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条约
① 专利法条约的内容
《专利法条约》共27条,其主要内容包括:缩略语;总则;该条约适用的专申请和专利;安全例属外;申请日;申请;代表;来文;地址;通知;专利的有效性;撤销;期限上的救济;在主管局认为已作出应作的努力或认为非故意行为之后的权利恢复;优先权要求的更正或增加;优先权的恢复;实施细则;与《巴黎公约》的关系;《专利合作条约》的修订、修正和修改的效力;大会;修订;国际局;成为该条约的缔约方;生效;批准和加入的生效日期;该条约对现有申请和专利的适用;保留;退出;语文;签字;保存人;登记。该条约框架下形式要件的标准化和简单化,将降低错误率并有利当事人较少丧失权利。此外,由于消除了复杂的程序和简化了专利流程,专利局可以更有效地操作并降低费用,这些均可能对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更为有利。
② 《专利合作条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专利合作条约(抄简称为PCT)是继保护工业袭产权巴黎公约之后专利领域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国际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该条约于1970年6月19日由35个国家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6月1日开始实施,截至2013年7月,共有148个成员国,由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
以下是主要内容:
③ 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有哪些重要公约
专利权的国际保护重要公约
(一)《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缔约国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1970年生效。缔约方总数为181个国家(1980年6月3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工业产权领域条约缔约国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168个国家(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2.《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条约》)1970年缔结,条约缔约方总数为124个国家(1994年1月1日中国成为该条约成员国)。
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1891年签署,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1989年签署,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总数为56个国家(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总数为66个国家。
4.《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简称(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34个国家。
5.《商标法条约》(简称TLT条约)缔结于1994年,缔约方总数为33个国家。
6.《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1957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74个国家(1994年8月9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7.《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简称《维也纳协定》缔结于1973年,缔约方总数为20个国家。
④ 可以说专利合作条约是巴黎公约的子条约么
专利合作条约英文PatentCooperation Treaty,简称PCT,从名称上可以看出,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内自采用巴黎公容约以来,它被认为是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最具有意义的进步标志。但是,它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PCT不对“国际专利授权”:授予专利的任务和责任仍然只能由寻求专利保护的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或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掌握(指定局)。PCT并非与巴黎公约竞争,事实上是其补充。的确,它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专利合作条约(简称为PCT)是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之后专利领域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国际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该条约于1970年6月19日由35个国家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6月1日开始实施,截至2013年7月,共有148个成员国,由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望采纳
⑤ 国际专利申请专利合作条约(PCT)是什么意思
PCT为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专利来合自作协定)的简写,从名称上可以看出,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自采用巴黎公约以来,它被认为是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最具有意义的进步标志。但是,它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PCT不对“国际专利授权”:授予专利的任务和责任仍然只能由寻求专利保护的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或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掌握。PCT并非与巴黎公约竞争,事实上是其补充。的确,它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
⑥ 专利法条约的进展
截至2005年1月28日,缔约国总数为10个国家。即:摩尔多瓦、吉尔吉斯共和国、斯洛文尼专亚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属和国、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乌克兰、爱沙尼亚共和国、丹麦王国、克罗地亚共和国和罗马尼亚。
目前,WIPO正在进行《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的制定工作,协调各国专利法中关于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标准。经过几年的协商,现阶段首先协调集中在现有技术的定义、新颖性标准、创造性标准、新颖性宽限期、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充分公开要求等6项议题上的意向已经逐渐形成。尽管还没有达成正式的条约,但协调统一的前景已经明朗。
⑦ 专利合作条约指什么
专利合作条约(PCT)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自采用巴黎公约以来,它被认为是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最具有意义的进步标志。但是,它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PCT不对“国际专利授权”:授予专利的任务和责任仍然只能由寻求专利保护的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或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掌握(指定局)。PCT并非与巴黎公约竞争,事实上是其补充。的确,它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
PCT的主要目的在于,简化以前确立的在几个国家申请发明专利保护的方法,使其更为有效和经济,并有益于专利体系的用户和负有对该体系行使管理职权的专利局。
在引进PCT体系前,在几个国家保护发明的唯一方法是向每一个国家单独提交申请;这些申请由于每一个要单独处理,因此,每一个国家的申请和审查都要重复。为达到其应有的目的,PCT提出:
——建立一种国际体系,从而使以一种语言在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出的一件专利申请(国际申请)在申请人在其申请中(指定)的每一个PCT成员国都有效;
——可以由一个专利局,即受理局对国际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说明相关的现有技术(与过去的发明相关的已出版的专利文献),在决定该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时可以参考该报告;该检索报告应首先送达申请人,然后公布;
——对国际申请及其相关的国际检索报告,进行统一的国际公布并将其传送给指定局。
——提供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选择,供专利局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并为申请人提供一份包含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满足专利性国际标准的观点的报告。
通常称其为PCT程序的“国际阶段”,而“国家阶段”是指授予专利程序的最后部分,它是国际申请中指定的国家的国家局或代理行使国家局职能的机构,统称为指定局。关于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国际公布是由第I章规定的;国际初审是由第II章规定的。(在PCT专业词“国家”局,“国家”阶段,或"国家"费用也指地区专利局的有关程序)。
在绝大多数国家,专利局一直在努力解决如何更好地分配资源,从而使专利体系能够在现有的人力资源内得到最大的回报。在一个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到一定程度的国家,国家局面临着专利申请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国是PCT成员,PCT体系就可以帮它更好的处理工作量的增长,根据PCT体系,国际申请在到达国家局时,已经由受理局进行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单位进行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了可能的审查。从而有利于国家专利局利用现有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来处理更多的专利申请,因为在国际阶段已经经过了统一的程序,从而简化了国家阶段的处理程序。
PCT的其他目的是促进并加速工业界和其他相关的部门利用与发明相关的技术信息并帮助发展中国家得到这些技术。
⑧ 专利法条约的介绍
《专利法条约》(Patent Law Treaty, PLT),2000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同时通过的还有《专专利法条约实施细则》属以及《外交会议的议定声明》。参加这次会议的有130多个国家、4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及20多个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根据《专利法条约》规定,该条约应在10个国家向总干事交存了批准书或加入书后3个月生效。2005年1月28日,罗马尼亚成为第10个向WIPO递交加入《专利法条约》文书的国家。为此,《专利法条约》于在2005年4月28日生效。
⑨ 中国是否加入专利法条约
我国是1994年1月1日正式复成为制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的,按照条约规定,一个国家在加人条约的同时,这个国家的专利局自动成为受理局。条约还规定了成为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条件,一个国家的专利局必须符合条件并经条约联盟大会指定才能作为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目前,中国专利局已成为PCT的受理局、国际检索的国际审查单位。中文成为PCT的工作语言,我国加入PCT,加速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向国际标准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对我国专利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对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与各国间的科技、经济贸易往来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⑩ 专利法条约的作用
《专利法条约》旨在协调国家专利局和地区专利局的形式要件并简化取得和维持专利回的程序。其规范的主要答内容有:1、取得申请日的要件和避免申请人因未满足形式要求而失去申请日的有关程序;2、适用于国家和地区专利局的一套单一的国际标准化形式要求,该要求与专利合作条约的形式要求一致;3、各局均应接受的标准申请表格;4、简化的审批程序;5、避免申请人因未遵守期限而非故意丧失权利的机制;6、适用电子申请的基本规则。同时,还规定了缔约方专利局可以适用的最高要求,除了申请日条件是例外外,缔约方专利局对本条约规定的事务,不得增加任何形式条件。因此,缔约方有自由从申请人和权利人的角度规定对他们更有利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