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商标注册
你好,恶意注册就是指恶意抢注他人商标。
行为表现:
一般是他人使用在先,而且有一定的名气,但是没有注册的商标,最容易被其他的人抢先注册。
为何要抢注:
1、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是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而不是使用在先原则。谁先申请,谁就获得商标法的保护。这就给抢注份子提供了条件。
2、商标一旦被抢注,被抢注的申请人要么高价买回,要莫就不能再使用自己已经打出广告的商标,进退两难。而抢注商标人则获利。
抢注的衡量标准:
一般很难定位,被抢注的申请人都找不到证据证明别人是抢注自己的商标。只有当商标的名气很大,具有广泛的市场时,才能够被认知,从而找回自己的商标。
所以,为了防止商标被抢注,在产品诞生初期就应该把注册商标作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商标注册先行在做其它。
B. 商标被恶意注册怎么办
1、当被抢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当被强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撤销被强注的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C. 如何判定哪些是恶意抢注商标注册
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包括:
1、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版注册的行为权(《商标法》第十三条)。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 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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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注册商标的什么行为,会被判为是恶意注册
我们在注册商标的时候的确是我们的自由,但是不能够损害别人的声誉,不能够对别人的生意造成影响,这样就是一个正常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如果对别人的相关利益做出影响,那么他就可以算得上是一种恶意注册,而且他注册的目的也是为了获取一些不正当的利益。
现在关于商标注册的领域的问题,现在已经有了越来越完美的保护制度,商标只要注册成功后,注册人就有了商标专用权。但是呢中国商标注册一直以来都不是件简单的事情。
E. 有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注册商标
一: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较高知名度商标的申请 如自然人林浩申请注册的200多件商专标,与华为属、微信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高度近似,涵盖相同及类似商品服务。 二:大量抢注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的商标申请 如上海隽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利益共同体共申请注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商标近5000件,上述申请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 三:申请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等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商标申请 四:针对同一企业的恶意反复抢注、连续抢注的商标申请 如自然人王树本申请注册“双鹅腾飞”商标后被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此后,该申请人又再次申请注册完全相同的商标。商标局在审查时认定其属于针对同一企业的反复恶意商标抢注行为,从严审查并参考在先异议、无效宣告案例予以了驳回。
F. 你知道恶意注册商标有什么后果吗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这次修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制了商标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的行为。那么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有哪些呢?下面就和诚优一起来看看吧。
对有知名度商标、商号的模仿注册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例如“康帅傅”对上“康师傅”。当然,“恶意注册”对知名度的要求并没有这么高,行业或区域内知名、注册人知晓、使用一定年限,这些条件满足就可以。证明这些,产品的销售地域、销售渠道建设、广告投放等证据都可以用于阻击恶意商标注册。
妨碍他人正常注册
主要表现是抢注和囤积商标。例如将尚未进入中国市场的外企商标抢先在中国注册、下级渠道商抢注生产商的产品商标等等,这些“恶意”不仅仅体现在权利人的核心商标类别上,包括其可能涉及的延伸类别,也同样适用。权利人想维护自己正当权利,可提供合作协议(或商业意向记录)、中国以外地域的销售、知名度证据或注册人名下商标数量、是否存在其他抢注行为等证据来佐证。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
主要表现是跨类别、无关联性的注册商标,或注册人(及关联人)有显著的销售商标行为。包括个人注册大量商标,无生产或销售能力的企业注册明显超营业范围的商标,与大量商标转让行为有关。这些情况,结合注册人网站、工商数据等,做了深入的商业背景调查,都能发现一些端倪。
但“不以商标使用为目的就是恶意”这一点并不能单独成立。因为,大多数企业都会出于保护的目的进行关联注册或防御注册,比如“大白兔”奶糖的“大灰兔”商标,可口可乐公司在卫浴产品上注册“可口可乐”商标。所以,判断是否存在这种商标注册恶意,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