼为特点,及时传达产业最新信息,发布行业发展趋势,主要分为行业形式发布、市 场动态追踪、热点专题研讨、季度排行榜与点评、研究成果推荐的几部分内容,全面解析彩电行业,为企业、行业、市场服务。
专业委员会与七项共识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下的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为:技术标准协调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协调专业委员会,国际市场协调专业委员会,国内市场协调专业委员会。协会的专业委员会是于 2005年5月28日,在协会年会上由TCL、长虹、康佳、创维、海信、海尔、上广电、厦华、熊猫等国内领先的9家彩电企业最高负责人共同发起组织的,并最终通过大会宣言的形式达成了7项共识,正式启动此四个专业委员会。
七项共识的主要内容
一、各彩电企业共同努力,构建中国彩电产业和谐、共赢、可持续发展的产业环境,提升中国彩电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把中国彩电产业做大做强。
二、充分发挥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通过四个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务实工作,建立各彩电企业间平等对话、沟通、协调机制,并吸引更多的企业融入这一机制。
三、组织企业积极参与并推动国内外重大技术标准的制定,促进新技术的标准化和产业化。
四、协商解决共性的专利问题,组建中国彩电专利池,通过互利合作的方式,整合中国彩电技术资源,建立中国彩电产业知识产权的完整体系。
五、构建中国彩电企业国际化市场协调平台,共享海外市场信息;共同开发国际市场。加强中国彩电企业海外合作,整合各企业海外资源,避免重复投资,降低投资风险;加强与配套的国内金融、物流、商业流通企业的合作,共同成长为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群,提升中国企业在国际经济事务中的整体实力。
六、借鉴国际通行的市场运作规则,规范国内彩电市场运作;积极谋求与不同业态的企业协调运作,建立工商之间的良性互动沟通平台,共同就影响消费者和厂商利益的主要问题达成共识,形成健康、和谐、可持续的厂商合作关系,维护中国彩电产业的整体利益。
七、加强行业自律,严格遵守商业道德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在技术、质量和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向消费者提供质量过硬、性能优越的彩电产品。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共同繁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共同打造中国彩电行业整体的诚信形象。
㈢ 专利池什么意思,怎么构建
专利池的作用 (一)据以谋求竞争优势 只拥有一项核心专利不可能造成对某一行业的垄断,而由若干核心专利共同组成的专利池可以达到这个目的。实践中往往由一个公司或者是缔结的产业联盟主导制定标准,然后征集该标准内的必要专利构建专利池,标准制定者通过专利池控制标准甚至垄断产业,谋取垄断利润。正是有了垄断利益吸引,才使得不同跨国公司甚至是处于竞争状态的企业结成专利联盟,设法将其专利技术纳入标准,进而参与高额垄断利润的分配。此做法也是专利池遭受质疑的重要原因。可以说,技术标准催生了专利池。专利池在保护“池”内企业专利权的同时,还可以遏制被许可方自主研发的势头,维持“池”内企业的技术优势。 (二)有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 由于分工越来越细,产业链延伸,某一产业内厂商众多,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技术关联度也越来越高,一项产品所涉及的专利越来越密集,形成了“专利丛林”。其中包括了障碍性专利、互补性专利和竞争性专利。障碍性专利存在于基础专利和后续改进的从属专利之间,没有基础专利则从属专利就不能实施,基本专利没有从属专利的辅助就难以进行商业化开发。因此,障碍专利之间的交叉许可十分必要。互补性专利由不同的研究者独立研发拥有,互相依赖,成为生产某项产品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需要交叉许可才能发挥作用。竞争性专利是指可以相互替代的专利,如果存在于同一专利池中,将会引发垄断。现代技术的更新换代不断加快,一项技术如果不能迅速实现产业化,不但不能赢利,甚至连研发成本都无法收回,用障碍性专利或互补性专利构建专利池,将会消除专利交叉许可的障碍,促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池还能对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增加对外许可授权的机会,使“池”内企业获得更多的许可费用。 (三)降低专利许可中的交易成本 传统的专利许可都是专利使用人向不同的专利权人分别请求许可,费时费力,妨碍技术的实施。专利池汇集了某一行业的核心专利技术,遵循平等原则,专利池成员无论专利数量多少,地位一律平等;每一项专利无论其作用大小,也平等对待。专利池成员可以无偿使用池中的全部专利,专利的对外许可遵守“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原则”,即“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进行一站式许可,将同一技术领域中的多项专利许可给使用者,并且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一站式许可给企业提供一个专利共享的平台,降低了交易成本。 (四)减少专利纠纷,降低诉讼成本 专利池可以有效化解“专利丛林”造成的技术风险,至于专利池成员间的专利争议可在内部协商解决,专利池的专利清单以及被许可使用者的名单都是公开的,侵权行为很容易被发现。以MPEG专利池为例,MPEG专利管理公司虽然并不直接介入其成员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采取何种措施完全由专利权人来决定。但是在进行使用许可时,MPEG专利管理公司是在确保没有侵权的情况下同被许可人签约的,一旦发现有侵权行为发生,公司会尽量在追索专利费的前提下达成使用许可协议,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交由专利权人处理。 (五)通过集体谈判。与跨国公司相抗衡 利用专利池不仅可以解决单个企业抗风险能力差的问题,还可以有效应对技术壁垒,减少贸易摩擦。温州许多产品主要销往国外,外贸依存度高,在屡遭反倾销,国外大企业有品牌优势,掌握产业标准和核心专利技术的情况下,对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企业集群来说,只有通过结成产业联盟,组建专利池,从“零散制造”走向“共同创造”,形成集成创新的合力,才能有效抵御来自国外的专利战略的攻击,突破非关税贸易壁垒。 专利池如何构建? 第一,形成技术标准,构建专利池基础。由联合企业结成技术联盟,共同研发推出候选的技术标准,然后由政府或标准化组织采纳为法定标准或者由行业联盟接纳为事实标准。一旦技术联盟共同研发的技术成为技术标准,专利池即以此为基础而形成。 第二,评估必要专利构建专利池。一项标准或技术会涉及许多专利,但最终进入专利池的只能是其中的必要专利,而那些专利是放入专利池种的必要专利,就需要专利评估按照业界定义的方法进行,对其中的每一项评价由三个专利律师承担,评估过程必须是可信并为业界所承认。 第三,制定知识产权政策,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需要制定的知识产权政策包括专利池成员遵守的专利许可原则、专利许可费标准。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则作为一群之主,不仅负责专利池的知识产权管理,还要管理专利池的对外许可、处理专利纠纷和专利诉讼等事务。 构建和运用专利池的利弊分析 3.1专利池的积极因素和功能 3.1.1专利池许可有利于消除阻碍性专利。 专利池许可合理存在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其能消除阻碍性专利。进入专利池的成员可以继续利用这个组合中的全部专利从事研究和商业活动,而不需要就其中的每一个专利寻求单独许可。[2]通过交叉许可或专利池许可的方式,结成专利池联盟后,只要通过约定,建立良好的联盟成员内部协调机制,就可以避免结盟前可能出现的因专利对抗而导致的损失,消除研发的不确定性并降低高昂的诉讼成本。 3.1.2专利池许可有利于被许可人将技术产业化。 由于生产某一个完整的产品涉及到多个权利人的多项专利,如果没有专利池许可,某企业如果想生产该产品,就必须向若干个专利权人获得各个专利技术的许可。要获得这种许可就需要与各个专利权人进行谈判,并且必须保证每个必要技术的专利授权谈判都能够获得成功,否则可能导致无法完整地进行产品生产。而且在谈判前还要分析其将要生产的产品将会涉及的所有的专利技术,如果遗漏了其中一个,就可能导致侵权诉讼的风险。如此繁琐复杂的专利分析和许可谈判导致了交易成本的提高,不利于鼓励其他企业对专利技术的开发利用。而通过专利池许可,专利池管理人将某一产品的核心必要专利提炼出来放到一个集合中,一揽子许可给被许可人,一次许可就可以生产该产品了,极大地加快了被许可人将专利技术产业化的速度。 3.1.3专利池许可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 在专利池许可下,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的交易成本都可能得到节约。各个专利池专利权人共同授权专利池管理人与各个被许可人进行谈判,专利池对其他企业实行一站式打包许可,并采用统一的标准许可协议和收费标准,从而被许可企业不必单独与专利池各成员分别进行冗长的专利许可谈判,极大地节约了双方的交易成本。 3.1.4专利池有利于减少专利纠纷,降低诉讼成本。 专利池成员间的专利争议可通过内部协商解决,而无需对簿公堂。专利池所拥有的专利清单以及被许可企业的名单都会公布于众,一旦有企业侵犯专利权会很容易被查出,同时也减少了间接侵权的发生。专利侵权行为的减少意味着专利诉讼的减少,即使出现了专利纠纷,专利池作为一个整体代表专利池成员参与诉讼,可使诉讼过程大为简化。由于专利诉讼的成本高昂,因此专利池形式可以极大地节约诉讼双方的诉讼成本,不但减轻了企业负担,也避免了社会法律资源的巨大浪费。 3.2专利池运行中存在的弊端 在专利池对于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发展起着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其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弊端和消极作用。 3.2.1“垃圾专利”的存在,阻碍了技术利用。 进入专利池中的专利只能是核心专利即必要专利,一般只占到所有专利的一成左右,有许多专利根本不能申请进入专利池,但现实中专利权人为了某种目的,却把这些专利放入专利池中。这些专利加入专利池后,阻碍了需要这些技术的企业的使用。于是,就出现了专利池构建出发点相反的结果,为了防止其他人获得或者利用类似的或者相同的专利,专利池中存放着大量的“垃圾专利”,阻碍了专利技术的利用,也阻碍了技术知识的传播。 3.2.2“捆绑许可”大量存在,导致专利池的滥用。 一般而言,专利池应当遵循专利互补性原则,否则就会产生“搭售”嫌疑,而出现专利池的滥用。专利池互补性原则是判断专利池联合授权是否合法的基本依据。所谓“捆绑许可”,一般是指许可人将两种以上的专利进行共同许可时,被许可人要得到自己希望的专利就必须购买其他专利的行为。在专利池许可过程中,专利池中的所有专利往往是通过打包方式统一对外许可的,被许可方要么付费获得整个专利池的许可,要么放弃这种交易方式,一般不允许仅就专利池中的某部分专利要求许可。事实上,被许可方在得到某一专利池授权许可之后往往却会发现自己花钱购买的专利池许可中除了自己想要得到的专利许可以外,还会包含有不少自己用不着的专利或者其他服务。例如,很多专利池许可中的捆绑许可行为就是在专利池中掺入非必要专利,迫使被许可人在接受其需要的必要专利技术的同时还要接受其不需要的其他非必要技术,被许可人为了获得其所需要的专利技术别无他选,从而产生了专利池捆绑许可的权利滥用行为。 3.2.3专利池对无效专利的掩盖。 由于专利池中专利数目很多,如果对入池的必要专利审查不严,有可能导致无效专利或者被宣告无效的专利以及正在申请的专利都进入专利池,在池中鱼目混珠、滥竿充数,从而骗取被许可人的专利费。个别专利池通过把无效专利和专利申请打包放入整个专利池一起对外许可的做法,是与专利权保护的精神相背离的。目前的一些专利池实际上是违背了构建专利池的初衷,涉嫌知识产权滥用和违反反垄断法。其中影响较大的围绕DVD规范的三个专利池和MPEG LA维护的MPEG系列专利池都存在这个问题。[3] 3.2.4专利池许可收费中充满陷阱。 由于专利池授权许可通常是一揽子许可,在专利许可收费的计算上可能充满陷阱,如果非必要专利和无效专利搭便车进入专利池,专利许可费用就会增加,而增加被许可人的成本。因此,各专利权人可以利用许可费及其分配机制来瓜分市场或者控制下游产品价格,特别是当该专利池技术拥有很大市场份额的时候,这种限制竞争的作用越加明显。
㈣ 我国十三五规划与电子信息专业有什么关系
一是突破核心关键基础技术,增强体系化创新能力,夯实产业发展基础。瞄准信息产业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布局建设国家创新中心,建设一批创新企业、产业联盟等,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加快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推进纲要》,重点突破集成电路、传感器等具有全局影响力、带动性强的核心关键环节,打造全产业链协同创新机制。继续实施强基工程,强化核心基础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电子材料和专用设备等支撑保障能力。瞄准产业发展制高点,选择新型计算、人工智能、生物智能传感等前沿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抢占产业发展主导权。强化关键技术协同创新,突破高端存储设备、新一代移动通信设备与系统、智能传感、虚拟现实、新型显示等新技术,强化基础软硬件协调发展,构建先进核心技术体系,实现群体式创新突破,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强化科技创新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导向,积极推进创新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建立重点领域专利池,推动知识产权成果标准化。
二是促进产业链融合配套发展,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构建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以新型信息消费需求为导向,着力推动软硬融合、制造与服务融合、网络与产品融合,延伸传统信息技术产业链条,培育产业新增长点。鼓励和引导产业链各环节配套发展和产业链横向整合,增强产业链整体竞争力。跳出跟随发展模式,以骨干企业为引领,以掌握核心技术为基础,探索发展新模式,围绕绿色服务器、智能硬件、智能交通等领域完善产业生态。支持企业间战略合作和兼并重组,在电子信息制造业若干重点领域推动形成一批企业规模大、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的龙头企业,培育“专精特新”的“小巨人”企业。结合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加快优势产业集群、区域新增长极形成,推进东部、中西部地区产业差异化发展,打造优势互补的一体化发展新格局。把握信息技术融合化的趋势,推动产业发展模式创新,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构建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
三是推动电子信息与传统领域融合创新,以应用促发展,提升产业支撑国家战略保障能力。落实《中国制造2025》,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大力发展工业智能传感器、智能工控系统、工业机器人等核心技术产品和智能装备系统,加快提升生产过程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能力,推进生产线柔性改造和智能工厂建设,大力推广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制造、服务型制造等新模式。落实“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构建电子信息产品融合创新平台,加强共性标准制修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面向家电、医疗、农业、能源、交通、金融等行业典型需求,发展智能家居、智慧医疗等融合性新产品,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建设面向行业需求的解决方案,促进行业应用快速发展,提升信息消费水平。推进重点行业信息技术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导行业协会、企业和研发机构共同组织产用合作联盟,进一步完善产用合作公共服务环境。
四是加快发展信息安全产品,壮大信息安全产业,保障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促进安全可控产品与服务的联合技术攻关和产业应用,突破云计算、大数据、工业控制以及其他重要领域信息系统所需关键软硬件产品,加快安全可靠通信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工业控制系统等信息技术产品的研发与应用,构建关键软硬件产品和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仿真模拟测试平台,优化安全可控信息技术产品的推广机制。强化信息安全产品的评估认证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发展信息安全产业,提高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产业支撑能力。
五是优化产业出口结构,加强产业国际化布局,全面提升产业国际话语权。进一步提升一般贸易占比,推动出口产品向高端发展,不断优化电子信息产业出口结构。建立完善头筹协调机制,持续推动电子信息产业“一带一路”、中美合作、中欧合作等国际合作计划实施,结合海外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推动通信系统、光伏等优势产能走出去,加快自主技术标准海外推广应用,扩大国际影响力。积极推动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通过国际并购和国际研发团队引入获取高新技术,建立健全全球研发、生产和营销体系,加强国际资源利用,提升产业国际化布局和运营能力,扩大自主品牌国际影响力。发挥企业、协会、标准化组织等多方力量,积极参与国际技术合作研发、标准制修订,加强专利合作,建立多层次、多渠道沟通交流合作机制,提升产业国际话语权。
㈤ 知识产权运营指的是什么通常有哪些运营模式
知识产权运营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市场主体优化资源配置,采取一定的商业模式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商业活动。通俗而言,可理解为由“知识产权”变为“知识产钱”,即:由权变钱的过程。
运营模式:
1、许可: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需能够实施。
2、转让:除许可外,作为技术贸易或者技术进出口的主要内容之一,转让亦系主要的运营形态。
3、投资:以专利为例,专利权人可以其专利权或专利使用权对有限责任公司和/或股份有限公司和/或有限合伙企业和/或普通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予以出资,并取得相应的股权和/或股份和/或财产份额。
4、融资。
(5)专利池构建扩展阅读:“专利运营就像是育婴保姆而非中介交易,从事专利运营工作的人和单位,应该把自己视为准备协助抚养婴儿的保姆,而不是把别人的孩子都当成了商品在那里从事交易。”
12日上午,北京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孙远钊在长沙举行的2016“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运营”国际研讨会上如此阐述对专利运营的看法。
当天,孙远钊带来主题为“专利运营与相关产业链的建构——对现有政策的探讨与展望”的演讲。来自英国、德国、韩国及台湾地区的多位知识产权专家,随后围绕“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运营”,为湖南知识产权工作者带来一场具有国际视角的知识盛宴。
近年来,湖南加快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举办国际研讨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积极将国内外知识产权专家“请进来”,帮助管理部门和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规则,掌握知识产权制度利器,积极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与挑战。
今年3月下旬,湖南邀请德国、美国专利律师为湖南企业参加国际会展如何避免专利纠纷支招。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局长肖祥清表示,希望借此活动搭建湖南与专家所在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桥梁,开展长期的学术、实务性合作,并就如何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运营好知识产权,如何以运营为导向改革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寻求解决方案。
肖祥清介绍,在促进知识产权运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方面,湖南主要是搭建两个平台和建立两支基金。两个平台,即建立了中部地区首个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和湖南省高等院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中心,有效连接知识产权供需两端,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
两支基金,即在国家财政支持、省财政配套和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基础上,争取设立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工程机械等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加快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通过知识产权运营促进科技产业化、产业高端化,在湖南已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柯敏表示,此次研讨会的召开,将进一步凝聚知识产权智慧,促进知识产权运营、加大知识产权应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湖南借“外脑智库”练内功 加速推动知识产权运营
㈥ 麻烦哪位大侠帮我找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中国专利池状态研究”课题组的课题报告的全文谢谢
迄今为止,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已加入了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闪联)、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AVS)、深圳市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彩联)等3个有关专利联盟。
四川长虹法务部知识产权处处长代德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四川长虹2004年加入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2007年加入中彩联,都是渴望通过融入联盟而提升技术水平并获得更强的话语权。然而,几年过去了,这两个联盟发挥的作用却并不相同:通过参与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标准的制定和产业化,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四川长虹的创新和技术积累;而由于国内彩电行业缺乏核心技术等诸多因素,中彩联则仍在向着既定目标努力前进。
代德建的想法也代表了很多其他加入专利联盟企业的心声。一方面,加入联盟有利于企业“抱团作战”,克服专利壁垒,降低交叉许可成本,促进科技创新;另一方面,由于技术抑或制度方面的不足,国内专利联盟仍与发达国家运作成熟的专利联盟存在着较大差距。
那么,承载着民族企业殷殷热望的专利联盟,距离理想状态还有多远?它又能否真正为中国企业在残酷的“丛林竞争”中照亮前途呢?
现状
梦想与现实的距离
专家:核心技术不足,部分联盟仍处初级阶段
中国现有哪些专利联盟?这些专利联盟的生存状况如何?出路在何方?对这些问题的求解,无疑将给中国专利联盟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在采访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中国专利池状态研究”课题组的一份课题报告(以下简称课题组报告)引起了记者的注意。报告在分析多个专利联盟之后,揭示了这样一个业界可能不太乐于接受的事实——受制于核心专利技术尚不充备等原因,目前国内专利联盟多处于尝试、探索的初级阶段。
DVD产业的切肤之痛过后,一些较早受到专利池打击的行业纷纷把视线转向了组建行业性专利联盟,或包含专利联盟特征的产业联盟。根据课题组报告和本报记者的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建立的较有影响的专利联盟多集中在信息技术领域,包括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闪联、中彩联、第三代无线通信技术标准时分同步码分多址(TD-SCDMA)产业联盟、无线局域网络安全强制性标准(WAPI)、中国蓝光高清光盘标准(CBHD)、中国地面数字电视传输国标知识产权联盟、中国光伏产业联盟等。此外,传统制造业领域也涌现出了一些专利联盟,包括空心楼盖专利联盟、顺德电压力锅专利联盟、佛山陶瓷专利联盟、中国地板专利联盟等。
那么,这些联盟的生存现状如何呢?中彩联的成长经历或许可见一斑。2007年3月,TCL、长虹、康佳、创维、海信、厦华、海尔、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科、夏新等10家国内彩电厂商在深圳注册成立了中彩联,专门负责成员企业与美国数字电视专利权人进行知识产权谈判。
“由于几乎所有的中国彩电企业都不是美国先进制式委员会(ATSC)的成员,拥有的能与美国专利权人互换、抵消的专利相当有限,即使是能够互换的重要专利,是否完全要放入中彩联,各厂商之间也没有完全协商。中彩联在成立之初面临的状况就是这样。”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2010年1月22日,中彩联联合8大国内彩电企业与法国汤姆逊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知识产权合作协议,当时就有专家认为,“中彩联终于摆脱了3年来‘不作为’的形象,扮演了一个许可中介的角色”,“只是在与汤姆逊的谈判中,帮助中国彩电企业完成了一次团购行动,中国彩电业专利困境并未得到实质性改变”;但也有更多专家看到了积极的一面,认为中彩联为拒绝专利权人“漫天要价”而提升了中国彩电企业的自信,也为中国企业“抱团”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基于标准组织而形成的专利联盟是专利联盟的一种紧密结合形式。此外,国内还有不少产业联盟中也包括知识产权的合作,但这些联盟的本质大多是价格联盟,或者是个别企业排除竞争的手段,虽然在广义上也属于专利联盟,但其生命力一般不强,被称作非紧密形式的专利联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空心楼盖专利联盟就是上述非紧密形式的专利联盟之一,该联盟储备了建筑行业内的3000多件相关专利,其中大部分是该联盟的发起人和创始人邱则拥有的个人专利。一位研究相关技术多年的专家告诉本报记者,邱则拥有自己创办的长沙巨星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他与合作伙伴一起在全国各地提起了多起侵权诉讼,意在肃清市场,提高企业市场份额,属于主动发起侵权诉讼的“进攻型”专利联盟,
但“虽然其专利数量巨大,并不代表其拥有的核心技术数量也多”。
与空心楼盖专利联盟不同,电压力锅专利联盟的成立主要基于企业的专利技术合作。该联盟于2006年10月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成立,被称为我国家电业首个专利联盟,其核心专利是广东美的集团从中国科学院退休高级工程师王永光手中获得的“匚式结构”专利。当时,3家企业因涉嫌侵犯美的专利而面临诉讼,于是,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各方企业权衡利弊,决定结盟。目前,成员企业已经发展到7家,专利数量已升至243件,包括6件发明专利、140件实用新型专利。
但据业内专家分析,截至目前,电压力锅专利联盟核心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91100026.7、发明名称为“全密封自动多功能电烹锅”的部分权利要求已被无效,且该专利的有效期也即将于2011年终止。
缘由
联盟“杀伤力”为何不强
专家:应追求技术联盟而非价格联盟,并迈向国际化
“专利联盟在中国不断出现,也是发展的必然。”张平在分析我国出现大量专利联盟的现象时告诉记者,由于分工越来越细,产业链延伸,导致某一产业内厂商众多,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技术关联度也越来越高,一项产品所涉及的专利越来越密集,便形成了“专利丛林”。专利联盟有利于消除专利交叉许可的障碍,促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可令减少专利纠纷、降低诉讼成本等优势愈发凸显。此外,传统的专利许可都是使用者向不同的专利权人分别请求许可,而专利联盟则可以汇集某一行业的专利技术对外进行一站式许可,也可大大降低交易成本。
张平指出,专利联盟并非洪水猛兽,其在发达国家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它在实践中往往由一个公司或者是缔结的产业联盟主导制定标准,然后征集该标准内的必要专利构建联盟,标准制定者通过专利联盟控制标准甚至垄断产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技术标准催生了专利联盟。
就目前国内专利联盟存在的问题,张平提出可以学习效仿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的管理模式:“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是目前运营较好的国内专利联盟,其参照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的政策建立,并且有一定的创新,可以成为建立专利联盟的范本,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的组建、许可、管理模式都比较成熟,其中的许多技术已成为国家标准。”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专利池管理中心副主任牛朝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是我国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二代信源编码标准,目前广泛采用的国外MPEG-2标准是第一代。过去,使用MPEG-2标准的国内使用者每制造一台编解码器需要向MPEG-2组织支付2.5美元专利费,而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专利池管理机构创造出了为业界津津乐道的模式——使用者采用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标准替代MPEG-2标准的话,每台终端仅需向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组织支付1元人民币,这样就大大降低了使用者的成本,同时有利于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标准推广以及新技术的应用,达到双赢;而同为第二代信源标准的H.264标准的实现复杂度高,不如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的标准简捷高效,但两者性能相当。
“目前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标准的主要应用领域包括地面数字电视压缩、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中国蓝光高清光盘技术等,即将举办的广州亚运会3D转播将采用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编码技术,该联盟还正在与中国移动开展在3G领域的多项合作。”牛朝晖对于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占领市场信心满满。
走出国门,是国内专利联盟更为宏大的远景。针对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的国际化步伐,牛朝晖介绍,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已经参与了多个国际标准组织,包括活动图像专家组(MPEG)、国际电信联盟(ITU)、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等,通过技术优势和积极斡旋,联盟已成为这些国际标准的一部分。
产业联盟应追求技术联盟而非价格联盟,是许多专家的共识。中国电子音响协会副理事长林元方指出,国外家电企业的联盟,如6C联盟(包括日立、松下、东芝、JVC、三菱电机、时代华纳)、3C联盟(包括索尼、先锋、飞利浦)、1C(汤姆逊)、杜比、MPEG-LA等,之所以生命长久,而且联盟的每一个行动都颇具杀伤力,关键原因就是这些联盟是建立在技术联盟基础上的,技术联盟已经成为国外企业联盟最为普遍的形式。但是直到今天,这种在国际上最常见的技术联盟在我国却迟迟没有形成气候。
出路
联盟崛起,仍需“卧薪尝胆”
专家:政府应多引导,尽量避免行政干预
“联盟一直致力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并且组织企业联合研发,希望能重新建立新的电压力锅核心技术。联盟代管机构每季度会更新一次专利池,清理过期无效的专利,并把新增专利放进专利池。”对于电压力锅核心专利有效期即将终止的问题,促成联盟成立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知识产权协会秘书长邹永强向本报记者介绍,电压力锅联盟内部有一套完善的创新激励奖惩机制,要求联盟成员每年有一定数量的新增专利。
据记者了解,为拓宽企业的视野,电压力锅联盟2008年组织成员到丰田公司、TCL等知名企业开展“国内外专利池初探”等参观考察活动;与科研机构合作制作电压力锅技术路线图;此外,还积极推进“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进程,2009年,电压力锅联盟制定的标准上升为广东省标准,并正积极参与电压力锅国家标准的制定。
通过联盟推行标准战略,是企业更高层次的追求。然而,愿望能否实现,却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国家间的力量博弈,我国自主制定的无线局域网络安全强制性标准(WAPI)的国际化之路就可谓一波三折。
2001年8月,信息产业部组建中国宽带无线IP标准工作组;
2003年5月,我国的无线局域网络安全强制性标准发布,并拟定于2003年底实施,英特尔等跨国公司则以准备时间不足为由,要求推迟实施。2005年,中美双方在国际标准组织日内瓦调解中交锋激烈,原定强制实施的标准缓行,中美无线局域网络安全强制性标准博弈引起广泛关注。直到2009年6月,在ISO/IEC
JTC1/SC6于日本东京召开的全会上,包括美、英、法等10余个与会国家成员体才获一致同意,将以独立文本形式推进无线局域网络安全强制性标准为国际标准。
与一些专利联盟在国际竞争中披荆斩棘的情况相对应,许多还未组建专利联盟的行业正在跃跃欲试。重庆隆鑫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负责人刘成果向本报记者介绍,目前该公司的专利申请量、核心专利拥有量均居摩托车行业前列,企业也正在研究如何调整之前的防御战略,整合其他企业的力量,通过产业联盟打击侵权行为,同时促进产业创新、防止重复研发。对此,重庆市相关部门也表示支持,其正在积极调研,研究相关政策支持产业联盟的创建。
“纵观我国现有的专利联盟,几乎都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直到现在,政府在专利联盟的建立成长中应该发挥多大作用,并且应该如何发挥作用都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重要课题。”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工业与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主任赵天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工信部的许多部门与企业、联盟间都属于合作关系,而不是监管角色,这也是一种有利于专利联盟发展的模式。
由于垄断利益的吸引,使得不同跨国公司甚至是处于竞争状态的企业结成专利联盟,设法将其专利技术纳入标准,此做法也是专利联盟遭受质疑的重要原因。政府的支持可促成联盟,那联盟的结成是否会助长垄断?对此,赵天武认为,知识产权与标准的结合不是矛盾,对于企业来说,目前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融合度非常高,企业不能自我封闭,加入专利联盟组织有利于新技术的产业应用、标准的推广,这是一个各方博弈的过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专利联盟还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企业竞争力也在逐步增强。他还认为,反垄断审查是标准组织和专利联盟需要特别注意的,应通过政策措施规避垄断风险,研究相关法规和实施细则。
对于政府在专利联盟发展中的角色定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池状态研究”课题组的结论是,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行业、技术创新活力旺盛的重点产业和地区,以及有遭受跨国专利联盟进攻风险之虞的行业,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提供政策倾斜和环境保障,构造重点产业集群专利引领,整合产业结构。此外,应重点完善专利池的相关制度建设,引导联盟逐步完善许可制度、必要专利评估制度、专利更新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等,建立必要的反垄断审查和垄断预警机制,提高专利联盟的核心竞争力。
对此,张平也表示了赞成。她认为,目前我国专利联盟多处于初级阶段,“政府重在制度建设和引导,应尽量避免对市场的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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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联盟,即Patent
Pool,也可译为专利池、专利联营、专利集管、专利联合授权。最初的专利联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所有者达成的联合协议,通过该协议,将一个或多个专利许可给对方或者第三方,后来发展成为把“作为交叉许可标的的多项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放入一揽子许可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专利)集合体。专利联盟的成员可以使用联盟中的全部专利从事研究和商业活动,且彼此间不需要支付许可费;联盟以外的企业则可以通过支付使用费使用联盟中的全部专利,而不需要就每个专利向单个专利权人寻求单独的许可。
专利联盟的管理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1.专门的专利联盟管理机构。例如,最为著名的MEPG专利管理公司在57个国家管理着9个专利联盟许可项目。其中MPEG-2视频囊括了通用电器、飞利浦、索尼、松下、三星等25家公司拥有的800多项专利技术。MPEG公司对多个专利联盟进行管理,其与标准组织无关,也不从属于任何专利权人。2.由专利联盟另行单独成立专门负责专利联盟管理的独立实体,联盟成员与该独立实体签署专利授权协议,由该独立实体统一负责对外的专利权许可事宜。3.不另设立独立机构,而由专利联盟委托其部分成员代表专利联盟负责专利权的管理。4.其它管理机构,如专利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这类专利联盟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不尽相同,往往通过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进行约定。
㈦ 在专利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专利转让,就是将专利的所有权进行转让的一种形式,使得受让者获得该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我们都知道,专利在进行转让的时候,转让人一般通过结合市场需求、考虑其市场价值等方式来获取最大收益。那么在专利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在专利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1)授权未交费和下证书的专利区别授权未交费专利,就是专利获得了授权,但没有出证书,这个时候进行转让获得专利权,专利证书上的名字是可以更改的,也就是说,出来的证书是转让人的信息;而对于下证书专利,证书是无法改名的,只能在后续申请专利薄副本,表示自己获得了专利权;对于有些场合,下证书专利因为改不了证书名字,是无法使用的。(2)专利处于没有授权状态进行转让这种情况,主要是发明专利或者是实用新型处于快授权的时候,受让人希望获得专利权,或者是申请权,然后在专利授权后,授权通知书上是转让人的名字,这时候进行转让,是存在风险的,一个就是专利不授权的风险,尽管补正或者审查意见明确暗示专利会授权,但没有出通知书,这个是不能确保授权的;另一个就是,一旦授权进行了转让,因为新的受让人来不及进行费用减缴请求,往往导致后续的授权登记费(主要是第一年年费)特别高,有些得不偿失。所以,如果不是特别情况,不建议在这个状态进行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操作。(3)出于营销目的专利权转让有些受让人将专利获得后,进行标识,用于自身产品宣传,称之为专利产品。这种宣传,需要考虑专利的相关性,还有就是专利转让的时间,不应该是产品生产出来后进行,这个时机应该是产品研发阶段,还有就是需要关联性较强的技术转让。否则,在网络发达的今天,随着大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一查询,估计就会露陷,得不偿失。(4)专利技术层面的转让有些受让人是为了获得该项技术,因此,可以尽早与转让人联系,以便获得一手技术,然后进行后续开发。这种层面的专利权转让,除了需要考虑对方专利是否可行,特别是是否有样机,而不是为了专利而专利,必要时,需要采用分期方式,进行技术合作,而不是为了专利转让而进行转让;另外,如果发现对方专利是自己技术的基础,或者构成威胁,在取得转让人意愿条件下,建议越早办理越好。(5)构建专利池、专利布局的专利这种专利受让人可以考虑实际情况进行转入,一方面考虑专利价格,另一方面根据自身发展水平。如果来得及,或者有实力,是可以自己单独开发的,不建议转入;如果时间上要求较高,同时与自身关联度比较多,这种专利,无论是下证书,还是授权未交费,在条件允许下,也需要尽快办理,并且取得独占权利。关于在专利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专利转让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电话联系我们。
㈧ 专利运营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专利运营一词在近几年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似乎突然就成为了业界的香饽饽。那么专利运营究竟是什么高大上的东东,是不是每家企业都需要专利运营,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什么是专利运营
专利运营的本质,是以专利申请、专利权为运营对象,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将专利的创造、布局、运筹、经营嵌入企业的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的运作过程中,促进优化企业创新资源的整合和资源配置结构的优化,从而实现专利市场经济价值最大化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将专利转化为经济价值。
可见,专利运营中最重要的客体是专利,没有专利申请或专利权,自然也就谈不上专利运营了。近几年发生的苹果三星专利战、谷歌收购摩托罗拉、华为向爱立信支付专利许可费、小米积极购买美国专利,其实都是典型的专利运营事件。
二、专利运营的模式
专利运营所涉及的专利运用方式主要包括专利的布局、组合、托管、转让、许可、融资、作价入股、构建专利池、形成技术标准、专利诉讼等。
专利运营的模式介绍几种:
1.研发实体(企业模式):如IBM公司集中管理运营模式、东芝公司分散管理运营模式。IBM公司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总部,副总裁出任部长,负责处理所有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知识产权管理总部内设两大部:专利部和法务部(独立于公司的法务部);专利部下设五个技术领域,每个技术领域由一名专利律师担任经理。
2.专利池:必要专利的集合平台,由多个提供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集合起来相互或向第三方授权许可。
3.NPE模式:非生产实体企业,主要以收购、委托研发等方式获取专利并通过专利诉讼、许可等方式获利。如进攻型NPE公司美国高智(Intellectual Ventures)、防御性NPE公司RPX。
4.政府主导模式:由政府出资建立专利基金,帮助企业管理专利、提升专利经济价值、应对跨国专利诉讼。
5.服务平台模式:提供专利交易、成果转化的非政府性知识产权运营机构。
对于企业而言,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应该选择合适的专利运作方式。对于初创型企业,其专利运营的主要方向应当是专利布局、专利申请;当该企业进入产品市场阶段,需要对专利进行组合、转让、许可;当企业成长为龙头甚至跨国公司,需要专利组合、质押融资、股权投资;当企业发展到产业阶段,应当积极考虑构建专利池、参与技术标准、许可转让谈判。华为成长为全球专利运营企业,有许多值得国内企业的借鉴之处。其一就是华为将专利资产视为专利运营的基础,并有着面向商业的专利申请策略,注重专利数量兼专利质量;其二是有一个懂技术、懂专利、懂金融的专家团队;其三是有多元化的专利运营手段。
三、专利价值评估
任何一种专利运用方式、专利运营模式都应当以专利价值评估作为基础,专利价值评估即包括专利的法律价值、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目前比较流行的专利价值评估采取专利价值度(Patent Value Degree,PVD),包括法律价值度(LVD)、技术价值度(TVD)和经济价值度(EVD)。其中,法律价值度可以从专利权稳定性、可规避性、依赖性、专利侵权可判定性、有效期、多国申请、专利许可状况进行判断,技术价值度可以从技术先进性、行业发展趋势、适用范围、配套技术依存度、技术寿命周期、可替代性、技术成熟度进行判断,经济价值度可以从市场应用、市场规模前景、市场占有率、竞争情况、专利已实现收益、政策适应性、市场准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