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标准
1. 2017年《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新增了哪些内容
第一,新《商标法》增加了声音商标客体,与之相适应新增声音商标审查标准。
目前国际上通常将立体商标(三维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动作商标、气味商标、触觉商标、全息图商标、位置商标等称为非传统商标即新型商标。根据可视与否,可将非传统商标分为两类,一类为可视性,包括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动作商标、全息图商标、位置商标等;另一类为非可视性,包括声音商标、气味商标、味觉商标、触觉商标等。
新商标法第八条取消了“可视性”的限制,明确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为我国受理新型商标的申请打开了法律之门。
声音商标的审查同其他类型的商标一样也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显著性审查、在先权利审查。
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第二,新增审查意见书在审查实务中的适用标准。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驳回前的意见交换制度,即驳回申辩制度。我国规定的“驳回前的审查意见书制度”与上述域外“驳回申辩制度”性质一致,不过在具体内容上并不完全相同。
修法之前的商标审查制度不利于商标审查员与申请人之间的沟通,给申请人带来很多不便。新商标法参照国际惯例,规定了审查意见书制度。《标准》对审查意见书的适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第三,新《商标法》第十条的部分修改引起审查标准的变化。
这种变化体现在:一是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加“国歌”“军徽”“军歌”,并增加“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标准》增加了上述内容和案例。二是新标准对第十条一款(二)项、十条一款(三)项中“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具体适用范围作了修改。三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修改引起标准新变化。四是将商标由他人姓名构成的审查标准分为两种情形。五是关于企业名称全称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问题作了规定。六是将商标中含有我国国名的标志的审查标准区分两种情形。
第四,新《商标法》禁止商标代理机构超范围申请注册商标,新增《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适用标准。
商标形式审查中,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以外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实质审查中予以驳回;对代理服务项目的注册申请按照普通商标进行审查。
目前,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暂定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中第4506类似群内的服务项目。
第五,新《商标法》规定了审查期限,新增《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标准。
原商标法对审查时限未作明确要求,新商标法规定了审查、审理时限。为了保证9个月的法定审限,必须适用《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标准》对《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条件作如下规定:做出审查决定时,在先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被撤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除外)、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从撤销公告之日、宣告无效复审期过后或者商标专用权届满之日起未满一年,应适用第五十条,予以引证。
在先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不适用第五十条,等撤销注册复审期过后,如原注册人未提出撤销注册复审,不予引证。
原注册人重新提出该商标注册申请的,不适用于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第六,新增《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审理标准。
新标准规定了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须符合的要件、合同、业务往来关系及其他关系的判定、“在先使用”的判定等。
第七,新增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标准。
利害关系人包括:在先商标权及其他在先权利的被许可使用人;在先商标权及其他在先权利的合法继受人;在先商标权的质权人;其他有证据证明与在先商标权及其他在先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判断申请人是否为利害关系人原则上以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时为准。申请时不具备利害关系,但在案件审理时已具备利害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第八,删减、新增部分案例,丰富、完善商标审查审理标准的内容。
新标准删减部分不合时宜的案例,增加了一些富有时代特色的新案例。还对立体商标审查标准进行部分修改,如:指定使用商品通用或者常用形状、包装物的立体图形和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组合的商标是否可以注册?原审查标准认为整体具有显著特征,可以初步审定;新标准借鉴欧盟做法,整体予以初步审定,同时考虑指导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的工作需要,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和商标注册证上载明其通用立体部分放弃商标专用权。
2. 注册商标的有哪些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是指 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世界各国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进行审查及如何审查,大致可分为两种做法,一种是实行审查原则,即既进行形式审查,也进行实质审查,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做法。另一种是实行不审查原则,即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我国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一直采用审查原则。
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书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主要就申请书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和有关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决定商标注册申请能否受理。形式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人申请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国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包括申请人的名义与印章、营业执照是否一致;申请人的地址是否准确;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填写是否规范、具体,分类是否准确。
4、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5、应交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规费是否缴纳。
6、审查一份申请是否只申报了一个商标。
7、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的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通过审查认为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
对于要求补正而未作补正或补正超过期限的,也同样予以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
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取决于是否通过了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2、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3、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混同,是否与申请在先的商标及已撤销、失效并不满1年的注册商标相混同。
禁用条款的审查
上述第1项禁用条款的审查,也叫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的审查,是对商标合法性的审查;第2项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审查和第3项是商标的新颖性即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审查,也叫拒绝注册商标的相对理由的审查。
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在“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一章中增加了如下规定作为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规定为制止利用商标法先申请原则抢先注册他人创设的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建立符合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和行业惯例的市场竞争环境大有必要。这一规定也是在总结商标法实施近二十年来的经验和教训作出的必然选择。但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否为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能否作为实质审查的内容?如果列为实质审查的内容,他人除商标权外的在先权利、未注册的商标均不可能在商标局备案,至于申请人是否为不正当抢注,从申请书件上则更难反映,如果列为实质审查的内容,商标局在技术上无法做到真正的实质性的审查。我们认为将法律这一规定作为在先商标使用人提出“商标异议”和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及核准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或要求撤销的理由比作为商标局实质审查的内容更为可行的。当然,既要堵住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法律漏洞,又要保持先申请原则的严肃性。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今后出台的商标法规应作精心设计。
注册申请经过实质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或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先申请的商标相混同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简单陈述驳回理由,并将申请书及有关书件一并退回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商标局如果认为商标注册申请虽有不符合规定之处,但可以修正的则发给《商标审查意见书》,限定修正时间。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修正或修改后仍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凡是经过实质审查,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且有显著性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3. 声音商标注册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是什么
一、声音商标申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具体要求如下:
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图样框里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同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以及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4. 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审查有什么规定
商标注册本身提交申请是很容易的,就象高考报名一样,并不是很难,但是能不能通过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就是关键了,只有通过了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商标才会成为注册商标,可以打®标志,受到国家商标法的保护。那么,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有什么要注意的呢?
商标法的第三章就是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一共有11条,这些条文,对商标的审查与核准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其中下面这些地方是值得注意的:
1,时间的规定,这点是很重要的,以前申请一个商标,要几年时间,3,4年的都有,现在新商标法对时间做出了一些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也就是说,审查目前规定是9个月,加上33条的,3个月的公告,应当1年多点就能拿到商标注册证。
2,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并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这个在29条中有规定;
3,商标注册在先的原则,两个相同的商标,在先注册的可以获得商标权,后面的没办法获得商标权,并且商标查询的时候,特别要注意近似商标查询,这个第三十一条有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作为商标职业人,了解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是非常关键的,不然,你提交的商标,批准不下来,就白花钱了,只有掌握了这个规矩,到时注册商标,那才是注册一个成功一个的。这里也体现了商标公司的水平。鑫彭知识产权
5. 有谁知道一般的商标审核标准是什么吗
一、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
二、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审理专标准
三、损属害他人在先权利审理标准
四、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审理标准
五、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审理标准
六、撤销注册商标案件审理标准
七、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审理标准
八、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审理标准
6. 商标审查都有哪些标准
第一,避免跟其它商标同音。
第二,避免地名、人名、国名。
第三,避免政治色彩。
第四,避免非常用字。
第五,避免脏话、不文明用语。
7. 商标评审标准和商标审查标准之间的关系如何
商标就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也是用户辨认内的最容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规定程序才能取得,这样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该公司已登记的商标。
商标标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商标争议案件时适用,而商标审查标准是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中适用的。从理论上讲,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其法律依据都是《商标法》。因为所谓标准是将法律具体化、细化,而不能背离法律的规定。
因此,不能将两个标准对立起来,应当看到两者之间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工不同,导致两者适用的标注也有一定的区别。在实践中,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可能被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注册。
8. 中国商标审查的标准有哪些
第一部分 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判定为容易使公众发生误认而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申请人:(比利时)PAPERLOOP S.P.R.L.
(二)同我国的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国旗(五星红旗)、国徽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我国国旗、国徽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的。
例如:商标含有“军旗”字样,但在发音、含义或者外观上明显有别于军旗,从而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钱包、衣箱。
2.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勋章的名称、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勋章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独立自由勋章) (解放勋章) (八一勋章)
(三)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四)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本条中的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全称、简称和缩写。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本标准中的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及上述宗教的不同教派分支。本标准中的民间信仰主要指妈祖等民间信仰。
1. 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
(1)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例如:(佛教偶像)(道教偶像)(民间信仰)
(2)宗教活动地点、场所的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例如:(MECCA的含义为宗教圣地“麦加”)(常见道观名称)
(3)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
2. 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判为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
(1)根据国务院1994年第145号令规定,宗教组织或者团体可以兴办自养企业,在不会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组织和经其授权的宗教企业以专属于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
(2)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虽然与宗教或者民间信仰有关,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其与宗教有关联的含义已经泛化,不会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相联系的。
例如: (太极图为道教标志之一)
(六)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本条中的党派包括中国共产党和被统称为民主党派的八个政党。
例如: (中国民主建国会的简称) (与我国海关关徽近似) (与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标志相同)
(七)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本条中的党政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其所在地以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载明的住址为准;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所在地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为准。
第二部分 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第三部分 立体商标的审查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安全扣
(二)仅有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立体商标中的三维标志具有显著特征,但在视觉效果上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装、鞋、帽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鞋、帽
第四部分 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
法律依据
(一)《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芥末
仅有指定使用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服务场所通用的或常用的颜色。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洗衣粉、洗衣片 指定使用服务:计算机 指定服务项目:美发 指定使用商品:集成电路卡、计算磁盘
(二)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之间和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近似,但由于整体效果差别较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第五部分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申请人对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应在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予以确认,该地域范围无需与所在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生产地域范围可以以下方式之一界定:
(1)经纬度的方式;
(2)自然环境中的山、河等地理特征为界限的方式;
(3)地图标示的方式;
(4)其他能够明确确定生产地域范围的方式。
第六部分 特殊标志的审查
法律依据
国务院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程序。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一)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同已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