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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1-23 05:31:15

『壹』 如何加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需要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及城鎮居民帶上戶口簿於每年的12月20日前到自已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或社區辦理參保手續,要求整戶參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國家為保障廣大人民群眾基本醫療所實施的一項保障制度,實行村民籌一點、集體貼一點、政府補一點的集資辦法,本著互助共濟的原則,共同承擔疾病風險,為生病群眾提供一定的經濟援助,減少群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的出現。因此要求全家人統一參保,這樣既能為他人提供幫助,也在為自己提供保障

『貳』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農村醫療保險制度有什麼區別

目前我國農村的醫療保險,大體上有合作醫療、醫療保險、統籌解決住院費及預 農村醫療保險
防保健合同等幾種形式。
合作醫療是農村醫療保險的初級形式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支持、農民群眾與農村經濟組織共同籌資、在醫療上實行互助互濟的一種具有醫療保險性質的農村健康保障制度。即農民每年交一定數額的合作醫療資金,集體與政府也可投入一部分,共同形成專項基金,農民就醫時可按一定比例報銷醫葯費。它在70年代曾一度覆蓋了90%以上的農村。實踐證明,多種形式的農村合作醫療是農民群眾通過互助共濟、共同抵禦疾病風險的好方法,也是促進我國農村衛生事業發展的關鍵。 由於農村具有一種互助的傳統,而且合作醫療在農村廣泛實踐過,再加上農村經濟有了較大發展,可以為社會保障的實施提供必要的經濟資助,因此合作醫療具有很大的根據《中國統計年鑒》(1996)整理。可行性,但是農村合作醫療也有其局限性。首先從理論上來講,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實質上只是一種社區保障,而非社會保障。它只是在一定社區范圍內,以本社區居民為保障對象的一種福利制度,與社區經濟發展水平緊密聯系。它不是一種由國家強制實行的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的保障制度,也沒有國家財政的支持,更不屬於國家收入分配與再分配的一種形式。這種保障形態是不穩定的,它是在一定社會經濟條件下的一種過渡型保障供給形式,在缺乏社會保障制度的前提下,社區保障是最適宜的替代品,但它替代性強,而不可替代的獨特性弱,因此最終將被其它的保障供給所替代。而且社區保障有可能會加劇社會不平等和市場的割裂狀況:社區保障是向社區內成員提供的保障制度,各地區的社區保障差異程度越大,則越不利於全社會的保障橫向平等的實現;同時社區保障很可能加劇「城鄉壁壘」的隔離及農村社區之間的分割,從而對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其次從目前實施情況看,近些年農村合作醫療雖有一度程度的恢復和發展,但進展緩慢。1996年實行合作醫療的村數只佔全國總村數的17.6%,農村人口覆蓋面僅為10.1%,而且有些地區僅僅開展了一兩年就停辦了。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領導重視不夠。1997年全國范圍內提倡實行農村合作醫療,掀起了一陣高潮,但一段時期後熱情就逐漸冷淡下來,有些地區沒有專人負責,未能很好地堅持。二是存在著籌資額太少、集體與政府補助不足的問題,從而不能很好地解決農民因病致貧、返貧的問題。三是監督管理機制不完善。有些地區甚至把醫療基金全部留在鄉鎮衛生院或政府任意支配,被擠占挪用情況嚴重,沒有做到專款專用,專人管理,農民醫葯費報銷得不到保障,從而拒絕繳費,等等。
醫療保險可以發揮重要的經濟保障作用
醫療保險具有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雙重性質,其中前者是作為基本保障,後者是作為一種補充。目前已提供的險種有企業醫療保險、家庭醫療保險、住院保險、門診保險等,國家為了促進醫療保險的發展,特對其中的農民醫療保險、農民住院保險、疾病醫療統籌住院保險、居民附加住院保險等險種免徵營業稅。 醫療保險實行的條件較高,其中社會醫療保險既要以較高的工業化程度和農業人口較高的收入水平即高收入水平的大規模參保人群為前提,又需要國家或地方法律強制、法定保險公司具有較高的基本管理水平和良好的信譽等條件;而商業健康保險則排斥健康狀況不良的人群參保。這些條件在我國絕大多數鄉村地區尚不具備,因此不適合普遍推廣。
統籌解決醫療費用是有效的補充形式
有些地區實行的一種農民醫療保障體制是,農民每人每年交納一元錢,鄉鎮財政和村公益金分別配1元,社會統籌與家庭賬戶相結合,也能有效減輕農民醫療負擔。但這種自我儲蓄式的社會保障,受益者首先必須是繳納者。農民個人不繳納,集體也就不給相應補貼;農民繳得越多,集體也就補貼得越多,客觀上形成了富者既富又有保障,窮者越窮越沒有保障,這種「富者更富,窮者更窮」的結果,顯然與社會保障濟貧防貧的目的相悖。

『叄』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報銷的具體流程和條件。

流程:

1、醫療費用實行現場報銷,由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在收費時進行減免,由醫院開具報銷發票;

2、等待出院通知;

3、將病歷(加蓋醫院公章);

4、由醫院開具費用匯總清單、醫院等級證明、診斷證明、醫保卡等報銷部門需要的其它資料。

5、等待醫院按月對減免情況進行公布,接受群眾監督,通過後即可報銷。

6、參保者出院後,將經患者本人簽字或蓋章的住院發票、出院記錄、費用清單、轉診證明及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或戶籍證明繳本鄉鎮合管所,經審核後集中統一送交市農保業務管理中心。

二、報銷條件:

1、參加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因患各種疾病在本縣定點醫療機構門診、住院治療所發生的按規定可報銷的費用。

2、參加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在務工、經商、出差、探親期間,在縣外當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住院治療所發生的按規定可報銷的費用。

3、特殊病種醫療費和在縣外當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住院治療的費用先由本人墊付,醫療終結後,憑有關資料回戶籍所在鄉鎮申報。

(3)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擴展閱讀: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支付設立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醫院年起付標准以下的住院費用由個人自付。同一統籌期內達到起付標準的,住院兩次及兩次以上所產生的住院費用可累計報銷。超過起付標準的住院費用實行分段計算,累加報銷,每人每年累計報銷有最高限額。

以下情況不列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范圍:

(一)非區內定點醫院門診醫療費用(特殊病種門診治療費用除外)、未按規定就醫、自購葯品所產生的費用;

(二)計劃生育措施所需的費用,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醫療費用;

(三)鑲牙、口腔正畸、驗光配鏡、助聽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療、整容和矯形手術、康復性醫療(如氣功、按摩、推拿、理療、磁療等)以及各類陪客費、就診交通費、出診費、住院期間的其他雜費等費用;

(四)存在第三方責任的情況下,發生人身傷害產生的醫葯費依法由第三責任方承擔,如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等。

『肆』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制度和普通醫療保險有啥區別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採取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的方式籌集資金。

醫療保險指通過國家立法,按照強制性社會保險原則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足額繳納。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

新農合和普通醫療保險的主要區別:

1、戶口屬性:

由於農民人口要遠遠高於城鎮居民人口,相對來說新農合保障能力高一些,報銷比例也高一些,不過居民醫保採取分檔參保的方法,不同的檔次報銷的比例也不相同,交得越多報得越高。

2、個人賬戶支配:

個人賬戶上的錢是可以自由支配的,如到葯房買點頭疼感冒的葯,到醫院門診拿些簡單的葯品等,刷醫保卡即可完成。

新農合參合農民的個人賬戶的錢,目前可以在自己縣區的基層醫療機構使用,卻沒辦法像醫保卡一樣隨時刷卡。

3、就診區域:

城鎮醫保是在各個區域方便,可隨時報銷,新農合如果跨區域看病的話,還需先到醫保部門備案,自費後再報銷。

『伍』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有什麼新特點

(1)加大了政府支持力度。過去各級政府對合作醫療的支持主要是宣傳、組織和發動,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明確規定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每年按人均20元給予補助,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按參加人數每年人均15元的標准扶持,參合農民每人自己繳10元。
(2)突出了以大病統籌為主。以往的農村合作醫療,除少數地區外,大多將保障的重點放在門診或小病上,即「保小不保大」,或者「保醫不保葯」,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將重點放在對農民的大額醫葯費用或住院醫葯費用進行補助。
(3)提高了統籌層次。改變了過去以鄉、村為單位開展合作醫療的做法,要求以縣為單位統籌,增強了抗風險和監管能力。
(4)明確了農民自願參加的原則以及賦予農民知情、監管的權力,提高了制度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
(5)由政府負責和指導建立組織協調機構、經辦機構和監督管理機構。加強領導、管理和監督。
(6)建立醫療救助制度。通過民政和扶貧部門資助貧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照顧到了貧困人口的特殊情況。

『陸』 為什麼要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的醫療衛生條件有了極大的改善,農村缺醫少葯的一般問題已基本解決。但是,由於多數地方農村醫療保障制度不健全,醫療費用完全靠個人支付,農民負擔較重,因而出現部分農民看病難的問題。據調查,在農村貧困戶中,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農戶佔20%~30%。許多情況表明,疾病是導致貧困的重要原因,貧困又使疾病難以醫治。目前所言「看病難」、「醫療難」,主要是指農民對醫療費用的承受能力問題。由於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還不高,還不具備把農民醫療保障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條件,政府或集體經濟也沒有能力把農民醫療保障包起來,目前廣大農民的醫療保障問題只能通過農民互助共濟的方式來解決。

『柒』 我國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有什麼意義

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可概括為: 1、有利於從制度上為農民提供基本醫療保障,減輕農民醫療負擔,緩解農村因病致貧和看病難問題,促進廣大農民致富奔康。 2、有利於引導農民進行合理的健康投資,提高農民的健康水平,合理利用衛生資源,促進農村衛生事業發展。 3、有利於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執政為民、穩定農村、關心農民的民心工程,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體現,是政府的責任。 4、有利於促進城鄉協調發展,是農村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實現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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