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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職務發明

發布時間: 2021-02-25 18:56:00

『壹』 專利所有權,如何界定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

第一,根據你的描述,不屬本職工作或安排工作,如果僅利用「一些」單位資源,而不是「主要」利用單位資源,則不屬於職務發明。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特別是最後一項,你可以仔細對照下。
第二,關於專利歸屬,還要看是否與單位有合同協議約定。
第三,如果都無問題你可以自行申請專利,單位如果沒有異議也就OK了。

『貳』 工作期間,申請專利屬於職務發明嗎

如果你沒有使用公司自有技術,發明過程沒有使用公司款項,沒有使用公司設備,而本身在公司沒有研發責任,那專利就應該是你自己的,但是你最好問問專利方面的法律專家,那些條文一般人還真搞不清楚!

『叄』 哪種情況下屬於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歸屬如何確定

  1. 職務發明復創造是指執行本單制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判斷是否屬於職務發明創造,不取決於發明創造是在單位內還是在單位外作出的,也不取決於是在工作時間還是在本工作時間外的業余時間做出的,只要屬於執行單
    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即便發明創造是在家裡利用業余時間完成的也屬於是職務發明創造。因為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不同,它可以不受
    特定場所和上下班時間的限制。)

  2. 其中,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肆』 急!關於是否是職務發明的問題。

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內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容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如果純屬個人發明,未佔用公司物質資源、技術資源、資金資源的話,算非職務發明。你可以自己估摸一下。

不過說實話,即使真是非職務發明,在實際中,如果你的專利真的能產生利益,公司知道的話,一般也會要求把它變為公司專利。比較常見的做法就是個人申請了專利,跟公司協商,把專利轉讓給公司,轉讓費用可以協商。另外,比較萬無一失的就是申請人別用你自己的名字。

『伍』 怎麼知道專利是不是職務發明創造

1.看有無合同約定、單位規定:如有單位和職工的約定或單位規定,按約定或規版定區分。權
如果沒有
2.看研發目的,任務來源:是否是單位指定任務。
3.看所利用時間和資源:是否利用上班時間,利用單位資源完成。

我國《專利法》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上述「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陸』 哪些情況屬於職務發明,職務發明人能獲得什麼利益

含義:
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
判斷標准:
1、以單位的業務范圍來劃分。即凡是屬於單位業務范圍內的有關發明創造,均認為是職務發明。從單位的角度看,單位僱傭職工的目的就是為了發展其業務,職工有義務為發展單位的業務而努力,因此,職工完成的一切在單位業務范圍內的發明創造行為均屬於履行職務。
2、以完成發明創造是否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准。
3、以完成發明創造的時間是否是業余時間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准。
4、以單位是否立項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准。
5、依照崗位責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約定的范圍作為劃分標准。
歸屬與獎勵
職務發明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

『柒』 如何區分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

我國《專利法來》把發明創造源分為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兩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於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歸個人所有。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
(1)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2)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 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4)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原材料、設備、零部件、資金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
除上述情況以外作出的發明創造都是非職務發明創造。

『捌』 業余時間做的發明,也屬於職務發明嗎

一、職務發明與的非職務發明區別:
我國把發明創造分為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兩類。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職務發明創造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之外(無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3)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4)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上述情況以外作出的發明創造是非職務發明創造。
判斷是否屬於職務發明,不取決於發明創造是在單位內還是單位外做出的;也不取決於是在工作時間內還是在工作時間外做出的這些因素。只要屬於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主要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即使發明創造是在家裡利用業余時間完成的,也屬於職務發明創造。因為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不同,腦力勞動不受特定場所和上下班時間的限制,發明創造思想不會因為下班回到家裡而中斷。所以,不能簡單的以地點和時間作為判斷是否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的標准。
二、何謂發明人或設計人?專利法上所說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是限定在嚴格的范圍之內,並非所有參與范明創造的工作人員都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的人。
這就是說,發明人或設計人指那些提出指對發明或設計思想的並在技術上將該思想具體化的人以及在技術上實現了某種雖也公知,但是並未實現或者具體化的發明或者設計思想的人。對於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員、為該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員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員,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不應該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設計人。
具體地說,這類人員是指僅提供出過發明或設計的想法,但該想法並沒有具體到使本專業的普通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的程度;僅下達科研任務的人或者僅提供出科研題目的人以及不負擔具體研究任務的領導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以及其他不做具體研究工作的管理人員;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僅提出過一些為構成發明創造實質性特點的一般性建議或者給予泛泛指導的人員;根據研究人員的指示,僅進行了一些數據處理或者僅進行了一些試驗的輔助工作人員,如繪制圖紙、製造模型、試驗測定、檢索資料、編制文件等人員;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以及給予資助或者委託的人員等。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1、從上述兩個概念可以得出,對於企業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或設計人,雖然在人數上沒有限定,但《專利法》及其《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已經從概念上進行了限定。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就一項職務發明創造而言,由於該發明是由在公司或企業與發明人在承擔本公司或本企業的任務時完成的,因此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的單位,而且,該發明創造也不能由個人申請專利。非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權利3、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即有專利申請權,同時當申請被批准後,該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又是專利權所有者。王澤坤(知識產權辦)

『玖』 如何認定哪些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接下來我們就一起聊一聊如何認定哪些屬於職務發明創造。如何認定哪些屬於職務發明創造(一)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屬於職務發明創造:1、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本職工作即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職務范圍,屬日常工作職責的范圍,既不是指單位的業務范圍,也不是指個人所學專業的范圍。從事日常工作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這里的本單位包括:職工的認識隸屬單位和臨時工作單位(如借調人員從事工作的借調單位、專業人員的受聘單位等。)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是指工作人員根據本單位的安排承擔的短期或臨時的任務。單位如果安排特定人員參加本職工作以外的為特定目的而是定的研究開發任務時,應當簽訂協議,明確任務范圍,並保存好有關證據,以免發明創造完成後,雙方為該發明是否為職務發明創造而產生糾紛。3、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應當注意,退職、退休、調動工作後作出的發明創造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職務發明創造。1)該發明創造必須是發明人設計人從原單位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2)該發明創造與發明人設計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聯系。(二)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在實踐中,很多發明創造的完成都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但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並非凡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就屬於職務發明創造,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發明創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謂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2、發明創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本單位是指發明人隸屬單位、借調單位、聘請單位,如果主體在發明創造完成的過程中所利用的物質技術條件,與本單位無關系,則不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3、發明創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的物質技術條件。這里強調的是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在發明創造完成過程中的作用和比重。對這一點,專利法並沒有詳細規定。學術界認為: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如果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起決定性作用的條件,則發明創造應屬於職務發明創造。如果發明人或設計人僅少量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而且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的關系不大或者沒有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則該發明創造不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應當注意的是,只有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才能人為該發明創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資條件,也才能認定為職務發明。其原因就在於,這種發明創造的完成同單位的物資幫助有密不可分的關系,沒有這種物質幫助,該發明創造是不可能完成的。判斷是否屬於職務發明創造,不取決於發明創造是在單位內還是在單位外作出的,也不取決於是在工作時間還是在本工作時間外的業余時間做出的,只要屬於執行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即便發明創造是在家裡利用業余時間完成的也屬於是職務發明創造。因為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不同,它可以不受特定場所和上下班時間的限制。

『拾』 如何區分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

一、職務發明與的非職務發明區別:我國把發明創造分為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兩類。根據專利法的規定,職務發明創造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之外(無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3)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4)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上述情況以外作出的發明創造是非職務發明創造。判斷是否屬於職務發明,不取決於發明創造是在單位內還是單位外做出的;也不取決於是在工作時間內還是在工作時間外做出的這些因素。只要屬於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主要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即使發明創造是在家裡利用業余時間完成的,也屬於職務發明創造。因為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不同,腦力勞動不受特定場所和上下班時間的限制,發明創造思想不會因為下班回到家裡而中斷。所以,不能簡單的以地點和時間作為判斷是否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的標准。二、何謂發明人或設計人?專利法上所說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是限定在嚴格的范圍之內,並非所有參與范明創造的工作人員都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的人。這就是說,發明人或設計人指那些提出指對發明或設計思想的並在技術上將該思想具體化的人以及在技術上實現了某種雖也公知,但是並未實現或者具體化的發明或者設計思想的人。對於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員、為該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員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員,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不應該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設計人。具體地說,這類人員是指僅提供出過發明或設計的想法,但該想法並沒有具體到使本專業的普通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的程度;僅下達科研任務的人或者僅提供出科研題目的人以及不負擔具體研究任務的領導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以及其他不做具體研究工作的管理人員;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僅提出過一些為構成發明創造實質性特點的一般性建議或者給予泛泛指導的人員;根據研究人員的指示,僅進行了一些數據處理或者僅進行了一些試驗的輔助工作人員,如繪制圖紙、製造模型、試驗測定、檢索資料、編制文件等人員;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以及給予資助或者委託的人員等。三、需要說明的問題:1、從上述兩個概念可以得出,對於企業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或設計人,雖然在人數上沒有限定,但《專利法》及其《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已經從概念上進行了限定。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就一項職務發明創造而言,由於該發明是由在公司或企業與發明人在承擔本公司或本企業的任務時完成的,因此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的單位,而且,該發明創造也不能由個人申請專利。非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權利3、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即有專利申請權,同時當申請被批准後,該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又是專利權所有者。王澤坤(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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