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专利法
Ⅰ 南非专利 中国专利局 可以受理吗
不管是哪个国家的专利,只要符合中国的专利法,都可以受理,但保护也仅限于中国。
Ⅱ 专利法第4次修改的几点意见
一、关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必要性以及修改进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介绍了《专利法》修改的基本情况。中国的专利制度在1984年建立,1985年生效实施,目前已经进行三次的全面修改。专利制度实施30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取得成绩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在专利保护领域出现了新的矛盾和新的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专利的保护和运用,以及创新主体能力、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尤其创新主体面临一些困难,保护周期长、取证难、赔偿低、效果差,影响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有必要从法律的层面上进一步的规范。
为了落实中央和国务院近年来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形势的需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的要求,解决创新主体现在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有必要对这专利法做进一步完善。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草案的建议稿上报了国务院,现在国务院法制办也正在就上报的送审稿开展意见征集和审议的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力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相关的工作。
二、关于群体侵权和重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专利管理司副司长赵梅生表示,对某个专利权人在一个时间段内同时的侵权,对专利权人创新的积极性打击非常大。重复侵权指的是某一个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在一定时间段内、在一定的区域内被同一个主体侵过一次权,而且被司法机关认定被侵权后,又重复侵权,又被发现。这两种侵权行为,在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严重的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伤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有必要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对重复侵权和群体侵权行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这样才能有效维护专利制度的运行秩序,给专利权人和创新者以信心。
三、关于互联网专利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专利管理司副司长赵梅生表示,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近几年来电子商务的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尽管《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相应的责任有了原则的规定,但是具体到专利侵权方面还不够具体和细致。专利法目前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有必要在修改时做相应具体的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在接到权利人或者利害相关方的“通知”后,如果不采取必要措施,明确界定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电子商务平台、权利人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电子商务更加快速健康的发展,有效抑制网络上的侵权行为。
四、关于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调查取证手段
专利管理司副司长赵梅生表示,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权,侵权证据的收集非常难,具有高度的隐蔽性,相关的侵权证据往往在侵权人手里。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政府机关应该发挥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主动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时保证公正、中立,客观全面的原则。目前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调查取证手段缺失。希望此次《专利法》修改能把政府机关调查取证的手段细化,有利于提高专利权保护的力度、保护的公正性,也是立法修法的必要性。
五、关于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和申请文件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林笑跃表示,局部外观设计保护是送审稿对加强外观设计保护重要的修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外观设计在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企业转型升级中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一个产品的颠覆性的设计、全新的设计的情况相对较少,大部分的设计创新都是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做局部的改动。但是,现行法中对整体的保护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即设计要全面的去比对才能看出它是否有可专利性。这种情况就弱化了对局部的保护,所以这次修改对局部有特点的部分给予更重要的保护,对设计人员来说权利保护增强了,这方面的修改非常重要。
对申请文件的要求和保护的范围,会在以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当中做进一步的细化。比如申请的时候可以通过虚线和实线的结合,来区分整体产品和局部设计,通过色块区分或者通过明暗度等这样的手段来提交申请。另外,在保护范围上,要考虑到这个局部设计在整体产品类别上属于哪个类别。再有就要考虑局部设计占比例的大小、位置的关系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保护范围。
六、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从十年延长到十五年
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林笑跃表示,一方面,对比从国际上几个大的有外观设计专利的国家和地区,我国目前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相对是最短的,其他国家有十五年、二十五年;另一方面,一些高水平的设计产品周期相对更长;另外一些经典设计有这样的需求,想获得更长时间的保护,让公众对他的产品形象有更长远的认知,这对品牌、对形象、对他设计的DNA的延续都非常有作用,所以针对于社会公众这方面的需求,调整了保护期限。我们国家也在积极考虑加入海牙协定,海牙协定是促进企业向外申请的非常好的渠道,海牙协定规定对外观设计最低的保护年限是15年,调整保护期限也是为了适应海牙协定的需要。
七、关于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目前我国专利侵权成本很低,而专利权人维权的成本很高,导致现实中有些企业专利权人在维权过程中赢了官司输了市场。作为无形财产的专利权,在前期的投入和后期的维护过程中都需要很大的成本。本次修法提出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在赔偿时不仅仅是要求他给予权利人补偿性、填平性的赔偿,而是对侵权行为予以警示的、惩戒性、惩罚性的赔偿,对于赔偿的数额,建议法院可以对这样的故意侵权行为进行1—3倍的处罚。这样就加大了惩罚的力度,同时也是对权利人维权成本的一个极大的补充。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在《商标法》里已经有所体现,在其他的知识产权立法里也正在考虑。
八、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
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林笑跃表示,在现行法规定只有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评价报告的请求,目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评价报告。这次修改增加了专利权评价报告提出的主体,除了专利权人以外,被诉的侵权方也可以主动提出出具评价报告的申请。在侵权诉讼当中,如果申请人觉得这个评价报告对他不利,可能就不主动提出评价报告,对法院及时的裁决或者准确的裁决会有一定的影响;如果被诉侵权人主动提出评价报告的请求,对法院能够及时作出准确的判决非常有利。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在诉讼侵权当中会用得到。另外,此次修改新增了当然许可制度,声明当然许可的时候就要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仅局限在外观设计,作为初审制度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两种专利都可以提出评价报告这种请求。
九、关于专利当然许可制度
专利管理司副司长赵梅生表示,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通俗地讲,是一种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专利权授权后,权利人可以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把专利权放在公告栏上,通过网络或者纸电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全社会的任何人在专利开放许可期限内都有资格来获得许可,向权利人缴纳许可使用费。
大多数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都有当然许可制度,在英国当然许可占所有专利许可的比例近年来已经高达40%;目前除中国外,金砖国家的巴西、印度、南非、俄罗斯都有当然许可制度;其他发展中国家,比如马来西亚、泰国也都有当然许可制度。当然许可制度是促进专利实施的比较普遍、开放的、普惠的方式。如果中国在本次修法中能引入当然许可制度,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能加快国内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对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对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行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专利制度实施30多年来,近几年中国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都快速增长,企业创新的热情和能力处在快速爆发过程中。很多专利技术,由于专利权信息传播的不对称性,尤其是一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申请的有价值的专利技术处在沉睡的状态。为了使专利权人能够便利地把自己的技术信息传达出去,同时让需求方快速找到该技术,通过法律手段,从政府服务的角度建立平台,增加了技术转让双方的便利性。
十、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标准和专利的问题实际上是在两个法律制度领域的连接点。一方面要充分保护专利权人在技术创新方面作出的贡献,但同时也要考虑到作为标准实施方在制造产品时,妥善解决其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专利权人在这方面所要履行的义务。
实践中,有一些标准的方案里面涵盖了某些专利技术,而专利权人在制定标准过程涉及到专利技术,要求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披露自己专利的信息,而且要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发放许可的承诺。但是在实践中有一些个别的现象,专利权人在参与标准制定的时候并没有充分披露他的专利信息,可能导致后来标准的实施者专利侵权,这就需要专利权人本身要承担公开和披露的义务。
这次《专利法》修改提出针对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如果专利权人没有诚实的披露设计的专利信息,其行为就有瑕疵,会因为自身不诚信导致上述后果。对此,专利权人一方面要行使权利,同时要履行公开的义务。如果没有诚实披露,视为默示许可的标准实施者实施这项专利,但是这项专利不是免费实施的,其他的企业和厂家还是要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我国目前仅在《标准化法》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要求专利权人在制定标准过程中要披露信息,但是如果不披露,其法律责任并没有相应明确规定。而《标准化法》和《专利法》之间的衔接就是通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披露信息,对专利权人不披露在《专利法》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专利权人在行使权利和参与标准制定的过程中,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的标准化制定的法律法规跟《专利法》之间制度方面妥善衔接,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定。
十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和专利代理师资格的行政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专利代理人在专利制度实施中的重要一环,专利代理人对于专利申请、企业的创新,对专利文献、技术、信息的利用,以及专利授权后的专利维权、保护,转让、实施、运用,专利代理人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专业的作用。专利代理人提供专业技术性非常强的法律服务,其资质涉及到重要的公民的财产性的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需要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以保证创新主体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这次《专利法》修改对代理制度的一些重要的规定,比如从事专利代理业务,要经过行政许可。对于没有经过行政许可的行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实践中,有一些人员或机构没有获得专利代理的行政许可,却以欺骗公众的方式招揽专利代理业务,严重影响了整个市场秩序,直接伤害了创新主体的权益。
Ⅲ 南非和中国的贸易政治上的东西,比如说贸易壁垒,关税
一、 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南非是中国在非洲最大的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年中国和南非双边贸易总额为98.6亿美元,同比增长35.6%。其中,中国对南非出口57.7亿美元,同比增长50.8%;自南非进口40.9亿美元,同比增长18.7%。中国顺差16.8亿美元。中国对南非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服装及衣着附件、谷物及谷物粉、电器及电子产品、纺织纱线及制品等;自南非进口的主要产品为铁砂矿及其精矿、锰矿砂及其精矿、纸浆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6年底,中国公司在南非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9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7729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南非的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为489万美元。2006年,南非对华投资项目68个,合同金额2.4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9481万美元。截至2006年底,南非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556个,合同金额10.1亿美元,实际投入4.0亿美元。
二、 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南非规范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法律为《国际贸易管理法》,其他相关的法律还包括《海关与税收法》、《消费者事务法》和《销售和服务事务法》。
南非贸易工业部是负责管理对外贸易的主要的政府部门。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ITAC)负责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地区的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并对进出口管理、许可证管理、关税体制改革、产业优惠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还包括南非税务总署和南非标准局。
南非与博茨瓦那、莱索托、纳米比亚和斯威士兰5国在2002年签订了关税同盟协定,成立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ACU)。该同盟对成员国间的货物流通免关税,对非成员国实行共同对外进口关税。
(一) 贸易管理制度的发展
1. 关税制度
根据加入WTO时的承诺,南非已明显降低了其总体关税水平。南非目前的平均关税为5.8%,其中农产品的平均关税为9.1%,非农产品的平均关税为5.3%。
2006年4月,南非根据《国际贸易管理法》第59条发布了《关税调查法规》。该法规规定了南部非洲关税同盟调整同盟关税水平及是否采取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查程序,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工作。
2. 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1) 海关程序
2006年10月1日,为提高海关服务质量,南非税务总署采用了欧洲海关的申报形式--统一管理单证。所有进口货物报关时均需向海关提供统一管理单证及其他相关单据。
南非一些大型港口的海关部门可以办理电子通关手续。由于电子通关的数据是通过软盘交换的,所以其数据必须符合海关分类的要求,同时还须附有打印的文件文本。为了加快清关速度,海关与港口当局合作在一些地区对集装箱进口实施了电子通关。目前南非海关正在对其技术和信息系统进行升级。
此外,为配合世界海关组织对海关商品编码每4至6年进行的调整,南非海关对海关编码的条目进行了调整,新的海关关税表于2007年1月起生效。
中国海关总署和南非税务总署于2006年9月签署了《中国和南非海关互助协定》,内容包括两国海关合作打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该协定,两国在共同建立新型现代化海关信息系统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将开展海关电子数据交换,加强双方海关执法力度,以方便双边的经贸往来。
SOSO用户 4级 2007-12-21(2) 进口限制及许可
在南非贸工部登记注册的任何公司都可以经营进口贸易,不必申请进口经营权。根据《国际贸易管理法》,南非只对特殊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产品包括鞋、废旧产品、部分农产品、石油及部分石化产品等等。进口这些商品之前进口商必须先获得进口许可证,然后才能在海外装船。进口许可证由进出口管理局负责发
放,有效期为12个月。
2006年2月,南非农业部依据《动物疾病法》规定,由动物健康管理员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进口发放进口许可证和高级许可证。进口许可证针对单一货物,高级许可证针对具有相同性质的货物。进口许可证每证105兰特(约合15美元),高级许可证每证850兰特(约合122美元)。
3. 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南非规定出口商必须在海关注册,出口钻石的企业还必须在南非钻石委员会注册。同时,南非对战略性物资、不可再生资源、农产品和废旧金属等产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其中,废旧金属必须先以出口价的折扣价向下游产业提供,如果下游产业制造商没有答复或不需要折扣,政府才可以发放出口许可证。南非贸工部部长负责确定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目录并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南非亦禁止鸵鸟及其种蛋的出口。
此外,为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及创造就业机会,南非政府将减少包括黄金、铂及铬矿在内的原材料的出口。目前,南非企业已申请政府对铬矿征收出口税,并决定将铬矿主要在南非当地冶炼加工,只出口铬铁。
4. 贸易救济制度
南非目前使用过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是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至今尚未采取过保障措施调查。
南非《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由《关税和贸易委员会法》、《1964年第91号文件:关税和国内税法》和《关税和贸易委员会指南》三部分组成。保障措施的法律包括为2004年和2005年颁布的《普通保障措施法》和《农业保障措施法》。
5. 其他相关制度
2006年2月,南非储备银行对《外汇控制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管制,但为防止金融欺诈和洗钱行为,南非各大银行均按《金融情报中心法案》要求,对客户加强了资金监控。
南非在2005年规定中国公民过境南非需要申办南非签证。经中国外交部与南非内政部进行交涉后,南非政府已经决定,从2006年7月起取消持中华人民
共和国护照过境南非者的过境签证要求,过境南非只须持有合法的第三国签证即可。
2006年9月1日,贸易工业部宣布对《商标法》、《专利法》和《设计法》进行修改。修订案提高了一些商标、专利和设计的注册费用,并修改了其他一些细节条款。
6. 相关机构调整
根据2005年颁布的《国家信贷法》,南非于2006年6月1日成立了国家信贷监管局。该局负责对信贷供应商,信贷办公室和债务顾问进行监管。《国家信贷法》的作用是规范信贷市场,同时促进市场的竞争性和可持续性,目的是保护消费者,防止诸如恶性贷款增长等行为的发生,并且监管利息和费用。该法涉及所有类型的消费信贷,包括银行贷款,信用卡,抵押交易等服务。
(二) 投资管理制度的发展
南非规范投资方面的主要法律为《出口信贷与外国投资、再保险法》、《贷款协定法》和《外汇管制特赦及税收修正法》。其他与外资管理相关的法律还包括《公司法》、《税收法》、《金融机构投资基金法》、《劳工法》、《竞争法》、《环境管理法》。
南非贸易工业部是管理投资的主要政府部门,其他投资管理部门还包括:南非税务总署、南非国家经济发展和劳工委员会、地区工业发展委员会等。
SOSO用户 4级 2007-12-211. 收入所得税及投资规定
南非实行按居住地征税的政策。根据与不同国家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非南非居民仍需根据在南非的收入纳税。南非的税种主要分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包括所得税、资本收益税等四种税费;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及进口税等八种税费。目前南非的公司所得税为30%,增值税为14%,特许权税除办公室用品和摩托车为5%以外,其余产品为10%。烟草、烟草制品、酒精饮料和非酒精饮料的特许权税另计。
此外,南非对进行股票投资的外国企业没有任何限制。投资者在购买南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投资时,需确认股票证书上有授权商注明的“非居民”字样,以
便将来能汇出股息等收益。一般来说,南非对非居民投资所得的汇出没有限制。
2. 投资鼓励措施
南非通过一系列国家计划项目促进投资,尤其是外国投资。目前投资鼓励措施包括技术支持方案、工业发展区方案、外国投资补贴、关键性基础设施方案和电力定价发展计划。其中分别以补贴、减免税收等措施对投资方给予鼓励。
南非在2006年调整了部分投资鼓励措施。2006年8月,南非贸易工业部临时中止了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计划。此外,贸易工业部还在9月取消了汽车业发展计划的出口鼓励措施。
(三) 贸易投资法律法规的变化
2006年,为加入非农业市场准入谈判做先期准备,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计划参照WTO约束税率降低部分工业品和部分农产品的关税。工业品包括纱线、鞋和电视机设备等9类产品;农产品包括冷冻蔬菜、糖果饼干和烟草等37类产品。此外,南非还在2006年修改了《海关与税收法》,减免了部分糖类、不锈钢和钢铁制品等产品的关税,同时提高了部分工具和糖果的进口关税。
2006年10月,南非易耗品出口管理委员会依据1983年《易耗品出口管理法》决定对出口葡萄、梨果和核果征收每箱28.65-57.3美分的出口观察费。
此外,《小公司税收减免法及税收法修改案》于2006年8月1日开始生效。该法免除了资金周转小于每年1000万兰特(约为125万美元)的小企业的赋税,其中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和工资税。
三、 贸易壁垒
(一) 关税壁垒
尽管南非的关税制度不断改革,但是南非的关税制度仍然相当复杂,这对外国产品对南非出口造成了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此外,南非为扶持本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对糖类产品、羊肉、牛奶和玉米征收较高的进口关税。
(二) 进口限制
1. 进口许可程序
南非在政府公报中规定,进口废旧物品等商品必须先征得相关管理部门的批
准并向南非贸工部进出口管理局申请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办理相关手续时往往遭遇拖延,影响了正常进口。
2. 纺织品进口限制
2006年6月中南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两国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南非贸易工业部宣布将从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中国的31个类别的纺织品实施进口配额管理,产品包括棉织物、窗帘、针织长裤等。同时南非承诺对中方产品放弃使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承诺落实承认中方市场经济地位的有关具体措施。
Ⅳ 请问,南非的专利申请,申请日确定的条件是什么为什么有的一个申请
南非专利申请材料:
依据南非专利法,实用新型申请程序中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1)受理阶段
专利局收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核实过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2)初步审查阶段
经受理后的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 在初审是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
(3)授权阶段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审查员作出授权通知,申请进入授权登记准备,经对授权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对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进行校对、修改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月之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2个月后于专利公报上公告。
南非专利申请政府奖励申请:
什么叫实用新型?哪些发明创造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申请日的确定:
依专利法规定,申请人把申请文件直接递交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经当场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其提交日就确定为申请日。
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文件,凡符合受理条件的,以邮件寄出日为申请日。寄出邮件的邮戳日期不清楚的,以邮件寄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件的邮戳都不清楚的,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
申请日确定后,不能随便更改。只有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允许更改申请日:
①由于邮戳不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收到日为申请日,或者申请人认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确定的申请日有误时,申请人可以提供寄出申请文件的挂号收据或其它证据,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改正。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查证核实后,可以更改申请日。
②对于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自己或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发现,说明书中写有附图的说明,但实际未交或少交、漏交附图的,申请人可以主动补交或者在接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补正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补交附图。按规定补交附图的,以附图的最后提交日确定为该申请的申请日。凡更改申请日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