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专利案例
① 专利申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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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关于公司内部的专利争夺,有哪些经典案例
万科公司的案例啊!在房地产市场调控年(2010年),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002,以下简称万科)仍实现销售金额1081.6亿元,同比增长70.5%,成为全国首个年销售额达到千亿级的住宅企业。
以圆柱形没有手柄的杯子为例:
发明专利:你发明一个内带矿石的,可以将水变成矿泉水的杯子,就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实用及新型:你设计一个带有手柄的杯子,就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一般杯子是圆柱形的,你设计一个4棱柱体的,可以申请外观专利。
④ 专利权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哈佛鼠”又叫“肿瘤鼠”,它是哈佛大学两位科学家在上个世纪80年代通过转基因技术培育出来的一种老鼠。由于该老鼠易患癌症,因此具有重大的科学和医学研究价值。欧盟各国、美国等已先后批准授予“哈佛鼠”专利权。 1993年,加拿大知识产权办公室在审核“哈佛鼠”在加拿大的专利权时裁定,“哈佛鼠”作为老鼠不能被授予专利,但哈佛大学可以获得易致癌基因及相关试验的专利权。这一裁定引起哈佛大学的不满。但加拿大专利申诉委员会和联邦法院均维持了加拿大专利办公室的裁决。到2000年8月,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又以2比1的表决结果,裁定“哈佛鼠”可以获得专利权。不过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也没有让人信服,关于“哈佛鼠”的官司一路打到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2002年12月5日“哈佛鼠”可否获得专利案最终由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为专利法中所使用的制程、机器与构成物质等概念并不能涵盖高等生物本身。使加拿大成为西方国家唯一没有给哈佛鼠授予专利的国家。 “哈佛鼠”专利案对不同的群体具有不同的意义。 对于加拿大专利界来说,这起案件代表着高等生命形式是否属于“发明”。加拿大专利申诉委员会表示“高等生命形式”不是发明,不能被赋予专利,但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却认为“哈佛鼠”符合专利法中关于发明的定义。加拿大以前曾对微生命授予过专利,但从没有对高等生命形式授予专利的先例。现在加拿大知识产权办公室中还有500多件关于转基因动植物的专利申请,“哈佛鼠”的判决将对它们产生重大影响。 对哈佛大学来说,专利意味着财富。目前全球实验室每年进行试验需要老鼠2500万只,而非常适合用于癌症研究的“哈佛鼠”,其“钱”途自然是不可限量。 对加拿大科学界来说,专利意味着科研经费。如果专利不能被批准,必将使一些企业对科研资助的兴趣大减,特别是在美、欧已批准这一专利的情况下,加拿大对专利的否决意味着科研经费的流失。 宗教界担心授予“哈佛鼠”专利会引起伦理和道德上的混乱。加拿大教会联盟的一位律师表示,仅仅知道如何排列它的基因,就宣布拥有这种生物,人类在道义上是没有这项权力的。 环保界则担心转基因技术会给自然界带来灾难。他们担心某种转基因动植物融入到自然界的动植物中后,会改变物种的平衡,他们更担心一个物种平衡的破坏会带来“多米诺骨牌”一样的效应,从而改变整个自然界。
【问题】 “哈佛鼠”在我国能够获得专利权吗?为什么?
【评注】 动植物品种可以分为天然生长和人工培育两种。自然界生长的动植物不是人类智力成果的产物,而专利法的重点在于鼓励创新,因此不能对动植物新品种授予专利权。经过人工培养的动植物新品种虽然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但是任何一种动植物新品种的培育都必须经过较长的时间,并且经过好几代的筛选才能够获得显著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因此,我国的专利法暂时没有授予动植物新品种以专利权。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是本条例制定的目的。在本条例颁布之后,在我国,植物新品种可以根据本条例得到保护。但就动物新品种而言,我国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动物新品种的发明人专利权的规定。相反,我国的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于动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哈佛鼠”的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是典型的动物新品种的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法暂时不保护动物新品种,因此,“哈佛鼠”在我国现阶段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我国的专利法暂时不授予动植物新品种以专利权,但是,对于动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2、【案情介绍】 1985年4月1日,叶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为“新的现代汉字速查法与编码法”的发明专利申请。1985年8月6日,中国专利局以该申请属于一种信息的表述,这种信息的表述只需要人们对它去进行理解和思维,其中没有使用任何自然力为由,未能授予专利权,驳回了叶某的专利申请。叶某于1985年7月5日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原始说明书所载的全部实质内容为:本编码法只用六个号码组成汉字,按六类笔形号码表重点记住三句话,对笔形多的汉字只取头三后三的号码,但对笔形如何分类、究竟是哪六个号码、每个号码各代表哪些笔形等无规定。尽管后来申请人分别提交了补正说明书,但其内容都超出了原始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关于“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始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的规定,因此对超出原始说明书记载范围的修改不予考虑。复审委员会仍认为该申请的内容是一种指导人们进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该申请不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法定主题,故复审决定,维持中国专利局的决定,驳回复审请求。叶某不服复审决定,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判决。
【问题】 1、没有同计算机相结合的汉字编码方法能否获得专利授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否可以获得专利授权?
【评注】 所谓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活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脑思维活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产生结果。智力活动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进行了进一步解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包括数学方法以及一切属于以人的抽象思维、主观意念或者感觉为特征的非技术方案。”按照这一界定,要获得专利授权必须是一个技术方案,而且这一方案应该解决技术问题,利用非显而易见的技术手段,并能够产生实用的技术效果。 本案中,叶某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新的现代汉字速查法与编码法”发明专利申请,因为“新的现代汉字速查法与编码法”的原始说明书在实质内容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所以叶某的补正说明书的内容超出了原始说明书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该项申请的原始说明书内容过于简单,没有清楚、完整地提出汉字编码法与计算机技术有机结合的技术方案,其作为单纯的汉字速查法和编码法由于缺乏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构思,只能被确认为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依法不能授予专利权,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启示我们,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其内容必须属于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并且从形式上到实质上应符合法律要求。在区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时,应以“技术”二字为核心。凡是对现有技术作出了技术上的贡献的发明创造,都可以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相反,如果该方案不是“技术”的,则不能得到保护。
⑤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我认为应来该给与~
依《专利法》源 第五十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⑥ 专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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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申请软件发明专利的一些案例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纠纷案例
近年来,国内外涉及计算机软件专利纠纷的案件不断发生。多媒体、操作系统、浏览器、杀毒软件、电子商务等各个领域都已经发生软件专利诉讼,微软、Oracle、SUN、Adobe、Macromedia、Symantec、Intel、HP等公司都先后卷入过计算机软件专利诉讼,以下举三个案例以供参考:
案例一:Adobe、Macromedia互告专利侵权
案情:Adobe和Macromedia都是令世人尊敬的软件公司,但这两家公司彼此一直处在高度的竞争中。在2000年8月,即Macromedia的Flash5上市前夕,Adobe向法庭起诉Macromedia的Flash软件侵犯了他们的“浮动调色板”软件专利,对此Macromedia一口否认,并认为它是多年以来的公知技术。为了还击,Macromedia在2001年10月突然提出反诉,声称Adobe公司的Photoshop和GoLive两款软件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法院最后采取的是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方式,裁定Adobe的侵权为事实,需向Macromedia支付490万美元的赔偿金;同样Macromedia的侵权事实也成立,需向Adobe支付280万美元赔偿金。
评述:首先挑起专利战的Adobe虽然在第一个诉讼中胜出,但是在第二个诉讼却败下阵来且吃亏更大。由于Macromedia拥有自己的重要专利所以无所畏惧,面对Adobe挑起的专利战役,Macromedia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最终选择专利反攻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案例二:小公司Hilgraeve靠专利赚大钱
案情:Symantec(赛门铁克)是全球最大的杀毒软件公司,其名下的Norton系列杀毒软件举世闻名。Symantec为了大规模清理市场,曾经试图通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诉讼控告其他杀毒软件企业,但这些非专利诉讼未能帮助Symantec达到目的而不了了之。使料不及的是,1997年9月15日一家不起眼的小公司Hilgraeve起诉Symantec侵犯其第5319776号美国专利,该专利涉及一种恶意代码扫瞄技术,当文件传输到存储介质的时候,该软件扫描文件以发现病毒;如果软件在存储文件之前检测到病毒,它将自动阻止文件的存储。这次的专利纠纷持续了整整6年时间,最终双方在2003年8月18日签署了和解协议,Symantec将向Hilgraeve公司支付6250万美元,购买第5319776号专利,以及Hilgraeve公司其他专利的使用许可。Symantec首席执行官汤普森说:“我们最终决定解决这一专利纠纷,因为我们必须拥有这一技术,这对公司很重要。”事实上,今年来诸如“冲击波”等蠕虫病毒对网络的威胁,已经使得上述扫瞄技术不仅对于杀毒软件很重要,而且对于防火墙和入侵探测软件也很重要,而杀毒和防火墙软件正是Symantec的核心产品。
评述:这是一个典型的“蛇吞大象”式的案例。Hilgraeve作为一家小公司,通过专利诉讼战胜了不可一世的Symantec,并赚了个金钵满盆,足以证明专利攻击的强大威力。由此可见,中小型软件企业若拥有自己的核心专利则能攻善守,进退自如,软件巨头也是唯恐避之不及。
案例三:微软侵犯阿尔卡特软件专利被判15亿巨额赔偿
案情:2006年11月22日,全球最大的因特网宽带设备供应商阿尔卡特-朗讯在美国将微软告上法庭,指控后者侵犯了其7项专利技术,请求法院责令微软停止专利侵害并赔偿损失。2007年2月23日,美国法院在一审中裁决微软侵犯了其中两项MP3编码和解码的软件专利,微软必须向阿尔卡特-朗讯支付15亿美元的赔偿,这创造了有史以来最大的专利侵权赔偿额。其中,罚金计算公式中乘上了2003年以来的Windows销售量和全球电脑销售价格。微软对此判决表示不满并准备上诉,认为其MP3软件并不涉及阿尔卡特-朗讯的专利,而是从业界公认的授权者Fraunhofer获得使用权。
评述:在软件业可能有很多人都憎恶微软,因为他又霸道又傲慢。但微软也不是神,近年来众多专利官司缠身弄得他是疲惫不堪,这也深深刺激了微软不断加大专利申请的投入。虽说阿尔卡特-朗讯与微软的专利纠纷尚未尘埃落定,但仍然极大地震撼了整个MP3产业的神经。因为微软并不是唯一一家向Fraunhofer购买MP3专利许可的公司,Adobe,Autodesk,苹果,思科,惠普,Sun等数以百家公司都向Fraunhofer购买了MP3专利许可。如果阿尔卡特-朗讯在与微软的专利官司中最终获胜,这些公司很可能因此受到牵连,而如此巨额的侵权赔偿金怎不令人心寒。
结束语:当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已是大势所趋,专利这个“洪水猛兽”也将迟早涌入软件业的各个角落,直至空气令人窒息。历史可以印证,面对劲敌时被动挨打是没有出路的,逃避现实也是没有出路的,唯有自强不息方是上上策。因此我们认为,国内软件企业应与时俱进,尽快熟悉规则并拥有自己的专利武器,为企业的宏图大业保驾护航。
⑧ 专利案例分析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动物和植物品种
【案情介绍】
“哈佛鼠”又叫“肿瘤鼠”,它是哈佛大学两位科学家在上个世纪80年代通过转基因技术培育出来的一种老鼠。由于该老鼠易患癌症,因此具有重大的科学和医学研究价值。欧盟各国、美国等已先后批准授予“哈佛鼠”专利权。
1993年,加拿大知识产权办公室在审核“哈佛鼠”在加拿大的专利权时裁定,“哈佛鼠”作为老鼠不能被授予专利,但哈佛大学可以获得易致癌基因及相关试验的专利权。这一裁定引起哈佛大学的不满。但加拿大专利申诉委员会和联邦法院均维持了加拿大专利办公室的裁决。到2000年8月,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又以2比1的表决结果,裁定“哈佛鼠”可以获得专利权。不过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也没有让人信服,关于“哈佛鼠”的官司一路打到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2002年12月5日“哈佛鼠”可否获得专利案最终由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为专利法中所使用的制程、机器与构成物质等概念并不能涵盖高等生物本身。使加拿大成为西方国家唯一没有给哈佛鼠授予专利的国家。
“哈佛鼠”专利案对不同的群体具有不同的意义。
对于加拿大专利界来说,这起案件代表着高等生命形式是否属于“发明”。加拿大专利申诉委员会表示“高等生命形式”不是发明,不能被赋予专利,但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却认为“哈佛鼠”符合专利法中关于发明的定义。加拿大以前曾对微生命授予过专利,但从没有对高等生命形式授予专利的先例。现在加拿大知识产权办公室中还有500多件关于转基因动植物的专利申请,“哈佛鼠”的判决将对它们产生重大影响。
对哈佛大学来说,专利意味着财富。目前全球实验室每年进行试验需要老鼠2500万只,而非常适合用于癌症研究的“哈佛鼠”,其“钱”途自然是不可限量。
对加拿大科学界来说,专利意味着科研经费。如果专利不能被批准,必将使一些企业对科研资助的兴趣大减,特别是在美、欧已批准这一专利的情况下,加拿大对专利的否决意味着科研经费的流失。
宗教界担心授予“哈佛鼠”专利会引起伦理和道德上的混乱。加拿大教会联盟的一位律师表示,仅仅知道如何排列它的基因,就宣布拥有这种生物,人类在道义上是没有这项权力的。
环保界则担心转基因技术会给自然界带来灾难。他们担心某种转基因动植物融入到自然界的动植物中后,会改变物种的平衡,他们更担心一个物种平衡的破坏会带来“多米诺骨牌”一样的效应,从而改变整个自然界。
【问题】
“哈佛鼠”在我国能够获得专利权吗?为什么?【评注】
动植物品种可以分为天然生长和人工培育两种。自然界生长的动植物不是人类智力成果的产物,而专利法的重点在于鼓励创新,因此不能对动植物新品种授予专利权。经过人工培养的动植物新品种虽然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但是任何一种动植物新品种的培育都必须经过较长的时间,并且经过好几代的筛选才能够获得显著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因此,我国的专利法暂时没有授予动植物新品种以专利权。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是本条例制定的目的。在本条例颁布之后,在我国,植物新品种可以根据本条例得到保护。但就动物新品种而言,我国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动物新品种的发明人专利权的规定。相反,我国的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于动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哈佛鼠”的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是典型的动物新品种的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法暂时不保护动物新品种,因此,“哈佛鼠”在我国现阶段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我国的专利法暂时不授予动植物新品种以专利权,但是,对于动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⑨ 求一个专利案例的分析答案
第一、仙剑公司的P2专利是无效的,这是因为P2只是在P1的基础上稍作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对实用新型所要求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第二、金剑公司可以现有技术进行抗辩针对P2专利进行抗辩,这是因为在P2专利申请日前,其技术特征因为P1专利申请的原因已经被公知。
第三、根据上述分析,P2的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并且专利已经被宣告无效,则不侵犯仙剑公司P2专利权。
第四、金剑公司侵犯仙剑公司P1的专利权,这是因为P2专利保护范围基本与P1相同,而金剑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所使用的技术与P2基本相同,也就是落入了P1专利的保护范围。
⑩ 实用新型专利案例
实用新型是保护一种产品,比如别人都是转桶,而你在这个方面又改进,是滚桶式,效果比原来的要好很多,那么你这种就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专利是保护一种技术或方法,比如别人都是用水洗,而你发明了干洗技术,效果好成本低,那么你可以为这种方法技术申请发明专利。 比如你发明的洗衣机,根据你的技术要点,如果是想保护你的产品,就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如果想保护技术,那么就申请发明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