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
㈠ 我国的专利法是什么样的
了解专利的基本知识
什么是发明专利?
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对某一特定问题提出的技术解决方案。它所制造的产品或提出的生产方法是前所未有的,或是对原有的产品、生产方法的改进。取得专利的发明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用具)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两大类。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个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一般要经历下述程序:
1、 提供交底书,委托代理机构撰写申请文件,一般要20天-一个月时间(不委托代理机构的可以省略这一步骤)
2、 递交申请文件,取得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确定申请日,递交文件当日也可以递交提前公开声明,及请求实质审查,这样可以加快审查进程
3、 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约2-3个月,初审合格后进入公开准备阶段
4、 专利局公开发明申请文件,约在6-8个月
5、 专利局对发明专利文件进行实质审查,约一年半到两年,期间审查员就发明的实质内容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问题与申请人沟通(委托代理机构的跟代理机构沟通,以确定发明合适的保护范围),来回沟通可能往复数次,直至修改到审查员满意为止
6、 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
7、 申请人办理领取专利证书手续
8、 约2-3个月后拿到专利证书
整个过程持续约2年半到3年,具体时间取决于审查员的审查速度与申请人交底资料的翔实程度。
什么是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方案。它只保护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方法发明以及没有一定形状的粉末、液体、材料等方面的发明只能申请发明专利。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不需经过实质审查,手续比较简便,费用较低。因此,关于日用品、机械、电器等方面的有形手品的小发明,比较适用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作出的富于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这二者的结合。授予专利的主要条件是新颖性,其审批程序、专利权期限和实用新型专利相同。
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不通过实质审查程序,仅通过形式审查,约需要6-8个月,实审通过后专利局发授权通知书,申请人收信后办理领证手续,缴纳领证费后约需2-3个月拿到专利证书。具体时间同样取决于审查员的审查速度与申请人交底资料的翔实程度及附图的提供情况。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包括两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所谓形式条件,是指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以及授予专利权所必要的文件格式和应履行的必需手续。这就是说,专利申请需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并需提交具有一定格式和内容要求的申请文件。
实质条件可确定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有无专利性,这是确定专利申请能否授予专利权的关键。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具务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外观设计的实质条件为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创造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较同类型的现有技术,具有进步性,先进性。
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可被应用与实际目的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决定了对于发明要求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而对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仅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所以授权时间很快),所以很多代理事务所对外声称100%授权。这是没有问题的,关键在于这可能对于申请人造成误导:认为授权专利就是有效的专利,其实,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不经过实质审查而有较大的被无效可能,这是事实,而且是由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决定的,也是我国的专利现实。
应当说,不论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专利只要是专利,都必须符合专利的三性要求,不符合专利三性要求,即使申请过程中通过审查拿到专利证书也可能是无效的,在后续的侵权诉讼中会被无效掉。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专利的质量鱼龙混杂,大量的“非专利”混在“专利”的队伍中,使公众对专利本身产生了一定的怀疑,可以预见在专利申请量达到一定的数量后,肯定会有一个改革,全部实行实质审查,这是可以肯定的。从专利申请人的角度来看,有时候在短时间内花较少的钱来换取一个可能性,也许是划算的。现在申请专利的企业比个人多,公众也比较认同专利,所以与其投入巨额的广告费用,不如投入较少的金钱来申请专利。起码可以起到相当的广告效果。
一般来讲,商业创意是不能申请专利的,关键在于你的创意是否可以跟具体产品结合,譬如一种广告方法,就是在纯净水筒上做广告,这个就可以写成贴有广告宣传页的水桶,可以申请专利。
㈡ 我国的专利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我国的专利法是在2008年12月27日进行修改通过,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方法发明包括:操作方法、制造方法、工艺流程等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我国专利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㈢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哪些
根据《专利法来》第2条规定:“自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计。”.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方案。我国专利法规定,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有两类,一类是产品发明,一类是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指人工制造出来的新物品或物质,它主要是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一切发明;例如汽车、船只、仪器等,而纯自然状态下的物质不能取得专利权,例如新发现的植物。方法发明是指制造产品或物质的工艺方法等,例如合成纤维的方法。
发明属于技术范畴,但又不是绝对的技术,一项发明应符合国家法律和道德韵要求,才能受到保护,例如有人发明最新的盗窃工具或吸毒工具,从技术上讲有创薪,但却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因此不能得到专利。
.实用新型:所谓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提出的合于实用的新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适用于产品,不适用于工艺方法。
.外观设计:它是指对产品的外型、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必须附着在产品上,如果喜开产品而单独存在,就不成其为专利法上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只限于产品外观的艺术设计,而不涉及产品的技术性能。
㈣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归属的规定
一、专利权专利权主要是指专利;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权利。
专利可以保护技术创新,如果发明人创造了具有创新及实用性的工艺方法、机器、产品或者对它们有所改进,都可以申请专利。在一个国家获得了专利,专利权人在这个国家就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即享有垄断性的生产、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可见;专利权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专利权是各国专利局或专利主管部门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的一种专有权利。我国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授予的,在专利权的保护有效期限内,专利权可以赠与、转让、继承。所以,专利权人是可以变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登记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有以下三种:(一)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该项规定说明发明专利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同时对现有产品或者方法进行改进获取的专利。
(二)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该项规定了实用新型是专指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或设计方案而获取的专利。
(三)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根据该项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以下特点:1.是与产品相结合的外观设计;2.能在工业上应用的外观设计;3.能给人以美的享受的外观设计。
由此而获取的专利,则属于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利权的特征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性的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或者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一个国家按照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该专利权不承担保护义务,如果某人的发明创造在我国已获得专利权,他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其他人在我国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许可使用该发明创造的,则为侵权,若他人在别国制造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构成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对由法律赋予其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不享有专有权,即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由此可见;专利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征。
1.专有性:专有性也称独占性,这种权利具有垄断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后方可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
2.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的专利局或专利主管机关依照该国的专利法所授予的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有在该国的法律管辖的范围内享有专有权或独占权。
3.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拥有法律赋予的专用权只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专有权。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至此,原来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就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
三、专利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下列人员所有:(一)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所有;(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个人所有;(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依其合同约定决定;(四)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各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以外,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五)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委托书中有约定的外,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有;(六)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时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总之;专利权的归属与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基本是一致的。在资本主义国家,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归雇主所有;在社会主义国家,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所在单位所有。世界各国,就非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归发明人所有。
四、对专利权人的限制专利权实质上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然而,各国专利法都从本国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以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权。我国《专利法》对此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主要有两种;(一)不视为侵权的实施专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有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强制许可或指令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1.依法强制许可实施有关专利的;强制许可是指不经专利权人自愿同意,直接由专利局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允许第三者实施有关专利的一项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1、52、53条对强制许可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4条并规定了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4条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可见;国家对此作出了指令许可或计划许可,但只适用于中国专利权人。
五、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权人是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享有专有的专利权利。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该专利,专利权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愿独自利用自己的发明创造,也可以把专利实施权转让给他人。通过订立许可合同,被许可方取得专利实施权并向专利权人技术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将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1.独占权;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权,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
2.许可实施权;专利权人有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这种许可必须通过订立许可合同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的方式来取得许可实施权;但是,被许可方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人实施该专利。
3.转让权;专利权人有转让其专利权的权利;转让专利权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4.标记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应当标明专利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同时表明授权专利号。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放弃权;专利权人有权通过向专利局提交书面申请或以不交纳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权被放弃之后,其专利技术即成为全社会共同财富,任何人均可无偿使用。
6.请求保护权;当专利权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擅自利用专利技术而构成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有权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便获得法律保护,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犯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专利发明人有权获得署名权,有权获得奖励和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最低不少于2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不少于500元。实施专利后也应从利润中提取2%和0.2%奖励给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人。
专利权人负有缴纳年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可见;不按规定交纳年费,其专利无效。因此专利权人每年必须按规定交纳年费,来维持其合法权利,否则视为自动放充专利权。
㈤ 我国现行专利法已经过几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从1984年5月1日在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已经修改了三次。
第三次修改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从2005年4月起开始的,在历时一年反复讨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网站,就专利法的修改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起早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与2006年8月2日发出《关于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新的专利法于2008年12月27日颁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㈥ 简述我国专利法的规定
专利法是确认发明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规定专利权的取得与消灭、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以及其他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资料链接:http://www.gov.cn/flfg/2008-12/28/content_1189755.htm
㈦ 依据我国专利法专利有哪几种类型 各种类
一、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回犯专利权。 二、有答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㈧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包括哪些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发版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权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规定,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有两类,一灰是产品发明,一类是方法发明。 (2)实用新型:所谓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提出的合于实用的新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适用于产品,不适用于工艺方法。例如:关于机床外型的新设计是产品形状的设计;把旧式电话中分开的受话筒和送话筒合为一体,是对产品结构的新设计;把改革电话机外型和拨号键盘的设计结合起来,就是对电话机形状和构造的结合作出的新设计。 (3)外观设计:它是指对产品的外型、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必须附着在产品上,如果离开产品而单独存在,就不成其为专利法上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只限于产品外观的艺术设计,而不涉及产品的技术性能。
㈨ 我国专利法实施日期
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9)我国专利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发展:
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明确表示:在我国应建立包括专利制度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
改革开放的头十年里,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先后颁布、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逐步形成。
198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国经济结构进入重要转型期,开放的大门越来越大,国内竞争与国际竞争齐头并进,如何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促进创新是中国面临的一大问题。
鉴于此,中国始终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中国近期的一系列动作的主要考量就是促进中国营商环境水平不断提高,为公平竞争创造更好的条件。
知识产权是个人的合法权益,创新是经济、社会和个人发展的不竭动力,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向纵深拓展,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法律惩戒为此提供了可靠保障。
㈩ 我国最新“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