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专利奖
发布时间: 2021-01-18 09:46:12
《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金资助的对象:
(一) 以单位名义申请的,申请人须是厦门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 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申请人须是厦门市常住居民。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金资助的范围及标准: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1000元,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元;
(二)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单位每件资助600元,个人每件资助400元;
(三)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5000元;
(四)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0000元。同一专利获得2个以上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最多资助不超过70000元,获得2个以上其他国家授权的最多资助不超过30000元。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金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必须是专利的权利人;
(二) 申请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已受理的专利申请,或已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
(三) 专利权属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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