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一种客观存在,《巴黎公约》规定给予特殊的保护,目的是防止回他人借用他答人驰名商标来谋求自己的不正当利益(跨类保护)。由于地球人都懂的原因,很多并不驰名的商标被认定成了驰名商标,客观上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声誉,所以驰名商标不许用于商业宣传,不是荣誉,回归了本来的属性。
Ⅱ 为什么中国驰名商标 禁用
新商标法修正案新设“禁止驰名商标宣传”相关规定是在规制驰名商标宣传问题上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可谓意义重大。
一、修正案中的相关规定填补了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对于规制驰名商标宣传直接法律依据上的空白,这将有利于遏制权利滥用,更好实现驰名商标权人利益与其他商标权人利益、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二、针对规制驰名商标宣传,率先在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宣传的主体、方式、法律责任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既利于利用现有商标管理资源增强相关措施的可行性,又可为其他法律规范在规制驰名商标宣传方面的具体适用或立法完善提供参考、借鉴。
三、从全面规制驰名商标宣传、彻底阻断其背后利益链条的角度来看,修正案中的相关规定仍有不足,其实施效果可能因其不足而不甚理想。
Ⅲ 中国驰名商标什么时候禁止使用
从2014年5月1日开始,根据新修改的《商标法》第14条,“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在2014年5月1日之前,中国驰名商标,是不少企业的宣传点之一。
中国驰名商标(China Famous Trade Mark)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设置该称号的目的,第一是对该商标加大法律保护的力度,第二是给予一定的政府支持。
但是,不少企业在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后,其广告宣传、产品包装上,都出现了该字样。中国驰名商标成为了这些企业的产品,进入市场的另一种通行证。
此外,不少企业获得该称号的目的,变成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
上述做法,都违反了我国设立“中国驰名商标”的本意。
拓展资料
禁止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做为宣传口径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Ⅳ 中国驰名商标禁用的原因是什么
驰名商标还是可以申请认证的,商标可以正常使用,只是不能在使用时特意标注是驰名商标。因为驰名商标采取的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也就是说驰名商标如果达不到认证标准,也是会变成普通商标的。商标局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做宣传推广使用,会对经济市场有影响。所以禁止用驰名商标作为噱头来吸引消费者。望采纳。
Ⅳ 为什么要禁用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驰名商标只是一个阶段的产品或服务的外在形象评价结果,它将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发生名实不副版的可能。更重要的是权以此防止只注重形式而忽略产品实质的现象。禁止以此进行广告推销这将打破“驰名商标”视为金饭碗,坐吃空山的虚假创新的形式主义,确立实质性创新的根本标准。
Ⅵ 禁止注明驰名商标的违法广告承担什么责任
将驰名商标的印在外包装上等违法广告的行为,承担十万元罚款的处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五十三条对违法使用驰名商标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本条释义】
本条共1款,对违法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一、关于本条的修改情况本条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规定。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次修改在总则一章中,明确了对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规定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等。所以有必要对违法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罚。
二、关于违法使用“驰名商标”行为的处罚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事实的确认,应仅对争议的案件有效。但是,一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当其商标在具体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后,到处使用“驰名商标”,并夸大宣传为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得到国家承认,从而误导消费者,妨碍公平竞争。针对此种情形,本法第14条第5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因此,违反这一规定,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即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本条的规定,对于该违法行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