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政策法规
Ⅰ 商标使用费在哪条法律上有规定
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并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时限,我国商标登记注册费用将由原来的800降至600。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由现行的250元每件次,降为200元每件次。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工本费,由现行的50元,降为10元。此次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等12项收费项目标准,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40亿元。
《通知》规定,自今年10月15日起,降低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农业、民航、新闻出版广电、林业等6个部门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转让手续费;工商部门的受理商标注册费;农业部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费等;民航部门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林业部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等。《通知》规定,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现行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2元,存量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4元。同时明确,各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住房转让服务成本、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房价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进一步适当降低中小城市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减轻居民购房费用负担。
《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延长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费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通知》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2元,存量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4元。
各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住房转让服务成本、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房价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进一步适当降低
中小城市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减轻居民购房费用负担。降低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具体政策由各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二、工商部门
受理商标注册费,由现行的8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80元),降为6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60元)。
三、农业部门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费,由现行的在保护期内,年费为第1-6年每年1000元、以后每年1500元,降为第1-6年每年1000元不变、以后每年降为1200元。(二)农药实(试)验费中的残留试验费,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为35000-42500元,降为30000-35000元。
(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调运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0.45%、0.50%和0.60%,分别降为0.40%,0.45%和0.55%。
(四)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产地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0.30%、0.35%和0.45%,分别降为0.25%,0.30%和0.40%。
(五)渔业船舶登记费,由现行的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100元;主机功率16~44千瓦(21~60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200元;主机功率45~146千瓦(61~1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300元;主机功率147~440千瓦(200~5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400元;主机功率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每艘500元,统一调整为每艘100元。
四、民航部门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由现行的首次登记每架次1000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降为首次登记每架次700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300元。
(二)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由现行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1000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降为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700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300元。
五、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由现行的250元每件次,降为200元每件次。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工本费,由现行的50元,降为10元。
六、林业部门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由现行的在保护期内,年费为第1-6年每年1000元、以后每年1500元,降为第1-6年每年1000元不变、以后每年降为1200元。
Ⅱ 商标上是否能出现政策法规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首先您的问题是在商标上打“精准扶贫字样”那要看您专的商标是不属是图形商标,如果是您是不可以打的,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是要和使用一致,不然属于不规范使用商标是有行政处罚的。
您如果在产品包装上打“精准扶贫字样”这些字样需要看您是否和公益机构合作,有没有实际去做一些扶贫项目,如果没有也有误导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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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如何理解《商标法》“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专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属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需要注意的点有以下几点:
1、须注册后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三年。若间断使用而其间隔未满三年者,仍不得撤销。如曾有三年未使用的事实,但在被申请撤销之前,已经恢复使用者,亦不得撤销;
2、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计算,应当从申请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
3、须无正当事由:此处“正当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者。如政府进出口政策限制,破产清算或者有地震、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认为有正当事由;
4、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视为使用,如果商标被许可人有使用且能提出使用证明者,则视为有使用,无论商标是否有办理许可登记,不影响使用事实;
5、对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提供使用的证据应该是和注册商标一致或视觉无差异。
Ⅳ 中国有哪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分别是哪年颁布的
《专利法》1984年颁布,现抄行有效的是2008年修订的版本。(实施细则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审查指南有效的是2009年版本,另有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2007年版的实施细则)
《著作权法》1990年颁布,现行有效的是2010年修订的版本。(实施条例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另有200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商标法》1982年颁布,现行有效的是2001年修订的版本。(实施条例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商标评审规则有效的是2005年版本)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颁布,没有修订过。
能想到的就是这些,没有将司法解释列出。
Ⅳ 商标管理制度如何制定
应该是cis系统这时国际上公认的商标品牌3要素!是一个商标或一个公司所需要的基础!
企业识别系统(司肖)构成要素,基本上有三者构成: 1 企业的理念识别(mind identity简称mi); 2 企业行为识别(behavior identity,简称bi); 3 企业视觉识别(visual identity,简称vi).
企业的理念识别
是一个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经营理念、经营信条、企业使命、企业目标、企业哲学、企业文化、企业性格、企业座右铭、企业精神和企业战略等的统一化。换言之,企业理念是企业在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它包括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思想、经营道德、经营作风和经营风格等具体内容。
企业的行为识别
包括对内和对外两部分.对内包括对干部的教育,员工的教育(如服务态度,接待技巧,服务水准,工作精神等),生产福利,工作环境,生产效益,废气物处理,公害对策,研究发展等;对外包括市场调查,产品开发公共关系,促销活动,流通政策,银行关系,股市对策,公益性,文化性活动等. 企业的行为识别几乎涵盖了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同的企业,在内涵上又有所不同.如银行业重视外观形象和社会形象,销售企业重视外观形象和市场形象等。在企业行为中能直接作用到公众,形成公众的印象与评价的因素,主要可分为7种形象24项因素,包括: 1、技术形象:技术优良,研究开发力旺盛,对新产品的开发热心. 2、市场形象:认真考虑消费者问题,对顾客服务周到,善于宣传广告,消费网络完善,很强国际竞争力. 3、公司风气形象:清洁,现代感,良好的风气,和蔼可亲。 4、未来性形象:未来性,积极形象,合乎时代潮流。 5、外观形象:信赖感稳定性高,企业规模大。 6、经营者形象:经营者具有优秀的素质。 7、综合形象:一流的企业,想购买此公司股票,希望自己或子女在其公司工作。 企业的行为识别偏重于行为活动的过程,消费者对其的认识也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随着时代的变化企业的行为识别内容也在不断的进行调整.以符合整体司肖系统的变革。
企业的视觉识别
一般包括基本设计,关系应用,辅助应用三个部分.基本设计包括,如企业名称,品牌标志,标准字,标准色,企业造型,企业象征图案,企业宣传标语,口号,吉祥物等;关系应用包括,如办公器具,设备,招牌,标识牌,旗帜,建筑外观,橱窗,衣着制服,交通工具,包装用品,广告传播,展示,陈列等;辅助应用,如样本使用法,物样使用规格及其他附加使用等. 在司肖所有活动中,其效果最直接,在短期内表现出的作用也最明显.统一的vi设计可以在企业对外宣传和企业识别上获得最有效最直接的具体效果.也正因为如此,很多人把视觉识别(vi)等同于司肖,甚至把vi等同于"企业形象"。在此,希望读者能引起注意。在企业视觉识别(vi)中,视觉的设计是论证vi成功的关键。一个良好的设计应该能具有以下几个要素: 1.要能反映企业的理念识别(mi)基本特征 2.能反映企业基本经营性质 3.视觉设计必须容易辨认,记忆,具有系统性及严格区别于其它同类企业。 4.视觉设计必须符合美感,赏心悦目,能被绝大多数人接受并能引起他们的好感.
Ⅵ 关于OEM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问题
1.纳税是我们OEM厂商还是OEM委托方纳税
纳税是分开纳税,OEM仅仅就是一种委托代工关系,属于承揽合同的范围而不涉及税费缴纳的问题
实际上东西你们生产只是通过合同约定卖给委托代工方并且贴牌销售而已,除了这层买卖关系你们之间基本没别的法律联系了
2.另外双方在我们OEM厂商所在地的工商局需要做什么工作啊
商标肯定就是用OEM委托方自己的商标而不能用你们的商标,而对方的商标最好就是注册商标这样代工风险最小,否则的话容易产生侵权纠纷
如果商标没注册那么尽量让对方去注册保护,,否则以后纠纷来了大家都麻烦
3.进行OEM合作最关键的是签订一份完备的合同
首先是合同要写好,内容包括合同双方各自的名称、住所、承揽的标的,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原材料的提供及原材料的数量和质量要求,报酬、承揽方式,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验收方法及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据可依。
其次是委托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营业登记证书等主题资格证明。提供复印件的,通过代理人签订OEM合同的还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书。
再次是OEM涉及使用注册商标的,委托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提供商标注册复印件的,应由委托方所在地工商局或相应的机构出具有关的证明
总之如果要合作,建议在当地找律师代理,带上你们的全部资料去让律师做一个全面参考以制定合同,这样更能有效保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祝顺利!
Ⅶ 有没有关于标识标牌的法规政策
关于标识标牌抄,国家出台了相袭关标准规范。比如1)GB/T10001.1-200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2)GB/T 10001.2-200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等国标。
而且标识标牌还需要符合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没有具体对应的法律法规文件,国标标准规范还是有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Ⅷ 如何理解《商标法》“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回,任何单位或答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需要注意的点有以下几点:
1、须注册后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三年。若间断使用而其间隔未满三年者,仍不得撤销。如曾有三年未使用的事实,但在被申请撤销之前,已经恢复使用者,亦不得撤销;
2、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计算,应当从申请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
3、须无正当事由:此处“正当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者。如政府进出口政策限制,破产清算或者有地震、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认为有正当事由;
4、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视为使用,如果商标被许可人有使用且能提出使用证明者,则视为有使用,无论商标是否有办理许可登记,不影响使用事实;
5、对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提供使用的证据应该是和注册商标一致或视觉无差异。
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法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发布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的条例。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发布单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
Ⅹ 政策法规园地34.修订后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有哪些新的规定
米兰登商标专利事务所为您解答: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版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权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