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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解除隔離標准

發布時間: 2021-02-19 05:05:02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病人及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 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算作曠工嗎

在隔離期復間,實施隔離措施制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不能以曠工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來解除勞動合同

⑵ 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是否能夠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⑶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圍是否受限制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版者在排除權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由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傳染性,因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癒或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以前,應當接受隔離治療或觀察,不得從事任何工作。

⑷ 新型冠狀病毒診療方案第五版涉及到哪些內容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五版)


2020年2月5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五版)》(以下簡稱「診療方案第五版」,現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2019年12月以來,湖北省武漢市陸續發現了多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隨著疫情的蔓延,我國其他地區及境外也相繼發現了此類病例。目前報告的病例多數有武漢居住史或旅行史,在個別地區已發現無武漢旅行史病例。現已將該病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疫情發生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相關專家制定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試行第二版、試行第三版和試行第四版。


試行第五版內容包括冠狀病毒病原學特點、臨床特點、病例定義、鑒別診斷、病例的發現與報告、治療、解除隔離和出院標准、轉運原則和醫院感染控制等內容。


第一,冠狀病毒病原學特點介紹了冠狀病毒亞科分為α、β、γ和δ四個屬。加上這次新發現的冠狀病毒,已知感染人的冠狀病毒有7種。大多數冠狀病毒引起上呼吸道感染,而中東呼吸綜合征相關冠狀病毒、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征相關冠狀病毒及這次的新型冠狀病毒可引起肺炎、甚至重症肺炎,且可在人際間傳播。


冠狀病毒對紫外線和熱敏感,大部分消毒劑可有效滅活病毒,但氯己定不能有效滅活病毒,應避免使用含有氯己定的手消毒劑。


第二,流行病學特點。傳染源改為「目前所見傳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患者。無症狀感染者也可能成為傳染源」。


第三,臨床表現。潛伏期1~14天,一般為3~7天。以發熱、乏力、乾咳為主要表現。少數患者伴有鼻塞、流涕、腹瀉等症狀。因部分重症患者無明顯呼吸困難,表現為低氧血症,改為「重症患者多在發病一周後出現呼吸困難和/或低氧血症,嚴重者快速進展為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膿毒症休克、難以糾正的代謝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礙等」。強調「輕型患者僅表現為低熱、輕微乏力等,無肺炎表現」。


實驗室檢查增加「部分患者可出現肝酶、LDH、肌酶和肌紅蛋白增高;部分危重者可見肌鈣蛋白增高」和「鼻咽拭子、痰、下呼吸道分泌物、血液、糞便等標本中可檢測出新型冠狀病毒核酸」。


胸部影像學的早期呈現多發小斑片影及間質改變,以肺外帶明顯。進而發展為雙肺多發磨玻璃影、浸潤影,嚴重者可出現肺實變,胸腔積液少見。


第四,病例診斷根據湖北省和湖北省以外其他省份區別對待。


湖北以外其他省份仍然分為「疑似病例」和「確診病例」兩類。基於已經發現沒有明確流行病學史的確診病例,故將「無明確流行病學史的,符合臨床表現中的3條(發熱和/或呼吸道症狀;具有上述肺炎影像學特徵;發病早期白細胞總數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細胞計數減少。)」也納入疑似病例進行排查。


確診病例診斷標准沒變(需有呼吸道標本或血液標本行實時熒光RT-PCR檢測新型冠狀病毒核酸陽性;或病毒基因測序,與已知的新型冠狀病毒高度同源)。


湖北省增加「臨床診斷」分類。而且「疑似病例」標准修改為:無論有沒有流行病學史,只要符合「發熱和/或呼吸道症狀」和「發病早期白細胞總數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細胞計數減少」這兩條臨床表現,便可考慮為疑似病例。相當於疑似病例標准放寬了。疑似病例具有肺炎影像學特徵者,為臨床診斷病例。確診病例診斷標准沒變。


第五,臨床分型。根據是否有臨床症狀、是否有肺炎、肺炎的嚴重程度、是否出現呼吸衰竭、休克、有無其他器官功能衰竭等分為輕型(臨床症狀輕微,影像學未見肺炎表現);普通型(發熱、呼吸道等症狀,影像學可見肺炎表現的);重型(呼吸窘迫,RR≥30次/分;靜息狀態下,指氧飽和度≤93%;動脈血氧分壓(PaO2)/吸氧濃度(FiO2)≤300mmHg)和危重型(出現呼吸衰竭,且需要機械通氣;出現休克;合並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監護治療)。


第六,鑒別診斷。引起社區獲得性肺炎的病原多達100餘種,其中病毒約佔30%,而且其他病毒導致的肺炎與常見的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腺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鼻病毒、人偏肺病毒、SARS冠狀病毒等有相似之處,單從臨床表現、胸部影像學難以鑒別,需依靠病原學檢測來區分。


第七,病例的發現、報告與排除。湖北省和湖北以外其他省份有所不同。


湖北以外其他省份,病例的發現與被告程序和第四版一樣,沒有變化,強調轉運要確保轉運安全前提下盡快將疑似患者轉運至定點醫院。


針對湖北省,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發現符合病例定義的疑似病和臨床診斷病例後,應當立即進行隔離治療,疑似病例和臨床診斷病例要單間隔離,對疑似病例和臨床診斷病例要盡快採集標本進行病原學檢測。


疑似病例連續兩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檢測陰性(采樣時間至少間隔1天),方可排除。


第八,治療包括隔離、對症支持,同時密切監測病情變化,尤其是呼吸頻率、指氧飽和度等。


疑似病例應單人單間隔離治療,確診病例可收治在同一病室。


危重症病例應盡早收入ICU治療。


抗菌葯物使用:要避免盲目或不恰當使用抗菌葯物,尤其是聯合使用廣譜抗菌葯物。


抗病毒治療:增加「目前沒有確認有效的抗病毒治療方法。」 在可試用α-干擾素霧化吸入、洛匹那韋/利托那韋基礎上,增加「或可加用利巴韋林」。同時,要注意洛匹那韋/利托那韋相關腹瀉、惡心、嘔吐、肝功能損害等不良反應,以及和其它葯物的相互作用。


重症、危重症病例的成功治療是降低病死率的關鍵。要積極防治並發症,治療基礎疾病,預防繼發感染,及時進行器官功能支持。患者常存在焦慮、恐懼情緒,應加強心理疏導。


病情監測,增加「有條件者,可行細胞因子檢測。」


呼吸支持:(1)氧療:重型患者應接受鼻導管或面罩吸氧,並及時評估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症是否緩解。(2)高流量鼻導管氧療或無創機械通氣:當患者接受標准氧療後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症無法緩解時,可考慮使用高流量鼻導管氧療或無創通氣。強調「若短時間(1~2小時)內病情無改善甚至惡化,應及時進行氣管插管和有創機械通氣」。


(3)有創機械通氣:採用肺保護性通氣策略,即小潮氣量(4~8mL/kg理想體重)和低吸氣壓力(平台壓<30cmH2O)進行機械通氣,以減少呼吸機相關肺損傷。(4)挽救治療:對於嚴重ARDS患者,建議進行肺復張。在人力資源充足的情況下,每天應進行12小時以上的俯卧位通氣。俯卧位通氣效果不佳者,如條件允許,應盡快考慮體外膜肺氧合(ECMO)。


循環支持:充分液體復甦的基礎上,改善微循環,使用血管活性葯物,必要時進行血流動力學監測。


其他治療措施:可根據患者呼吸困難程度、胸部影像學進展情況,酌情短期內(3~5日)使用糖皮質激素,建議劑量不超過相當於甲潑尼龍1~2mg/kg/日,應當注意較大劑量糖皮質激素由於免疫抑製作用,會延緩對冠狀病毒的清除;可靜脈給予血必凈100mL/次,每日2次治療;可使用腸道微生態調節劑,維持腸道微生態平衡,預防繼發細菌感染;可採用恢復期血漿治療;對有高炎症反應的危重患者,有條件可以考慮使用體外血液凈化技術。


關於中醫治療。本病屬於中醫疫病范疇,病因為感受疫戾之氣,病位在肺,基本病機特點為「濕、熱、毒、瘀」;各地可根據病情、當地氣候特點以及不同體質等情況,可參照推薦的方案進行辨證論治。


第九,解除隔離和出院標准。在「體溫恢復正常3天以上、呼吸道症狀明顯好轉」基礎上,增加「肺部影像學顯示炎症明顯吸收」,連續兩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檢測陰性(采樣時間間隔至少1天),可解除隔離出院或根據病情轉至相應科室治療其他疾病。


第十,轉運原則。為保證轉運安全,運送患者應使用專用車輛,並做好運送人員的個人防護和車輛消毒。

⑸ 被排除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或者病院攜帶者後, 隔離、醫學觀察期如何發放工作報酬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不能以曠工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來解除勞動合同。

⑹ 對已經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關場所里的人員,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全國普法辦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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