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權利
1. 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權利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權利有何不同
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指按照專利法的規定,由國家專利機關授予發明人、設計人或其所在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對某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
專利如何才能受到保護?
一項新的發明創造只有申請專利,取得專利權才能受到法律保護。
專利如何分類?
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發明專利: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能取得專利的發明可以是產品發明,也可以是方法發明。
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必須是產品專利申請。
外觀設計專利: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新設計可以是線條、圖案或色彩的平面設計,也可以是產品的立體造型。
技術專利,涉及到產品工作原則或結構的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
發明實用新型保護技術,而外觀設計保護外觀,兩者的判定完全不同。實用新型用的是權利要求的范圍,文字描述范圍,即文字描述的特徵是否都能在疑似侵權產品中找到;外觀設計主要是比對產品和專利是否一樣或者非常相似(以普通消費者能否混淆為准)。因為比較方法不同,很難說誰更大。但一般來說,迴避外觀設計可能更容易些。如果你們和同行都是生產相同的產品,而且跟專利描述(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都相同)一樣的話,那雙方都可以用自己的專利起訴對方的。
2. 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有哪些
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與相比,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較低,授權時未經實質審查,專利穩定性較差,所以數量龐大的實用新型專利對市場經營自由所帶來的限制尤為突出。在司法審判中,合理界定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在鼓勵技術創新的前提下防止技術壟斷和惡性競爭,應屬於當前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不能忽視的一個因素,對於實現宗旨有著積極意義。 一、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意義 (一)界定權利保護范圍是專利制度的本質要求。 專利制度源於封建特許制,其理論主要有三個方面內容:一是發明人通過勞動創造出技術成果,應當予以相應的獎勵以提高創新積極性;二是通過法律預先設定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對符合條件的技術方案授予專利權,使發明人享有獨占利益,防止不正當競爭;三是專利權人以其將技術發明內容向社會公開為代價,獲得一段時間內對專利技術的獨占權,專利審查機構代表公眾對發明人提出的權利要求進行審查並予以授權。筆者認為,發明人之所以獲得專利獨占權,除了源於獎勵其技術創新行為外,同樣也是社會整體利益考慮下的產物。因此,專利制度更多被當做一種公共政策的工具,其將特權授予個人或者單位完全是為了產生更大的公共利益。[1]界定權利保護范圍體現的正是發明人對專利獨占利益的意志要求和基於公共利益對發明人意志進行約束兩個層面的價值權衡。合理界定權利保護范圍既有助於激勵技術創新,更利於促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和防止公共利益因濫用專利權利的行為而受到侵害。 (二)合理界定權利保護范圍是專利制度發展的歷史選擇。 專利制度早期,封建君主濫發專利權的行為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嚴重不滿,催生了1474年的《威尼斯專利法》和1623年的《英國壟斷法》。[2]而伴隨工業產業進步,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改進技術,人們便開始對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是否過寬加以關注。在18世紀國際自由貿易理論影響下,人們認為專利權利保護破壞了自由競爭並且影響了技術改進和社會化大生產,更以反壟斷名義對專利制度進行攻擊。十九世紀後,專利制度的重心逐漸由激勵發明人轉向了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從而對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產生了根本性的影響。雖然保護專利獨占利益,激勵技術創新在當今社會特別是中國社會仍然非常重要,但防止因為專利獨占造成對公眾利益的侵蝕以及避免專利權利濫用造成對市場競爭秩序的破壞也同樣應成為現代專利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 (三)合理界定權利保護范圍是國家利益的需要。 專利是一種技術壟斷。對於發達國家而言,專利制度可以充分發揮技術創新優勢,鞏固市場壟斷地位;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則意味著要付出更多代價來換取經濟發展的空間。從國家政策考慮,如果一個國家的科學技術發達,那麼其專利政策就會更多地偏向對專利權人的保護;而對於技術相對落後的國家,則希望利用後發優勢促進本國經濟發展,對專利權利保護就會採取嚴格的限制。在我國,雖然數量很大,但還是一個主要依靠技術引進和技術改進推動經濟發展的國家,擁有專利的企業只佔全國企業總數的1%左右。而在當前的國際競爭中,跨國集團的競爭策略已經從過去的價格和質量競爭轉變為知識產權競爭,通過技術壟斷壓縮發展中國家企業的國際空間。可見,合理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更加符合我國國情。反觀西方發達國家在專利保護方面同樣採取雙重標准,即在國內強調技術推廣應用和利益共享,在國際社會則要求加強專利保護。這一點對於我國專利權利保護應當有所啟發。筆者認為,應當加強對創造性較高的發明專利的保護,激勵關鍵技術的自主創新和對國外先進技術的引進,對於創造性較低且數量龐大的實用新型專利則應嚴格界定權利保護范圍,避免經濟發展和市場競爭受到不當束縛。 二、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影響因素 專利制度的設定一方面是讓公眾知道如何實施專利技術,使專利技術得以推廣應用;另一方面則是讓社會公眾能夠清晰地知道專利權利范圍,知曉哪些是發明人的發明,哪些屬於公有領域。所以,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既不能剝奪公眾使用公開技術的自由,又必須使公眾能夠以足夠確定的程度知道專利保護的內容。[3]由於專利權保護的客體是專利技術方案而非專利產品,其性質是一種信息,不能從外部形態進行觀察,所以專利制度要求發明人必須通過專利權利要求書的形式向社會公開其技術方案和專利權利保護的邊界。因此,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也應以專利權利要求為依據,主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專利權利要求的作用;二是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模式;三是專利權利效力審查機制。 (一)專利權利要求的作用。 專利權利要求表達了發明人就專利技術方案要求予以確認和救濟的主觀願望,而當該權利要求經過審查批准後就成為決定專利權利范圍的依據。專利權利要求對於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有三方面作用:一是專利權利要求界定了需要保護的發明內容,對於權利要求中沒有提及的發明部分,視為發明人不要求保護而貢獻給社會公眾使用;二是專利權利要求通過技術特徵來表明要求保護的范圍,權利要求中的每個技術特徵都對權利保護產生限定作用;三是通過專利權利要求,社會公眾可以事先得知哪些技術受到了專利權保護,並將那些表述不清、界限不明的部分排除在專利權利保護范圍之外,確保公眾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 (二)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模式。 對專利權利要求進行解釋可以明確發明技術方案以及發明人意圖保護的權利邊界,有助於合理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當前,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理論主要有兩種:一是中心限定製,即專利權利要求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定義發明人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做了什麼貢獻。在該種模式下,審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法院在判斷專利侵權指控是否成立時可以通過專利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來理解發明的構思,並能夠較為自由地對專利權利要求做出擴大解釋,使之涵蓋從文字上看不同於專利權利要求內容的實施行為;二是周邊限定製,即專利權利保護范圍完全由權利要求的文字內容來確定。在這種模式下,權利要求書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旦權利要求書的文字經專利局審查確定,其保護范圍也就固定下來,審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法院在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時必須嚴格遵循權利要求書的文字內容。(三)專利權利效力審查機制。 專利在授權公告以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都可以提起異議程序,要求宣告專利權利無效。專利權利效力審查目前也有兩種模式,即由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糾紛的同時審查專利是否有效的美國模式,以及由專門法院或者專門機關來處理專利是否有效的德國模式。在美國模式下,法院有更大的決定權,對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起主導作用;而在德國模式下,審理侵權訴訟的法院不能決定專利權利效力,所以專利權利要求書對於界定專利權利范圍的作用就更為突出。不過,由於美國法院採納周邊限定製的解釋理論,有效限制了法院在侵權訴訟中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時的裁判權力,而德國法院接受中心限定製的解釋理論,擴大了法院對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決定權。所以,兩種專利效力審查模式配合各自的專利權利解釋理論所實現的專利保護水平實質基本相當。 (四)我國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模式選擇。 在中國,對專利權利效力的審查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審理專利侵權訴訟的法院不能決定專利權利效力問題;而在權利解釋方面,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在此制度下,專利權利要求成為決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主要因素,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訴訟時必須將經過專利局審批的專利權利要求的有效性作為判斷侵權是否成立的前提和基礎,不得否定專利權利的有效性,並且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應受到專利權利要求內容的嚴格限制,法院不能脫離專利權利要求的內容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專利權利保護范圍。對於未經實質審查的實用新型專利而言,專利授權范圍基本等同於發明人的原始要求,也就是說專利權利要求缺乏出於維護公眾利益而進行的必要限制。如果在司法環節不對專利權利保護范圍作出合理界定,勢必導致對專利權人的保護力度過大,而忽視了社會公共利益,從而背離專利制度的宗旨。
3. 實用新型權利要求書里可以有幾個獨立權利要求
要看獨立權利要求之間是否具備單一性,不符合單一性的不能夠合案申請。一條權利要求只能保護一個客體 。特徵的問題就要看你的獨權的內容了,能夠合案的獨立權利要求之間,會有相同或相近的特定技術特徵,否則,不滿足單一性。
4. 如何理解環境權是一種新型的權利
1、環境權是一項新型的人權,是每個人與身俱來的基本權利,它既是一項法律權利,同時也是一項自然權利,是不能剝奪的。因為該項權利的剝奪就意味著主體生存基礎的喪失,所以每個人可以不因其年齡、性別、職業、地位以及犯罪狀況等因素而剝奪其與身俱來所享受的環境權利。即使是在環境法制不健全的情況下或在其他場合中,人們也可以把環境權作為一種自然權利而不被剝奪。因為從保證獲得了生命形式的人能夠活下去的最低要求考察,環境權遠在法律定型化之前就已經存在了。環境作為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根本因素,始終與人類社會相伴隨。為此,無論法律規范是否出現環境權的概念,環境權的內容一直都是存在的,只不過尚未通過法律要求國家擔負起保障人的環境權實現的責任而已。
2、環境權是一項主體廣泛的權利,它既是一項個人權利,也是一項集體權利,同時還是一項代際權利。它既適用於對有生命的個人的環境權益的保護,也適用於對具有復合性質的人的某類的法人及其他組織、國家乃至全人類的集體的環境權益的保護,同時還適用於對尚未出生的後代人的環境權益的保護。而正是基於這一點,當環境權遭受侵害時,法律為其提供了多種救濟途徑,既可以援引私法,也可以通過公法,甚至還可以訴諸國際法予以解決。
3、環境權是一項價值取向多重的權利,它既體現人的權利,也反映自然的權利。因為人與其他生物物種種群同處在地球的生物圈內,參與地球環境的物質、能量和信息的交換,遵循著生命物質生生死死的演化歷程,一同受自然規律的支配。為此,人與自然具有不可分割性,人有享用適宜環境的權利,意味著環境具有滿足人需要的功能和價值;人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意味著環境有受到人尊重的權利。而環境權則體現了這一要求,比如,野生動物保護法就是保護珍稀瀕危動物的生存和發展的。再如聯合國《世界自然憲章》亦指出:「每個生命形式都是獨特的,無論其對人類的價值如何,都應得到尊重,為了給予其他有機體這樣的承認,人類必須受行為道德准則的約束。」該憲章還宣布:「應尊重大自然,不得損害大自然的基本過程。」,凡此種種均表明環境權既反映了人對自然的權利和義務,也體現了自然對人類的價值和作用,它既是對人的尊重,也是對其他生命物種的尊重,其價值取向不僅包括有生命的人,還包括有生命的其他物種,從而實現人與自然共存共榮的目的。
4、環境權是一項與義務結合緊密的權利。大家知道,權利和義務是有區別的,權利享有者有權決定行使或不行使自己的權利,而義務承擔者不履行義務卻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在環境社會關系中,由於環境為人類共享共有且是具有生態、地理的整體,所以,所有環境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環境權均是平等的,每個環境法律關系主體在享受和利用環境的同時,也承擔了不對其他主體所享受和利用的環境造成損害的義務;而且,當代人在享受和利用適宜環境的同時,還承擔了不對後代人的生存和發展的環境構成危害的義務。由此可見,環境權是一項與義務結合十分緊密的權利。在環境社會關系中,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只有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在享用適宜環境權利的同時承擔保護環境的義務,才能真正實現有關各方的環境權益。正是基於環境權的這一特性,各有關法律在確認環境權的同時,也都相應地規定了環境法律關系主體保護環境的義務。比如,《人類環境宣言》第21條原則規定,各國有按照其環境政策開發資源的權利,同時亦有責任確保在其管轄和控制范圍內的活動不致損害其他國家的環境或本國管轄范圍以外地區的環境。又如,瑞士聯邦憲法第24條和第25條既規定了聯邦在自然環境方面的權利(包括對環境的使用權、監督權、立法權等),也規定了聯邦的義務。再如,前蘇聯1977年憲法第12條和第18條既規定了法人及其他組織使用環境的權利,也規定了其保護環境的義務。至於各國法律對公民環境權的規定更是普遍以權利和義務同時提出的形式來規定的。比如,匈牙利的《人類環境保護法》就規定,公民有享受適於生活的權利,同時也有遵守各項環境保護法律規定並在自己的工作范圍內促進環境保護工作的義務。
5、環境權是一項內容豐富的權利。由於環境權的客體是包括具有生態功能和經濟功能的環境自然資源,為此,環境權的內容也包括了生態性權利和經濟性權利。前者體現為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對一定質量水平環境的享有並於其中生活、生存、繁衍,其具體化為生命權、健康權、日照權、通風權、安寧權、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觀賞權等。後者則表現為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其具體化為環境資源權、環境使用權、環境處理權等。此外,基於環境權的權利和義務的不可分割性,環境權的內容還包括了保護環境義務方面的要求,諸如環境管理權、環境監督權、環境改善權等等均是。由此可見,環境權的內容相當豐富,它既可以通過國際法,國家憲法以宣言式的規范對其作出概括性規定,也可以通過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刑法等部門法將其具體化而作列舉性規定,從而使其得到更加周密和完整的保護。
6、環境權是一項有限度的權利。盡管環境權的主體十分廣泛,內容相當豐富,但是在權利行使的方式上卻具有一定的限度。這是因為環境侵權的原因事實諸如排放煤煙、傾倒廢物、流放廢水、開發資源等,其本身常常是各種創造社會財富、增進公共福利的活動在進行過程中的附帶行為,如果這種活動受到絕對禁止,則人類的文明發展勢必停頓。因此,在價值判斷上尚難貿然認定其為一種無價值的事實或行為,這是它與傳統侵權行為的顯著區別。因為後者諸如殺人、放火、搶劫等行為,本身就是一種無價值的行為,是一種違反社會常規的事實。正是基於這一法律價值判斷觀,可以認為,環境侵權在損害人們環境權益的同時,還具有相當程度的價值正當性或社會有用性。也就是說,在某種程度上,可將其視為一種有價值的侵權,屬於一種「可容許的危險」。因而它強調利益衡量,即必須是對環境的污染或破壞超過了一定的程度,為人們所無法忍受,並危及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方為法律所不允許。倘若對環境的污染或破壞尚未超過一定的程度,而且其給人們帶來的利益又大於人們的「忍受限度」,也不會危及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則為法律所允許。由此可見,環境權的權利行使並非為完全和絕對的,而是有限和相對的。正是基於環境權的這一特性,各有關法律在對環境權作出確認的同時,一般都使用一些相對性或限定性術語對其加以規范。比如,日本憲法第25條規定,任何國民均享有「最低限度的」健康與文化生活的權利。又如,葡萄牙憲法第66條規定,全體公民都有權享受「不損害其健康的」生活條件。再如,前蘇聯憲法第18條規定,「必須有科學根據地合理利用」土地及其礦藏。這些限定性的規定均表明環境權的行使是有一定限度的,它必須與經濟發展相協調,以獲取最大的綜合效益。
5. 申請實用新型專利,什麼是權利要求書
按我國規定,權利要求書是申請發明專利的和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必須提交的申請文件。它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要求保護的內容,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是申請專利的核心,也是確定專利保護范圍的重要法律文件。申請人可以自行填寫或撰寫,也可以委託專利代理機構代為辦理。
《權利要求書》應當按規定簽章,簽章應當與請求書中填寫的姓名或者名稱完全一致。簽章不得復印。涉及權利轉移的手續,應當有全體申請人簽章,其他手續可以由申請人的代表人簽章辦理,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簽章辦理。
申請文件應按下列順序排列:
請求書、說明書摘要、摘要附圖、權利要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申請文件各部分都應當分別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紙張質量應相當於復印機用紙的質量。紙面不得有無用的文字、記號、框、線等。紙張一律採用A4尺寸(210毫米×297毫米)的。
紙張應當縱向使用。文字應當自左向右排列,紙張左邊和上邊應各留25毫米空白,右邊和下邊應當各留15毫米空白,以便於出版和審查時使用。第一頁必須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制定的表格。該表格可以在專利局受理大廳的咨詢處索要,也可以向各地的專利局代辦處索取或直接從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下載或以信函方式索取(信函寄至: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發文處)。各頁一式一份。
續頁可使用同樣大小和質量相當的白紙。紙張只限用正面。各部分一律使用漢字。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如沒有統一中文譯文,應當在中文譯文後的括弧內註明原文。
《權利要求書》應當用宋體、仿宋體或楷體打字或印刷,字跡應當整齊清晰,呈黑色,符合製版要求,不得塗改,字高應當在3.5毫米至4.5毫米之間,行距應當在 2.5毫米至3.5毫米之間,不允許有空行。
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清楚和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時,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編號前不得冠以「權利要求」或者「權項」等詞。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必要時可以有表格,但不得有插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等用語。每一項權利要求僅允許在權利要求的結尾處使用句號。權利要求書應當在每頁下框線居中位置順序編寫頁碼。 一張表格只能用於一件專利申請。
申請人應當留存底稿,以保證申請審批過程中文件填寫的一致性,並可以此作為答復審查意見時的參照。
申請文件是郵寄的,應當用掛號信函。申請人無法用掛號信郵寄的,可以用特快專遞郵寄, 也可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遞交專利申請。不得用包裹郵寄申請文件。掛號信函上除寫明專利局或者專利局代辦處的詳細地址(包括郵政編碼)外,還應當標有「申請文件」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處收」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收」的字樣。一封掛號信內應當只裝同一件申請的文件。郵寄後,申請人應當妥善保管好掛號收據存根。
6. 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是多點好,還是少點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對實用新型的定義是:「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同發明一樣,實用新型保護的也是一個技術方案。但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范圍較窄,它只保護有一定形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方法以及沒有固定形狀的物質。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更注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較發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數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都是比較簡單的、改進性的技術發明,可以稱為「小發明」。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授予實用新型專利不需經過實質審查,手續比較簡便,費用較低,因此,關於日用品、機械、電器等方面的有形產品的小發明,比較適用於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7. 實用新型專利 權利要求書 寫成這樣可以通過嗎
單從形式上來看:
a.權利要求5的引用關系沒錯,不需要修改。因為權利要求2-4的技術方案均包括有A。
b.格式上和標點上的錯誤,審查員很可能會依職權幫你修改。
c.「所訴的」應當改為「所述的」,這個審查員也可能會依職權幫你修改。
d.最有可能讓你修改或刪除的,是權利要求4,產品外觀不是實用新型保護的客體,可以改為「產品的形狀」或「外部形狀」。
e.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權利要求2-3中對B的限定是不是對權利要求1中的B的技術特徵的進一步限定?如果是進一步限定,就沒問題;如果不是,即權利要求1-3中對B的限定是並列的方案,那麼,由於它們共同包含的A是現有技術,不構成特定技術特徵,就不符合單一性的要求,可能會被要求分案或者刪除,即不能放在一個申請中提交。
8. 關於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
只要你的產品具有新的新穎性,實用性和創造性都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9. 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時,權利要求書能這樣提嗎
1·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書中不能出現的技術內容諸如方法類,流程,演算法等內容;
2·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產品結構上的改進等內容;
3·請提供你需要詢問的權利要求書示例。
10. 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為什麼不能涉及材料的成分
專利法規定,實用新型保護的特徵僅限於實體類的特徵,材料不屬於這樣的特徵。
但並沒有說權利要求中不能出現材料特徵,因為這在無效宣告過程中保護專利的穩定性是有利的,就像原回答者說的那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