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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新型冠狀肺炎疫情的文字

發布時間: 2021-02-21 12:43:03

1. 捷豹路虎將共捐800萬元 支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2020年1月28日,中國北京)今早,我們收到了捷豹路虎一則不同以往的消息,消息里說:在全國上下齊心協力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之際,捷豹路虎(中國)投資有限公司聯合奇瑞捷豹路虎汽車有限公司決定緊急捐資人民幣800萬元,用於當前疫情防控支援及重大流行疾病中小學校園預防。

這是我們看到的國外車企率先援助湖北、援助新冠病毒的行為,捷豹路虎就像他們在SUV和豪華轎車領域所作出的引領一樣,在社會責任方面,他們總能做出最積極快速的反應。

其與中國宋慶齡基金會於2014年共同成立的「捷豹路虎中國青少年夢想基金」,已使超過25萬名青少年從相關項目中受益。2018年4月24日,捷豹路虎中國與中國宋慶齡基金會正式簽訂第二階段戰略協議,計劃到2021年,捷豹路虎中國青少年夢想基金將繼續投入3000萬,助理更多青少年實現自己的夢想。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2. 威海文登交通運輸局全面部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1月22日上午,區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侯志強主持召開緊急會議,對全系統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進行全面部署。會後,區交通運輸局印發《關於做好防範新型冠狀病毒有關工作的緊急通知》,制定《文登區交通運輸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強化組織領導

成立由主要領導為組長的交通運輸系統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強化對疫情防控工作的領導。設立疫情防控辦公室,實施疫情防控每日專報制度。

及時宣傳引導

將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及時傳達各交通運輸企業特別是公交、客運、出租、貨運企業,要求各企業高度重視防控工作,針對疫情展開相應的前期防控准備工作。要求各企業加強對業戶疫情知識宣傳教育,讓每位從業人員都能掌握新型病毒感染肺炎的相關知識,便於防控。同時,要求公交、出租、客運車輛駕駛員做好乘客宣傳引導,引導發熱乘客主動報告。通知計程車LED屏等全區交通運輸宣傳媒介做好准備,如有需要,按照區里統一安排,及時播發宣傳標語。

加強防護力度

車輛防護方面,督促企業及時對公交、客車、出租等道路旅客運輸車輛進行全面的殺菌消毒並加強通風,並為駕駛員和汽車站一線工作人員配備一次性口罩等防護物品,做到勤洗手、戴口罩。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3. 臨汾市客運處召開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會

1月23日,臨汾市客運處召開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會。會議由市客運處處長湯曉傑主持,市客運處各科室負責人參加會議。
首先,會議傳達了臨汾市城市客運處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安排。
隨後,湯處長作重要講話。他強調,要高度重視此次疫情應對工作,強化責任,加強應急值守,落實值班制度,一旦發現疫情第一時間啟動響應機制,堅決果斷處置,嚴防疫情擴散蔓延,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公交車、計程車駕駛員及一線人員必須佩帶口罩上崗。公交車、計程車要做好車輛衛生整潔、消毒、通風工作,落實公交車「日消毒」和「每班次通風」要求。企業如發現從業人員發熱或咳嗽等症狀,應及時安排就醫,嚴禁帶病上崗。計程車駕駛員對在醫院周邊的訂單要提高警惕,加強自我保護,自身如遇發熱、咳嗽等症狀,應立即停止運營,及時就醫並向公司報備。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4.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企業按照各級政府要求延期復工。對此,2月申報納稅期限是否延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第二條規定,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全國范圍內將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可以視情況再適當延長,具體時間由省稅務局確定並報稅務總局備案。

5.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特定人群如何防護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定人群個人防護指南

本指南用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專工作中屬,開展流行病學調查、隔離病區及醫學觀察場所工作人員,參與病例和感染者轉運、屍體處理、環境清潔消毒、標本採集和實驗室工作等專業人員。

6.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企業按照各級政府要求延期復工。對此,2月申報納稅期限是否延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延長2020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20〕27)第一條規定,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除湖北省外,納稅申報期限進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第二條規定,受疫情影響到2月28日仍無法辦理納稅申報或延期申報的納稅人,可在及時向稅務機關書面說明正當理由後,補辦延期申報手續並同時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不加收稅款滯納金、不給予行政處罰、不調整納稅信用評價、不認定為非正常戶。納稅人應對其書面說明的正當理由的真實性負責。

7.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五十六條規定:「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全國普法辦編寫)

8. 依據《價格法》,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過程中經營者的哪些行為屬於不正當價格行為

《價格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回價格,損害其他答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 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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