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
一、職務發明專利的專利權歸屬規定是什麼?
我國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規定是由單位享有專利權。《專利法》第6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的,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此條款明確了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單位。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約定的,從約定。因此,要明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問題,首先就必須明確其發明創造是否為職務發明。
二、從《專利法》第6條可知,職務發明創造主要有兩類:
一類是指發明人和設計人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是指三種情況:
第一,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第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第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另一類是指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對於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而是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其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實現的,也就是說,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應當是完成發明創造所不可缺少的,這種情況同樣屬於職務發明。對於少量的利用或者對發明創造的完成沒有實質幫助的利用,可以不考慮。但是,如果單位和發明人或設計人對發明創造以合同形式約定其為職務發明的,則此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
職務發明創造跟個人的發明創造存在著一定的區別,主要表現為是當時人利用工作的一些環境或者是執行本單位的工作任務而完成的一種創造。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將這種專利的歸屬為單位。這種規定方法也符合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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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什麼是職務發明職務發明與個人發明有什麼不同
什麼是職務發明?職務發明就是在本社會職位的情況之下進行的發明創造。以大家所在的工作單位或者是企業、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為例,你在擔任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就是職務發明了,簡而言之就是為所在團體做發明創造。那麼職務發明與個人發明有什麼不同呢?什麼是職務發明?職務發明與個人發明有什麼不同?什麼是職務發明?職務發明與個人發明有什麼不同?除了職務發明創造還有相對的一個名詞,那就是個人發明了,為什麼說職務發明和個人發明有關系且是相對的呢?因為個人發明完全與集體單位無關,個人發明專利權完全由個人掌控,而非單位、企業等團體可以取得的。職務發明的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職務發明通過企業、單位等社會團體資源為完成一項發明,且這項發明為企業、單位所有,不是個人名義下的成果。接下來為我們來談下職務發明優缺點,職務發明有他的一個優點那就是,職務發明通過企業資源,培養自身發展,使得自身更好的發展,同時獲得團體上的光榮;缺點是最終專利屬於企業或者團體所有;反之假如是個人的話,發明的專利都歸到個人的名下,因此個人專利可以獲取更多的機遇和經濟,但是前期的研發資源需要自己付出。總而言之職務發明創造是具有相面性,無論是個人發明都一樣。所以專利的研發一般可以綜合考慮兩者之間的聯系,使得將自身的利益最大化。關於什麼是職務發明?職務發明與個人發明有什麼不同?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於專利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㈢ 什麼是職務發明人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三條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LZ所述確為職務發明。
又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七十六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
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七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1000元。
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第七十八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授權後LZ可以獲得獎勵。
㈣ 簡述職務發明創造的幾種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第12條。該條規定:
《專利法》第6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4)職務發明擴展閱讀
在實踐中,很多發明創造的完成都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但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並非凡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就屬於職務發明創造,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發明創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謂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2、發明創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本單位是指發明人隸屬單位、借調單位、聘請單位,如果主體在發明創造完成的過程中所利用的物質技術條件,與本單位無關系,則不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
3、發明創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的物質技術條件。這里強調的是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在發明創造完成過程中的作用和比重。對這一點,專利法並沒有詳細規定。
學術界認為: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如果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起決定性作用的條件,則發明創造應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如果發明人或設計人僅少量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而且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的關系不大或者沒有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則該發明創造不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
㈤ 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
律師解答: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一、本條所稱的「單位」,包括各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發明人、設計人是通過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完成發明創造的自然人。本條所稱的「發明人」、「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即通過自己的智力勞動,完成產品、方法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技術方案的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成為專利。
二、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任職的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1.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職務發明創造: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這里講的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利用單位的資金、儀器、設備、原材料等;技術條件,包括單位未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發明人、設計人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盡管不屬於執行本單位的任務,也應作為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屬於單位。但是,本條第三款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除本條第一款規定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的情形外,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都屬於非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准後的專利權,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四、對專利權的歸屬約定,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原則上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單位。但是,如果使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本單位訂了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則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應依從雙方的約定確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
㈥ 職務發明創造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1、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回發明創答造;3、退休、調離原單位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㈦ 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享有哪些權利呢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6條、第16條的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於單位的,發明人和設計人有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發明人和設計人可以通過和單位簽訂合同的方式約定獎勵和報酬事項,單位也可以在其規章中規定獎勵和報酬的獲得情況;如果合同和單位規章中都沒有規定的,單位應該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給予發明人和設計人獎勵和報酬。當然,發明人和設計人除了有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還有署名權。
㈧ 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
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職務發明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版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權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呢?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一、專利權屬於誰?1、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破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2、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有合同他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二、署名權屬於誰?1、署名權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2、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表明專利標識。3、署名權是一項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人身權,不能轉讓,不能繼承,任何單位和個人也無權決定讓不具備署名權的人署名。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㈨ 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享有哪些權利
職務發明人、設計人享有下列權利:
1、職務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該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
2、職務發明人、設計人可獲得必要的獎金和報酬;
3、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還可以依據《發明獎勵條例》的規定,申報科研成果獎,作為技術職稱晉升或者破格晉升的依據,還可以作為職務晉升的依據。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於單位的,發明人和設計人有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
發明人和設計人可以通過和單位簽訂合同的方式約定獎勵和報酬事項,單位也可以在其規章中規定獎勵和報酬的獲得情況;如果合同和單位規章中都沒有規定的,單位應該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給予發明人和設計人獎勵和報酬。
(9)職務發明擴展閱讀:
《職務發明條例》
第二章 發明的權利歸屬
第七條 下列發明屬於職務發明:
1、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
2、履行單位在本職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
3、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但國家對植物新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4、主要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但約定返還資金或者支付使用費,或者僅在完成後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驗證或者測試的除外。
第八條 對於職務發明,單位享有申請知識產權、作為技術秘密保護或者公開的權利,發明人享有署名權以及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對於非職務發明,發明人享有署名權和申請知識產權或者作為技術秘密保護或者公開的權利。
第九條 單位與發明人可以就與單位業務有關的發明申請知識產權、作為技術秘密保護或者公開的權利歸屬進行約定;未約定的,適用本章的規定。
㈩ 為什麼離職一年內的發明屬於職務發明
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任職的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1.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職務發明創造: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