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条
㈠ 商标法三十条
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异议程序及核准注册程序的规定。
一、异议程序。异议是指社会公众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注册的意见。即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将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公告》上公告,让社会公众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意见。规定异议程序的意义在于,给社会公众提供对商标注册提出意见的机会,从而通过社会的力量保证商标注册审查工作的质量。本条对异议程序的具体规定是:1.对于任何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都要经过异议程序。即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的每一个商标,都要进行公告,征求社会公众对该商标注册的意见。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2.异议的期间是自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即异议期间为三个月。一方面,异议期不能太短,以便使社会公众有充分提出意见的时间;另一方面,异议期又不能太长,否则就会使商标注册的时间延长。综合以上考虑,本条规定的异议期为三个月。3.提异议的主体是任何人,即本条对异议人资格未做任何限制。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并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在《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步审定号等。
二、核准注册程序。虽然本条规定每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都要经过异议程序,但是并不是每个商标都会被人提出异议。如果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人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依照本条规定,商标局就应当对该商标予以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进行公告。
㈡ 《商标法》第13条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泽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法释(2002)32号 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第二条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1.驰名商标分为两类:“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2.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为两种:a.“不予注册”,b.“禁止使用”。
3.受到以上两种形式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前提:
A.该驰名商标被他人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或使用;
B.上述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4.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仅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给予保护;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则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也适用。
5.中国对商标的保护基于注册原则,因而不注册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但驰名商标则例外,即使“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可以受到商标法律的特殊保护;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所注册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专用权,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且可以在不相同也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受到法律保护。
㈢ 商标法第十二条的问题
楼上骂得对,1楼的人不懂还瞎回答!
我举个例子,比如你是生产桌子的,4条腿加一个版面的桌子是再普通不权过了,这也是为能达到桌子的功用而必须有形状,当然不能申请为立体商标了。
但如果你做一些独特的设计,如8条腿,圆面,中空,再加些独特设计(是假设啊,如果市面上这样的桌子很多那也不行)就可以申请立体商标了,别人不能做成这样的形状。
㈣ 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罚多少
侵犯注册商标抄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袭会罚款。
商标法第六十二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而行使的职权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商标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都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可以详细看下。
㈤ 请问《商标法》第四十条是什么#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专理属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6)商标法条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㈦ 商标法第六十条的“合法取得”如何定义
1.关于“合法取来得”。《商标法实施条自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2.在本案中,没有进一步的详细资料无法判断。首先,法律上给销售者一个抗辩的理由就是“合法来源”,合法来源的前提是销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前提,而且立法者设立这条的目的是减轻销售者的注意义务,在市场经济中,打击这个侵权的根源在于生产者。在本案中,在实践中你要看销售的是何种白酒是否有知名度或地域性来判断是否知情侵权,再从他进销是否有相关收据及进货单位是否正规来判断是否为“合法取得”。
㈧ 关于《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
《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99年修正)
第六条 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㈨ 商标法53条规定的并可处以罚款是必须罚还是可以不罚
按商标抄法53条规定,违袭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该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中的罚款是必须罚,相关部门没有选择权。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㈩ 商标法修改了 具体修改的内容有哪些条款啊
2019.4.2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 内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二)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四)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五)将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三款中的“三百万元以下”修改为“五百万元以下”;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四款、第五款:“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六)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