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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居住證

發布時間: 2020-11-21 01:03:00

① 辦完居住卡馬上就能辦理居住證嗎

可以的。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一條為了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以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採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日。
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准,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
第十五條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第十六條居住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下列規定確定落戶條件:
(一)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
(二)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准,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但對合法穩定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三)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四)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
第十七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
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利用製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五)篡改居住證信息。
第二十一條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具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各地已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② 辦居住證到底需不需要提供房產證復印件和二房東證明

您好:
歡迎您瀏覽寧波網上公安局,您的咨詢已收悉,現回復如下:
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行新型居住證制度的通知(甬政辦發[2016]184號)》要求,對居住證申領條件作了明確:流動人口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連續居住並在居住地申報居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依法申領《浙江省居住證》的,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辦理。合法穩定住所,是指申請人在本市所居住的房屋滿足下列其中一項條件,且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主管部門有記錄備案的。其中第三條寫著「居住他人出租房屋或開發園區管理機構、用人單位向社會租賃的居住房屋,所居住房屋符合出租房屋管理相關規定。」
具體操作性細則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進行細化明確。
如還有疑問,請直接咨詢居住地派出所。感謝您對公安工作的關心和支持!衷心祝願您身體健康、工作順利!

③ 實用新型專利在上海居住證申請中能加幾分啊

只能說你老公有點小聰明。
不過你只有一個實用新型,專利技術含量還不是很高。
建議你老公多申請發明專利。

④ 成都市居住證有什麼用

據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來的《居住證暫行源條例》

《成都市居住證》持有者,可以享受以下權利,公共服務及便利

  1. 享受權利: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2. 享受服務: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3. 享受便利: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4. 落戶:據本人意願並符合規定條件,可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溫馨提示:本條例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以上資料來源於:居住證暫行條例-成都市

⑤ 居住證明怎麼開,需要什麼手續嗎

要攜帶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居住證明是當事人所居住的當地派出所里提供的證件,以證明現在在這里臨時居住,相當於暫住證。居住證明現在似乎是我們必不可少的一項證明,居住證明分為兩種類型:本地戶口的居住證明和外地戶口人居住證明。

居住證明是公民帶上有效的資料到當地派出所或者社區機構辦理的,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一條為了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以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採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准,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

第十五條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第十六條居住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下列規定確定落戶條件:

(一)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

(二)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准,全面放開落戶限制。

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但對合法穩定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三)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

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四)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

第十七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

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利用製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五)篡改居住證信息。

第二十一條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具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各地已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⑥ 辦理暫住證證件齊全到派出所多久能辦下來

暫住證已經取消,改為辦理居住證,按照相關規定是15天內發放。但是多數地區一個星期就可以領取,最快的符合條件的,當場就可以領取,辦理時間上各地略有不同,具體請在辦理的時候,當面咨詢工作人員。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居住證是中國一些發達城市借鑒發達國家「綠卡」制度進行的嘗試,為中國制定技術移民辦法,最終形成中國國家「綠卡」制度積累了經驗。持有居住證者,可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

2014年1月,北京市出台規定,居住證制度將替代現行的暫住證。同年12月4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

(6)新型居住證擴展閱讀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參考資料:網路-居住證

成都市人民政策-辦理居住證

網路-居住證暫行條例

⑦ 西安辦理居住證,需要什麼材料,要多久下來證

西安居住證辦理時限及費用:

1、辦理時限

居住證辦結時限為30日。

註:公安機關認為需發函核查或調查流動人口情況的,發函核查或調查時間不計入承諾的辦結時限。

西安市居住證辦理條件:

1、 在居住地擬居住三十日以上的流動人口,應當發給居住證。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本人申請,可以不發給居住證:

(1)隨同監護人居住的未成年人。

(2)在全日制教育機構或者培訓機構學習的。

2、 首次申領居住證的,發給有效期為一年的《居住證》。

3、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三年有效期居住證。

(7)新型居住證擴展閱讀:

暫行條例《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一條為了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⑧ 申請辦理居住證多久可以拿到證

以上海居住證辦理為例:

辦理期限:9個工作日出具書面審核結果,10個工作日制卡中心制卡。

承諾辦結時限:9個工作日

辦理地點: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博村路300號2號樓

電話:(021)23111111

負責B證的申請受理、核定等綜合管理工作。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浦東新區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楊浦區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服務中心等具體負責B證的受理工作。市公安局負責海外人才居住證的製作、簽發等相關工作。

(8)新型居住證擴展閱讀:

填報須知:

1、申請資料按本辦事指南中申請材料目錄載明的順序排列;

2、由申請人編寫的文件按A4規格紙張列印,政府及其他機構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報資料的復印件應當清晰。

形式標准:

除特別註明外,申請材料應當以紙質書面形式提供原件及復印件。列印及復印的材料,應當使用A4紙。
所提供材料中,除漢語外,其它語種需提供翻譯件,並需到推薦的專業翻譯機構翻譯。

申請材料:

用人單位出具介紹信,《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申請表 ,如果是外資(台港澳僑)性質企業,需提供外商(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工商企業營業執照 ,組織機構代碼證,如果是非來滬投資人,需提供自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12個月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 ,投資人需提供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非法人企業另需提交:
(1)上級法人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如系外資(台港澳)企業需提供外商(台港澳)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2)上級法人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3)上級法人企業相關人事招聘授權書。

提供有效護照,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共簽證及最近中國邊防檢查入境章頁 。

持中國護照人員另提供國外永久或長期居住證明,及出國前原國內戶籍注銷證明 國外永久或長期居住證明頒發機構;原國內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原件及復印件必要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人員另提供有效《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國(境)外最高學歷(學位)證書,
入外籍或持中國護照的留學人員,同時提供由中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或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上海住所證明,6個月內有效的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金浜路15號,電話:62688851),或本市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

⑨ 寧波居住證怎麼辦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於推行新型居住證制度的通知

寧波市將推行新型居住證制度。通知中明確了新型居民證的申領條件及享受的服務。通知自2017年1月26日起施行。

流動人口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連續居住並在居住地申報居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依法申領《浙江省居住證》的,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辦理。

申請人滿足下列其中一項條件,且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主管部門有記錄備案的:

一,與本市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依法參加並連續繳納社會保險(不含補繳和單獨參加工傷保險)滿1年及以上;

二,持有本市工商營業執照(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證書、各類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書),依法參加並連續繳納社會保險(不含補繳和單獨參加工傷保險)滿1年及以上;

三,在本市簽訂農業(林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或辦理全民所有水域(灘塗)漁業養殖證、簽訂集體所有水域(灘塗)漁業養殖承包合同,且實際承包或持證經營滿1年及以上。

申請人在本市所居住的房屋滿足下列其中一項條件,且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主管部門有記錄備案的:

一,本人或其同戶近親屬擁有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的房屋;

二,居住在開發園區管理機構、用人單位自建集體宿舍或上述機構、單位向社會購買的居住房屋;

三,居住他人出租房屋或開發園區管理機構、用人單位向社會租賃的居住房屋,所居住房屋符合出租房屋管理相關規定。

連續就讀:

申請人在本市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滿1年及以上。

對投資創業、引進人才、有特殊技能、有特殊貢獻者和居住地經濟社會發展急需人才,可不受以上申領條件限制。具體辦法由各地制定並報市公安局備案。

⑩ 成都居住證有什麼用途謝謝

據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居住證暫行條例》

《成都市居住證》持有者,可以享受以下權利,公共服務及便利

  1. 享受權利: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2. 享受服務: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3. 享受便利: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4. 落戶:據本人意願並符合規定條件,可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溫馨提示:本條例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以上資料來源於:居住證暫行條例-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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