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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商标部

发布时间: 2021-01-23 17:37:15

1. 律师事务所代理商标申请业务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商标代理业务须知 一、凡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可以办理面向商标局的代理业务。二、商标代理机构名单由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上报,我局将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信息汇总后在“中国商标网”上予以公布。三、商标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到我局办理变更手续。四、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业务的,应首先将规费预付款项汇至我局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开户行:中信银行招商大厦支行,收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预付款数额不限。我局收到代理书件以后,将所需费用从预付款项中扣除。如出现预付款少于所需费用的情况,我局将直接对不足部分申请件作不予受理处理,其后果由代理机构自负。

2. 中国四大律师事务所分别是什么

中国没有四大律师事务所这一说,一般有五家。
一般是指金杜、君合、海问、方达、中伦5家。

3.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司法部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版办法》的通知
工商标字〔权2012〕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厅(局):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执业行为,维护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秩序,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工商总局、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先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司法部
2012年11月6日

4. 律师事务所代理商标申请业务需要什么条件

1、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只要是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向商标局备案即可,没有其他的要求。
2、律师从事商标业务,无备案要求。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组织形式、负责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等信息;
(二)加盖本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材料齐备的,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并予以公告;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备案。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办理下列商标代理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质权登记、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以及马德里国际注册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
(二)代理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及注册商标争议案件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
(三)代理其他商标国际注册有关事宜;
(四)代理商标侵权证据调查、商标侵权投诉;
(五)代理商标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六)代理参加商标纠纷调解、仲裁等活动;
(七)担任商标法律顾问,提供商标法律咨询,代写商标法律事务文书;
(八)代理其他商标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商标代理业务,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备案。

5.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说明
当前,我国商标事业蓬勃发展,全社会商标意识显著增强,对商标事业的关注和参与度不断提升,特别是律师行业希望从事商标代理的意愿空前高涨。在此背景下,工商总局与司法部决定共同出台《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工商总局与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监管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信息通报、行为监管等工作,以破解商标代理行业管理难题,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执业行为,维护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秩序,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本《办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过程
2010年7月12日,工商总局修订并发布《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允许律师事务所直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为保证律师事务所顺利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工商总局与司法部商议决定共同出台本办法。为此,工商总局草拟了《办法》草案,并广泛征求了各界意见。工商总局与司法部经反复沟通、磋商及修改,对《办法》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办法》拟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
三、对主要内容的说明
本办法共5章25条,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业务范围及备案、业务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业务范围及备案要求
《办法》第五条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范围做出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办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等。
《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备案要求做出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局、商评委主管有关商标事宜时,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备案。
(二)业务规则
《办法》第三章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接受委托、业务要求、拒绝代理、出具法律意见要求、规费预付、保密义务、变更委托和终止、监督和培训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过程中禁止转委托、禁止同时执业、禁止恶意竞争、禁止损害委托人利益。
(三)监督管理
关于监管部门,《办法》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关于处罚权限,《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需要给予警告、罚款处罚的,由受理投诉、发现问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需要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处罚、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罚;有违反律师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暂停业务受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在其停业整顿期间,商标局或者商评委可以暂停受理该律师事务所新的商标代理业务。向商标局办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受到处罚的情况及处罚期限报告商标局和商评委。
关于监管部门配合,《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违法行为的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建立协调磋商机制。对于依法应当由对方实施处罚的,及时移送对方处理;一方实施处罚后,应当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另一方。
特此说明。
国家工商总局
2012年11月15日

6. 律师事务所可以代理商标注册吗

2012年1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以工商标字〔2012〕192号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允许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只要按要求对有关办理事项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从事该业务。依据为: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办理下列商标代理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质权登记、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以及马德里国际注册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
(二)代理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及注册商标争议案件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
(三)代理其他商标国际注册有关事宜;
(四)代理商标侵权证据调查、商标侵权投诉;
(五)代理商标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六)代理参加商标纠纷调解、仲裁等活动;
(七)担任商标法律顾问,提供商标法律咨询,代写商标法律事务文书;
(八)代理其他商标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商标代理业务,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备案。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组织形式、负责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等信息;
(二)加盖本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材料齐备的,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并予以公告;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备案。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商标局办理变更备案。办理变更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备案事项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三)加盖本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变更除名称、住所、负责人以外备案事项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7. 律师事务所如何申请商标代理资格

2012年1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以工商标字〔2012〕号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允许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只要按要求对有关办理事项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从事该业务。依据为: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办理下列商标代理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质权登记、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以及马德里国际注册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
(二)代理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及注册商标争议案件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
(三)代理其他商标国际注册有关事宜;
(四)代理商标侵权证据调查、商标侵权投诉;
(五)代理商标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六)代理参加商标纠纷调解、仲裁等活动;
(七)担任商标法律顾问,提供商标法律咨询,代写商标法律事务文书;
(八)代理其他商标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商标代理业务,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备案。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组织形式、负责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等信息;
(二)加盖本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材料齐备的,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并予以公告;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备案。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商标局办理变更备案。办理变更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备案事项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三)加盖本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变更除名称、住所、负责人以外备案事项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8. 律师事务所有那几个部门

你好朋友。关于律师事务所具体有什么部门,这个要看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自己设的机构,一般大的律师事务所有人事部,技术部也有叫电脑部的,还有财务部,以及业务部 等。一般律师事务所老大就称呼主任。

9. 商标所和律师事务所如何合作

在选择商标、申请商标时,律所可以给出建议归避侵权的可能。而且在扩大商标注册范围、打击侵权等方面,是可以与知识产权律师多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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