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案
㈠ 如何查询美国专利
在进入美国专利局的网站后,点选左边一栏Patents下的Search。接着,使用者会进入Patent Full-Text and Full-Page Databases的画面,画面上绿色区域属于获准专利,黄色区域属于申请案的早期公开资料,两区域各有快速检索、进阶搜寻、以及专利号码检索三种搜寻的方式。
(1)美国专利案扩展阅读:
一、三种详细方式:
1、快速检索:使用者可以输入单一两个关键词组合(如AND、OR、和ANDNOT的组合)进行检索,同时可指定关键词所出现的字段(如标题、发明摘要、发明人姓名等)与专利公告的年份。例如,要搜寻「专利权人」为Microsoft Corporation(微软软件公司),「发明名称」为search engine(搜寻引擎),从1976年到现在的专利,则将检索条件设定如下:搜寻结果如下:点选欲阅读的专利,如美国专利第6,523,021号则会显示专利的文字内容。
如下所示:要注意的是,这部分只显示专利文件的文字部分,并不包括图标。如果使用者对图标有兴趣,可以点选「Images」阅览专利的TIFF图片文件,如下所示。若欲阅览专利的下页,可按下专利左上角「Go to Page」下方的箭头,进入下一页;
2、进阶搜寻:使用者可以输入多个关键词,并以代号指定关键词出现的字段进行检索。例如:要搜寻「专利名称」为camera(相机),「专利权人」为Sony(新力),「专利权人所位于城市」为Tokyo(东京),从1976年到现在的专利,则需要键入搜寻条件「TTL/camera and AN/sony and AC/tokyo」并选择年份「1976 to present」,如下:进阶搜寻:使用者可以输入多个关键词,并以代号指定关键词出现的字段进行检索。
例如:要搜寻「专利名称」为camera(相机),「专利权人」为Sony(新力),「专利权人所位于城市」为Tokyo(东京),从1976年到现在的专利,则需要键入搜寻条件「TTL/camera and AN/sony and AC/tokyo」并选择年份「1976 to present」,如下:专利号码检索:利用专利号码或专利申请案的公开号码搜寻进行检索。关键词检索可说是一般使用者最常用的检索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容易遗漏掉某些专利。
3、利用美国专利分类号来做检索。美国专利分类号给予各技术类别技术不同的分类号码,有系统的将专利依技术类别分类。利用分类号检索,可取得较完整的专利资料。
二、申请美国专利的各种途径:
1、直接向美国申请专利(需要在中国专利局预先做保密审查,保密审查通过后,即可直接向美国申请专利);
2、通过巴黎公约向美国申请专利(优先权只有12个月);
3、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向美国申请专利(优先权可以达到30个月)。
三、美国专利申请所需的材料:
1、说明书、请求专利部份及图;
2、宣誓书及委托书;
3、优先权:如果同一发明(或外观设计)已向其它巴黎公约国家申请,而要在美国主张原申请日期,则应在第一件国外申请案申请日起(包括台湾)一年之内向美国专利局申请(如是外观设计,则为半年)。
4、新颖性之要求(先发明原则及一年优惠期原则):发明在美国或其它国家已取得专利或已公开于出版刊物,或在美国已公开使用或贩售超出一年,该发明即丧失新颖性;反之,若未超出一年,则仍具有申请专利之新颖性。
网络专利国际申请
㈡ 按照美国法律,美国专利侵权判定是怎么判的
美国专利法第271条涉及侵权问题,该条款只是开列了一串侵权行为,并且指出这些侵权行为指向的目标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但却没有进一步指出如何判断一项专利是否遭到了侵权。美国法院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使用了两种证据以供使用。即美国专利侵权如何判定的证据。
一、内在证据。即由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专利审查档案组成。法院要求将所有内在的证据记录加以考虑来决定权利要求的含义。第二是外在证据,包括从字典的定义到专家证据。初审法院的法官有决定是否采纳外在证据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如果内在证据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解释,则不需要对外在证据加以考虑。
二、字面侵权。字面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某一专利的权利要求相比,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具备了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或者说权利要求里的每一个限定或要素都可以在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找到,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对该专利的字面侵权。
三、等同侵权。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长久以来问题最多、争议性最强的当属等同原则。等同理论起源于美国,用于调整日益多样化的发明和专利说明书解释程度之间的界限,通常作为强化专利权的理论根据被使用。等同侵权是相对于字面侵权而言,其含义是指:被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某一专利的权利要求相比,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要素虽然与权利要求中的限定或要素不一样,但两者只有非实质性的区别;或者说,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要素等同于权利要求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限定或要素,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对该专利的等同侵权。
㈢ 美国专利申请案与可专利性知多少
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即技术方案只能在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国家或地区获得内保护。在容中国申请并授权的专利,不能在美国获得保护,反之亦然。因此,在中国还是美国申请专利,取决于你想在哪里保护你的技术方案。
可以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同时申请专利,也可以在现在一个国家提交专利申请(如中国),然后在优先权期限内根据相关规定向其他国家或地区(如美国)申请专利。
㈣ 关于美国专利中的完全继续申请
回答补充:
不论是CA/CIP,还是你没有说到的Division(分案)都是与母案同时到期。
这也就回是为了避免专利权无答限延长。
另外,对于什么时候提CA或CIP没有时间上的规定,只要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内都可以。换句话说,可以一直CA\CIP下去。
CN无所谓的接续案或部分接续案,只有国内优先权和分案申请(相当于US的Division)的说法,不过国内优先权的,母案是要视为撤回的,不会与子案同时存在。
完全继续申请?这是个啥名词?
正确的叫法应该是接续案 (Continuation application,简称CA)
还有一种说法是部分接续案 (Continuation-in-part, CIP),或许就是想对你说的“完全”吧,这个是部分的。
对于CA来讲,说明书必须保证完全一致,只能Claim不同,CIP来说,说明书允许有新增加的内容。
你说的两个专利,是同时生效的,措词变化,很有可能带来范围的变化。这样做的好处,主要就是看之前的专利(母案)写的不够好,范围不够恰当,需要通过后一个进行完善。换句话说,你可以看着竞争对手的产品来修正你的权利要求。
㈤ 美国专利诉讼案件材料是公开的吗
咨询美国有关部门。
㈥ 按照美国法律,美国专利侵权判定是怎么判的
美国专利法第271条涉及侵权问题,该条款只是开列了一串侵权行为,并且指出这些侵权行为指向的目标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但却没有进一步指出如何判断一项专利是否遭到了侵权。美国法院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使用了两种证据以供使用。即美国专利侵权如何判定的证据。
一、内在证据。即由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专利审查档案组成。法院要求将所有内在的证据记录加以考虑来决定权利要求的含义。第二是外在证据,包括从字典的定义到专家证据。初审法院的法官有决定是否采纳外在证据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如果内在证据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解释,则不需要对外在证据加以考虑。
二、字面侵权。字面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某一专利的权利要求相比,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具备了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或者说权利要求里的每一个限定或要素都可以在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找到,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对该专利的字面侵权。
三、等同侵权。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长久以来问题最多、争议性最强的当属等同原则。等同理论起源于美国,用于调整日益多样化的发明和专利说明书解释程度之间的界限,通常作为强化专利权的理论根据被使用。等同侵权是相对于字面侵权而言,其含义是指:被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某一专利的权利要求相比,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要素虽然与权利要求中的限定或要素不一样,但两者只有非实质性的区别;或者说,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要素等同于权利要求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限定或要素,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对该专利的等同侵权。
㈦ 美国专利诉讼规则 判例 怎么样
一、美国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的基本情况
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于2001年1月1日最先实施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以来,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已经成为美国专利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3年1月1日,美国有29个联邦地区法院已经正式实施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
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主要涉及专利侵权案件和专利无效案件的诉讼程序时间安排、信息披露的要求、侵权案件及无效案件的诉讼文件的提交,以及马克曼听证程序的过程及时间表。需要特别指出,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只是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的重要补充,不能取代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
由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简称CAFC)对美国境内的专利上诉案件拥有排他的专属管辖权,因此美国专利法在实体内容方面是统一的。但是从诉讼程序方面来说,不同的联邦地区法院制定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之间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异,但是这些规则只是涉及专利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
二、专利侵权诉讼案件
美国大多数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都规定,自案件管理会议(the 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 ,简称“CMC”)召开之日起14天至30天之内,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主张当事人应当将其诉讼主张送达给对方当事人。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例如美国俄亥俄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规定,根据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规定提出答辩或者动议后15天之内,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主张当事人应当将其诉讼主张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再如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和华盛顿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都规定,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主张的当事人应当在案件管理会议召开前10天内将专利侵权诉讼主张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所有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都要求,原告(专利权人)必须在专利侵权诉讼主张中确认被侵犯的专利权利要求,同时将专利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比表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原告(专利权人)应当确认被控侵权行为是字面侵权和/或等同侵权。多数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还要求,原告(专利权人)必须告知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日,涉及美国专利法第112条规定的“手段+功能”的术语。
少数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要求原告(专利权人)必须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71条确认被诉专利侵权行为是哪种类型的侵权行为。对于那些涉及帮助侵权或者引诱侵权的案件来说,这样的规定显得特别重要。
另外,对于专利侵权诉讼主张中是否必须披露对方当事人的专利侵权行为属于故意侵权行为,不同法院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也不尽相同。
三、专利无效诉讼案件
有关专利侵权诉讼主张的规定基本上都是针对专利权人的,有关专利无效诉讼主张的规定则基本上都是针对被诉侵权人的。因此,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对专利无效诉讼主张的规定大体上就参照了有关专利侵权诉讼主张的规定。对于专利无效诉讼主张来说,所有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的核心就是要求,被诉侵权人必须披露其据以主张涉案权利要求具有可预见性和或具有显而易见性的现有技术,同时还必须将现有技术与涉案权利要求的每项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后形成的对比表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对于涉案权利要求的显而易见性来说,大多数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还要求,被诉侵权人必须对其所依据的现有技术的特定组合予以确认。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中其他一些较为常见的规定包括提出专利无效诉讼主张的当事人必须确认美国专利法第112条规定的“手段+功能”的处理,必须提出涉案权利要求的明确性问题、可实施性问题以及书面描述的充分性问题。
进入新世纪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美国专利法第101条(可专利客体的范围)不断作出新的判决,因此在专利无效诉讼主张中以专利法第101条为依据提出专利无效变得越来越重要。另外,在专利无效诉讼主张中,提出专利无效诉讼主张的当事人也常常将涉案专利不具有强制性作为专利无效诉讼主张的一部分,例如专利权人的不当行为或者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等。大多数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对此未作规定和要求,但少数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却作了明文规定,例如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和俄亥俄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
对于专利无效披露的时间,不同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之间差别较大,例如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规定专利无效披露的时间为专利侵权诉讼主张送达后两周之内,加利福尼亚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则规定专利无效披露的时间为专利侵权诉讼主张送达后两个月之内。
四、诉讼主张的变更
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解决诉讼主张的变更问题。一些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规定了初始/初步诉讼主张和最终诉讼主张,最终诉讼主张独立于初始/初步诉讼主张。当事人需要将这两种诉讼主张都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另外一些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则只规定了单一的诉讼主张,在某个特定时间点的诉讼主张就自动成为最终诉讼主张,当事人在该特定时间点之后可以根据特定原因再进行变更,例如为遵守法院做出的对己不利的权利要求解释令而变更诉讼主张、为其他正当理由(good cause)而变更诉讼主张等。
五、诉讼文件的提交
在一般的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在什么时间提交什么类型的诉讼文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于专利诉讼来说,这一问题就显得更为重要,因为专利诉讼中的很多诉讼文件都包含一些比较敏感的商业信息。同其他类型诉讼案件的联邦地区法院规则相比,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通常规定,对于某些诉讼文件,按照规定负有提交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法院提交,并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甚至审理案件的联邦地区法院可以依职权要求提供。至于诉讼文件中需要披露的问题,有一些代表性的条款。
对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来说,例如得克萨斯州东区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其侵权诉讼主张时,应当提交足以证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专利所保护发明的每一项销售或者允诺销售的文件。”再如“可以证明涉案专利优先权日之前有关专利所保护发明的概念、实施应用、设计、开发的所有文件”,以及“每项涉案专利的申请档案的复印件”等。
对于专利无效诉讼案件来说,例如得克萨斯州东区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要求,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其专利无效诉讼主张时,该当事人应当提交“源代码、说明书、原理图、流程表、插图、配方或者其他文件,足以说明专利侵权诉讼主张的对照表中被控侵权产品的构成要素的操作情况”,同时还应当提交“未出现在涉案专利申请档案中,但在专利无效诉讼主张的对照表中确认的每项现有技术的复印件”。
在涉及故意侵权案件或者引诱侵权的案件中,律师意见的披露也是一项重要问题。很多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都要求当事人在联邦地区法院做出“权利要求解释令”后要提交其律师的辩解意见或者提交放弃辩解权利的声明。
六、权利要求的解释
几乎所有的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都规定了权利要求解释的过程及相应的时间表,具体包括术语交换的时间、提交权利要求解释建议的时间、提交权利要求解释简要的时间、提交权利要求解释共同声明的时间以及进行马克曼听证程序的时间等。
有一些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还对权利要求解释中术语的数量进行了限制,最常见的规定就是最多不超过10个术语。另外一些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还要求双方当事人要尽力“减少或者解决分歧”。
对于当事人交换权利要求解释简要的方式,大体上可以分为同时交换和先后交换,其中先后交换一般都是提出诉讼主张的当事人先提交权利要求解释简要。在交换权利要求解释简要方面,最为特殊的就是伊利诺伊州北区专利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该联邦地区法院规则规定,被诉侵权人应当首先提交权利要求解释简要,因为专利权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的解释很可能就是“平常意义”的解释。
㈧ 怎么申请美国专利申请中的分案申请
美国专利申请中的来分案自申请(DivisionalApplication)DA通常是在母案申请时,审查员认为申请实质上包含两个以上发明权利要求时,经申请人同意选择其中一项发明的权利要求进行审查。其它部分权利要求在母案未放弃或领证之前,可要求分案申请而另外处理,该分案申请的申请日与母案相同。提出DA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保护没有被保留在母案的权利要求中的发明。 关键词:美国专利请求不公开 美国专利申请可以请求不公开,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该美国专利必须没有在实施18个月公开制度的国家有在先申请; 该美国专利在提出不公开请求后,也不得向实施18个月公开制度的国家提出申请。
㈨ 美国分案和接续案的区别
分案(Divisional):通常是Restriction Requirement的结果。分案的一个好处在于有可能可以利用Restriction Requirement来规避obviousness type double patenting。鉴于法院对double patenting的最近判决,可以有效利用这一点——把需要争取的各方面权利尽可能列在母案里,让审查员给Restriction,以此来规避基于同族申请的obviousness type double patenting拒绝。通常说明书和母案相同。
Continuation:如果申请人认为母案的权利要求没有包含所有发明,申请人可以通过continuation来继续要求余下的发明。Continuation的权利要求可以和母案重叠。例如,为了得到快速授权,申请人在母案里重点争取范围小的权利要求,然后递交Continuation来争取更大的保护范围。 通常说明书和母案相同。
Continuation-in-part:慎重使用。新加的东西不享有母案的优先权,但是专利有效期从母案的申请日算起(浪费专利有效期)。同时,由于现在美国新专利法已经实施,如果母案适用旧专利法,CIP含有权利要求涉及新加的内容,那么现在递交的CIP申请很有可能使得CIP不再适用旧专利法而需要在新专利法之下进行审查和诉讼。
㈩ 美国专利有几种形式
美国专利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三种类型。
1、美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保护范围涉及组合物或者使用该组合物的方法的专利,其有效期可以延长,最多可以延长5 年。
2、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自注册日起十四年。公开后于半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这是美国专利新颖性判断上和中国专利的一个重大差别)。
3、植物新品种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
(10)美国专利案扩展阅读:
美国申请专利所需资料:
一、美国发明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
1、说明书、请求专利部份及图,
2、宣誓书及委托书,
3、小个体申报书(申请人为个人,或少于500人之小企业体,或非营利性团体)。
二、临时申请案:
1、说明书、图及所有发明人之姓名、地址及国籍,
2、小个体申报书。
三、主张优先权:
如果同一发明(或外观设计)已向其它巴黎公约国家申请,而要在美国主张原申请日期,则应在第一件国外申请案申请日起(包括台湾)一年之内向美国专利局申请(如是外观设计,则为半年)。
四、新颖性之要求(先发明原则及一年优惠期原则)
一发明在美国或其它国家已取得专利或已公开于出版刊物,或在美国已公开使用或贩售超出一年,该发明即丧失新颖性;反之,若未超出一年,则仍具有申请专利之新颖性。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美国专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