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創造相同
專利法第9條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其中,「同樣的發明創造」是指兩件或兩件以上申請(或專利)中存在的保護范圍相同的權利要求。
即,判斷同樣的發明創造是以權利要求為准。一項技術中,可能有多個可以申請專利的點,可以提交多件不同的專利申請,但是,不能出現保護范圍相同的權利要求。
B. 同樣的發明創造應該如何處理
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最後,申請人不同在審查過程中,對於不同的申請人同日(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分別提出專利申請,並且這兩件申請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其他條件的,應當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通知申請人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申請人期滿不答復的, 其申請被視為撤回; 協商不成,或者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後仍不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兩件申請均予以駁回。
C. 闡述發明創造和技術創新的相同點和不同點!
狹義創造產生的成果所具備的新穎及有意義是指對全世界、全人類的范圍來說的「首創」或「前所未有」;而廣義創造產生的成果所具備的新穎及有意義是指對某一地區、部門、系統的范圍來說的。例如,愛因斯坦發明的相對論屬於狹義發明創造,屬於首創、前所未有的震驚世界的成果,對全世界和全人類都有重要的意義;而我國研製成功的原子彈、載人航天衛星等成果屬於廣義發明創造,雖不是世界首創,但卻是完全靠我國自己的力量研製出來的,對中國、中國人民的范圍來說仍是「首創」或「前所未有」,仍不失為震驚世界的偉大創舉。
經濟理論中關於創新的定義,是由熊彼特首先確定的,他認為:創新是指企業家實行對生產要素的新的組合。這包括五種情況:引入一種新的產品或提供一種新的產品質量、採用一種新的生產方法、開辟一個新的市場、獲得一種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應來源和實行一種新的企業組織形式(建立一種壟斷地位或打破一種壟斷地位)。
創新和創造發明雖有一定的聯系,但仍有本質的區別:
首先,創新是一個經濟學范疇的概念,必須有收益。如果根據新的思想,生產出新的產品,雖然很新穎,若不能應用,沒有收益,這可以說是發明創造,但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創新。
第二,發明創造是一個絕對的概念,而創新則是相對的概念。例如,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時,先要考慮自己是不是第一個作的,若別人已經做過,你就不可能再申請專利了。它在「首創」或「第一」問題上是絕對的。創新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它不必像申請專利那樣要查清是不是「第一」或「首創」,是不是人家已經第一個做過了。創新有一個相對的范圍,不必先考慮在部門、系統內過去有沒有人做過,只應了解做的程度如何,我們做了以後有哪些進步,同時這個進步可以有收益,這就是創新。
第三,發明創造既有促進社會發展的積極發明創造,也有阻礙社會發展的消極「發明創造」;而創新必須是促進社會發展的積極創造。如計算機的發展是積極創造,而電腦算命、計算機病毒則是消極創造;核科學和技術的發展是積極創造,而核武器的發展則是消極創造;生物和化學科學的發展是積極創造,而生化武器、毒品提煉技術則是消極創造。但是,創新則不同,沒有人會將偽科學或假冒偽劣稱為技術創新。
第四,創造強調是第一次的首創,也可以是全盤否定後的全新創造;創新則更強調是永無止境的更新,它一般並不是對原有事物的全盤否定,而通常是在辨證的否定中螺旋上升。
綜上所述,創新與發明創造的概念,在一定意義上說有本質上的區別。
D. 同樣的發明創造應該如何判斷
判斷是否為同樣的發明創造,評價的單位不是權利要求,而是權利要求中的技術方案。如果權利要求中的技術方案具有多個,那麼要分別判斷這些方案是否有重復授權的可能性。這是操作規程上規定的。
E. 專利權關於相同發明創造的疑問。
只要權利要求中技術方案不同,即使是幾個說明書內容完全一致,也稱為不同的發明創造,可以申請不同的專利。專利是按照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授權的。
F. 專利中同樣的發明創造與現有技術有怎麼區別
同樣的發明創造是指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方案相同或實質相同;
而現有技術是用於新穎性的判斷,不限於權利要求書,還包括說明書中公開的內容。
比如,A權利要求是一種方法,另一專利B的權利要求書中是一個產品,而說明書中公開了與A相同的產品的使用方法。可以認為,A同B不是同樣的發明創造,但是,如果B的公開日在A
的申請日之前,則B的說明書構成現有技術
。
G. 如何判斷同樣的發明創造
判斷同樣的發明創造,應該判斷是不是實質上相同的發明創造,注意,這是實質相同,而不是完全的相同。如果兩個技術方案的區別僅僅在於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是可以歸為實質相同的發明創造。
H. 如何審查同樣的發明創造
根據《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以上規定了不能重復授予專利權的原則。「同樣的發明創造」是指兩件或兩件以上申請(或專利)中存在保護范圍相同的權利要求。 在先申請構成抵觸申請或已公開構成現有技術的,應根據申請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等進行審查,而不是根據不能重復授予專利權原則對在後專利申請(或專利)進行審查。 一、判斷原則 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為了避免重復授權,在判斷是否為同樣的發明創造時,應當將兩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專利的權利要求書的內容進行比較,而不是將權利要求書與專利申請或專利文件的全部內容進行比較。 判斷時,如果一件專利申請或專利的一項權利要求與另一件專利申請或專利的某一項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相同,應當認為它們是同樣的發明創造。 兩件專利申請或專利說明書的內容相同,但其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同的,應當認為所要求保護的發明創造不同。應當注意的是,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僅部分重疊的,不屬於同樣的發明創造。 二、處理方式 (一)對兩件專利申請的處理 1、申請人相同 在審查過程中,對於同一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兩件專利申請,並且這兩件申請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其他條件的,應當就這兩件申請分別通知申請人進行選擇或者修改。申請人期滿不答復的,相應的申請被視為撤回。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仍不符合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的規定的,對於申請日不同的,應當駁回後一件專利申請,並對前一件申請授予專利權;對於申請日相同的,兩件申請均予以駁回。 2、申請人不同 在審查過程中,對於不同的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同一日分別提出專利申請,並且這兩件申請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其他條件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通知申請人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申請人期滿不答復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協商不成,或者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後仍然不符合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的規定的,兩件申請均予以駁回。 (二)對一件專利申請和一項專利權的處理 在對一件專利申請進行審查的過程中,對於同一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的另一件專利申請已經被授予專利權,並且尚未授權的專利申請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其他條件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進行選擇。此時,申請人可以放棄已經獲得的專利權,也可以撤回尚未被授權的申請。申請人期滿不答復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仍不符合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的規定的,應當駁回其專利申請。申請人選擇放棄已經授予的專利權的,應當在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附交自該已授權專利的申請日起放棄專利權的書面聲明一式兩份。此時,對那件符合授權條件、尚未授權的專利申請,應當發出授權通知書,並將放棄前一專利權的書面聲明轉至有關審查部門,由專利局予以登記和公告,公告上註明前一專利權申請日起予以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