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色组合商标
1. 颜色组合商标有什么特点需要注意什么
颜色组合商标的有关问题相对于立体商标而言,颜色组合商标就简单多了。作为颜色组合商标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颜色组合商标不包括单一颜色商标,或者被称为“单色商标”或“纯色商标”。目前世界上保护单色商标的国家和地区为数不多,如美国、德国、意大利、韩国等。保护颜色组合商标是TRIPs的最低要求,保护单色商标不是TRIPs的最低要求。
2、普通的文字、图案加彩色所构成的商标,也不属于颜色组合商标,只是一般的组合商标。
3、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彩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
4、颜色组合商标所选用的彩色,必须具体限定,提供色样,不能笼统的表达为“红色,黄色,黑色”等。
5、颜色组合商标不应限定具体的形状,但应限定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6、颜色组合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或者通过使用具有显著性,方可取得注册。
7、颜色组合商标不应具有功能性。(卓一知识产权)
2. 怎么注册颜色组合商标
根据2005版的《 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申请人申请颜色组合商标时, 需由在申请书中进行声明, 提交清晰的彩色图样, 并标明色谱编号。此次新修订的《商标审查标准》对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要件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首先,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的,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申请书商标申请申明一栏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未勾选和进行申明的,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
其次,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商标图样。商标图样可以有两种方式:1、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 2、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 用虚线图形轮廓以表示颜色组合使用的具体位置和方式, 直观明晰,便于说明和确定权利范围。
第三,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说明中列明颜色名称和色号, 并描述该颜色组合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使用方式。
3. 颜色商标和指定颜色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颜来色组合商标不限定具体的形源状,而指定颜色商标必须有固定的形状。
其次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在于颜色,而指定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于图形与颜色的组合。
再次只有一种颜色的颜色组合商标缺乏显著性,指定颜色商标可以由许多颜色组成,而颜色组合商标如果由太多颜色组成,则可能因为过于复杂无法注册。
4. 什么是颜色组合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我国《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相关解释中将颜色组合商标界定为“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故名思议,颜色组合商标只保护颜色的组合这一商标构成要素。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不仅可以给人以美感,而且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备了较强的显著性,能够起到表示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
5. 商标图样不符合申请颜色组合商标要求
(一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无需提交黑白稿
要求提交黑白稿,主要是因为在后续工作中(例如出版商标公告)时需要使用黑白稿。去年商标电子公告系统上线,不再需要使用黑白稿,因此大家无需再提交。
(二)注意区分颜色组合商标和着色图样
着色图样是带有颜色的文字、图形、或文字图形的组合。而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在商标申请声明栏勾选相应栏目;而以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无需勾选。
颜色组合商标的商标图样有两种申报方式:一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二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还应当在商标说明中列明颜色名称和色号,并描述该颜色组合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使用方式。
6. 颜色组合商标不等于商标指定颜色的申请,什么意思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来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颜色组合商标,这个词组的主语是“商标”,意思就是该商标图形主体,是由各种颜色的色块组合在一起构成的。 有别于由文字、数字、字母等构成的商标。
商标指定颜色,意思是这个商标可以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等等要素构成的,但是这些要素在申请的时候,特别注明使用某一种特定的颜色。比如,这个商标是一个大写英文字母A,特别注明是红色的A,那么获准注册后,在使用过程中,只能使用红色,而不能使用其他颜色。
7. 什么情况下颜色组合商标不予注册
1、与他人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标不能注册
2、颜色组合商标与已经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颜色组合相同或者相似不能注册
3、申请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注册。
4、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商标相同或类似。容易导致混淆的。也应当不予注册
8. 颜色组合商标和商标指定颜色有什么不同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即在“商标申请声明”栏内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并且在商标图样框内粘贴着样。商标指定颜色的,是指商标图样为着色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申请时不要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在商标图样框内粘贴着图样即可。
9. 什么是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通过特定的意图或顺序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色彩组合而成的商标。对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仅限于提交注册的组合本身,例如“柯达的颜色”。颜色组合商标所选用的色彩必须具体限定,提供色样,不能笼统地描述为“蓝色、橙色”。由文字、图案和颜色组合而成的商标不属于颜色组合商标,只是一般的组合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如要注册需受到以下条件的限制:
1、颜色组合商标应具有合法性;
2、颜色组合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
3、颜色组合商标不应具有功能衍生;
4、颜色组合商标不得与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冲突。
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其中实质审查包括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和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另外,应当注意的是,立体商标同样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有关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规定。
(一)形式审查
主要审查在申请书中是否声明申请颜色组合商标及应提交的彩色图样是否符合规定。
(二)实质审查
1、颜色组合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的颜色,以及申请人仅对颜色组合做文字说明而未提交彩色图样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2、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之间和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
两商标均为颜色组合商标,当其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但商标所使用的颜色不同,或者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者近似但排列组合方式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2)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的图形或立体商标指定颜色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近似,但由于整体效果差别较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10. 颜色组合商标与彩色商标有哪些区别
彩色商标是相对于黑白颜色商标而言的, 彩色商标申请注册后, 在使用过程中, 必须按照商标图样所登载的颜色使用。 二者区别如下:
1、 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只在于颜色, 而彩色商标的显著性由颜色和图形、 文字等商标要素共同构成。
2、 颜色组合商标至少有两种颜色, 而彩色商标对颜色数量无此要求。 我国现行商标法不受理单一颜色商标, 单一颜色的颜色商标被认为缺乏显著性, 单一颜色的彩色商标不必然缺乏显著性。
3、 颜色组合商标只跟相同或相似的颜色近似, 而彩色商标相同近似的判断需考量图形、 颜色及整体视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