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益
⑴ 拥有商标有哪些权利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专使用该商标,在属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3、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4、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5、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6、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7、质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质押。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⑵ 关于商标权益的问题
您好,进行商标权益保护需要:
一、及时注册商标
对公司形成和使用的所有商标根据国家商标法及时注册,使其成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以保护商标的专用权。在国内进行保护的同时,要注意国际商标的注册保护,防止出现商标被抢注而出现的侵权纠纷。
二、按需要进行防御注册
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以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让将其商标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有效地防止该商标的商标权遭受侵害。
三、密切关注国家注册商标动态,进行商标监测
公司商标管理小组密切关注国家工商局颁布的每一期《商标公告》,了解掌握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变更、转让、许可、撤销等内容向社会公布的专业性公 告,它的特殊作用在于让社会各界监督商标工作,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商标专用权。企业有了注册商标后,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局颁布的每一期《商标公 告》,如有发现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时,可及时向国家工商局提出异议,以免自己的商标权受侵害。在这里需要了解的是对初 步审定的商标,公告期为三个月,在此期间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工商局将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
四、如发现假冒、侵权行为,应及时处理
如发现自己的商标遭受侵害时,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迅速、有效地制止、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公 司管理部门应向受理机关提交《投诉书》或《起诉书》,同时提供被侵害人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侵权商标的图样、包装、发票、实物等有关侵权的证据。《投 诉书》或《起诉书》中要载明被侵权人的全称、住所、注册商标名称及图样、商标注册证明、商标销售情况、侵权发生地、侵权事实、请求处理的要求等内容,配合 执法部门迅速、有效地制止、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⑶ 什么是商标权利人
你好!
商标权利人是指享有商标:
使用权、独占权、许可使用权、设立抵押权、转让权、继承权、投资权、禁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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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商标专用权包括哪些权利
题目如果这样会比较合适---“商标权包括哪些权利”。
商标权的内容比较单一,虽然是一种民事权利,但不包含人身权,只包括财产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⑸ 商标所有权包含哪些权利
商标所有权,又称商标占有权、
商标专用权,是工业产权中的一种类型,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⑹ 注册商标后可以拥有哪些权利
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
2、独占权;
3、许可使用权;
4、禁止权;
5、设立抵押权;
6、投资权;
7、转让权;
8、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此外,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⑺ 商标购买后有哪些权益
1、独占权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禁止权
对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即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他 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就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 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商标侵权行为”。而且不论该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3、使用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定的类别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即只有商标注册人才能将其注册商标 用于核定的商品上,如用于核定商品的包装、广告、商品目录、说明书、发货单等,并且这种使用不会担心任何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风险,即使其注册商标与 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近似,也不构成商标侵权,更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他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并且是在《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类别的商品上使用。
4、处置权
由于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私权,并具有财产权性质,所以商标注册人有处置权。并由处置权衍生出“许可使用权”、“转让权”、“投资权”、“质押权”等。
5、许可使用权利
商标注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6、转让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
7、投资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8、设立质押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质押。
9、收益权
由于注册商标具有财产权的性质,所以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许可使用”、“转让”、“投资”等获得收益。
10、继承权
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而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⑻ 如何判断商标许可过程中的权益归属
在商标许可过程中,除非合同另外约定,商标权自始归属于商标许可人,在许可合同到期终止之后,被许可人无权使用享受商标的任何权益,这是商标许可的默认规则。而“增值移转”规则是在被许可人使商标权益大幅增值的情形下打破了这一默认规则,该规则的支持者认为其正当性的基础可以来源于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诚然,在明显违反公平正义的个案中,民法的一般条款有介入的必要性,甚至形成新的规则。但是,这种必要性并不存在于商标许可中,“增值移转”规则也会伤害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在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中,法律的效率价值往往优于公平价值。商标许可则属于一种商事交易,其权属关系在既定的规则下本质上不适宜受到公平原则的轻易介入或调整。为了使商标价值的最大化利用,商标许可使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了分离。这一点与公司的利益分配是类似的,在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分离的情况下,公司的管理者和员工投入大量的劳动导致公司价值的上升,但他们不能直接获得公司增值的利益,而公司股东即使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却可以坐拥其价值上升的股权。相应地,公司的管理者和员工只能在公司的工作期限内获得薪酬提高的间接利益,而商标的被许可人也类似地在许可期限内由于商誉上升而在商品销售中获得更高收益。当然,无论是企业的投资者,抑或是商标的许可人,其均会在商业交易中承担风险。
我国商标法对商誉进行保护,实质上是为了促进经营者投入更多的劳动而为公众带来更高质量的商品或服务。而“增值移转”规则的缺失看似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似乎并不激励商标被许可人通过投入劳动而大幅提高商标背后的商誉,从而违背鼓励经营者不断投入劳动成果的宗旨,但实则不然。商标许可是市场化的结果,双方都应对于权益的划分具有预期的认识,被许可人并不能由于自己对于法律规则的疏忽而认为不公平。“增值移转”规则的否定也同时倒逼了市场主体对于既定法律规则的遵守和知识产权的重视。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之间采取“增值移转”的约定来实现彼此利益的最大化。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对于“增值转移”的事前约定使双方都明确了权益分配的预期,更有利于商业交易的效率和市场竞争的充分,应受到法律的支持和鼓励。
另外,法律不应以模糊的“增值移转”作为默示规则,其原因还在于,被许可人所要主张的事后“增值”是难以计算和分配的,其中所涉及的成本也会阻碍商业交易的效率。相应地,事先约定的分配比例也应尽量明确、清楚并具有可执行性,从而防止了事后计算的争议。如果商标权人对于权益分配的预期存在不确定性,这就不利于商标许可的达成,最终影响的是商标价值的充分利用。
“增值移转”规则的支持者通常主张以民法中的添附规则参照适用于商标许可中的增值情形,但这种以物权作为类比的方法恰恰相反地证明了商标许可中的“增值移转”规则不可取。添附都必须导致财产的形态发生变化,而仅仅价值的上升并不属于添附。如物权人将一只普通的手表借给名人使用,名人在参与公开活动中佩戴该手表,并被媒体广泛宣传,导致该手表的市场价值飙升,但该手表的物主仍然保有该手表的物权,添附规则显然不适用于此类单纯价值上升的情形。商标许可的客体也与之类似,商标被许可人通过大量的商标使用提升了商标价值,但商标本身并没有形态上的变化,商标在许可结束后仍然可以单独发挥其价值。可见,即使通过传统物权的类比,商标权在许可过程中并未发生权属的自然转移。
⑼ 商标注册人享有什么权力
商标注册之后大家可以依法享受以下这些权利:
1、专用版权 商标专用权是在商标注册成功之权后,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占使用的权利,它的范围包含核准商标的核定商品,但是不包含商标类别未注册的商品。
2、许可权 当申请人拥有了商标专用权之后,便可对该商标进行合理的支配,许可权是指商标申请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3、转让权 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申请人在不想继续使用商标之后,通过合法的途径将商标进行售卖或者转让的形式,注册人享有转让的权利,但是在转让的过程中需要与受让人签订一份具备法律效应的转让合同,而且需要在当地商标局进行商标转让手续,经过商标局的审核之后才算正式完成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