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造性的定義
⑴ 什麼是創造性
1.創造性按照現行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是指與 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 進步。2.創造性由創造性意識、 創造性思維過程和 創造性活動三部分組成。3.創造性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發明,二是 發現。發明是製造新事物,例如瓦特發明 蒸汽機,魯班發明 鋸子。
⑵ 什麼是創造力
創造力,是人類特有的一種綜合性本領。創造力是指產生新思想,發現和創造新事物的能力。它是成功地完成某種創造性活動所必需的心理品質。它是知識、智力、能力及優良的個性品質等復雜多因素綜合優化構成的。
一個人是否具有創造力,是區分人才的重要標志。
(2)創造性的定義擴展閱讀
影響因素:
1、知識
包括吸收知識的能力、記憶知識的能力和理解知識的能力。吸收知識、鞏固知識、掌握專業技術、實際操作技術、積累實踐經驗、擴大知識面、運用知識分析問題,是創造力的基礎。
2、智力
智能是智力和多種能力的綜合,既包括敏銳、獨特的洞察力,高度集中的注意力,高效持久的記憶力和靈活自如的操作力,還包括掌握和運用創造原理、技巧和方法的能力等。這是構成創造力的重要部分。
3、人格
包括意志、情操等方面的內容。它是在一個人生理素質的基礎上,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通過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是創造活動中所表現出來的創造素質。優良素質對創造極為重要,是構成創造力的又一重要部分。
⑶ 對於專利創造性的定義有什麼意義
可以申請發明專利,就必須具備如下特點:
(一)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即:指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如果發明是其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通過邏輯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試驗可以得到的,則該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就不能申請專利;非顯而易見,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可以申請專利.
(二)顯著的進步:如果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能夠產生有益的技術效果.有益是指: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更好的技術效果,如質量改善、產量提高、節約能源、防治環境污染等;發明提供了一種技術構思不同的技術方案,其技術效果能夠基本上達到現有技術的水平;發明代表某種新技術發展趨勢:盡管發明在某些方面有負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顯積極的技術效果。
專利是受法律規范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
在我國,專利的含義有兩種:
1、口語中的使用,僅僅指的是「獨自佔有」。例如「這僅僅是我的專利」。
2、知識產權中的三重意思,比較容易混淆。
第一:專利權的簡稱,指專利權人對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即國家依法在一定時期內授予發明創造者或者其權利繼受者獨占使用其發明創造的權利,這里強調的是權利。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這種權利具有獨占的排他性。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徵得專利權人的授權或許可。
第二:指受到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即專利技術,是受國家認可並在公開的基礎上進行法律保護的專有技術。「專利」在這里具體指的是技術方法——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技術或者方案。(所謂專有技術,是享有專有權的技術,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專利技術和技術秘密。某些不屬於專利和技術秘密的專業技術,只有在某些技術服務合同中才有意義。)專利是受法律規范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該國內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並需要定時繳納年費來維持這種國家的保護狀態。
第三:指專利局頒發的確認申請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的專利證書或指記載發明創造內容的專利文獻,指的是具體的物質文件。
⑷ 關於專利的創造性
第四章創造性
1.引言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因此,申請專利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具備創造性是授予其專利權的必要條件之一。本章僅對發明的創造性審查作了規定。
2.發明創造性的概念發明的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2.1現有技術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述的現有技術,是指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和本部分第三章第2.1節所定義的現有技術。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所述的,在申請日以前由任何單位或個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的內容,不屬於現有技術,因此,在評價發明創造性時不予考慮。
2.2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非顯而易見的。如果發明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僅僅通過合乎邏輯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試驗可以得到的,則該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也就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2.3顯著的進步
發明有顯著的進步,是指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能夠產生有益的技術效果。例如,發明克服了現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點和不足,或者為解決某一技術問題提供了一種不同構思的技術方案,或者代表某種新的技術發展趨勢。
2.4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
發明是否具備創造性,應當基於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的知識和能力進行評價。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也可稱為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是指一種假設的「人」,假定他知曉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之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所有的普通技術知識,能夠獲知該領域中所有的現有技術,並且具有應用該日期之前常規實驗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創造能力。如果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能夠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其他技術領域尋找技術手段,他也應具有從該其他技術領域中獲知該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的相關現有技術、普通技術知識和常規實驗手段的能力。
設定這一概念的目的,在於統一審查標准,盡量避免審查員主觀因素的影響。
3.發明創造性的審查
一件發明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創造性,只有在該發明具備新穎性的條件下才予以考慮。
3.1審查原則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審查發明是否具備創造性,應當審查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同時還應當審查發明是否具有顯著的進步。
在評價發明是否具備創造性時,審查員不僅要考慮發明的技術方案本身,而且還要考慮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所產生的技術效果,將發明作為一個整體看待。
與新穎性「單獨對比」 的審查原則(參見本部分第三章第3.1節) 不同,審查創造性時,將一份或者多份現有技術中的不同的技術內容組合在一起對要求保護的發明進行評價。
如果一項獨立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則不再審查該獨立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的創造性。
3.2審查基準
評價發明有無創造性,應當以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為基準。為有助於正確掌握該基準,下面分別給出突出的實質性特點的一般性判斷方法和顯著的進步的判斷標准。
3.2.1突出的實質性特點的判斷
判斷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就是要判斷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
如果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顯而易見的,則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反之,如果對比的結果表明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非顯而易見的,則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3.2.1.1判斷方法
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通常可按照以下三個步驟進行。
(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是指現有技術中與要求保護的發明最密切相關的一個技術方案,它是判斷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的基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例如可以是,與要求保護的發明技術領域相同,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開了發明的技術特徵最多的現有技術,或者雖然與要求保護的發明技術領域不同,但能夠實現發明的功能,並且公開發明的技術特徵最多的現有技術。
應當注意的是,在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時,應首先考慮技術領域相同或相近的現有技術。
(2)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徵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在審查中應當客觀分析並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為此,首先應當分析要求保護的發明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比有哪些區別特徵,然後根據該區別特徵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指為獲得更好的技術效果而需對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進行改進的技術任務。
審查過程中,由於審查員所認定的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可能不同於申請人在說明書中所描述的現有技術,因此,基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重新確定的該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可能不同於說明書中所描述的技術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根據審查員所認定的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重新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可能要依據每項發明的具體情況而定。作為一個原則,發明的任何技術效果都可以作為重新確定技術問題的基礎,只要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從該申請說明書中所記載的內容能夠得知該技術效果即可。
(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在該步驟中,要從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判斷過程中,要確定的是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某種技術啟示,即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將上述區別特徵應用到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即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的啟示,這種啟示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面對所述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並獲得要求保護的發明。如果現有技術存在這種技術啟示,則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下述情況,通常認為現有技術中存在上述技術啟示:
(i)所述區別特徵為公知常識,例如,本領域中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慣用手段,或教科書或者工具書等中披露的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
(1)如果新的用途僅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的性質,則該用途發明不具備創造性果、功能及用途的變化是可預料到的,則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⑸ 什麼是創造力
創造力是根據一定的目的和任務,開展能動的思維活動,產生新認識,創造新事物的能力。例如創造新概念,新理論,更新技術,發明新設備,新方法,創作新作品都是創造力的表現。創造力是一系列連續的復雜的高水平的心理活動。它要求人的全部體力和智力的高度緊張,以及創造性思維在最高水平上進行。真正的創造活動總是給社會產生有價值的成果,人類的文明史實質是創造力的實現結果。 對於創造力的研究日趨受到重視,由於側重點不同,出現兩種傾向,一是不把創造力看作一種能力,認為它是一種或多種心理過程,從而創造出新穎和有價值的東西,二是認為它不是一種過程,而是一種產物。一般認為它既是一種能力,又是一種復雜的心理過程和新穎的產物。有人認為,根據創造潛能得到充分的實現。 創造力較高的人通常有較高的智力,但智力高的人不一定具有卓越的創造力。根據西方學者研究表明,智商超過一定水平時,智力和創造力之間的區別並不明顯。創造力高的人對於客觀事物中存在的明顯失常、矛盾和不平衡現象易產生強烈興趣,對事物的感受性特別強,能抓住易為常人漠視的問題,推敲入微,意志堅強,比較自信,自我意識強烈,能認識和評價自己與別人的行為和特點。 創造力的培養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①激發求知慾和好奇心,培養敏銳的觀察力和豐富的想像力,特別是創造性想像,以及培養善於進行變革和發現新問題或新關系的能力;②重視思維的流暢性、變通性和獨創性;③培養求異思維和求同思維;④培養急驟性聯想能力。急驟性聯想是指集思廣益方式在一定時間內採用極迅速的聯想作用,引起新穎而有創造性的觀點。 創造力是推動生產、促進科學和文學藝術創造發明的重要力量。有關創造力的研究引起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文化藝術和科技界的普遍重視,對創造力的開發和培養關繫到一個國家的科技水平、文化作品創作等創造成果的多少和質量,也因此影響經濟,文化乃至社會的發展速度和水平。知識經濟的時代和社會發展進程是離不開一個國家整體素質(包括國民創造力在內)的提高的。因此,國家教育的重點不在單純的智力開發,更在於受教育者創造力的培養之上。
⑹ 簡述創造性思維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徵
創造性思維的概念
創造性思維就是指發散性思維,這種思維方式,遇到問題時,能從多角度、多側面、多層次、多結構去思考,去尋找答案,既不受現有知識的限制,也不受傳統方法的束縛。其思維路線是開放性、擴散性的。它解決問題的方法更不是單一的,而是在多種方案、多種途徑中去探索、選擇。創造性思維具有廣闊性,深刻性、獨特性、批判性、敏捷性和靈活性等特點。
創造性思維主要特徵
1、創造性思維具有新穎性,它貴在創新,或者在思路的選擇上、或者在思考的技巧上、或者在思維的結論上,具有著前無古人的獨到之處,在前人、常人的基礎上有新的見解、新的發現、新的突破,從而具有一定范圍內的首創性、開拓性。
2、創造性思維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它無現成的思維方法、程序可循,人可以自由地海闊天空地發揮想像力。
3、創造性思維具有藝術性和非擬化的特點,它的對象多屬"自在之物",而不是"為我之物",創造性思維的結果存在著兩種可能性。
4、創造性思維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首先,創造性思維可以不斷增加人類知識的總量;其次,創造性思維可以不斷提高人類的認識能力;再次,創造性思維可以為實踐活動開辟新的局面。此外,創造性思維的成功,又可以反饋激勵人們去進一步進行創造性思維。正如我國著名數學家華羅庚所說:"'人'之可貴在於能創造性地思維。"
創造性思維是創新人才的智力結構的核心,是社會乃至個人都不可或缺的要素。創造性思維是人類獨有的高級心理活動過程,人類所創造的成果,就是創造性思維的外化與物化。創造性思維是在一般思維基礎上發展創造性思維起來的,是人類思維的最高形式,是以新的方式解決問題的思維活動。創造性思維強調開拓性和突破性,在解決問題時帶有鮮明的主動性,這種思維與創造活動聯系在一起,體現著新穎性和獨特性的社會價值。創造性思維的特性主要包括:思維的求實性:善於發現社會的需求,發現人們在理想與現實之間的差距。從滿足社會的需求出發,拓展思維的空間。
⑺ 專利法中的創造性的定義是什麼
專利法中所說的創造性是指:專利申請同申請提交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⑻ 創新性的定義
技術創新型企業是指具有健全的技術創新體系和機制持續技術創新,並取得顯著技術創新效果的有活力的現代企業。
持續技術創新是技術創新型企業的本質。技術創新型企業就是指實現持續技術創新的企業。在這里,持續技術創新,不僅僅是指企業不斷地進行一項又一項的技術創新,更主要的是指企業適時地從原有的技術軌道進入新的正確的技術軌道的活動過程;不僅僅具有時間上的持續性,更主要的是具有技術上的漸進躍遷性和企業核心能力的提升性。實質上,持續技術創新包括兩個階段,即技術家族創新的常規階段和戰略技術創新的非常規階段。
技術創新型企業作為工業企業發展的高級形態,它保留了生產型企業和生產經營型企業的優點,同時又有了新的內涵。技術創新型企業把企業競爭從單純的生產競爭和營銷競爭擴展到技術創新的競爭,把技術創新作為企業的核心職能,在企業內部實現技術創新的制度化,集研究與開發、生產、銷售三位一體,形成研究與開發、生產、銷售三者互動的健全的體制和機制,通過持續技術創新,獲得持續性的收益。
⑼ 創造性的含義
對什麼是創造性,有不同的理解。一般認為創造性是指個體產生新奇獨特的、有社會價值的產品的能力或特性,故也稱為創造力。新奇獨特意味著能別出心裁地做出前人未曾做過的事,有社會價值意味著創造的結果或產品具有實用價值或學術價值、道德價值、審美價值等。
創造性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發明,二是發現。發明是製造新事物,例如瓦特發明蒸汽機,魯班發明鋸子。發現是找出本來就存在但尚未被人了解的事物和規律,如門捷列夫發現元素周期律,馬克思發現剩餘價值規律等。
理解創造力這一概念要把握以下幾點:
①創造力是一種有別於智力的能力,創造力測驗的內容是智力測驗內容上沒有的,是智力測驗測不出來的能力;
②創造力指在各種創造性活動中的能力,既有科學創造活動,又有技術創造和藝術創造活動,還有其他方面的創造活動;
③新穎獨特是指前所未有、與眾不同,這是創造力的根本特徵;④創造產品(包括物質的和精神的)有社會或個人價值。
⑽ 專利中的創造性如何區分
創造性是各國專利法中必需涉及到的一個重要概念。《歐洲專利條約》以及《專利合作條約》規定:如果一項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對所屬領域的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則該發明具備創造性。美國專利法規定:「所申請專利的客體與現有技術的差別,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認為是顯而易見的,不能取得專利。」 日本專利法規定:一項發明,在專利申請提出之前由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容易做出的,則不具備創造性。 雖然專利制度的建立在西方各國已經有上百年的歷史,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種關於創造性的定義,無論是《歐洲專利條約》以及《專利合作條約》規定的「非顯而易見」,還是日本專利法的「容易做出」,都存在著概括不全面、不準確的問題。例如,由多個公知產品或者方法組合在一起的各種 「拼湊」發明,也完全有可能是非顯而易見的,或者是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不容易做出、不能輕易完成的,但這樣的「拼湊」發明在各國的專利司法實踐中通常會被認定沒有創造性。反之,很多被授權的發明專利其實並非是非顯而易見的,或者說其實是由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容易做出甚至是可以輕易完成的,但只要發明創造的規定性特徵相對於現有技術具備質變,則該發明創造在各國的專利司法實踐中,都會被認定為具有創造性。 我國專利法關於創造性的定義是這樣規定的: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上述關於創造性概念的文字論述雖然與其他各國有著的明顯的不同,但我國的專利審查指南在對「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進行解釋時,明確指出:「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對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這樣一來,我國專利法關於創造性概念的定義就回歸到了歐洲專利條約等國際規定。 有趣的是,盡管各國關於創造性概念的定義存在著種種漏洞或不足,但在世界各國的專利司法實踐中,這些漏洞通常都由各國在審查指南中的具體論述予以彌補了。換言之,世界各國在審查指南中關於創造性概念的具體論述,並不能被其法規給出的創造性概念所概括。那麼,怎樣定義創造性的概念,才能概括世界各國的審查指南中關於創造性的具體論述呢? 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為,宇宙中事物變化的形式只有兩種,一種是量變,一種是質變。發明創造也不例外,發明創造概念的定義,完全可以在馬克思主義哲學的指導下給出,即:新穎性是指發明創造的規定性特徵相對於現有技術具備量變。創造性是指發明創造的規定性特徵相對於現有技術具備質變。 二、發明創造是質和量的統一 發明創造的質就是一發明創造區別於現有技術的規定性特徵。世界上的發明創造所以千差萬別、形形色色,就是因為在它們的特徵中各有自己特殊的規定性。 發明創造的內容是由其權利要求中區別於現有技術的規定性特徵決定的,區別於現有技術的規定性特徵的有無,直接決定著發明創造的質。因此,發明創造的質與發明創造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就是說,規定性特徵即質與發明創造是直接聯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發明創造總是具有一定規定性特徵(質)的發明創造,不存在沒有規定性特徵(質)的發明創造。 發明創造的規定性特徵即質是發明創造本身所固有的,它通過屬性表現出來。屬性就是一發明創造與現有技術發生聯系時表現出來的規定性特徵。發明創造的屬性是發明創造規定性特徵的表現,人們正是通過認識發明創造的屬性去認識發明創造的規定性特徵即質的。 發明創造不僅有規定性特徵即質的特徵,還有量的特徵。發明創造的量是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可以用數值表示的規定性特徵。 發明創造量的規定性特徵同發明創造質的規定性特徵一樣,是發明創造本身所固有的,是客觀存在的,同發明創造不可分離。一方面,發明創造總是具有一定量的規定性特徵的發明創造,沒有量的規定性特徵的發明創造是不存在的;另一方面,脫離開發明創造的量的規定性特徵的發明創造也是不存在的。 理解發明創造量的特徵,要注意把握兩點:第一,量的特徵和發明創造不是直接同一的。質的特徵與發明創造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某一發明創造改變了自己的質,就意味著該發明創造發生了具有創造性的變化。量的特徵則不同,同一發明創造可以有不同的量。在一定的范圍內,量的增減並不影響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的質。第二、量的特徵是多方面的。量和質一樣,也是多種多樣的。有內涵的量與外延的量、精確的量與模糊的量、要素的量與結構的量等。內涵的量標志質的程度,如溫度的高低,顏色的深淺、硬度的大小。外延的量標志質的規模,如物的數量、體積、重量等。質把不同發明創造區別開來,量則進一步把同質的發明創造從量上區別開來,量和發明創造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同質的發明創造可以有不同的量。 在對發明創造的認識中,確定現有技術是認識發明創造的前提,以現有技術為前提認識發明創造所具有的質,是認識發明創造的基礎,認識發明創造的量是對發明創造認識的深化和精確化。認識發明創造的質是由確定現有技術開始,再由質進到量。 任何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都既有質又有量,是質和量的統一體。質和量是有區別的。質使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成為某種發明創造而不是其他發明創造。質發生了變化,該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就發生了具有創造性的變化。而量則不同,同質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可以有不同的量。量發生了變化,是指該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發生了具有新穎性的變化。在一定范圍內,量的變化並不影響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的質。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的質和量又是相互聯系的。質決定量,沒有一定的質就沒有一定的量,量總是一定質的量,質規定著量的范圍。另一方面,一定的量又是質的條件,質總是一定量的質,量制約著質,沒有量也就沒有質。質和量是統一的,這種統一,就是「度」。 度是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的質和量的統一,是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保持自己質的數量界限、范圍或幅度。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的度的兩端的界限叫閾值點或臨界點。閾值點或臨界點是一定質的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所能容納的量的活動范圍的最高界限和最低界限。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的量在度的范圍內變化,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不會發生質變,量變超出度的范圍,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就會發生質變。 發明創造相對於現有技術的度的原理,要求我們在分析、理解發明創造時,都必須注意正確選擇現有技術,在此基礎上再把握好「適度」的原則,如果未能正確的選擇現有技術,則絕不可能把握好「適度」的原則。在正確選擇現有技術的基礎上要把握「界限」,注意「分寸」,掌握「火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