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专利案例
⑴ 专利权经典案例 短一点
首先,你所说的案例指的是什么?再者,专利经典案例都短不了。
若指专利技内术,容请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查寻;若指专利纠纷案例,请去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各级市中院、省高院的网站上去看案例吧;若指专利无效案例,请去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网页上查看。
⑵ 关于专利权的案例分析
(1)不需要。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专利许可使用费是由主权国家专利法规定和保护的,该项日本专利没有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批准,因此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在中国销售,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2)需要。因为这件专利已在日本获得批准,受日本专利法的保护,中国企业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返销日本,则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3)不需要。该项日本专利未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申请并获得批准,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销售,将得不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保护,因此中国企业不需要向该日本公司支付这件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4)该项技术仍然可能具有使用价值。专利有效期满,意味着专利权失效,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法律保护和该项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并不意味着该技术本身失效。依据该项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只要市场需要,该项技术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只是无需再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⑶ 专利权案例分析
首先明确一个问题,专利保护是有地域性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只在该国家/地区范围内受保护。因此
1、不需要
2、需要
3、不需要
4、没有
⑷ 专利法关于专利申请相关案例解析!关于“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专利申请的案例解析!高分求解,在线等!
1如果没有在2001年12月20日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时候要求优先权,则张某的“森林剩余废物回燃烧设备”专利的答申请日是2001年12月20日。
2 技术特征如果完全相同,,则家具厂使用在先,张某的在2001年12月20日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没有新颖性,某家具厂没有侵犯张某的专利权,而且他可以提起张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⑸ 实用新型专利案例
实用新型是保护一种产品,比如别人都是转桶,而你在这个方面又改进,是滚桶式,效果比原来的要好很多,那么你这种就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专利是保护一种技术或方法,比如别人都是用水洗,而你发明了干洗技术,效果好成本低,那么你可以为这种方法技术申请发明专利。 比如你发明的洗衣机,根据你的技术要点,如果是想保护你的产品,就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如果想保护技术,那么就申请发明专利。
⑹ 专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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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专利案例分析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动物和植物品种
【案情介绍】
“哈佛鼠”又叫“肿瘤鼠”,它是哈佛大学两位科学家在上个世纪80年代通过转基因技术培育出来的一种老鼠。由于该老鼠易患癌症,因此具有重大的科学和医学研究价值。欧盟各国、美国等已先后批准授予“哈佛鼠”专利权。
1993年,加拿大知识产权办公室在审核“哈佛鼠”在加拿大的专利权时裁定,“哈佛鼠”作为老鼠不能被授予专利,但哈佛大学可以获得易致癌基因及相关试验的专利权。这一裁定引起哈佛大学的不满。但加拿大专利申诉委员会和联邦法院均维持了加拿大专利办公室的裁决。到2000年8月,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又以2比1的表决结果,裁定“哈佛鼠”可以获得专利权。不过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也没有让人信服,关于“哈佛鼠”的官司一路打到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2002年12月5日“哈佛鼠”可否获得专利案最终由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为专利法中所使用的制程、机器与构成物质等概念并不能涵盖高等生物本身。使加拿大成为西方国家唯一没有给哈佛鼠授予专利的国家。
“哈佛鼠”专利案对不同的群体具有不同的意义。
对于加拿大专利界来说,这起案件代表着高等生命形式是否属于“发明”。加拿大专利申诉委员会表示“高等生命形式”不是发明,不能被赋予专利,但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却认为“哈佛鼠”符合专利法中关于发明的定义。加拿大以前曾对微生命授予过专利,但从没有对高等生命形式授予专利的先例。现在加拿大知识产权办公室中还有500多件关于转基因动植物的专利申请,“哈佛鼠”的判决将对它们产生重大影响。
对哈佛大学来说,专利意味着财富。目前全球实验室每年进行试验需要老鼠2500万只,而非常适合用于癌症研究的“哈佛鼠”,其“钱”途自然是不可限量。
对加拿大科学界来说,专利意味着科研经费。如果专利不能被批准,必将使一些企业对科研资助的兴趣大减,特别是在美、欧已批准这一专利的情况下,加拿大对专利的否决意味着科研经费的流失。
宗教界担心授予“哈佛鼠”专利会引起伦理和道德上的混乱。加拿大教会联盟的一位律师表示,仅仅知道如何排列它的基因,就宣布拥有这种生物,人类在道义上是没有这项权力的。
环保界则担心转基因技术会给自然界带来灾难。他们担心某种转基因动植物融入到自然界的动植物中后,会改变物种的平衡,他们更担心一个物种平衡的破坏会带来“多米诺骨牌”一样的效应,从而改变整个自然界。
【问题】
“哈佛鼠”在我国能够获得专利权吗?为什么?【评注】
动植物品种可以分为天然生长和人工培育两种。自然界生长的动植物不是人类智力成果的产物,而专利法的重点在于鼓励创新,因此不能对动植物新品种授予专利权。经过人工培养的动植物新品种虽然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但是任何一种动植物新品种的培育都必须经过较长的时间,并且经过好几代的筛选才能够获得显著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因此,我国的专利法暂时没有授予动植物新品种以专利权。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是本条例制定的目的。在本条例颁布之后,在我国,植物新品种可以根据本条例得到保护。但就动物新品种而言,我国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动物新品种的发明人专利权的规定。相反,我国的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于动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哈佛鼠”的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是典型的动物新品种的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法暂时不保护动物新品种,因此,“哈佛鼠”在我国现阶段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我国的专利法暂时不授予动植物新品种以专利权,但是,对于动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⑻ 知识产权的案例
专利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如果王某的发明是在执行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虽然离厂一年后再申请专利,但专利权应属于单位。
案例中提到:“生产改进日本技术的设备并在离开厂一年后申请专利”,如果王某在离厂时,没有完成设备的改进,并能够证明其发明是在离厂后完成的,该专利权应属于王某。
如果该发明没有因为技术公开(原造纸厂在王某离开后也生产同样造纸设备)而授予王某专利权,并且原单位可以证明其在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依专利法第63条第二款,原厂可继续生产,不属于侵权。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
⑼ 各举一个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例子
以圆柱形没有手柄的杯子为例:
发明专利:你发明一个内带矿石的,可以将水变成矿泉水的杯子,就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实用及新型:你设计一个带有手柄的杯子,就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一般杯子是圆柱形的,你设计一个4棱柱体的,可以申请外观专利。
⑽ 专利权的例子 就举例一下什么是专利权!
专利权是为了保护社会创造者、发明人积极性的一种保护措施。
比如:我想像一种碗(或容器),它是双层的,内层和普通碗没什么区别,就外层和内层像热水瓶胆一样连接、密封,但它又不是完全密封的,在这个碗(或容器)某个地方开口,如果天气很热的时候,人们吃饭时饭很烫,这里人们可以很方便地从开口处注入凉水或冰水,使饭很快凉下来,这对工作节能比较快的地方,有些用处。再或者冬天天气凉,饭菜容易凉,为了保温,我们可以在夹层里注入热水……
这样的想法,是一个创意,然后我根据这个创意,制作出一个或者几个样品,拿着它到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以后我可以自己开厂或者找厂家生产、销售这种产品,其他任何厂家(如无我的授权)都不能仿照这种思路生产此类产品。
我的权利,即为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