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措施
Ⅰ 冠狀病毒的傳播途徑及預防措施有哪些
冠狀病毒的傳播途徑:
冠狀病毒的傳播途徑是通過咳嗽或打噴嚏的飛沫傳播。或者是直內接接觸。
預防措施:容
1、用肥皂和清水或含有酒精的洗手液洗手。
2、咳嗽和打噴嚏時,用紙巾或屈肘遮住口鼻。
3、避免與任何有感冒或類似流感症狀的人密切接觸。
4、將肉和蛋類徹底煮熟。
5、避免在未加防護的情況下接觸野生或養殖動物。
Ⅱ 新型冠狀病毒現已在武漢現世,有什麼措施可以預防這種疾病
由於當代人對於大自然的破壞和對野生生物的殺戮使得人類最終還是收到了應有的懲罰,具體表現之一就是新型冠狀病毒的大肆傳染。最初在武漢被發現,未封城前,有30萬的居住在武漢的人流向全國各地,其中不乏有大量病毒攜帶者。為了提前預防,我們可以做到以下幾點:
一、盡量減少外出,或者出門戴口罩。減少外出,這在根本上就阻隔了病毒的傳播途徑,因為傳染性病毒大多是通過飛沫傳播和接觸傳播,沒有與他人交流,那麼是不容易被傳染的。但如果特殊情況,必須出門的話一定要記得戴口罩,應選醫用一次性口罩或者N95口罩,只有這兩種在預防病毒傳播上是有用的。而且要學會如何正確戴口罩,確保口罩與面部之間服帖。
非常時期特殊對待,我們盡量少出門,做好預防,既保證自身安全,還能給醫護人員減輕負擔,這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別人負責。
Ⅲ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暴發、流行時,各地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回應當立即組織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 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Ⅳ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暴發、流行地區,地方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全國普法辦編寫)
Ⅳ 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採取哪些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專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屬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採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全國普法辦編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