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融資模式
Ⅰ 非法集資藉助網路借貸平台,眾籌平台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式進行是對還是錯
正確的。非法集資藉助網路借貸平台、眾籌平台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式進行。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泛,表現形式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六)不具有募集資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假借農民專業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資金;
(十一)以投資黃金等名義,以高利吸引社會公眾投資;
(十二)以發展農村連鎖超市為名,採用召開「招商會」、「推介會」等方式,以高息進行「借款」;
(十三)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等為名,以高利誘導加盟投資;
(十四)藉助網路借貸平台、眾籌平台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
(十五)其他非法集資活動。
(1)新型融資模式擴展閱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Ⅱ 如何解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難問題
013年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構建集約化、專業化、宅基地使用權,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組織化,培育新型經營主體、集體收益分配權,發展農民專業合作和股份合作,壯大集體經濟實力、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Ⅲ 當前我國中小企業的新型融資方式有哪些(注意我問的是當前新型的方式不是傳統的融資方式)
中小企業以債權融資為主的六種模式,即國內銀行貸款、國外銀行貸款、發行債券融資、民間借貸融資、信用擔保融資、金融租賃融資。
中小企業以股權融資為主的九種模式,即股權出讓融資、增資擴股融資、產權交易融資、杠桿收購融資、引進風險投資、投資銀行投資、國內上市融資、境外上市融資、買殼上市融資。
中小企業以企業內部融資和貿易融資為主的七種模式,即留存盈餘融資、資產管理融資、票據貼現融資、資產典當融資、商業信用融資、國際貿易融資、補償貿易融資。
中小企業以項目融資和政策融資為主的六種模式,即項目包裝融資、高新技術融資、BOT項目融資、IFC國際投資、專項資金投資、產業政策投資。
Ⅳ 傳統型與新型融資比較分析
專業的層面上來說應該從項目融資與傳統融資在籌資渠道,還款來源與追索性質各方面來闡述。項目融資是指以項目的預期經濟收益和參與人對項目風險所承擔的義務為擔保,以項目的資產作為貸款的抵押物,並以項目的運營收益和盈利來償還貸款的具有限追索權性質的一種融資方式。所以項目融資與傳統的融資方式上的區別主要在於:貸款對象不同,籌資渠道不同,追索性質不同,還款來源不同,擔保結構不同採納哦
Ⅳ 目前,我國新型的短期貿易融資業務有哪些
信用貸款,應收賬款貸款,訂單貸款, 如果是知名企業的上下游企業的話,還可以申請供應鏈融資
Ⅵ 我國新型項目融資模式包括哪些高手進!
項目融資是近些年興起的一種融資手段,是以項目的名義籌措一年期以上的資金,以項目營運收入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形式。形式有很多,也比較靈活,至於趨勢,每一種模式都有適用的領域和趨勢,不好說整體上的趨勢,剛好做過一些相關研究,總結一下吧:
產品支付
產品支付是針對項目貸款的還款方式而言的。借款方式在項目投產後直接用項目產品來還本付息,而不以項目產品的銷售收入來償還債務的一種融資租賃形式。在貸款得到償還以前,貸款方擁有項目的部分或全部產品,借款人在清償債務時把貸款方的貸款看作這些產品銷售收入折現後的凈值。產品支付這種形式在美國的石油、天然氣和采礦項目融資中應用得最為普遍,其特點是:用來清償債務本息的唯一來源是項目的產品:貸款的償還期應該短於項目有效生產期;貸款方對項目經營費用不承擔直接責任。
融資租賃
是一種特殊的債務融資方式,即項目建設中如需要資金購買某設備,可以向某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租賃。由該金融機構購入此設備,租借給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分期付給金融機構租借該設備的租金。融資租賃在資產抵押性融資中用得很普遍,特別是在購買飛機和輪船的融資中,以及在籌建大型電力項目中也可採用融資租賃。
BOT融資
BOT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稱謂,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以BOT方式融資的優越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減少項目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影響,使政府能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能上馬一些基建項目。政府可以集中資源,對那些不被投資者看好但又對地方政府有重大戰略意義的項目進行投資。BOT融資不構成政府外債,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為償還債務而苦惱。其次,把私營企業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項目,可以極大提高項目建設質量並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同時,政府也將全部項目風險轉移給了私營發起人。第三,吸引外國投資並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地方的經濟發展會產生積極的影響。BOT投資方式主要用於建設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還有20多種演化模式,比較常見的有:BOO(建設-經營-擁有)、BT(建設-轉讓)、TOT(轉讓-經營-轉讓)、BOOT(建設-經營-擁有-轉讓)、BLT(建設-租賃-轉讓)、BTO(建設-轉讓-經營)等。
TOT融資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經營——移交」的簡稱,指政府與投資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後,把己經投產運行的可收益公共設施項目移交給民間投資者經營,憑借該設施在未來若干年內的收益,一次性地從投資者手中融得一筆資金,用於建設新的基礎設施項目;特許經營期滿後,投資者再把該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管理。
TOT方式與BOT方式是有明顯的區別的,它不需直接由投資者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因此避開了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大量風險和矛盾,比較容易使政府與投資者達成一致。TOT 方式主要適用於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
最近國外出現一種將TOT與BOT項目融資模式結合起來但以BOT為主的融資模式,叫做TBT。在TBT模式中,TOT的實施是輔助性的,採用它主要是為了促成 BOT。TBT有兩種方式:一是公營機構通過TOT方式有償轉讓已建設施的經營權,融得資金後將這筆資金入股BOT項目公司,參與新建BOT項目的建設與經營,直至最後收回經營權。二是無償轉讓,即公營機構將已建設施的經營權以TOT方式無償轉讓給投資者,但條件是與 BOT項目公司按一個遞增的比例分享擬建項目建成後的經營收益。兩種模式中,前一種比較少見。
長期以來,我國交通基礎設施發展嚴重滯後於國民經濟的發展,資金短缺與投資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TOT方式為緩解我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供需矛盾找到一條現實出路,可以加快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發展。
PPP融資模式
PFI模式和PPP模式是最近幾年國外發展得很快的兩種民資介入公共投資領域的模式,雖然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鑒的作用,也是我國公共投資領域投融資體制改革的一個發展方向。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人企業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其中文意思是:公共、民營、夥伴,PPP模式的構架是:從公共事業的需求出發,利用民營資源的產業化優勢,通過政府與民營企業雙方合作,共同開發、投資建設,並維護運營公共事業的合作模式,即政府與民營經濟在公共領域的合作夥伴關系。通過這種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達到與預期單獨行動相比更為有利的結果。合作各方參與某個項目時,政府並不是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人企業,而是由參與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和融資風險。這是一項世界性課題,已被國家計委、科技部、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三方會議正式批准納入正在執行的我國地方21世紀議程能力建設項目。
PFI融資模式
PFI的根本在於政府從私人處購買服務,目前這種方式多用於社會福利性質的建設項目,不難看出這種方式多被那些硬體基礎設施相對已經較為完善的發達國家採用。比較而言,發展中國家由於經濟水平的限制,將更多的資源投入到了能直接或間接產生經濟效益的地方,而這些基礎設施在國民生產中的重要性很難使政府放棄其最終所有權。
PFI項目在發達國家的應用領域總是有一定的側重,以日本和英國為例,從數量上看,日本的側重領域由高到低為社會福利、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英國則為社會福利、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從資金投入上看,日本在基礎設施、社會福利、環境保護三個領域僅佔英國的7%、52%和1%,可見其規模與英國相比要小得多。當前在英國PFI項目非常多樣,最大型的項目來自國防部,例如空對空加油罐計劃、軍事飛行培訓計劃、機場服務支持等。更多的典型項目是相對小額的設施建設,例如教育或民用建築物、警察局、醫院能源管理或公路照明,較大一點的包括公路、監獄、和醫院用樓等。
ABS融資。即資產收益證券化融資。它是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一套提高信用等級計劃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具體運作過程是:(1)組建一個特別目標公司。(2)目標公司選擇能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對象。(3)以合同、協議等方式將政府項目未來現金收入的權利轉讓給目標公司。(4)目標公司直接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募集資金或者由目標公司信用擔保,由其他機構組織發行,並將募集到的資金用於項目建設。(5)目標公司通過項目資產的現金流入清償債券本息。
案例:
BOT融資:我國第一個BOT項目是1984年由香港胡應湘旗下的合和集團投資建設的廣東沙角B電廠,該項目總投資42億港幣,1987年完工投產,1999年10月移交還了當地政府。由於當時我國在這方面沒有相關法規可參照,運作很不規范,合作雙方在許多問題上長期糾纏不清。國內第一個應用規范的國際BOT融資模式建設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1994年8月3日簽約的北京京通高速公路。投資者是美國林同炎中國公司,投資額為13億人民幣,特需經營年限20年。該工程已於1996年5月1日竣工通車。
我國應用BOT模式融資建設的較有代表性的項目還有廣西來賓電廠B廠、四川成都自來水廠六廠B廠、上海黃浦江延安東路隧道復線工程、海南東線高速公路等。
ABS融資:較少,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和1997年的廣州深圳高速公路的資產證券化運作是我國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的有益嘗試,為我國以後進行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融資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融資租賃:2006年2月,工行完成國內首例境外飛機經營租賃融資項目,其與法國巴黎銀行共同為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引進1架波音737—700客機,安排了3400萬美元境外經營租賃融資。這是國內由中國商業銀行安排實施的首筆境外飛機經營租賃融資項目。工商銀行這次與法國巴黎銀行合作,不僅打破了外資銀行在境外飛機經營租賃融資項目領域的壟斷地位,也是工商銀行積極調整飛機融資業務品種的一次創新。
Ⅶ 如何構建新型銀企關系解決企業融資困難
銀企關系是微觀經濟主體之間的重要經濟關系,在經濟發展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它不僅關繫到銀行、企業的效率和風險,而且關繫到整個社會的經濟增長和波動。至於如何解決企業融資困難,這個話題非常大,可以網路一下《構建新型銀企關系 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網路學術上有詳細的分析。
Ⅷ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各階段的融資需求特點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各階段的融資的話,需求特點都是不一樣的,具體應該學會面對的。
Ⅸ 如何創新新型城鎮化投融資機制
「人到哪去、地怎麼用、錢從哪來」是新型城鎮化發展的三大問題,其中的資金保障是關鍵一環,《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提出要建立透明規范的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新型城鎮化建設資金需求大、期限長,社會外部效益強但商業效益不高,需要以改革創新思維,推動建立市場化、可持續的資金保障機制,有效發揮政策性金融的引導和促進作用,避免地方政府債務無序擴張,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平穩釋放城鎮化潛力。
建立健全地方債券發行管理制度
城鎮化是一個自然歷史過程,應當從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區位稟賦、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等實際出發,合理確定發展目標和建設任務,順勢而為,量力而行,穩步推進。當前,地方政府債務規模較大,城鎮化融資能力下降。推進新型城鎮化健康發展,須妥善應對地方政府性債務問題,將債務風險控制在安全范圍內。
第一,建議加快研究市政債發行相關工作,建立統一的市場評級體系,探索編制完整的政府資產負債表,為基礎設施建設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目前我國「城投債」從發行人資格和募集資金投向來看,具有市政債特徵,但准入條件和債券期限等方面的規定要求與基礎設施投融資特點和盈利模式尚存在差距,融資規模也難以滿足社會需求。
第二,建議按照控總量、可持續的原則,制訂城鎮化建設融資規劃,統籌考慮各地發展條件、政府負債、資金供給等因素,設立動態、包括市政債在內的全口徑負債「天花板」,防範地方政府過度舉債。
第三,以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為契機,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動態監控體系,同時針對基礎設施建設「一次建成、長期使用」的資本性支出特點,逐步建立包括跨年度資本預算在內的財政預算制度,著力提高地方政府債務透明度。
第四,可從未來新增加的一般預算收入、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和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覆蓋市政債等政府性債務的風險償債基金,防範地方政府債務局部、突發的流動性風險,穩定金融機構和債券投資者的市場預期。
拓寬市場化、多元化的資金來源渠道
《規劃》提出,要放寬准入,完善監管,制定非公有制企業進入特許經營領域的辦法,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公用設施投資運營。市場化的城鎮化建設資金不僅為城鎮化發展特別是相關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提供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而且也有助於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降低財政風險。
第一,建議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領域公私合營政策法規制度,推動政府購買社會服務和公私合作項目運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指導國企、民企、外資等各類市場化主體,通過PPP(公私合營)、BOT(建設―經營―轉讓)、特許經營等商業模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
第二,可參考設立新興產業投資引導基金的配套政策,鼓勵設立專門的城鎮化投資引導基金和城鎮化投資基金,大力推進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推進基礎設施領域的市場化、產業化運作。
第三,引導利用保險、融資租賃等社會資金投入城鎮化建設,保險、融資租賃等長期、大額社會資金對安全性、收益性有特殊要求,與大部分基礎設施項目現金流相對穩定、資金回收期限長的特點較為匹配,可鼓勵創新匹配兩者需求特點的合作模式,如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主要投資於市政公用事業領域的融資租賃產品或資金信託計劃等。
第四,加快培育多元化的投融資主體,改革創新現有地方融資平台,可通過注入資源、注入股權、賦予特許經營權等方式,充實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資本實力,使其發展成為治理規范、財務可持續、以企業信用為主要依託的市場化投資主體。
第五,積極創新項目融資模式,借鑒城市棚戶區改造的成功做法,有效發揮政府引導職能,統籌整合地方財政、土地、金融和政策等各類資源,將經營性項目和公益性項目有機組合,建立「以豐補歉」的項目綜合收益平衡機制,提升社會資金向公益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的積極性,為引導商業金融和社會資本進入創造條件。
發揮政策性金融的引導和促進作用
《規劃》提出,要發揮現有政策性金融機構的重要作用,研究制定政策性金融專項支持政策。當前我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財政性資金需優先安排社會民生保障等領域的支出,難以獨力籌集大額資金支持中長期建設。而城市基礎設施和社會民生類建設項目公共性強、外部性大、收益性低、回收期長,對商業資金缺乏吸引力,同時我國商業銀行的吸儲資金基於期限匹配的考慮,主要用於中短期項目和個人金融業務。這就決定了在現階段,城鎮化建設資金不能僅僅依靠財政支出和商業銀行資金,仍需發揮好政策性金融以國家信用為支撐、介於政府財政投資和商業銀行貸款之間「四兩撥千斤」的引領性作用。
第一,進一步發揮現有開發性金融機構在城鎮化建設的主力銀行作用,不斷總結經驗和創新融資模式,繼續在建設起步階段運用開發性資金發揮好「啟動器」功能。
第二,建議進一步完善城鎮化中長期投融資的制度性安排,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賦予開發性金融機構永久國家債信等級,建立穩定、可持續的中長期金融債發行籌資機制,通過開發性金融資金支持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民生領域。
第三,為管控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可考慮由國家開發銀行或通過招標確定一家銀行,進行「統一評級、統一授信、統借統還」,從總量、結構、操作上防止地方政府一哄而上、盲目舉債,避免投融資總量失控,形成系統性風險。
第四,可通過設立專項貸款、專項基金和專項債券等配套政策,彌補政府投資特定項目的資本金以及地方配套資金的階段性缺口。如每年在全國信貸規模安排中設立城鎮化政策性貸款專項規模,著力解決農民工市民化、保障性住房和中西部基礎設施建設等城鎮化瓶頸領域的融資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