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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

发布时间: 2020-11-21 22:16:04

商标显著性和识别性的区别

一、商标显著性概念商标的显著性也叫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具体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觉得,它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因素,既可能会从无到有、由弱变强,也可能反过来从有到无、由强变弱,发生侵权的可能性也会相应的不断变化。
二、商标显著性认定原则商标显著性的认定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结合商品和服务认定原则,二是结合相关公众认定原则,三是结合实际使用认定原则,四是整体认定原则,五是考虑公共利益认定原则。

㈡ 应怎样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判定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需要注意好三个方面:
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可识性
商标由字符,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颜色组合,声音等的组合构成。由单个或两个字母商标或简单字符组成的商标,以及由圆圈、三角形或几条波浪线组成的商标基本不具有显著特点。商标太简单或太复杂都很容易被驳回
商标的独创性
从目前的商标注册情况来看,被驳回申请的绝大部分是出现商标近似的情况,问题的根本还是在于商标的显著性不够强烈。我们在注册商标前需要提前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有近似商标,应提前对商标进行进行修改,再进行注册申请。
具体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相结合
商标本身的设计有隐藏的含义,公众看到商标后就能够联想到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是商标本身在设计上并不独特,但之前有长期的使用,得到了公众们的认可从而获得注册商标的显著性。

㈢ 显著性是什么意思注册商标为什么要有显著性

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
(1)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自创无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由动物卡通造型或通过特殊手法表现出的形态的,则属于强商标,例如使用在“冰箱”上的“海尔”商标、使用在“彩色胶卷”上的“柯达KODAK”。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不仅体现在其符号要素的内容上,还体现在符号要素的表现形式上。以文字商标为例,其固有显著性不仅体现在字词组合上,还体现在其表现形式上即含有一定设计成份的字体或者组合形式,如特殊字体、手写体(含签名)等。一般而言,商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特殊保护的可能性越大。
(2)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普通有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者由某类商品上常见图形、或由自然界动物的常见形态的,则属于弱商标,例如使用在“葡萄酒”上“长城”商标、使用在“酒”上的“草原”商标。
(3)如果商标由不具备显著性的符号构成则不成其为商标,只是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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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如何判断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商标注册显著性认定标准: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搜索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相关解释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本部分第三条至第七条对《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
三、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本条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例如:生产香水,商标名称叫“香水”,属于产品名称,不具有显著特征;、又如:生产服装,
商标名称叫“XXL”,众所周知,“XXL”是服装型号,所以不具有显著性。
本条中的仅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
(一)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三)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
但非普通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者货号的商品上的除外。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六)单一颜色
(七)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
但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八)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九)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十)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㈤ 商标显著性是什么

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
一方面: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标识,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
另一方面: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

㈥ 商标显著性怎么去判断

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方法: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组成。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一般不包括通用名称、图形、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等不能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商标显著性法理上可分为固有显著性和使用显著性,固有显著性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原有的区分和识别作用,使用显著性是指原本不能区分、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第二含义使其产生的区分和识别作用。
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主要是看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等要素是臆造的、任意的、暗示性的还是纯描述的:1、臆造的是指凭空想象出的商标标识,因此具有固有显著性,如:“海尔”;2、任意的是指将其具有原含义的标识用于新的领域,因此具有固有显著性,如:“苹果”手机;3、暗示性的是指将产品或服务的某些特点作为商标用在其上,通常具有固有显著性,如:“飘柔”洗发液;4、纯描述的是指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直接描述,一般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如:“大米”酒。
使用显著性是指原本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商标标识,通过长期使用取得了第二层含义,从而具有了显著性。如:六个核桃,虽然“六个核桃”是商品的主要原料,但该商品销售区域至少涉及全国十多个省份,且被河北工商局认定为知名商品,经过使用已经获得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可作为商标注册。

㈦ 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否有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第一、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第二、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第三、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第四、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第五、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第六、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第七、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㈧ 商标如何显著性判断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一)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

(二)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图形的

(三)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一)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

(二)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

(三)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

(四)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数量

(五)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点

1.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费对象的

2.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价格的

3.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内容的

4.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风格或者风味的

5.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的

6.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工艺的

7.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产地点、时间、年份的

8.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态的

9.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质期或者服务时间的

10.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销售场所或者地域范围的

11.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特点的

(六)商标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如果指定使用商品具备该特点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如果指定使用商品不具备该特点,从而可能误导公众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此种情形,应同时适用上述两条款予以驳回。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一)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三)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六)单一颜色

(七)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

(八)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九)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十)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㈨ 商标的显著性是什么如何理解商标的显著性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显著性即易区别性。
通常,我们在考察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时,主要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构成商标标志本身的各要素(包括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等),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或图形,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这个要素过于复杂的组合等情况,都不适合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过于复杂的标志与过于简单的标志一样都不便于识别和呼叫。
2、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比如,将苹果电脑的标志做在水果行业,简单的讲,卖苹果的商户以苹果的外形标志作为其商标。或是鞋店以皮鞋的外形作为其商标,显然是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也不便于在消费群体中将这些特定的商户与其他同业者进行区分。
3、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是在考量一个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时非常重要的因素。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其识 别的主体就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也可以说,我们在观察一个标志是否具备显著特征时应当站在其相关公众或此领域的消费者的角度。比如:对于大型医疗 器械商标的审查应当站在医疗机构的视角,而不是患者的角度;对于婴童用品商标的审查应当站在成年人的角度,而不是儿童;对于香烟外包装封拉线商标的审查应 当站在烟厂的角度,而不是烟民。
4、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这一点主要是考虑到有一些商标,从标志本身来看,符合注册商标的所有要求,甚至曾经被核准注册,或一度被评为驰 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但是由于不当使用和保护不利,以致于其这些商标在行业内,丧失了显著特征。这样的商标如“阿司匹林”、“尼龙”、“吉普Jeep”等 等。当这些标志由于沦为行为通用词,从而丧失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也就不再适合作为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了。这也从一个侧面反应出知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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