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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救济

发布时间: 2021-02-12 19:32:07

1. 商标权非法转让有哪些救济方式

您好,民事救济模式——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申请和建议人民法院对侵权人予以民事制裁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前序明文规定并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项下一个民事权利,转让人享有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商标申请权是其实施商标转让行为的前提,只有商标专用权人或商标申请人才能从事处分商标权的转让行为。商标转让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亦应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标的及内容、形式合法等规定。据此,商标实务中常见的未经商标权人同意非法转让商标的行为无疑剥夺了商标权利人自由处分的权能,割裂了商标权人与商标之间的权属关系,本质上都是对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无论商标局是否已经核准转让,原商标权人都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并可追究其侵权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做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 商标权被侵犯后的行政救济方式都有什么

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注册人一旦发现自己的商标受到侵害,即可向侵权人所在的或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审核后,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则予以立案:
(1)有商标侵权的事实存在;
(2)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3)属于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
(4)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尚未受理。
立案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过调查、核审、告知、听证等一系列程序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侵权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
(2)侵权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侵权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侵权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但该调解没有强制效力,调解不成时,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行政渠道解决纠纷的好处在于程序相对比较简短、查处迅速、打击有力。对商业活动而言,效率就是财富,因而程序的经济性对于商标的保护至关重要。但行政查处的不足是民事赔偿不能总令当事人满意,其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所负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正常的经济市场秩序,在查处侵权案件中其着眼点在于给予侵权人行政处罚、使市场恢复正常秩序,民事赔偿不是其主要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正是基于此,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民事赔偿部分不满意,当事人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3. 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后,被侵权人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1、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救济是指工商、海关等部门依据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回的行为答给予行政处理,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是我了两个主要的行政执法机关。
2、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是指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案件利用司法手段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禁止令

禁止令,是指法院在判决前为了制止事态的扩大、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或防止有关证据灭失而临时采取的行动,包括扣押、封存、冻结等措施。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证据保全

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4. 商标被侵犯后怎样救济

您好,1、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救济是指工商、海关等部门依据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理,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是我了两个主要的行政执法机关。
(1)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权的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对于认定构成侵权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不愿协商或协商后达不成协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2)海关对商标权的保护
我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在实践中,为得到海关更好的保护,商标权利人应向海关总署进行海关备案。备案可以预先进行,也可以在申请保护的时同时进行。
2、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是指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案件利用司法手段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禁止令
禁止令,是指法院在判决前为了制止事态的扩大、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或防止有关证据灭失而临时采取的行动,包括扣押、封存、冻结等措施。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证据保全
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5. 商标侵权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1、行政救济方式

6.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可以在起诉前有哪些救济措施

你好,可以举报到工商局或者自己找侵权人协商,主要是保留固定侵权证据,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7. 商标淡化的侵权救济

传统的商标侵权是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的规定是判断商标侵权与非侵权的一条界限,其最实质的内容是,商标权的效力不及非类似商品,只有将与他人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用于与该商标所标识的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时,才产生商标侵权。换言之,如果将与他人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用于该商标所标识的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时,则不构成商标侵权。如“娃哈哈”是饮料的商标,如果有人在自己生产的饮料上也使用“娃哈哈”或“乐哈哈”商标则构成商标侵权。因为同是饮料产品,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从而侵害商标的识别性。但若将“娃哈哈”、“乐哈哈”使用于与饮料行业既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儿童鞋、儿童服装上,由于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所以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的这种“同类保护”(或言“专属保护”)是建立在商标识别功能保护的基础上。传统商标理论认为,商标作为一个符号本身并不具备任何保护意义,只有当这一符号被用来指定其一特定商品的时候,为了避免其他人在同样或类似的商品上再使用相同或近似的符号从而造成混淆,法律才赋予在先使用人或注册人一种独占权、排他权。因此,混淆的可能是认定侵权的前提,没有混淆就没有侵权。
商标淡化恰恰突破了传统商标权的这一理论基础,即使不存在实际上的混淆,也可能构成一种侵害。也就是说,它针对的是将与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于与该商标所标识的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由于不相同也不相类似,产生混淆可能性不大,但肯定会产生联想,只要有联想就可能构成侵害。例如,“可口可乐”是饮料的驰名商标,如果将之使用于药品上,尽管饮料与药品是不同商品,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不大,但它可能会让消费者产生各种联想,以为生产药品的企业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存在某种联系,这也同样构成一种侵害,这种侵害就是商标淡化。 随着社会物质财富的日益丰富,市场上的商品琳琅满目,提供的服务品种花样繁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时,很少详细考察商品的来源、产地、质量等基本情况,而是按照已经形成的习惯和长期选择而认可的“牌子”来选购商品或服务。商标有证明商品质量的间接作用,这在驰名商标上体现得尤为明显。驰名商标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由于商标权人的长期经营与不懈努力,包括为扩张该商标自身的知名度所做的努力,以及对保持该商标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的优秀品质所做的努力,使得该商品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了极高的声誉,而标志该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也同时在消费者心目中获得了巨大的声誉。淡化行为使这种信赖削弱,消费者购买标有驰名商标的产品后,不能得到预期的产品质量与服务,其利益受到侵害。
总之,商标淡化是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对消费者来说,是对驰名商标的信赖利益及实际利益的损害。

8. 大陆法系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一般采取有哪些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有明确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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