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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号专利

发布时间: 2021-02-03 00:39:42

① 梦幻西游被盗处理

◎前言
下面是来源于官网的一篇帖子《对于如此盗号,谁能有办法?》。 帖子的作者在妖娆
的博客里面留言,希望得到一些帮助和建议。
考虑到许多玩家都会遇到帐号找回、提高资料的问题,尽管先前我曾经写过一篇名为
《妖娆谈如何向网易提供资料找回 帐号》的帖子,但因写得比较笼统,还是很多玩家不知
道遇到被盗情况要如何操作。
因此,我把意见整理成帖子,虽然是针对这位玩家的情况来谈开的,但是还是有借鉴
意义,并且适用于帐号找回以及安全修改以及解除绑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玩家的求助帖
对于如此盗号,谁能有办法?
首先,事情不是发生在我身上,而是我那游戏老公倒霉的结拜弟弟号上。下来,事情
是这样的(都是那弟弟口述,事实是否真如此,我无法证实。提出来请教下大家弟弟号所
用的通行证跟他平时邮箱使用的通行证同一个。
他曾经因为处理帐号的安全问题,将自己的身份证扫描件放在了邮箱的草稿附件里面,没
删除掉。
一个盗号份子将他的号盗走后,居然光顾了他的邮箱,并用其中的身份证扫描件通过
客服改掉了此通行证的所有安全设置。但是此盗号份子竟然没有偷他的东西,居然通过
"QQ"联系到弟弟本人(QQ号怎么)被盗号者知道的,有待进一步考证,长久没有联系到
弟弟本人),给他看了盗号者拥有的身份证扫描件,声称要共享此号方可和平共处,否则
撕票删号。(弟弟号是高敏方寸,级别也比较高了,也许是这个原]因让盗号者看上了。最
后,请问熟悉设置安全信息的大家,如此情况,这个号还能要得回来么?大家讨论讨论
吧,希望某人没有辜负我一番好意。
据说有骗子假卖号,并把身份证复印件也给了买家一份,但最后通过户口本复印件证明
买家的身份证复印件无效! 让我想起来一件事情,据弟弟说,他的户口上身份证号跟自己
的身份证扫描件号不一样,他给网易发过户口的传真,网易说不一样,不能受理。是15位
号跟18位号的区别,居然说不能受理,谁知道怎么搞的,如果拿公安局证明,这个15位号
和18位号是一样的,能受理么?
如果受理后绑定了号,以后盗号的拿身份证扫描件就不能作威作福了?
◎妖娆的一些意见
1.我们的目标:
首先,问题的关键是盗号者拿到了该玩家的身份证扫描件,可以"正当"地行使修改
帐号资料地权利。那么,我们要做的就是:除了要证明该玩家才是身份证上的本人,我们
拥有的证明更权威以外,还要让盗号者持有的身份证扫描件失效。
2.身份证明搜集:
户口本和身份证一样都具有证明身份的作用。有玩家说发送身份证扫描件,我认为这
个办法是可行的。但是,问题又出来了:网易指出身份证的证件号码,和户口本标注的号
码位数是不相同的。一个15位,一个18位。
大家都知道15位和18位的设置是历史原因造成的,身份证升级,号码由15位升级为18
位。但是升级是有一定规律的。具体是在原来生日的前面加上"19"、最后一位加一个数
字,这样做是为了区别20世纪和21世纪出生的人。那么,我们可以知道,其实18位号码中
还有15位和来自于原15位号码的。应该很容易看出15和和18位其实是代表同一个人的身
份。
所以证件号码不同,不是什么大问题。把上面的道理告诉网易就很清楚了,如果还不
行,只有去户口所在地开一个证明,具体内容位,身份证和户口本上号码不同,但是都能
代表×××这个人。
另外,不知道是不是身份证号码为18位,户口本上确是15位呢?如果是这样,可以去
派出所,要求更新户口上的信息。或者打个证明,和上面一样。如果是户口本位18位,身
份证位15位,可以考虑更换一个身份证。不过,换身份证很麻烦,要时间,加急还要多花
钱。
有了这些资料,我们就开始下一步了。
3.邮件的撰写:
被盗、被恶意绑定等等情况的出现,不管如何最后都要走一个程序,那就是给网易邮
件或者传真,发送自己身份证等证件的扫描件。并且这个扫描件是要在邮件中用附件的形
式发送比较好。
所以,玩家出现状况的时候,不要打电话,一是电话难打;二是不管你怎么打,都得
发送邮件;三是文字更能清楚地表达玩家的情况。情急中难免出现纰漏。
发送邮件后就等待网易的核实和处理,在邮件中提交自己的联系电话,保持电话的正
常开通。
4.玩家资料提供:
从这个案例来看,给网易的邮件应该提交以下内容:
①玩家的帐号、人物昵称、人物ID、人物等级;
②身份证扫描件遗失的具体情况;
③户口本扫描件;身份证扫描件;
5.游戏数据提供:
虽然盗号者能够登陆游戏,能够看到目前玩家的人物属性、技能、等级,玩家可能无
法通过游戏数据找回帐号,但是盗号者不知道知道有关帐号更多的,隐藏的信息。因此玩
家可以仔细回忆有关帐号的一些信息,尽可能详细地表述每一个细节。
①可以提供该帐号曾经充值过的点卡的帐号和密码,越早越好,哪怕只有二年前的那一
张。
②另外还可以提供该帐号的历史密码,也就是曾经用过哪些密码,记得起来的,都写上。
③还有就是帐号使用过的解锁码,即使被盗号者修改过也没关系,曾用解锁比新改的解锁
更有证明力度。
④提供帐号的申请时间、申请地点。
申请时间,可以给一个时间段,因为玩家99%不会记得是哪年哪月哪天申请的帐号。
如果是长期使用家用电脑电脑上网,就可以很"牛"地告诉网易申请时的IP地址;
如果在网吧申请的,就告诉网易该网吧的名字,网吧所在地。如果按线索查下去,一
定可以水落石出。但是我相信,资料提供到这个份上,就算不查,也有理由相信该玩家就
是这个帐号长期起来的"本人"了。
⑤游戏中的大事件。
比如何时与何人结婚;何时与何人离婚;何时与何人结拜;何时生过何种孩子;还有
一些特殊的记忆比如,某此服战自己作为队员拿了第几;某此比武大会自己拿了什么名
词;这些都是选填了。能想得起来的,都说说吧!提供资料的时候,"多说无害,少说无
益。"
6.权利的行使:
邮件中玩家可以提出以下要求:
①要求网易关闭该帐号使用原始证件修改资料的权利。对帐号发生的情况作出备份。有史
可查,防患于未然;
②要求修复被盗号者修改的帐号资料,包括清空安全,修改一个新的密码并告知被人(防
止盗号者钻时间空子继续修改清空掉的信息),清空各类绑定。
7.坚信自己:
到了这一步,玩家提交的资料就已经很丰富,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了。其中很多资料都
是只拥有身份证和帐号密码所不能提供的。玩家应该是可以证明自己的真是身份了。
我一直相信一句话:"相信自己,是自己的,终归是自己的!"我也常常用这些话去
鼓励找寻帐号的玩家们。
很多玩家丢号了,认为自己资料不全,就放弃了帐号的找寻。这其中很多玩家是因为
懒得放邮件就放弃了。我不得不苦笑,自己都不珍惜自己,别人如何去怜惜你?你自己不
找,网易是不会主动去帮你找的。玩家千万,面面俱到是不可能的。只有自己关心自己,
才能守得云开见月明。
◎被盗、被恶意绑定后该做什么?
第一步:如果还能登陆帐号,请立刻冻结帐号;
第二步:如上所说,被盗后打电话也是无济于事,立刻撰写一封邮件给网易的客服邮箱,
邮箱地址在官网很多地方都有写;
第三步:写邮件还必须要传身份证扫描件,不管这个证件是否是原始资料,都必须要发一份
能够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第四步:撰写一封有关自己帐号资料的邮件,具体如上所述;
第五步:邮件中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保持电话畅通。
第六步:耐心等待网易的回信或者网易客服的电话。
◎防盗重中之重--未雨绸缪
很多玩家说将军是网易套钱,说电话密保是骗钱。说句公道话,其实玩家持续的点卡
供应,才是梦幻西游赚钱的根本。引用网易策划铁人的话,将军30块一个,还要转包给厂
家制作。就算一个赚30块,对于网易来说也是小收入,二张150点点卡而已。哪个玩梦幻的
人没烧掉两张点卡?就算是在线充值,也有人花了RMB去购买这张点卡。
至于电话密保,我是抱着叹息的态度。电话密保一推出,我是非常推崇的。只可惜,
电信说拨打量太大,再不采取措施,这个项目就要咔嚓了……网易顶不住了,塞钱给电
信,电信有钱也不干,他不缺这钱,谁叫人家是老大呢!如此这般,电话密保,一项钻空
子产生的伟大专利,就这样流了……唉!
所以,其实无论是将军、电话密保、手机密保还是即将推出的"密码保护卡"都还真
是为了保护玩家的帐号安全,留住因盗号流逝的人群……
因为,大家不要和防盗措施过不去,纵使这些防盗措施便宜了一些不法份子,但是终
归是众多玩家得到了保护。未雨绸缪,赶紧采用一种才是硬道理。就算电话密保改变了保
护方法,但是只要你用了电话密保,就算被盗了,帐号密码不会被修改。除非盗号者修清
空了你的帐号资料。但上面谈到的这种例子,还是比较少见的。
如今这样的大环境下,一个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帐号,是极度不安全的;更恐怖的
是,现在仍然有不知道安全,不知道原始资料,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高级号存在,让人堪
忧!如果我的帐号是这样的,我恐怕是没有还原经历的网吧不上,会捂住键盘登陆,时时
环顾四周,这样的情形想想是滑稽又可悲。
梦幻西游的玩家群的年龄大致是初中到30岁之间,小学生和30岁以上的工作者,比较
少见。大多是玩着玩着就大学毕业了,找找工作,过渡一段时间,就投入家庭和工作了。
现在有些小学生都拿着手机,揣着小灵通。所以最起码一个帐号用一个电话密保不困难
吧?没手机小灵通,就绑家里电话,在网吧就别解锁啦!委屈自己也别成全了盗号者。盗
号者固然可恨,玩家也有责任,给家门上一把安全的锁,是必要的。
总而言之,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先盗号者而动,保护好自己才是关键。四种防盗
措施已然面世:将军令首推;手机密保第二;电话密保第三;但最简单易行,也最基本;
即将推出的"密码保护卡"在期待中……
最后,但愿上面谈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帮助!希望玩家都能够找回自己的帐号!

② 盗QQ犯法吗

QQ属于虚拟财产,没立法前不算。
就是说没涉及到金钱就不算。但如果你盗来QQ号拿去卖或者骗人钱之类的那就算了

③ 关于游戏被盗,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希望懂的人进来回答一下~

网络虚拟财产.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什么很正规的法律法规.还有就是.你游戏账号被盗和知识产权没有关系的.找了一下比较详细的给你看下.耐心看完.对你应该有用.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出现,国内外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例层出不穷。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而在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当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仍是一片空白。据悉,韩国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我国台湾有关部门也作出规定,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物将被视为犯罪,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我国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小吴玩某网游已经两年了,两个月前,他终于升到了32级道士,这意味着他的角色有了较高的战斗力,小吴着实为此高兴了几天。但没过多久,小吴就发现,32级道士的“道袍”不见了,战斗力也因此大打折扣。
而让小吴心疼的是,炼成这个32级道士不但耗费了他许多时间,还为此花了不少钱。算上购买游戏点卡的费用和上网费,升到这个32级道士需要1000多元。小吴找到游戏运营商要求追查,得到的答复是先到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部门却以找不到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受理。而我国现有法律,如《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均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予以明确规定。四川一名青年男子利用高科技软件在网络上盗窃了100多个《传奇》游戏的ID号,并把号上的虚拟装备挂在网上进行现金交易,被众网友当场抓获并送到成都黄瓦街派出所,警官只对该男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武汉3名男子在网上卖“兵器”,收到对方“寄”来的游戏币3000元“钱”,不料还未下网,“钱”已被盗。他们怀疑是被接替其上网的两名男子所窃取,要求对方还“钱”,遭到拒绝后遂报警。民警称,网络游戏中虚拟的“钱”,不能等同于真正的钱,不受法律保护,遂对此类“盗窃案”拒绝立案侦查。
在我国,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究其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包括《宪法》和《民法通则》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也不属于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因此出现了很多玩家在丢失财物后投诉无门的现象。因而为了保护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认定、制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性法律法规等关键问题”迫在眉睫。
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有利的保护,现实生活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日渐增多并且出现了一系列的恶性案件。网络“窟窿桥”急需法律堵“漏”。
第二、虚拟财产的范围、特征及其财产属性
网络虚拟空间里含有多种虚拟财产,笔者认为主要包括:1、游戏账号等级2、虚拟金币3、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 4、虚拟动植物5、虚拟ID账号及角色属性等
笔者认为,随着网络事业的发展以及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不断增加,各种形式的纠纷的不断出现,网络虚拟财产已经不在完全“虚拟”,侵犯虚拟财产已经突破虚拟空间而向现实空间过渡。具有一定的现实性虚拟财产不只是虚拟的或者独立存在于虚拟社会中的,而是逐渐与现实社会的真实财产建立了对应或者换算关系。因此,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现实社会中真实财产的价值。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是在保护的方式以及手段方面做出不同的规定而已。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具有以下特点:
1、无形性(客观性),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台湾的相关立法称作“电磁记录”,其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储于游戏服务器上。
2、可转让性,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现实中也存在很多网站进行这种交易活动
3、有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有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4、时限性,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因而具有明显的时限性。
5、依附性,虚拟财产基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而存在,基于特定的网络游戏而存在。
同时笔者认为之所以在概念中使用“虚拟”二字,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提供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虚拟财产与传统形态财产的价值来源存在着巨大差别,存在于不同的形态领域。
虚拟物品的交易,直接表现出了虚拟物品在现实世界中的价值。我们应该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并予以保护。
对于财产的定义以及其特点,向来有争议,但是大体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特征:
1、财产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
2、财产并不限于绝对权,可以包括各种权利和利益。
3、财产作为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表现形态可以多种多样,即可能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的不能转让的利益,也可能是权利人可以转让的利益。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财产的核心在于其价值属性,同时我们主张虚拟财产又是具有价值的,因而虚拟财产也具有财产属性。财产之所以具有财产属性是由于:
⑴ 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虚拟装备、有一定级别的帐号以及其它虚拟财产在网络世界中是具有价值的,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是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的(一般是通过做任务打怪取得)。⑵ 虚拟财产是可以进行交易的,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财产的买卖,现实生活中进行网络财产交易非常普遍,各大网站也都有专门的栏目进行网上交易。
第三、虚拟财产纠纷的表现形式
1、因游戏数据丢失损害到虚拟财产而引起的纠纷。
2、因使用外挂账号被封引起玩家与游戏运行商的虚拟财产纠纷。
3、因虚拟物品交易中欺诈行为引起玩家之间的纠纷。
4、因运营商停止运营引发的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
5、因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玩家与盗窃者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第三、关于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自2003年“中国网络游戏第一案”――李宏晨诉北极冰案以后,因网络游戏纠纷引起的诉讼不断。但是我国法律,甚至各国法律的规定都相对滞后,不论学理界还是实体法律,都在网络游戏财产方面显露出巨大空白。网络游戏财产问题,亟待讨论;关于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急需制定。2003年12月25日,一份《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连同19名律师的联合署名,通过邮政特快专递从成都寄往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该《建议书》建议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据悉,法律界人士联名上书呼吁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这在全国还是首例。《建议书》中认为,网络游戏目前在中国的年收入已达到10亿元人民币,已经形成了一项庞大的产业,拥有数千万的消费者。同时,网络虚拟财产本身附着了价值,已经具备了一般商品的属性,“理应立法进行保护”。
随着网络和网络游戏的普及,包括虚拟财产在内,网络虚拟世界中的一些现象,应该尽快由立法机关制订相应的法规加以规范和保护。为维护网络秩序,网络游戏的经营者也应当自觉规范行为,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这种权益不仅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
虽然此前曾有过玩家因虚拟财产丢失起诉运营商并最终获赔的案例,同时还有法院“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令虚拟物品具有了无形财产的价值,可以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的司法解释,但我国的现行法律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而这种状态势必还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内,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无论是在民事领域还是在刑事领域,都受到了法律的保护。2004年《宪法》经过修改后,更是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明确的列入宪法,体现了我国对公民私权的日益尊重与现代文明社会的法治精神。那么,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用户的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是否可以将其纳入到我国法律体系内的财产概念的外延,决定了司法部门是否可以直接适用我国的法律来保护网络游戏者的网增多,同时,因网络游戏纠纷而导致的恶性案件不断“命丧网吧”的事件不断,
“屠龙刀”是一种稀有的网络游戏装备,谁拥有了它就拥有了绝对的“攻击力”。邱魏将自己的“屠龙刀”借给游戏迷朱晓元后,朱却高价卖给了另一名网友。2004年10月,邱魏向朱屡屡索要出售钱款不成,竟用尖刀捅死了朱晓元,当晚他向警方投案自首。笔者认为,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虚拟财产予以明确的届定,也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有效的保护,在司法上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
因而笔者呼吁为了我国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加快进行相关的虚拟财产法律制度建设以保护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第四、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
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环境中,其价值也只对特定的游戏玩家而有意义,因而在确定其价值上具有非常大的难度。目前来说虚拟财产的价格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确定:一是游戏开发商在出售虚拟财产时的自定价格,二是玩家之间私下的交易价格。但是,将这两种价格作为判断虚拟财产价值的标准都存在一定问题。首先,游戏开发商作为企业经营者,在制定价格时主要考虑的是销售量,因此其所制定的价格并不能作为虚拟财产价值的确立标准。其次,玩家就虚拟财产进行的私下交易易受感情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无序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玩家之间所进行的私下交易是自发产生的,没有相关有权部门的价格监督和指导,具有极大的随意性,所以作为标准也是有问题的。
对于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笔者建议应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由我国信息产业部牵头,组成一个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游戏开发商、游戏高手等共同参与的机构,制定一套虚拟财产的认定和评估体系。
2、通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的取得必须是玩家经过一定的劳动而取得的,网络虚拟财产中凝结着人类的劳动,通过游戏高手以及运行商的合作共同计算出虚拟财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其价值。
3、根据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出具体虚拟财产的价值,其中玩家必须出示合法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明。
4、由于大多数的虚拟财物并不直接体现现实价值,具体到不同游戏中的虚拟财物的价值,应当跟游戏本身的性质、运营状况、运营商的运营成本密切相关的,因此需要综合各项因素对虚拟财物的价值进行各案分析后确定。”笔者认为,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评估,交由独立于服务商与用户自发市场外的专业机构来进行,这样才能给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有一个公正而准确的认定。
第五、关于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虚拟财产的归属)
网络虚拟财产的主体到底是谁的问题也是当前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物是玩家在游戏中取得的,其取得方式与状态由游戏的规则所确定,属于游戏内容的一部分,网络虚拟财产本身是由游戏开发商开发和设计出来的,而游戏软件和程序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游戏开发商,而玩家所拥有的仅仅是根据网络游戏服务合同本身所代表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因此其所有权属于运营商,而玩家只享有使用权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虚拟财产的主体应为游戏玩家,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可以通过个人的劳动,虚拟财物、经验值等是玩家通过自身努力所取得,而经营商只是存储这些数据。通过玩家在游戏中升级攻关获得;玩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还伴随着大量购买游戏装备的费用;另一种就是玩家直接从游戏运营商手中购买,或者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商场以及私下交易上获得。因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玩家,这些虚拟财物的所有权是属于玩家的。
笔者认为,虚拟财物虽然作为一种“电磁记录”产生于特定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并且通常只能存储在该特定服务器上,但是虚拟财物的产生和变化并不由运营商控制,而是玩家在接受运营商服务时自身特定行为的结果,具体虚拟角色和财物的种类和数量则是完全取决于玩家自身的活动。运营商只是提供游戏时段的服务及相应的保管工作。从这个角度来看,虚拟财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玩家。
同时笔者认为:当一款网络游戏开发出来时游戏开发者对整个系统拥有知识产权,但游戏一旦投入运营以后,玩家就可以通过参与游戏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这时,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 而运营商只是在服务器上保存这些数据,并没有对其任意修改的权利。这样规定也有利于保证游戏的稳定性,规范运营商的行为和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
第六、关于虚拟财产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在现存的网络财产纠纷中,普遍存在着网络中取证难的现状,突出的就是双方的举证责任问题。在网络游戏中,玩家是消费者,相对服务商来说,玩家是弱势的。服务商在网络游戏合同中,不但具备了经济、技术上的优势,而且在游戏的维护经营中也起着操控全局的作用。在实际生活中,玩家一旦发生网络虚拟财产丧失的情况,因为技术上与经验上的弱势,玩家根本无从判断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灭失是因为服务商外的第三人侵权还是因为服务商的过失操作所造成的,玩家无法判断对自己利益的侵害是由于服务商的违约还是第三人的侵权而导致的。这时,玩家往往将诉求本能的投向服务商。此时,根据公平原则,服务商基于技术、人力、财力、游戏运营控制上的优势,应当对其自身不存在游戏维护、管理上的过错而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应当推定服务商存在过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相反,若服务商可以证明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证明用户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相应的应该免责。在这种情况下,服务商承担的是一种类似“过错推定”的责任。同时,对用户而言,其也要就自身的债权的合法性,以及债权受到侵害的事实,而尽一般的举证责任,服务商也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通常玩家在提起诉讼请求前都要面临着两项基本的举证义务:第一,网络中的ID与现实中的你是否是同一个人?第二,你所诉称的装备、等级、程度等等信息是否是真实存在过?
对于第一个主体身份的确认问题,比较容易解决。因为一般玩家在加入某款网络游戏的时候,都会拥有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而且此用户名和密码是非公开的,在注册时需要填写相应的能够证实自己真实身份的资料,比如身份证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而这些信息网络游戏运营商一般都会妥善保管,不易丢失。
对于第二个信息真实性的举证问题,却是相对困难的。因为玩家在进行游戏的过程中,所有的数据资料都记录于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上,自己并没有保存。目前,我国相关游戏运营商大都不会定期保存玩家的游戏历史数据,也很少协助玩家重现游戏数据。正因为如此,大量的网络游戏纠纷中的玩家与游戏运营公司很难协调一致来处理纠纷,往往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玩家把游戏运营商告上了法庭。笔者认为,从技术上来看,游戏运营商有能力协助玩家保存历史数据,防止数据丢失;而从法律上来看,游戏运营商由于收取玩家的费用,也有义务保存历史数据,防止数据丢失并重现游戏数据。所以,笔者建议今后应该通过制定一定的游戏规则对网络游戏进行规范,并明确网络游戏运营商应负担的法律义务。笔者认为:(1)对涉及虚拟物的诉讼,服务商应配合法院取证工作、提供相关的电磁记录数据; (2)对玩家证明其游戏主体身份的证据,服务商否认的,由服务商负责举证; (3)因虚拟物灭失引起的玩家起诉服务商的侵权诉讼,由服务商就其致使虚拟物灭失的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关于游戏运行商终止游戏运行时的责任与义务
任何事物的均有其产生、发展、灭亡的过程,不可否认的是,网络游戏产业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甚至可以说网络游戏产业仍处于起步时期。然而为了更好的维护广大玩家的利益,促进我国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游戏运行商终止游戏运行时的责任与义务的设定,笔者认为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游戏终止现在通常的做法是,在游戏结束前,运营商向所有玩家统一提供若干免费的游戏时间。这种统一的解决方法并没有体现出运营商对玩家个体的赔偿责任,只是完全从运营商自身利益出发,节省了运营商的时间和金钱。更重要的是,免费的游戏时段仅仅给玩家提供了补偿预付款失效时段内游戏服务的可能而并没有真正的赔偿,而对玩家因虚拟财物的丧失而蒙受的经济损失更是没有的弥补。这种做法显然损害了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随着网络游戏运营变化、终止等事件的不断发生,在法律上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各方的行为,保障玩家的合法权益已经确确实实成为立法界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
(1)网络游戏产品的期限性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在合同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服务商一旦决定终止游戏的运营,那么需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对用户尽提前的告知义务,否则服务商要对用户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服务商应当赔偿用户因合同终止而导致的直接债权利益的丧失,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衡量应该以用户利益被侵害时为标准进行计算,尽管在度量上可能难以把握,但是不能以此为由不予赔偿。
(2)网络运行商必须对游戏终止的原因做出合理合法的解释,有关部门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介入调查。
(3)成立相关的价值评估部门,对因游戏运行终止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认定,同时督促游戏运行商对玩家的损失进行赔偿。
(4)可以由游戏运行商开发其它游戏同时将即将终止的游戏的玩家的所有资料在自愿、公平的原则下进行平移。
第八、结语
网络游戏产业的飞速发展,迫切要求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任何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与救济,即只有通过法律禁止与制裁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发生,权利才可以得到真正的实现。为了减少私力救济事件的发生,将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极其必要,制定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势在必行。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网络游戏市场正在迅速的扩张发展。由规模不断扩展的游戏产业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与立法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在网络游戏产业领域内得到了较为明显的体现。只有加快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在司法上得到认识上的统一并积极引导,才能全面,有效的调整网络虚拟财产这一特殊的法律关系,使网络游戏产业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内实现平稳、健康、有序的发展。正如网络游戏需要游戏规则一样,服务商与玩家(用户)这两大群体间的利益也需要规则。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与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事物相关的、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一定会应运而生,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必将得到法律的维护,中国的游戏产业也一定会得到健康、长足的发展。

④ 这个木马是什么意思我机子怎么那么多,怎么进来的

上网时留下的临时文抄件里的病毒,杀毒软件应该能杀掉
上网时经常有各种各样的木马病毒,及时处理问题不大
特洛伊木马的电影没看过啊?
就是从那个故事里算是引申过来的吧,二者都是先隐藏自己进入内部,然后进行破坏。

关于病毒的危害,Trojan-Downloader会执行以下作:
进入其作者创建的特定网站或 FTP 站点并试图下载新的特洛伊木马、病毒、蠕虫或其组件。
完成下载后,特洛伊木马程序将执行它们。
TrojanDownloader.Win32.Small.dg是WINDOWS下的PE病毒,PE的意思是可移植的执行体,即portable executable,是windows下的一个32位的文件格式,保留了MZ文件头以便于运行于DOS,在windows中广泛存在这种格式,除了.dll和VxD格式不属于这个格式,是病毒喜欢感染的类型,可以在安全模式下删除,危害和一般病毒是一样的,就是普通病毒,只不过病毒通过修改可执行文件的代码中程序入口地址,变成病毒的程序入口,导致运行的时候执行病毒文件,这是比较常用的方式,删除就没事了

⑤ 为什么用noteexpress引用专利【P】没有

去查询了一下样式,菜单工具-->样式-->编辑其中一种样式,左边题录,模板,右边找到“专专利”属,它的样式是这样的:
发明人. 名称: 国省代码, 范畴分类号[P]. 公开日期.
只要你的题录里有“范畴分类号”,那个[P]就会出现,如果没有范畴分类号,则不会出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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