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商标
Ⅰ 有人盗用我们的商标怎么办
那当然是起诉他啊,让他停止侵权行为。
Ⅱ 盗用他人商标该受到什么法律责任
盗用别人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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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冒用他人商标被查 “小聪明”换来大罚单
为了尽快销售出去自己经营的产品,新疆石河子一个体经营户自作聪明,擅自使用与自己销售的商品相近似的知名商标做幌子,进行大肆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2014年4月7日,记者从新疆石河子市工商局了解到,该局下野地分局新安工商所查处了这起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据了解,个体户沈某从乌鲁木齐市购进深圳市格力之星小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之星公司)监制的“GELIE”牌吸油烟机,在本地区进行销售。
在经营过程中,沈某为扩大销量,利用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格力公司)的“格力”电器的知名度,制作了“格力”电器的宣传广告牌和宣传单,对外宣传自己店中正在销售“格力”电器,并将其经销的格力之星公司生产的“GELIE”牌电器的标价签均标注为“格力”。
通过上述方法,引人误认为该店经销的“GELIE”牌电器的生产者为珠海格力公司。经消费者举报,工商局对此进行了核实,发现该店从未经销过珠海格力公司的“格力”电器,“格力”电器与“GELIE”牌电器没有任何关系。
工商部门经过认真调查取证,确定沈某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利用广告方法,对商品的生产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至此,沈某自以为是的一个小聪明,为自己换来的是一张万元罚单,着实后悔不已。
Ⅲ 盗用商标一般能判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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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为牟私利假冒注册商标四人分别被判刑罚金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替换原商品的注册商标后,将商品进行销售以获取更大非法利益。
近日,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白某某、王某、张某、杨某等四人假冒注册商标案进行宣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白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杨某缓刑,并处罚金。
白某某、王某分别系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南登封县级和许昌地级总代理商。2016年年底,白某某的朋友张某在电话聊天中得知其代理销售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十月馨”保健品,收入可观。
张某也欲销售该产品,但该产品局限代理商向厂家购买的“十月馨”只能在代理区域内销售,两人便商议如何跨区域销售而不会被厂家发现。
在2017年3月的一天,张某得知社会上有些人用换包装盒进行销售的方式,在做另外的保健品业务,便开车到河南省登封市找到白某某,还联系王某一同吃饭,在饭桌上张某把知道的消息告诉他们。
于是,三人商议如何在大范围跨区域销售“十月馨”保健品,便决定自己做包装盒然后替代原来包装进行销售。王某当场表示,可以为白某某提供保健品货源。
在2017年4月,白某某通过淘宝网联系到浙江省苍南县做包装生意的杨某,并将“十月馨”包装盒样品邮寄到杨某处,以17000元的价格委托杨某加工、生产“十月馨”包装盒21000件。随后,白某某与张某先后购买裹包机和激光打码机准备自己生产“十月馨”包装。
同时,王某利用其“十月馨”河南许昌地区总代理身份,以70元低价从河南总代理处购得许昌地区销售的金装“十月馨”孕妇保健品,以90元的价格交给白某某。
这样,白某某便在登封家中,组织自己的家人对从王某处购来的金装“十月馨”更换包装及销售批号,后白某某再以130元的价格交给张某销售。
张某以180元至210元的价格交给“郑州飞儿”进行返点销售,售往全国各地,一部分通过零售在河南销售,总计销售金额522320元,非法获利10万元。白某某、王某、张某分别获得不等的非法所得。
一审法院认为,白某某、王某、张某三人共同实施了通过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方式,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其行为依法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杨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其行为依法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Ⅳ 盗用品牌商标怎么处理
看具体情节定性,可以自行先查看商标法,商标法关于侵权有详细解释,也可以直接咨询律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详细内容可以查看商标法
Ⅳ 盗用别人的商标,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内用容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