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驳回
1、他人已经先申请注册了
商标局在对商标进行审查时,首先会对该商标在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如果发现同一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被多人提起商标注册申请的话,就会根据“在先申请”原则,驳回后提出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
2、违反了绝对禁止性条款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违反了相对禁止性条款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凡是符合上述一条或者全部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4、商标近似被驳回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商标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一般来说,在商标取名和logo商标设计时,如果刻意模仿其他品牌,产生傍名牌的想法,则有非常大的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商标近似是最常见的驳回原因,也是最容易产生误判的地方,所以要谨慎对待。
5、侵犯了“在先权利”
我国商标法规定“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不得侵犯。”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如果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先权利,商标也会被驳回。
⑵ 商标被驳回怎么办有什么处理方法
可以根据驳回原因,自己也可以做复审申请,建议咨询代理机构去写。
⑶ 商标注册被驳回,那么还能再申请吗
可以再次申请,只是还是有可能被驳回。
除了违反商标法明令禁止的事项外,他人在先注册和近似商标都是驳回的最大原因。
与其原封不动重新注册,倒不如看看驳回通知书,看看是什么原因不能通过。如果你觉得不合理,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审。
如果驳回理由企业觉得可以接受,那就看看如何修改了,修改过后再进行检索分析后,再注册。这样子就有更高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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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怎么办
我们首先来分析一下商标被驳回的原因,第一,有可能是违反了商标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如恶意取得、与国家国旗国歌等近似、带有民族歧视性、带有欺骗性等);第二,与在线权利冲突的(在同一类别或相似类别上与先注册商标、先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第三,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这三种原因是绝大多数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我们如何针对这些原因来做复审?
第一种,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
这种被驳回原因很难复审成功,除非我们的商标已经经过相关方面的许可(带有红十字会图案的应有其许可、带有其他国家名称、市级以上名称的应该得到允许等)这些都应该是经过允许的,善意取得的,并且应该提供证明才能获批。
日本熊本熊火了之后,有公司曾申请“熊本”为商标,最终因为涉及日本熊本县名称而被驳回;荷兰某公司在中注册商标名称带有荷兰的商标被驳回,后提供了声明(得到相关政府许可)才得以通过商标申请。
第二种,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商标申请
这种商标申请最终获得注册的机会也不大,除非在先商标属于多年不用(超过三年或正好三年)或不能够提供使用证据的商标,我们就能够通过“撤三”来获得商标申请的权利。当然我们也能够通过其商标信息未做变更而提出无效宣告,这样一来也可以得到商标的申请权利。
事实上,商标“撤三”和无效宣告是商标申请路途上清扫障碍的方式之一,我们称它们为“清道夫”。当然这样花费的时间相对较多,因此慎重选择这些方式。我们也可以通过购买商标的方式直接获得商标权,但购买商标的费用相对更多,申请人应做好心理准备。
第三种,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问题实际上是商标申请失败的重要原因,很多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就是其产品的某种公认的技术方法或通用名称,如LG公司申请的“QLED”就是其产品制造过程中所使用的技术名称;腾讯科技申请的“小程序”就是产品通用名称。
这种情况我们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经获得了显著性,能够被公众明确分辨产品或服务来源,不会产生混淆。但对于“广泛使用和宣传”的界限难以确定,因此我们在申请商标前应该尽量选择具有显著性的商标。
⑸ 商标注册被驳回怎么办求 跪求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很多,通常包括如下几种:
1、由于商标查询不利导致的。从目前的商标注册情况来看,大多数商标是通过代理组织报送的。有委托代理组织的,查询工作一般是代理组织完成。所以商标被驳回大多数是由于商标代理公司查询不利产生。所以笔者也曾说过,商标注册中,申请人能仅仅比较价格,在服务质量上也应当多做比较。虽然代理组织不是万能的,但好的代理组织避免被驳回的经验更丰富,相对而言,会利于商标的顺利申请。
2、由于盲查期导致的。上面说的代理组织查询不利,指的是盲查期以外的查询。之前笔者在许多文章里提到过盲查期。商标统一在北京审查,商标总局不可能当天将所有商标录入系统,查询的数据都是3个月以前的数据。
假如申请人要查询的商标,在一周以前有人申请了,那这个风险是无法避免的,这个结果也是无法查询的。此种原因被驳回的,责任也不在代理组织,通常是申请人自行承担。
由于违反强制规定。违反强制规定的商标包括:没有显著性、带有夸张性宣传、有不良影响等许多原因。如:29类辣翻天商标被驳回,理由是没有显著性。30类下火商标也是这种原因。33类苁蓉商标被驳回,理由是通用名称。
(5)商标注册驳回扩展阅读
商标注册,就是依据商标法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的在案登记,以明确的得到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商标备案,一般是指到海关登记备案,保护权利人注册商标权益的一种保护措施。即有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货物进出口报关时,海关可以根据商标备案的情况扣押相关货物,这个也是国际贸易发展中的一种知识产权贸易技术壁垒。
商标注册后,可以不经过备案直接使用, 但是如果货物要进出口报关时,则可备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要是申请商标注册被驳回的话,此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然要是对复审的结果还是不服的话,那么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⑹ 商标注册驳回原因
具备条件(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
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
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
手续
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
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
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
商标评审委
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编辑本段作用商标局对注册申请的审查结论关系到一个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该商标权能否确立。
然而,虽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一个申请商标的注册审查都
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的独立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
针对
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
正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就决定了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实质审查工作不可能保证判断完全符合法律的规
定,或者说难免会出现工作上的瑕疵。
特别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这种个案情况的特殊性,使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只有在被驳回
以后,才有机会向商标评审机关全面提供。
因此,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的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
为了确保审查质量,保障商标注册申
请人的利益,《商标法》设置了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
⑺ 商标被驳回的理由是什么
商标被驳回主要是由于以下理由:
1.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十条规定
2.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原则,商标法第第一天规定
3.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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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商标为什么会被驳回
以下情况商标申请会被驳回,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8)商标注册驳回扩展阅读: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