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细则全文
『壹』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法详解三者有什么区别吗
通俗地说,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同之处在于他们都是调整专利法律关系的规范文件;不同在于,1)制定的机关不同,专利法由人大,由国务院;2)效力不同,专利法较高,实施细则只能在专利法的框架下制定,不能超越;3)内容不同,专利法较原则,实施细则较具体。
至于解释,由不同机关制作的解释,其效力也不同。
『贰』 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相关文件必须符合专利法有关的规定吗 如果应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1
我首先觉得楼上说的有道理。其次真看不懂您这问题。我只能说您对专利法的法条理版解有点不权太准确。细则20.1只是对权利要求撰写的一般规定,只要权利要求形式上符合这一条就可以了,是撰写形式的问题,这个不是驳回条款。一般审查员不会指出这个问题。审查员会直接指出专利法26条4款的不清楚。这个是驳回条款。也是实质上的不清楚问题。
至于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这个首先您得确保权利要求已经写成是一个技术方案了,然后再看是不是有新颖性、创造性。如果审查员都不知道您想保护什么,是无法做出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
然后您说的那个引用问题。首先权利要求里面是不能直接引用其他文献的,必须写清楚技术特征,不能说这个技术特征参见某某文献。然后就是新颖性判断。新颖性是实质上有没有新颖性,与撰写形式无关,比如我申请请求保护一种“烧碱”,对比文件公开一种“NaOH”或“氢氧化钠”或“火碱”。那我的申请都没有新颖性,与你写成什么形式无关。不是说你的文字表达跟别人不一样就一定有新颖性。只要实质上是一样的就没新颖性
『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此句中包括还应当说明
技术方案要完整性,这个审查指南中有说明
『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的奖酬是如何规定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的奖励有明确规定。请查看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伍』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四十四条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陆』 如何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专利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回部分,按照下列答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他有三重意思:
从属权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根据权利要求X一种XX,其特征在于XX(前边是是引用部分,后边是限定部分)。
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在前的多项权利要求时,只能是:根据权利要求A或权利要求B所述的一种X,其特征在于……,而不能是:根据权利要求A和权利要求B所述的一种X,其特征在于……
3.不能引用引用了多项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
比如:
权1,技术特征A;
权2,在权1基础上增加技术特征B;
权3,在权1或权2的基础上增加技术特征C;
那么接下来的权4就不能引用权3了。
『柒』 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的是哪一版有2018版么
中国现行的专利法是2008年修订的,并没有什么2018年的版本。专利法1984年3月专1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属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捌』 如何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所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包括两部分,即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是对现有技术特征的描述,可以理解为要引用的其他发明的技术特征,特征部分是对公司的发明的技术特征的描述,也叫区别技术特征,就是引用的发明所不具备的技术特征,是整个发明的重点。
『玖』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您好 哥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关于说明书附图的内容)具体内容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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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怎么解释
专利法第5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约束,则该产品本身并不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例如,各种枪支、弹药等,其使用等方面虽然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仍然可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