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法条
『壹』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原注册公告会被撤销吗
《商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
就是说:异议人在商标局公布商标的审查结果,核准商标公告,异议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比商标局刊发注册公告的时间晚,这样的话,原商标局鉴于公平起见会撤销之前商标的公告,接下来就要异议人的理由和你自己答辩(商标复审)的理由看谁成立,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裁定的结果,如果异议人的理由成立,那你的商标就会商标局撤销而无效;答辩(商标复审)的理由成立,商标局对该商标继续公告,公告的时间还是以之前的为准,公告之日起公告满三个月,取得专用权限,下发商标的注册证。
为方便读者附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称异议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对其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贰』 商标局什么情况下对商标异议给予受理
您好!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版,在公告之日权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异 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着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何种商标异议给予受理,但规定了不予受理的情况。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1)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2)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3)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4)同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叁』 关于 商标 异议申请。。
『肆』 如何提出商标异议
提出商标异议的方法: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商标异议法条扩展阅读:
提出商标异议的具体流程: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先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最后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3)、是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伍』 商标异议答辩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专,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属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