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中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七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八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❷ 我国专利法中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
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回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答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❸ 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实用性,哪些情况被认为不具备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回效果。
举一些答不具备实用性的例子:
无再现性;
违背自然规律,典型例子,永动机;
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人体或动物体的非治疗母的的外壳手术方法,如,为美容而实施的外科手术方法;
测量人体或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无积极效果,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❹ 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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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它扩大了《民法通则》第89穿规定的担保形式,使得我国的担保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际惯例。《担保法》规定的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所谓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经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格优先受偿。”该法第75条又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由此可见,专利权可以作为质押标的,订立专利权质押合同,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由于质押是一种新的担保形式,且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新的担保合同,有许多问题需要进行研究,所以,本文将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对专利权质押合同谈一点粗浅的意见,以供大家参考。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
《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在此,出质人与质权人所订立的书面合同为专利权质押合同。具体而言,专利权质押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以自己依法享有的或者持有的专利权作为出质标的与合同债权人订立的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的专利权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以下统称”专利权人“)称为”出质人“,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被质押的专利权称为”质押标的“。
因此,我们发现专利权质押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专利权质押合同属于一种担保合同,所以,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于1996年9月16日颁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登记办法》,1996年10月1日起生效)第3条也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显然,以口头形式、电话、电报或者其他形式所订立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无效。
但是,专利权质押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例如,《担保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三)专利权质押合同以向管理部门登记为生效要件。这里所指的“管理部门”,在《登记办法》第2条作了明确规定:“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即专利权质押合同必须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申请登记,经登记后才能生效。《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专利局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与一般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许可合同不同。作为一种担保行为,质押过程中一般不发生专利权的转移,即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后,专利权不发生转移,仍属于出质人所有;而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即发生专利权的转移。另一方面,专利权转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主合同,而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第“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因此,专利权质押合同不能导致专利权向质权人转移。另一方面,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权人虽然能够限制出质人的专利权,但质权人也不得实施该专利权。因此,专利权质押合同与专利权许可合同也不同。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标的之分析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标的,实际上指的就是“出质的专利权”。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必须为一项有效的权利。而判断其是否有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查:
1.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首先必须是一项中国专利权,即是由中国专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
众所周知,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即一项专利权只能在授予该专利权之法律的地域效力范围内有效,在该法律地域效力范围以外的任何国家或者地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来说就是:只有中国专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效;反之,任何外国或者地区依据其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法所授予的专利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的外国或者地区的专利权对我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来说不是一项有效的专利权,因此,它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当然,如果某外国人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由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仍然是一项有效的专利权,可以作为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标的。
2.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必须仍处于法律规定的专利权保护期限内,超过了法律规定保护期限的专利权,就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了。
我国1985年4月1日生效的《专利法》第45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3年。‘,但是,1993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的《专利法》第45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因此,一项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是否仍处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第一,我国专利法所指的专利权有三种:一是发明专利权,二是实用新型专利权,三是外观设计专利权。这三种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分两种:一种是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另一种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第二,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是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取得的,还是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取得的。如果是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取得的专利权,那么,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如果是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取得的专利权,则其保护期限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而修改前的《专利法》和修改后的《专利法》所规定的保护期限是不相同的。
3.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必须是一项真实的专利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知,只有经中国专利局审查批准授予专利权以后,一项发明创造才能享有专利权。正在申请审查阶段的发明创造,还不能享有专利权,因此,这样的发明创造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另一方面,在专利局发布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人认为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专利法》第44条规定:“被撤销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被撤销的专利权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
再者,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法》第50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所以,已经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
最后,被放弃或者被视为放弃的专利权,也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专利法》第47条第1款第2项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其专利权的”,自专利局公告之日起,其专利权终止。同条第1款第1项还规定:“没有按时缴纳年费的”,其专利权被视为放弃。被视为放弃的专利权在恢复以前不具有法律效力。
❺ 我国《专利法》中的发明设计人是指()
您好,根据专利法。
第十三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回发明创造答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B,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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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各选项中,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是: (4分)
A啊。动植物新品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
❼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专利的定义
实施细则内也没有对专利做出详细解释,以下是我理解,请采纳。 专利顾名思义就是专属权利,可以理解为:这是我的杜撰,这是我的专利,归我个人所有,
专利深层次的理解: 专利的分析概述:
如此巨大的信息资源远未被人们充分地加以利用。事实上,对企业组织而言,专利是企业的竞争者之间惟一不得不向公众透露而在其他地方都不会透露的某些关键信息的地方。因此,企业竞争情报的分析者,通过细致、严密、综合、相关的分析,可以从专利文献中得到大量有用信息,而使公众的专利资料为本企业所用,从而实现其特有的经济价值。
在我国,专利的含义有两种:
1、口语中的使用,仅仅指的是独占。例如“这仅仅是我的权利”。
2、知识产权中的三重意思,比较容易混淆。
第一:专利权的简称,指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第二: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技术,是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专利”在这里具体指的是技术方法——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技术或者方案。(所谓专有技术,是享有专有权的技术,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某些不属于专利和技术秘密的专业技术,只有在某些技术服务合同中才有意义。)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该国内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并需要定时缴纳年费来维持这种国家的保护状态。
第三:指专利局颁发的确认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的专利证书或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指的是具体的物质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会把“专利”和“专利申请”两个概念混淆使用,比如有些人在其专利申请尚未授权的时候即声称自己有专利。其实,专利申请在获得授权前,只能称为专利申请,如果其能最终获得授权,则可以称为专利并对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拥有独占实施权,如果其最终未能获得专利授权,则永远没有成为专利的机会了,也就是说,他虽然递交了专利申请,但并未就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获得独占实施权。很明显,这两个概念所代表的两种结果之间的差距是巨大的。
这里,专利前两个意思虽然意义不同,但都是无形的,第三个意思才是指有形的物质。“专利”这个词语可以仅仅指其中一个意思,或者包含两个以上的意思,具体情况必须联系上下文来看。对“专利”这一概念,生活中人们一般笼统地认为:它是由专利机构依据发明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由这种文件叙述发明的内容,并且产生一种法律状态,即该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得到专利所有人的许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等)。
由于专利涉及到赤裸裸的利益,世界各国专利相关的知识、法律和规定相当地多而且细致甚至于各不相同,要了解各个细节可通过查询相关具体法律、条文或者国际条约,另外请见参考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独占”与“公开”,以“公开”换取“独占”是专利制度最基本的核心,这分别代表了权利与义务的两面。“独占”是指法律授予技术发明人在一段时间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公开”是指技术发明人作为对法律授予其独占权的回报而将其技术公之于众,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有关专利信息。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的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全世界每年90%—95%的发明创造成果都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其中约有70%的发明成果从未在其他非专利文献上发表过,科研工作中经常查阅专利文献,不仅可以提高科研项目的研究起点和水平,而且还可以节约60%左右的研究时间和40%左右的研究经费。
专利的含义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一个国家依照其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的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独占权或专有权。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中国的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❽ 中国的专利类型有哪几种
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
实用新型专利: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窄,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为“小发明”。
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并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对其授权条件进行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相对于以前的专利法,最新修改的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要求提高了。
❾ 在我国专利法上的专利分类有哪些
在我国专利法上的专利分类有哪些?专利与商标一样,属于知识产权当中的一种,而对于专专利权的授予,其实属也是要提出申请才行的,并不会自动获得专利权。在我国,就专利而言也是有具体分类的。那么在我国专利法上的专利分类有哪些?在我国专利法上的专利分类在我国专利法上的专利分类: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香港专利法中规定有:标准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发明专利)、短期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在部分发达国家中分类: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