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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收賄

發布時間: 2021-02-27 19:59:23

A. 新型賄賂的產生原因

之所以出現新型賄賂,與相關制度還沒有跟上有關。和以往的賄賂局限於傳統的回「財物」界限和范圍不同答,新型賄賂已開始向財產性利益和非財產性利益領域延伸。
其實,近20年來賄賂物品的「邊界」在不斷前移:在上世紀80年代末,煙、酒、西服、收錄機;1992年後,音響、錄像機、彩電等家電,尤其是需要有特別指標的進口彩電;1998年後,進入「現金為王」的時代;隨著福利房取消、商品房登堂入室,本世紀初,房產成為賄賂物……現在,為了更隱蔽,一些新型賄賂開始不斷發生。

B. 個人收賄賂量刑標准

個人行賄罪的量刑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葯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第八條 規定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九條 規定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規定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准,參照本解釋關於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的規定以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新型收賄擴展閱讀: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關於行賄罪的數額標准規定的二倍執行。

第十四條 規定根據行賄犯罪的事實、情節,可能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較輕」。

根據犯罪的事實、情節,已經或者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

(一)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線索的;

(二)主動交待的犯罪線索不屬於重大案件的線索,但該線索對於重大案件偵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於重大案件的證據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於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贓有重要作用的。

C. 收受賄賂,貪污腐敗等法律問題--「新型賄賂」是否算違法,是否有出台相關法律法規

屬於受賄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1.稅務局官員為行為主體—國家工作人員
2.其收受的財物與其職務行為有關,屬職務行為的不正當報酬
3.其受賄行為屬於第三者(其妻子)收受賄賂,這不影響受賄罪的構成。若第三者明知,則成立受賄罪的共犯。
4.其受賄表現為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出售商品,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交付價格的差額計算。

D. 新型賄賂的預防措施

一是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以檢察機關查辦的新型賄賂犯罪典型案例為題材,通過印製宣傳資料、舉辦法制講座、拍攝專題片等形式,在國家工作人員中廣泛宣傳、講解兩高《意見》,讓他們及早了解具體規定,消除模糊認識,不敢輕易利用隱蔽的手段打法律的「插邊球」。同時可以採取案件通報、召開警示教育大會等多種形式,運用反而教材對廣大幹部進行警示教育,,深刻剖析案件發生的原因及危害,引導黨員幹部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價值觀和利益觀。
二是充分發揮檢察建議的作用,積極有效地開展個案預防,針對查辦新型賄賂案件中暴露出來的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向發案單位和主管部門提出檢察建議,幫助發案單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達到「辦理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幹部、完善一套制度,治理一方風氣」的目的,有效發揮辦案的治本功能。
三是加強對新型賄賂犯罪研究。要加強對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研究,針對暴露出來的問題,舉一反三,吸取教訓。加強對其特點、規律、趨勢動向及作案手法、犯罪原因的綜合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出防範對策。
面對眾多的新型賄賂。2010年全國兩會前夕,中央再出反腐重拳,8大方面「禁止」、52個「不準」,涵蓋了行政權力行使中極易滋生腐敗的各個領域,新增了禁止干預和插手房地產開發等要求,甚至連婚喪嫁娶等個人行為也有了「緊箍咒」。
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表示,相關制度哪裡有缺陷,哪裡就會「補上」,52條禁令中所提到的內容,可以用進一步細化的制度加以輔助,預計能對多發的新型賄賂產生遏製作用。

E. 收受賄賂和受賄罪的區別

既然你的要求是簡單陳述,本人也就不客氣了;一,行賄罪是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賄賂的行為;但是,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賄賂的行為不算行賄。二,受賄罪是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包括為他人謀取正當利益和不正當利益的,都是受賄。三,所謂「賄賂」是我國第一部刑法的規定,現在被修正了,原因是;賄賂物的范圍很廣,包括財產賄賂、政治賄賂(官位賄賂)、性賄賂,我國法學權威為了維護貪官的利益,取消了以賄賂為犯罪對象的定罪,而規定僅僅規定了只以財物為犯罪對象的受賄和行賄犯罪。%D%A追問:%D%A老大,拜託了,看清楚,是兩個問題,能不能分別回答呢?%D%A回答:%D%A兄弟,你只問了兩個問題,我回答了三個問題了。行賄是「給予」;受賄是「收受」;「賄賂」是行賄與受賄的共同的犯罪對象。謀取利益是犯罪主觀。給予和收受是犯罪手段,職務之便是犯罪的客觀方面,都清清楚楚的。難道沒有區別嗎?謝謝你認真看。%D%A追問:%D%A謝謝,兄弟,能不能說的詳細些!%D%A回答:%D%A能啊。只不過你的問得很簡單,不知怎樣才能讓你滿意。行賄與受賄在「犯罪手段」方面的區別;就是一個人送給「賄賂」,另一個人收受「賄賂」,「送」與「收」這就是犯罪手段的區別;(犯罪目的不必重復了吧,與你的問題問題無關吧?)簡述賄賂罪與行賄罪之間的區別;這個問題是重復的,因為行賄罪是包含在賄賂罪中的一個罪名,即賄賂罪包含行賄與受賄。這與上面的解釋是一致的。真不好意思,不知你要怎樣的解釋。法律其實沒有那麼復雜,也並不神秘,這是我個人的觀點

F. 法律,貪污受賄,新型賄賂

貪污和受賄的區別:

1、定義不同;

貪污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tān wū,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2、影響不同;

受賄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履行,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同時也侵犯了一定的財產關系。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3、法律法規不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貪污侵吞公有財產,受賄索取他人財產。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6)新型收賄擴展閱讀

貪污的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有關貪污罪的條文規定: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

一是索賄。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

二是收受賄賂。即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並為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因此《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為人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G. 收賄和受賄的區別

一、釋義不同

1、受賄 [ shòu huì ]:接受賄賂:貪污受賄。

2、收賄 [ shōu huì ]:接受賄賂

二、出處不同

(1)唐,元稹《王迪貶永州司馬制》:「 王迪 為吏不廉,受賄六十餘萬。」

釋義:王李迪為吏不廉潔,受賄六十多萬。

(2)鄭觀應,《盛世危言·廉俸》:「倘有章程玩忽,貽誤政事,徇情受賄,越理取財,一經訐發,從嚴查辦。」

釋義:如果有規定玩忽,貽誤政事,徇私情受賄,越理取財,一經揭發,從嚴肅查辦。

2、收賄:郭沫若,《反正前後》第二篇四:「一般的官府均以貪贓枉法為能,在上的鬻爵收賄,在下的刮骨抽筋。」

釋義:一般的官府都因貪贓枉法為職能,在上的賣官爵收取賄賂,在下面的刮骨抽筋。

(7)新型收賄擴展閱讀:

近義詞:納賄 [ nà huì ]

釋義:

一、受賄。

《北史·樊子蓋傳》:「臣安能清止是,小心不敢納賄耳。」

釋義:我怎麼能清只是,小心不敢納賄罷了。

二、行賄。

1、宋,梅堯臣 《碧雲騢》:「 趙稹 納賄中官 羅崇勛 ,而引為樞密副使。」

釋義:趙棋收受賄賂宦官羅崇勛,而引為樞密副使。

2、清,鈕琇 《觚賸續編·嚴拒夜飲》:「世間惟淫奔、納賄二者,皆於夜行之,豈有正人君子而夜行者乎?」

釋義:世間只有兩人私奔、收受賄賂,都在夜間行走的,難道有正人君子而夜行的嗎?

H. 法律,新型受賄,監察委

可以匿名,但對被舉報對象,起碼要有名有姓。不然你讓他們去海選?至於監察委到底能發揮多大的作用,還有待觀察。

I. 新型受賄案件包括哪些

新型受賄模式:通過網路社交軟體收受大額紅包。

之前有文章顯示,以網路紅包方式行賄已經悄然進入新型行賄受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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