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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要求

发布时间: 2021-01-17 19:02:38

⑴ 申请专利需要哪些东西

三种专利申请流程:




(一)发明专利的申请

1、 发明专利申请审批流程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授权

2、 申请发明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1) 请求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等。

2) 说明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

3) 权利要求书:说明发明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内容。

4) 说明书附图:发明专利常有附图,如果仅用文字就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批流程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公告—授权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等。

2)说明书: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内容的撰写应当详尽,所述的技术内容应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阅读后能予以实现为准。

3)权利要求书:说明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内容。

4)说明书附图:实用新型专利一定要有附图说明。

5)说明书摘要:清楚地反映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三)外观专利的申请

1、 申请外观专利的流程专利申请—受理—初步审查—公告—授权

2、 外观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1) 请求书:包括外观专利的名称、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等。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至少两套图片或照片(前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如果必要还是提供立体图)

2)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必要时应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1)专利名称要求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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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外观设计专利名称有什么要求

使用外观设抄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
(3)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
(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
(5)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
划重点:不要给外观设计的名字加“一种”两个字。

⑶ 申请专利时名称有什么要求

第十七条 发明或来者实自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另外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
2.2.1名称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清楚、简要,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置。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各项要求撰写:
(1)说明书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申请,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2)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最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术语;
(3)清楚、简要、全面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例如一件包含拉链产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其名称应当写成“拉链及其制造方法”;
(4)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⑷ 外观专利名称怎么起

一、外观设计产品名称的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写明外观设计的名称。所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产品名称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专利审查指南还规定: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的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从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可以看出,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对该产品具有一定的说明作用,在分类、确定领域和理解专利上起较关键的作用。

二、外观设计产品名称的命名的常见问题

1、在实践中,为了体现产品的商标以及市场特性,很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会将其商标名称应用到产品名称中,然而,包含商标的产品名称会使人感觉到其产品具有较强的宣传性目的,并非专利制度真正的用意,还会出现与其商标相冲突,误导消费者以为该专利申请所有者为其商标所有者。

2、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时,为了增大产品的保护的范围,常常使用概括不当、过于抽象、并且上位的产品名称。例如电子设备、吉祥物等产品名称。以电子设备命名,其可以包括手机,电脑,内置芯片等等,而这些产品的用途不同,所属领域不同。仅通过产品名称来判断,是具有一定的混淆性的。如图1显示的产品,所有产品均可以称为电子设备,但是其明显属于不同产品。

⑸ 专利申请的附图有什么特别的要求

以下是专利实施细则里面涉及附图的相关内容,详细的还请参看《审查指南》的相关内容。第十八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 顺序编号排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第十九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 或者“如图……所示” 的用语。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第二十三条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第三十九条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一)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 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二) 未使用中文的;(三) 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四) 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五) 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六) 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第四十条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第六十九条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第一百零四条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二) 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宽限费;(三) 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四) 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 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五) 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和摘要附图副本,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图副本;(六) 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七) 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 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 项至第(七) 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第一百一十三条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的,可以在下列规定期限内依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正:(一) 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二) 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的译文改正费。申请人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译文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手续;期满未办理规定手续的,该申请视为撤回。第一百二十一条各类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整齐清晰,并不得涂改。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申请文件的文字部分应当横向书写。纸张限于单面使用。

⑹ 国家发明专利的条件要求是什么

申请发明专利的条件:我国要求发明应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工业实用性。

新颖性指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或优先权日,该项发明是现有技术中所未有的,即未被公知公用的。凡以书面、磁带、唱片、照相、口头或使用等方式公开的,即丧失其新颖性。

先进性也称创造性,指发明在申请专利时比现有技术先进,其程度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实用性指发明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和用具等)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两大类。对于某些技术领域的发明,如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原子核变换方法取得的物质等都不授予专利权。

计算机软件的发明,则要视其是否属于单纯的计算机软件或能够与硬件相结合的专用软件,并加以区别对待,后者是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的。至于涉及微生物的发明也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但要按期提交微生物保藏证明。

(6)专利名称要求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2、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3、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4、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⑺ 专利需要加书名号吗

专利名称和专利号都可以不加书名号,没有规定必须加,要是想强调,可以加引号。

专利法中确实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名称不能出现宣传性用语,但是在实际中,审查员会适当地放宽要求,根据《审查操作规程》所规定的来执行。

对于专利申请名称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一致性
名称与说明书、委托书、其他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均一致。

2、全面性
名称应当全面、清楚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主题,并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用语。

3、非技术词语
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包括人名、单位名称、商标、型号、代号等。

4、含糊词语、笼统词语
名称不得含有语意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

5、字数和标点符号
名称不得超过40个字,名称中的字母、数字和标点符号均计算在字数内,每个字母、数字或标点符号算半个字。名称中不允许含有句号。另外,顿号、逗号、括号、引号、书名号、斜杠、反斜杠、破折号、省略号等标点符号在使语意不明确的情况下也是不允许的。

宣传性用语一般是属于上述第3个方面,但是只要不是太离谱、明显夸张的宣传性用语就放过了。

例如,涉及电动地球仪的专利申请,名称为“神奇自转地球”;涉及药材包装层的专利申请,名称为“神功元气袋”,其中的“神奇”和“神功”均为明显夸张用语,是不允许的。

⑻ 申请专利有什么要求呢

申请专利的条件有哪些?
(一) 必备条件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此外,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的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似.
(二) 禁止条件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有授予专利权".此外,以下七项即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食品饮料和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
申请专利的条件有哪些?
实质性条件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
(1)新颖性:具有新颖性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以下三方面的条件:
①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影件.
②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乃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③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同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发明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新型要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批量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增加经济效益.
专利申请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专利申请人的条件不是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都有权申请专利.有权申请专利的自然人或者法人需要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下列几项条件在申请专利时必须具备.
1.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其合法权利的继承人
所谓合法继承人,是指由于发明人去世,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专利申请权.
2.职务发明创造所属的法人单位
对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3.合法受让人
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职务发明所属单位自愿将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予的人或单位.
4.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是指共同申请专利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或者单位与单位.共同申请人中,如果事先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办理.
5.外国人的专利申请资格
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和外国法人.为了促进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科学技术,我国《专利法》采用国际通行原则,对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做了如下规定.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如果其所属国同我国有双边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按互惠和对等原则予以办理.办理申请应当委托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专利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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