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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作为商标

发布时间: 2021-02-21 15:48:40

1. 地名能不能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 地名作为商标的条件是什么啊

根据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从法律规定来看,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的地名以及不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受商标法的约束。法律只禁止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主要考虑到以下因素:
(一)这些地名一般只能说明生产产品的地方,而不能区别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因而不具有商标的区别功能。
(二)如果申请人的住所在我国某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地名的地域以内,或者其住所在公众知晓的某外国地名所及的地域内,并且该申请人将该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该外国地名作为商标注册,会在该地名上获得排他权,这种排他权会不公平地妨碍他人在商业活动正常使用。
(三)如果申请人的住所不在我国某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地名的地域以内,或者其住所不在公众知晓的某外国地名所及的地域内,并且该申请人将该区划的地名或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其提供的产品并不产于该地域,易使公众对带有这些地名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说该商标具有地理欺骗性。
商标法禁止上述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但也做了例外的规定,即:一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如“长乐”,该名称还具有“长久快乐”之意;二是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三是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以及指定使用于特殊商品、特殊服务的商标,冠以国家名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以及叙述性文字组成的、整体有区别的商标可以核准注册。

(一)报刊、杂志商标:例:《中国青年》、《江苏青年报》、《上海青年报》;

(二)特殊服务行业商标:
1、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天津电视台、NTV(日本电视放送网株式会社)、ATV(亚洲电视台)。
2、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
3、航空公司:例:中国航空公司、法国航空公司;
(三)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如“库尔勒”香梨。

3. 地名能注册成商标吗

不可以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
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以下几种情况在多数国家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
(1)商标采用了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如以“乳牛”作为奶粉商标图案,因乳牛为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获准注册。
(2)商标采用了地理名称。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3)商标仅由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组成。如“羊绒”毛绒、“金质”钢笔等。采用这类商标,将使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混同。
(4)商标由单纯阿拉伯数字组成。以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将使其不易识别,使用在某些商品上还会引起误认,比如用作鞋子的商标易与尺码混淆。大多数国家规定数字商标不准注册,如广州生产的“555”牌电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申请注册未能得到核准。
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各国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
日本商标法同中国商标法对显著特征规定大致相同,但要求商标必须使用所指定的一种或几种颜色。
法国商标法的规定较宽松,一切可用以识别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标记如姓氏、别名、地名、标签、标徽、烙印,印花、戳记、插画边纹、图画、浮雕、字母、数字、铭文等都可以作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的商标。
英国和美国实行商标注册两部制,在A部(主簿)注册的商标较B部(副簿)注册的商标要求严一些。英国商标法规定,凡申请注册为A部的商标,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字号、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以独特的形状表现的;
(2)申请人自己的或者企业前人的签字式样;
(3)一个或几个独创的文字;
(4)一个或几个对商品特性或品质无直接联系的文字,但不得是地理名称或姓氏;
(5)其他显著特征。

4. 请问地名可以作为商标吗#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版有其他含义或权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5. 地名能否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图片标致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2、但下列标志,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6.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么

这个问题要分成多种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商标仅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构成。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则上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如果这个地名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则可以注册并使用,再但是无论是否有第二含义,在现行商标法(2001年第二次修正)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仍有效,可以继续使用。归纳一下这种情况:原则禁止,存在例外,法不溯及既往。

第二种情况,商标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这又分为两个不同情形:

一是地名独立于商标主体(显著)部分,并且是真实表述,不会导致对商品产地、品质等特征构成错误认知,则可以注册。并且同上,如果商标注册早于这版商标法(2001年第二次修正),那就仍有效,可以继续使用。

二是商标主体(显著)部分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则上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但是有如下几种例外可以注册使用:
1、这个地名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
2、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
3、商标申请人以自己的全称注册但其全称中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
4、地名与其他文字结合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
5、现行商标法(2001年第二次修正)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仍有效,可以继续使用。

7. 地名为什么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人们大多热爱自己的家乡,中国人尤其如此,以至在为自己的商品选择商标时,首先想到的常常是地名。但是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就使得地名作为商标受到了相当的法律限制。

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因此,虽然《商标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标,但商标局却早在1983年6月开始就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更是对此予以明确。所以《商标法》在修改时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

但是,《商标法》第十条还同时规定,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是不受禁止的。所谓的其他含义,实质应指其第一含义,如“凤凰”,其第一含义是传说中的一种鸟,当其使用在商品上时,人们也首先针将其视为商标,而不是产地——湖南省凤凰县。

《商标法》在规定地名不能作商标的同时,为维护法律的延续性,维护注册人的工业产权,还规定:“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除上述内容外,《商标法》第十条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人们大多热爱自己的家乡,中国人尤其如此,以至在为自己的商品选择商标时,首先想到的常常是地名。但是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就使得地名作为商标受到了相当的法律限制。

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因此,虽然《商标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标,但商标局却早在1983年6月开始就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更是对此予以明确。所以《商标法》在修改时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

但是,《商标法》第十条还同时规定,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是不受禁止的。所谓的其他含义,实质应指其第一含义,如“凤凰”,其第一含义是传说中的一种鸟,当其使用在商品上时,人们也首先针将其视为商标,而不是产地——湖南省凤凰县。

《商标法》在规定地名不能作商标的同时,为维护法律的延续性,维护注册人的工业产权,还规定:“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除上述内容外,《商标法》第十条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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