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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专利保护

发布时间: 2021-01-30 05:21:07

❶ 实用新型专利怎么进行保护

实用新型专利维护规划,实用新式专利也是归于专利类型中的一种,只不过相比于发明专利,我国对实用新式专利的维护期限是要短一些的,最长情况下也只能是10年。那么实用新式专利维护规划是怎样的?郑州方宇知识产权带你来了解了解:

实用新式专利维护规划:实用新式专利只维护产品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矩,实用新式专利只维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通过工业方法制作的,有断定形状、结构且占有必定空间的实体。

实用新式专利维护规划:产品的形状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断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能计划可所以对产品的三维形状所提出的技能计划。无断定形状的产品。

(1)不能以生物的或许天然构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2)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取得的非断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3)答应产品中的某个技能特征为无断定形状的物质。

(4)产品的形状可所以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断定的空间形状。例如,具有新颖形状的冰杯、降落伞等。

实用新式专利维护规划:产品的结构

产品的结构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彼此联络。产品的结构可所以机械结构,也可所以线路结构。机械结构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方位联络、联接联络和必要的机械协作联络等;线路结构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断定的联接联络。

实用新式专利维护规划:技能计划

技能计划是对要处理的技能问题所选用的利用了天然规矩的技能方法的集结。技能方法通常是由技能特征来表现的。未选用技能方法处理技能问题,以取得契合天然规矩的技能效果的计划,不归于实用新式专利维护的客体。

实用新式专利维护规划:适于实用的新的技能计划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是对可取得专利维护的实用新式的一般性定义,而不是判别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详细审查标准。

❷ 实用新型专利权究竟保护什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根据上述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仅保护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技术方案。一切方法,例如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同时,《审查指南》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规定: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以现有技术中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的,例如,以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名称限定各部件连接关系的,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根据以上规定,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并不排除方法或材料技术特征的出现,但是其出现的前提是,该方法特征或材料特征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技术手段,不构成本专利的贡献性技术特征。反过来说,当讨论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时,例如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虽然依审查指南的规定,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所有的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但这些被考虑的“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必须被推定为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的采用不对本专利的创造性提供实质性贡献,否则该专利就将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应被宣告无效。

❸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根本区别

企业的技术成果要申请来保护,还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来保护?这个问题值得思考。如果企业也有这样的疑问,那么小编建议看看这篇文章,了解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然后再做打算。

❹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是怎样的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实用新型专利也是属于专利类型中的一种,只不过相比于发明专利,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要短一些的,最长情况下也只能是10年。那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是怎样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无确定形状的产品。(1)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2)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3)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4)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例如,具有新颖形状的冰杯、降落伞等。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是对可获得专利保护的实用新型的一般性定义,而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具体审查标准。

❺ 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怎样确定

专利权是无形财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其与有形财产权相比具有显着的差异。有形财产权的客体是看得见、摸得到的财产,其保护范围是确定的。而专利权属于智力成果权,是无形的,这就需要法律对其保护范围予以界定。对此,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虽然专利法对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已做出了明文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上述规定却仍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这一问题进行一番探讨。本文仅以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为例,探讨如何通过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在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式上,历史上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做法:一是"周边限定制",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并且要求只能根据权利要求书用词的字面意义严格、忠实地进行解释,以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二是"中心限定制",是指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来确定的,权利要求的作用仅仅是供专利局和公众来判断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可以通过说明书和附图较为自由地对权利要求做出扩大解释。但是,在专利制度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哪个国家都没有采用过上述极端的"周边限定制"或"中心限定制",而是或多或少地趋于两者的融和,这就形成了第三种做法即"折衷制"。因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补充条约草案第二十条及1973年欧洲14国签订的《欧洲专利公约》第六十九条均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正体现了这一立法原则。对于"折衷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进一步解释道: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折衷解释应当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由于周边限定制严格限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也较严格的限定了私权的行使,其更加倾向于维护公共权益,因而一些专家学者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技术的发展状况提出,虽然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了解释权利要求的折衷制,但法院在实践中应严格把握解释的尺度,应更靠近周边限定制,否则将影响到公众利益,阻碍我国经济、技术的发展。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司法实践1、当事人自认对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众所周知,专利权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客观内容为准,但当权利要求确定并授权公告以后,能否通过当事人自认的方式重新确定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呢?案例:重庆市永固工程拉筋带厂有限公司、重庆永固实业有限公司(无效请求人)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双向加强型土工格栅"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ii]。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双向加强型土工格栅,其特征是:为分组纵向与分组横向的金属丝(1)与工程塑料(2)复合而成的格栅状结构。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均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一组金属丝中各金属丝的排列方式与对比文件中的排列方式相同,即间隔平行排列。于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5476号决定中认可了上述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评价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此两审法院均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能用于确定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虽然双方当事人在无效程序中均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一组金属丝中各金属丝的排列方式为间隔平行排列,但是该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无明确记载,且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是客观的,其对所有公众发生效力,不能基于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的主观认识而发生变化。因此,在评价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当事人的自认不应予以考虑。2、说明书和附图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中的作用。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而不能限定或改写权利要求。如果一项技术特征在说明书或者附图里有所体现,但是在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这个技术特征就不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在司法实践中,说明书和附图如何"解释"权利要求是存在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笔者尝试着确立以下基本原则:首先,权利要求中已经明确记载的内容,不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其次,权利要求中出现的自造词或其他含义不清的内容,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如周步宏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太阳能热水器水位自动控制仪"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iii]。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太阳能热水器水位自动控制仪,其特征在于:有装于热水器外的水位探头,水位探头与一水位控制电路相连接,水位控制电路中有控制信号处理电路,控制信号处理电路与前述水位探头连接,并与装于太阳能热水器进水管处的电磁阀连接,控制信号处理电路与电源电路相接,水位探头中包括一绝缘主体,绝缘主体两端有不锈钢电极,两电极接有探头线,在绝缘主体一端的不锈钢电极上装有金属头部。"对比文件是一名为"太阳能热水器加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其特征在于包括设置在太阳能热水器贮水箱溢水管上的探头,设置在贮水箱进水管上的电磁阀,控制板与探头和电磁阀连接。该装置在贮水箱的溢水管上设置一容器,探头的导电片A、B设在容器内,导电片之间距离为1cm,容器的上部接溢水管。其说明书记载:当处于容器内探头的导电片A、B浸入水中时,电压通过继电器闭合的触点和水的导电作用加到继电器的电磁线圈上......阀关闭停止加水。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两电极与绝缘主体的位置关系的认定产生了争议,且周步宏主张本专利水位探头的连接位置与对比文件不同。首先,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绝缘主体两端有不锈钢电极",对此可能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一是不锈钢电极在绝缘主体内,一是不锈钢电极在绝缘主体外。在本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含糊不清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说明书中"热水器水满后,水从溢水管溢出使两个电极通过水电阻连通,向外送一个正脉冲"的记载,认定本专利的不锈钢电极在绝缘主体外,这与对比文件在通常状态下探头容器中两导电片之间利用空气进行绝缘,当两导电片浸入水中时电路接通的工作原理是相同的。其次,关于本专利的水位探头的安装位置,在权利要求中的记载是不清楚的。一审法院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以及周步宏在无效程序口头审理中关于"水位探头中的金属头部是用于安装在水管上的连接装置--......"的陈述来理解,得出了本专利水位探头上金属头部的作用仅在于连接探头与溢水管的结论。因此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上述区别均不存在,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此案各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笔者认为,这是一个权利要求出现含义不清的内容的典型案例。由于对该技术特征的理解并不是唯一的,这时可以根据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从而正确划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从一审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的结果看,这种解释是可以被各方当事人接受的。第三,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内容,因不存在解释的基础,不能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如案例1:深圳市中自汉王科技有限公司(无效请求人)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名片型扫描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iv]。专利权人为深圳矽感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名片型扫描器,将名片的资料转换为电子讯号而输出至一资料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有一容置空间的壳体,该壳体设有一名片入口及一名片出口,名片入口与名片出口皆与该容置空间相通;一驱动、扫描装置,包括一固定于该容置空间内的支承架、一定位于该支承架上的光学扫描元件、一枢设于该支承架并与该光学扫描元件呈平行且具有一间隔距离的滚杆、一设于该支承架的驱动马达,以及一设于该支承架上用以连接该驱动马达及该滚杆的减速齿轮组;及一电性连接光学扫描元件及驱动马达的电路板,由该电路板可提供驱动马达的电源,并控制光学扫描元件资料的传输。"本专利说明书记载:滚杆两端各套设有一枢接套,可相对置于第一支承件与第二支承件上所设的枢接孔,使得滚杆恰可与光学扫描元件用以接触名片的扫描表面呈平行且具有一定间隔距离。第一、第二支承件上的枢接孔大于滚杆两端的枢接套的外径,使得滚杆可于第一支承件及第二支承件件的上、下方向作有限距离的活动。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5701号决定中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一枢设于该支承架并与该光学扫描元件呈平行且具有一间隔距离的滚杆",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滚杆应理解为可以上下浮动,否则无法实现有效的扫描。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仅可看出,本专利滚杆与光学扫描元件之间有间隔距离而不能得到滚杆与光学扫描元件之间的距离是可变的结论。"枢设"作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术语,其本身不具有上下浮动的含义,"权利要求1中的滚杆可浮动"的观点仅在说明书中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在评价创造性时不应予以考虑。二审法院则认为,本案中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明确指出滚杆是否可以上下浮动,但在说明书中则明确提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扫描仪因纸张厚薄的不同使滚杆或光学扫描元件移动是设计中必然考虑的因素,正是这一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案争议专利相对于证据1具有创造性。笔者同意一审法院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仅记载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反映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即不能以说明书及附图为依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可滚杆是否可以上下浮动仅是在说明书中明确提到,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明确指出,因而根据上述规定其并不能纳入专利的保护范围。而二审从发明目的出发考察专利的保护范围的做法,则更加靠近了"中心限定制"。而且,在机械领域中,"枢设"本身是一个含义确定的概念,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对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有一个明确的理解,因而此时不需要通过说明书对权利要求做进一步解释。案例2:郑州力威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无效请求人)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可曲挠橡胶接头"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v]。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可曲挠橡胶接头,由接头体(4)和外加法兰盘(3)组成,其特征是:在接头体(4)的端部凸缘(6)内锒有加强环(1);外加法兰盘(3)由若干圆弧段组成;在相邻的各圆弧段之间,由加固块(2)将其连接成一体。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采用若干圆弧段组成的法兰盘,可在装配时快速方便地将该外加法兰盘装在接头体的外圆周上,由于加强环的刚性好,与橡胶接触面积较大,不易错位松动,......"此外,说明书中再无其他关于加强环刚性、柔性的记载。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6167号决定中认定,由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结合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认定,本专利所述的加强环是刚性的,与分为若干圆弧段的法兰盘相配合,可以实现装配方便、密封性好的技术效果。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加强环的性质,说明书中对于加强环的解释也仅是刚性强,并没有说明是刚性环,刚性强与弱是相对的概念,无论是刚性环还是柔性环均存在刚性强与弱的差别,并不能由此得出是刚性环还是柔性环的结论。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却认为,依据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并结合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认定,本专利的加强环是刚性的。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用说明书限定权利要求的典型案例。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并没有限定加强环为刚性环,因此不能依据说明书将其解释为刚性环。退一步讲,即使是说明书也只是说加强环的刚性强,并没有说是刚性环,因此将权利要求中的加强环解释为刚性更是无从说起,其已经完全超出了专利的保护范围。案例3:湖南第二人民机器厂(专利权人)诉专利复审委员会"改进型混合式折页机"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vi]。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改进型混合式折页机,是在现有混合式折页机基础上改进而成,在第二折组之后设有第三垂直刀式折组和第四垂直刀式折组,其中,第三垂直刀式折组具有折刀(10)、挡纸板(9)、三折辊(4)、三折输纸胶带(3)和传纸轮(21),传纸轮(21)安装在三折辊(4)下方的传纸轮轴(24)上;第四垂直刀式折组包括折刀(15)、四折辊(16)、挡纸板(17)和(20)、四折输纸胶带(19)、四折出帖胶带(18),折刀(15)安装于传纸轮(21)的下方右侧或左侧,其特征在于:第三垂直刀式折组之折刀(10)设置于二折辊(6)的右下方或左下方和双联栅式折组之栅栏板(8)的正下方;第四垂直刀式折组的结构形式为水平布置。其说明书记载:"32开、双联折页机组和第三垂直折页机组均在机内设置、当第三垂直刀式折组和32开双联折页机组均为正折安装时,其第四垂直刀式折组,既可正折方式安装,也可反折方式安装,还可正反四折两种方式同时安装"。原告主张说明书中记载的上述内容是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一个区别技术特征。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内容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仅记载在了说明书中,因说明书和附图只能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并不能直接作为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因此这一特征已超出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与对比文件的比较中不能予以考虑。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的观点。上述案例涉及了对专利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的解释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特征,不应列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用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予以解释。因为《审查指南》规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的词义来解释。这就意味着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内容为准,如果一项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那么也就失去了解释的基础。

❻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又称小发明,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版象。

实用新型保护的是权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笮,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

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

有什么不懂的,大家多交流,共同进步

❼ 实用新型专利怎么保护啊

1、申请阶段

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有说明书附图。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

2、审查阶段

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并且针对明显实质性问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答复。

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像发明专利申请一样的实质审查。主要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包括审查下列各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第四款关于新颖性与实用性规定的。

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专利局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3、授权阶段

(1)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2)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此段时间约为2-3个月左右。

(7)新型专利保护扩展阅读: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❽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我们一起来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即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根本依据是权利要求书,并且是权利要求书的整体、实质内容,而非个别的文字或措辞。如果一项技术构思并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即使在说明书、附图中体现仍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见,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即可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权利要求书是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说明书、附图不能作为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只是居于从属地位。(2)作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认定依据,清楚、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是必须的。要对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作出清楚、准确的解释,明确该发明创造的目的、效果,需要参考说明书和附图。说明书和附图具有解释权利要求书的法定功能。(3)在认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为了明确某一技术术语的含义还可以参考专利申请过程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申请人之间的往来信件和文件。当然,这些信件和文件不能作为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但在这些信件和文件中专利权人表示认可、承诺或放弃的东西,专利权人以后是不能反悔的,这就是所说的禁止反悔原则。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大致为以上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

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那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大家需要专业的专利服务,八戒知识产权帮您支招!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业务发展迅速,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八戒知识产权专利申请,专利转让代理服务受业内认可,您有专利转让,专利申请的交易的需求,就赶快咨询八戒知识产权客服。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通常包括两层含义:1、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须以其权利要求为准,即以由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不小于也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的范围。2、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具有解释的功能,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但是,相对权利要求而言,说明书及附图只具有从属的地位,不能单以其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基本依据,基本依据只能是权利要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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