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發明
『壹』 在職員工申請的專利算公司的還是個人的
一般都是屬於單位的,專利法規定: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貳』 在職的時候發明的專利辭職的時候沒上交現在要起訴我知情者幫忙分析一下
起訴你什麼?
如果是專利權糾紛的話,你肯定敗訴啊
你在職 時候做出的與工作有關的發明創造,產權都是公司的,你沒有理由不交割清楚的,這個沒有任何機會的
『叄』 如何區分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
我國《專利法來》把發明創造源分為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兩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於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歸個人所有。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
(1)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2)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 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4)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原材料、設備、零部件、資金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
除上述情況以外作出的發明創造都是非職務發明創造。
『肆』 在職期間以個人名義申請專利,專利權屬於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職務發明創造: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版2)履行公司交付的本權職工作之外的任務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公司分配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也就是說,如果你申請的專利是在工作期間,並且使用了公司的物質資料或設備完成的發明,那專利權應該屬於公司。如果發明內容和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利用自己的業余時間和資源完成的發明專利權則屬於自己。
『伍』 在職期間獲得的個人專利權應該歸單位所有嗎
我國《專利來法》源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陸』 聯系實際談在職發明創造專利權的問題
職務發明: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版明創造。符合下列情權形之一者,屬職務發明創造: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公司分配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申請職務專利的權利屬於公司。專利申請被授權後,專利權歸屬公司,任何人不得私自進行轉讓、傳播和泄密。
職務成果發明人或設計者申請專利按以下程序辦理:
(1)發明人或設計者申請專利前需進行必要的國內外專利文獻和非專利文獻資料的查新工作,保證發明創造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2)發明人或設計者撰寫專利並填寫《專利申請審批表》,經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初審和技術研發中心預審,經技術總監審批後,由技術研發中心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申請。
(3)國際專利申請,由技術研發中心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再委託有國外申請經驗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柒』 在職期間,把公司的職務發明私下申請為個人發明,公司是否可以按侵犯公司的合法權益為理由,對其進行開除
肯定會採取一定的手段
還想開除補償你?不讓你賠償損失就已經很不錯了.內
收集相關個人私下申容請個人發明的資料
就是你怎麼證明發明是你們公司的?
收集相關證明材料是最為主要的.
其次員工工作時的規章及用工合同上有沒有說明了相關的工作行為內容.
最好是先溝通,如果溝通不了再採取別的手段
凡事以合為貴,最後希望你一切順利.
『捌』 公司職工在職期間為公司研發的專利技術,這個專利權歸屬於誰
屬公司所有。
《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8)在職發明擴展閱讀:
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上。
對於非職務發明,有且僅有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才能作為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獲批後專利權人即可對其發明創造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獨占權以及排除其他任何人,從而支配該專利的禁止權。
在職務發明創造中,雖然自然人是完成發明創造的主體,但是為發明創造申請成為專利的專利申請權卻是歸於單位的,而作為發明者的自然人對於完成的發明創造不享有支配權與排除他人使用的禁止權。
《專利法》第十六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玖』 在職期間申請的專利歸誰所有
我國《專利復法》第六制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拾』 公司職員在職期間研發的東西申請了專利,那麼這個專利獎金如何分配
對於職務發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專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屬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1000元。
公司給予發明人的獎勵,多個發明人的需要提前自行協商分配比例,簽訂書面的認定書,等到發獎金的時候按照比例來分配,因為針對不同類型的專利,公司內部的專利獎金會有相應的金額,額度是不變的,人越多分的越少,除非是有些人分配比例是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