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律师
全风险收费的律师不大会有。
② 律师费、协会会费、商标专利年费都入 :管理费用-办公费行吗本人是做内审计,觉得不行大家怎么看
看具体情况。
律师费、协会会费、商标专利年费可以入管理费用,但明细科目回不一定是办答公费。
若发生的金额大,且一年内发生的次数多,明细科目可设为律师费、协会会费、商标专利年费。
若发生的金额小,且发生的次数少,可以入办公费。
③ 关于商标纠纷律师大概多少钱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④ 当初我由设计转行到法律领域,是想做律师。做了半年的商标销售,后做现在的专利流程工作。
你的条件非常适合在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这条路上走下去。
必要性强不强怎么说呢?专利所的所有问题最终都是法律问题,而代理人只是技术层面,大案要案你做不了,名声就上不去。
而如果你只是律师而没有拿下专利代理人,可能会被人质疑你专利保护方面的知识不扎实。
这两个证相辅相成,互相提携事业上升空间。我实在看不到你有什么理由不去争取!
最后,司法考试是典型的“为之,则难者亦易矣”,只要花时间,一定能通过的考试。至于专利代理人考试我没有考过,但听说比司考容易。
3年改变一生,我不知道你还在犹豫什么。
⑤ 有没有人找过广西柳州周伟明律师办过经济犯罪案件还有知识产权(专利及商标侵权)案件想了解找律师帮助
可以在网上查询律师所代理的案例就可以判断,要看疗效不要看广告。
⑥ 知识产权代理和事务所有什么区别
1、服务范围不同:
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范围包括了专利事务所的服务,范围广。知识产权代理主要是国内外专利和商标代理,还包括版权登记代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代理等其他知识产权类别的代理;
专利事务所主要办理专利注册,专利申请,专利诉讼,专利复审,专利无效等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2、公司形式不同:
知识产权代理是股份制公司;专利事务所是合伙公司形式。
(6)商标专利律师扩展阅读:
1、知识产权代理业务范围
专利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所有与专利相关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专利申请、专利无效、专利诉讼、专利战略布局、专利咨询等方面的业务内容。
商标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所有与商标相关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争议与异议。商标维权等业务内容。
2、专利事务所提供业务:
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或者担任专利顾问;申请专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专利有关的诉讼;其他专利事务。
⑦ 南京商标侵权的律师会被怎么处理
首先,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于行政执内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容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因此证据是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概括地说,这里所说的证据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专利,专利申请,申请专利)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获奖情况证明等)。
2、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
3、侵权产品样本。
4、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这里主要是指购买发票。在发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的名称等事项。
其次,应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会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
⑧ 知识产权律师王晶:什么是商标
什么是商标?
商标(trade mark) 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国际市场上著名的商标,往往在许多国家注册。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
商标的起源
商标的起源可追溯至古代,当时工匠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时至今日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世界通行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
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官方网站的答案: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商标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当时工匠们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随着岁月迁流,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这一制度帮助消费者识别和购买某产品或服务,因为由产品或服务上特有的商标所标示的该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质量符合他们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能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而它的价值在于: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多少,没有一个非常固定的判定。商标在投资或经营过程中作为资产的价值,即商标资产所含资本量的大小。是指其资本价值,而不是荣誉上的或主观上的价值。常见的价值判定通常决定于商标的认知度、认可度,以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的预估测值来评测。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⑨ 收到知识产权侵权律师函该如何处理
1、收到专利侵权警告后,需要尽快的回信,如果不回的话,万一以后被判侵权了,这种时间上得到耽误可能被判成故意侵权,因此会加倍赔偿; 2、如果警告信中没有写明是哪款产品侵权,或者哪条专利,或者他没有提供相关专利的文件,回信时可以要求提供这些资料。 3、若来信明确上述,回信应表示公司会重视此事而且会展开调差及研究的措施,在回函中务必要避免承认侵权。 4、委托事务所或者自己分析律师函中所述事实,是否确实涉及侵权。 5、若没有侵权,回信可以说明“经过分析后,本公司认为无侵权,此事到此为止”。 6、若有侵权嫌疑,向老总汇报,交叉许可,或者与对方商讨解决方案等。由于本律师主要服务知识产权领域,也经常为客户处理此类律师函,跟据本律师的经验,微软、苹果、Adobe、Autodesk等公司经常对外发律师函,日本很多公司在维权方面也很积极。如果企业收到了大公司的此类律师函后,一要重视、二要镇定。如果大公司通过律师函警告你,可能他们有一定的依据,因此,应对时要审慎,不要轻易向对方泄露目前相关企业的情况,以免让对方掌握进一步的证据,那样后期的处理会比较被动。另一方面,大公司并非完美无缺,如果法律运用得当,小企业也可以挫败大公司。如果企业自己应对没有把握,可以求助于专业律师。
⑩ 委托商标事务时,啥都做的执业律师,与职业商标代理人的利弊
专利代理条例正在修改过程中,据称专利代理人的称谓问题也在考虑之列。我认为:法官、律师是一种职业称谓,而审判员或代理人、辩护人则是他们在具体个案中的职务角色。同理,专利代理人也应属一种具体个案的职务角色,而在其接受委托之前作为一种执业资格称谓则欠妥.
关注一下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以下活动,我们会有怎样的期待?1.…根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与欧盟委员会签定的中国-欧盟小项目便协基金项目《一项支持中国专利执行的全面项目》合同安排,以高卢麟会长为团长、袁德秘书长为副团长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一行12人于2006年1月8日-1月22日成功访问了德国,法国和英国。此次代表团出访的目的是为了配合目前我国正在修改《专利代理条例》,考察国外专利律师的相关立法,专利律师的法律地位、专利律师的管理体制,以及专利律师资格考试,执业培训等方面的现状。…2.关于在“十一五”期间加快我国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建议
(一)加快《专利代理条例》的修改
现行《专利代理条例》是十三年前在计划经济条件和体制下制定的,早已不能适应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要求,希望能够加快修改此条例。这次条例的修改,希望能够全面体现国家对专利代理行业的扶持;体现
维护专利代理人的责、权、利;体现实现专利代理行业的自律管理。提升专利代理人的社会地位;提升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提升专利代理行业的地位。有助于专利代理人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专利申请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有助于维护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把专利代理行业作优、作大、作强。…3.8月30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与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有关人员召开专利代理条例修改座谈会,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张建华、处长金武卫、工作人员陈建洋出席会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长高卢麟、副会长吴秉芬、部分常务理事以及协会秘书处的人员参加了座谈会。
国务院法制办近期下达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征求对《专利代理条例》修改稿的意见。…常务理事在发言中从代理条例修改的指导思想、专利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地位、专利代理人的称谓、专利代理人参与专利诉讼、专利代理人的行业自律等方面以及条例具体条文逐条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议气氛热烈,发言踊跃,张建华司长不时提出一些问题与大家讨论,会议历时近4个小时。张司长在讲话中说,立法需要方方面面发表意见,形成大家共同的意志。张司长指出,条例修改是专利行业的大事,尤其在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时,讨论这个问题意义非常重大。他感谢协会提供的机会,使其了解到许多情况并很受启发:(1)对当前修改条例的背景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比如已从原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专利代理机构已从国有变为私有;(2)条例修改应着眼于发展。国家的竞争是知识、人才的竞争,体现在成果上主要是知识产权,专利代理人在知识产权战略和国家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条例修改要在此背景下考虑;(3)确实要理顺行政和行业发展的关系;(4)行业(专利、商标)之间、法律(律师法、专利代理条例)之间需要协调。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代表团访欧考察报告
(2006年3月21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六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三部分 几点建议
一、确立我国专利代理人的知识产权司法诉讼地位问题
在实践中,我国专利代理人参与专利纠纷诉讼的问题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员在多次举行的征求意见会议上也认同专利代理人在专利案件中发挥的积极的和重要的作用”(注:关于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
在国际上,为了解决专利代理人参与专利纠纷诉讼的问题,各国均采取了不同的补救措施手段。除了德国和英国建立专利法院,赋予通过法律课程学习的专利律师诉讼资格外,日本2002年修改了《日本弁理士法》。根据2002年4月17日第215号修正的法令,第6-2条,日本弁理士在通过“侵权诉讼代理考试”后,在法庭认为恰当的情况下,可以与执业律师在诉讼案件中合作,对专利保护的范围和有效性提出专业意见,也可作为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法庭诉讼。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代理制度,发挥专利代理人懂技术,熟知相关法律的专业特长和作用,提高法院解决专利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建议在修改的《专利代理条例》中对我国目前专利代理人参与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的事实在法律上给予确认,增加赋予专利代理人可代理专利纠纷资格的相关条款,并给予专利代理人以“专利律师”的称谓。
五、解决我国专利代理人的英文称谓问题
在我们所考察的这些国家和机构中,德国和法国对专利律师的称谓均使用“patent attorney ”一词,英国是“patent attorney ”和“patent Agents ”都可以使用。
在其他一些亚洲国家亦如此。在日本,弁理士被翻译成“patent
attorney ”,韩国也使用“patent attorney ”。
在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以英文为母语的国家也使用“patent attorney ”, 而不使用“patent Agents ”。
显然,目前我国将“专利代理人”翻译成“patent agents”与国际通行的用法不一致。这种称谓在实践中给我国的专利代理人开展国际交流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建议将我国专利代理人的英文称谓“patent agents”改为“patent attorne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