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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新型盜竊案件

發布時間: 2021-02-26 08:52:49

1. 檢察院審理盜竊案的程序

檢察院只負責起訴,審查起訴最長只有一個半月的期限,最後要到法院審理!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罪的司法解釋有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3〕8號
為依法懲治盜竊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准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第二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准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凶器盜竊」。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第四條 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估價;
(二)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四)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復制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五)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
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五條 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按照下列方法認定盜竊數額:
(一)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應當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並計算盜竊數額;
(二)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經兌現的,按照兌現部分的財物價值計算盜竊數額;沒有兌現,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的,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
第六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七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條 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第九條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盜竊多件不同等級國有館藏文物的,三件同級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
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根據本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盜竊數額。
第十條 偷開他人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偷開機動車,導致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為盜竊其他財物,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後非法佔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被盜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
(三)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後非法佔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以盜竊罪和其他犯罪數罪並罰;將車輛送回未造成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並造成財物損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二)實施盜竊犯罪後,為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毀壞其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犯罪數罪並罰;
(三)盜竊行為未構成犯罪,但損毀財物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
第十三條 單位組織、指使盜竊,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及本解釋有關規定的,以盜竊罪追究組織者、指使者、直接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因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刑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第十五條 本解釋發布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3. 男子盜走50部手機涉嫌多少起系列入室盜竊案

學校保險櫃里專門存放著學生上交的50餘部手機、現金1500餘元一夜之間不翼而飛;教師宿舍門被撬開,損失現金、購物卡等價值3萬多元。狡猾的嫌疑人為了不讓人認出來,作案時故意頭戴鴨舌帽和口罩。案發後,興寧警方經過兩個多月的偵查,將嫌疑人龍某抓獲,並破獲17起系列入室盜竊案。11月5日上午,南寧市公安局興寧分局在東溝嶺市場門前舉行「平安社區基層行」暨偵破系列入室盜竊案返贓活動,在現場向失主返還了50多部手機、1萬多元現金、筆記本電腦等財物。

嫌疑人邊逃匿邊作案

龍某現年28歲,賓陽人。今年8月中旬,警方前往龍某的居住地進行抓捕,但龍某已經提前「跑路」。警方隨即調整策略,通過做通其家屬思想工作規勸其自首。8月24日,有所畏懼的龍某通過他人將盜得的部分手機交給其父親,由其父歸還至派出所,但自己繼續畏罪潛逃,居無定所。

10月2日,南寧市某學校的教師宿舍失竊,致使周老師損失1萬多元現金及價值近2萬元的購物卡、茶葉和煙酒。興寧警方經串並案分析,認定這起案件同樣系龍某所為。警方再度加大對龍某活動軌跡及身邊人的分析調查力度,最終發現了龍某的藏身處所。10月11日晚,邕武派出所民警在建政東路某處住所內成功將嫌疑人龍某抓獲,並在其房間里發現大量贓款贓物。

據犯罪嫌疑人龍某供述,自己因為無業,且染上吸食新型毒品的惡習,長期揮霍無度,所以在明知被警方列為抓捕對象後仍不知悔改,繼續作案。經警方初步查明,龍某先後實施入室盜竊17起,具體的涉案金額還在進一步調查當中。

4. 一般盜竊案嫌疑犯被逮抓後公安機關的審理程序是怎樣的

逮捕後的公安來機關的偵查羈自押期限是2個月,然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同時報送起訴意見書。檢察機關根據案件需要做出是否補充偵查的決定。然後案件報送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報送起訴書。法院受理後擇期做出開庭審理。據我的了解,在法院沒有判刑,刑罰沒有執行(人沒有投監)值錢,家屬是無法見到嫌疑人(被告人)的。

5. 法院開庭審理盜竊案件時走的法律程序有哪些需要多長時間啊

刑事案件法院來開庭審理自程序,
一、詢問核定身份:姓名、住址、拘留時間、逮捕時間、起訴書收到時間、是否要求迴避

二、法庭調查

1、宣讀起訴書,詢問被告人是否認可

2、公訴人詢問被告人:認罪否;犯罪時間、地點、次數是否與起訴書一致;逐項與起訴書核實

三、舉證質證

1、公訴人將犯罪證據一一舉證、展示,被告人及律師逐一確認

2、被告人及律師是否有證據出示

四、法庭辯論

1、發表公訴意見,指出犯罪事實應當承擔刑事處罰;說明被告人主客觀都有犯罪事實,構成犯罪要件,罪名成立

2、被告人及律師發表辯論意見,開脫罪責,力爭無罪或降低懲罰

五、被告人最後陳述

六、休庭,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合議量刑

七、宣判

八、釋法、法庭教育:解釋判決結果,使被告人認罪,達到教育罪犯、節約行政成本(不上訴)

一般會在兩個月之內結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罪的司法解釋內容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1998]4號 1997年11月4日通過)
一、如何認定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地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已竊取的公私財物數額。
(二)已經著手實行盜竊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的,是盜竊未遂。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明確以巨額現款、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等為盜竊目標的,也應定罪並依法處罰。
(三)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慣竊罪或者盜竊數額巨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並應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盜竊的公私財物,既指有形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等無形財物。
盜用他人長途電話賬號、碼號造成損失,盜竊他人非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五)盜竊自己家裡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
二、如何認定盜竊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0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40000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四)鐵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盜竊案件,盜竊「數額較大」以4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4000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30000元為起點。
三、如何計算被盜物品的數額?
(一)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根據被告人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下列核價原則,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1.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於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生產領域的產品,成品按前項規定的辦法計算;半成品可根據其在生產過程中實際所處的階段,比照成品價格進行折算。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現行市場價高於原購進價的,按現行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
4.農副產品,如糧食、豬、羊、家禽、魚等,一律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大牲畜,如牛、馬、驢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場同類同等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物資、物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辦法計算。
6.金、銀、珠寶等製作的工藝品(包括飾品和器皿等),按國有商店零售價計算;國有商店沒有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黃金、白銀按國家定價計算。
7.外幣,按照被盜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
8.不屬於館藏三級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書畫等),按照國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價計算,或者按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二)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按下列方法計算:
1.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不論能否隨即兌現,均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利息、獎金或者獎品等一並計算。股票應按照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該種股票成交的平均價格計算。
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如果是票面價值已定並能隨即兌現的,如活期存摺、已到期的定期存摺和已填上金額的支票,以及不需證明手續即可提取貨物的提貨單等,應按票面數額(有利息的應包括案發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貨物的價值計算。如果是票面價值未定,但能隨即兌現的(如已蓋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則以實際兌現的財物價值計算。
不能隨即兌現的記名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或者將能隨即兌現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銷毀或丟棄,而失主可以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不按票面數額計算,可作為量刑考慮的情節。
(三)同種類的大宗被盜物品,失主以多種價格購進,能夠分清的,應分別計算;難以區分的,可按此類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四)被盜物品在被盜後損壞的,仍按物品被盜時的原值計算。
被盜物品已被銷贓、揮霍,無法追繳或者已被丟棄、毀滅的,或者幾經轉手,最初形態被破壞的,一般應當根據被害人、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原則,確定原被盜物品價值。
(五)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由有關部門作價。
(六)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廢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貨、劣貨,按假、劣貨的實際價值計算。
(七)失主以明顯低於被盜當時、當地市場零售價購進的物品,應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原則計算。
(八)盜竊後的銷贓數額,作為量刑情節考慮,但銷贓數額高於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則盜竊數額應按銷贓數額計算。
(九)盜竊違禁品,如毒品、淫穢物品等,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十)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者難以確定的,應委託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人員核定。受委託對被盜物品負責核價的單位,核價後應出具鑒定結論,加蓋作價部門的印章,並且由作價人或者估價人簽名或者蓋章。
(十一)對於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應累計其盜竊數額,論罪處罰。對已經處理過的盜竊行為,即使原處罰偏輕,也不能重新計算其盜竊數額,重復處罰。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數額較大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其盜竊數額不應計入滿16歲以後進行的盜竊行為中去。
四、如何看待盜竊案件的情節?
(一)盜竊數額是構成盜竊罪的重要標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惟一標准。除根據盜竊財物數額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和犯罪分子的認罪態度、退贓表現等,進行全面分析,正確定罪量刑。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雖未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標准,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1.多次扒竊作案的;
2.以破壞性手段盜竊並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嚴重的;
3.入戶盜竊多次的;
4.教唆未成年人盜竊的;
5.勞改、勞教人員在勞改、勞教期間盜竊的;
6.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或者管制、監外執行期間盜竊的;
7.曾因盜竊被治安處罰3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2次以上,2年內又進行盜竊的;
8.曾因盜竊被免訴、免刑後2年內,或者因盜竊受過刑罰處罰後3年內又進行盜竊的;
9.盜竊盲、聾、啞等殘疾人、孤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的;
10.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標准,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初犯、偶犯、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作案情節輕微的;
2.情節輕微並主動坦白或者積極退賠的;
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甚微的;
5.盜竊未遂情節輕微的;
6.其他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各共犯基於共同的故意,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應對共同盜竊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負責。
1.對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依法處罰;
2.對其他共同盜竊犯罪中的主犯,應按照參與共同盜竊的總數額依法處罰;
3.對共同盜竊犯罪中的從犯,應按照參與共同盜竊的總數額適用刑法。數額較大的,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數額巨大的,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具體量刑時,應根據犯罪分子在共同盜竊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共同盜竊犯罪後,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可以或者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有坦白或者積極退贓等情節的,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五、如何認定慣竊罪?
(一)慣竊罪,是指盜竊已成習性,並以盜竊所得為其揮霍或者生活的主要來源的犯罪行為。
慣竊罪犯應同時具有盜竊惡習深、連續作案時間長、犯罪次數多、盜竊數額較大等基本特徵。
(二)具體認定慣竊罪,要以前項規定的基本特徵為前提,結合考慮行為人是否因盜竊罪被處罰過和其他情節。因盜竊罪被判過有期徒刑,又犯盜竊罪,符合累犯條件的,按累犯從重處罰;對於曾因盜竊罪或者慣竊罪被判過刑,時隔3年以上,偶爾又犯盜竊罪的,不應按慣犯或者累犯處理。
六、如何認定盜竊案件的「情節特別嚴重」以及如何適用刑罰?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盜竊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1.盜竊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2.盜竊數額接近特別巨大並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一般是指,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盜竊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盜竊銀行金庫、國家珍貴文物、救災、救濟款物、重要軍用物資的;盜竊他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妨害生產建設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盜竊他人生活、醫療急需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因已揮霍等原因,未能退贓,造成失主重大損失的;破壞性盜竊,後果嚴重的;引起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累犯、慣犯或者多次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等等。
(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或者盜竊數額接近特別巨大並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同時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法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七、如何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盜竊通訊設備價值數額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的或破壞通訊設備罪的,或者盜竊通訊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通訊設備情節特別嚴重,罪該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以盜竊罪處罰。
(二)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的補充規定》處理。盜掘其他墓葬,竊取財物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論處。盜掘其他墓葬情節嚴重,即使未盜得財物或者竊取了少量財物的,也應以盜竊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三)對偷開汽車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變賣或者留用的,應定為盜竊罪;為進行其他犯罪活動,偷開汽車當犯罪工具使用的,可以按其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在偷開汽車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了車輛,又構成其他罪的,應按交通肇事罪與他罪並罰;為游樂、多次偷開汽車,並將汽車遺棄,嚴重擾亂工作、生產秩序,造成嚴重損失的,可以按擾亂社會秩序罪論處;為游樂,偶爾偷開汽車,情節輕微,可以不認為是犯罪,應當責令賠償損失。
(四)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嚴重毀損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出於報復等動機故意破壞公私財物的,應以盜竊罪和其他罪實行並罰。
八、如何認定窩贓、銷贓罪?
窩贓、銷贓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行為。
(一)認定窩贓、銷贓罪的「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的口供,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予以分析。只要證明被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就可以認定。
(二)窩藏,既包括提供藏匿贓物的場所,也包括為罪犯轉移贓物;代為銷售,既包括把贓物賣給他人,也包括以低價買進、高價賣出的行為。買贓自用,情節嚴重的,也應按銷贓罪定罪處罰。
(三)與盜竊犯罪分子事前通謀,事後對贓物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以盜竊共犯論處。
九、如何執行本解釋?
(一)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解釋發布前已處理的案件,不再適用解釋;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一律適用本解釋。
(二)本解釋發布前有關辦理盜竊案件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重復或者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否作廢,還能不能引用

該法規已廢止,不能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3年4月4日失效,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廢止。

8. 《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現在還有效嗎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頒布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回定本解釋發布答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也就是說,名稱可能相同,但是1998年的已經被2013年的廢止了,現行有效的是2013年的司法解釋。

9. 有個法院開庭審理一起盜竊案件

如果B有罪C無罪,那麼B說的是假話,那麼A是盜竊犯。 C說的是真話,A是盜竊版犯。 既然A是盜竊犯,那麼A說的權是假話,A的話的意思是:「我不是盜竊犯」。 這樣和C的話就矛盾了。

如果B無罪C有罪,那麼B說真話,A不是盜竊犯。 C說的是假話, A說自己是盜竊犯,C為了說假話故意說A不是盜竊犯。 假設A說的是 「我不是盜竊犯」,而事實上A是盜竊犯,這樣就符合A為掩蓋罪行說假話。 C知道A是盜竊犯,但A說他不是,C為了做假翻譯而說A是盜竊犯。
因此A也是盜竊犯。

其他可能同理類推。

10. 盜竊案一般會公開審理嗎

盜竊案,屬於普通的刑事案件,應當會公開審理。如果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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