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新型手銬
㈠ 公安機關關於手銬規格的規定
金屬手銬按GA 172-2014標准執行
㈡ 一般公安局抓人需要帶手銬
\…你是問一般的公安局抓人是不是都要帶手鑄∵呢。當然要帶了\首先也是為了你的安全\另一個也是為了防止你逃跑\而釆取的一種安全措施的,
㈢ 公安局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手銬
一 :公安人員在使用警械也是有嚴格規定的,使用警械不符合規定的,也會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人民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到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二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1996年1月8日經國務院第四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由國務院令第191號發布施行。這個《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規之一,也是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保障。
三 具體請參考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㈣ 現代公安局用的手銬是誰發明的
在我國抄古代,稱手銬為「梏襲」(gu,去聲),稱腳鐐為「桎」(,去聲),最早都是木製的,考古發掘商朝遺址時已發現有戴手梏的陶俑出土:女犯人銬在胸前,男犯人銬在背後。從它形制的完善可以推斷,「桎梏」應該更早即夏朝就有了。
㈤ 我男朋友當警察已經兩年了,昨天他帶回來一副新發的手銬,說現在用不到。我拿在手上發現真的好沉好結實,
我可以負責任的告訴你 圖中的手銬是煙台遠大公司生產的筒銬,上面yd的英文就是遠大的意思。另外 藍色的牌子是ID卡 開單元門什麼的用的
㈥ 公安背後的手銬是怎麼掛的
按照法律規定,對嫌疑人是不允許戴背銬的。背銬屬於體罰。
《人民警察使用警 械和武 器條例》第四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 械和武 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㈦ 公安對當事人用手銬🈶️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七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武器使用
第九條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凶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發現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處於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
第十一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實施犯罪,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條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無辜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報告。
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勘驗、調查,並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
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應當將犯罪分子或者無辜人員的傷亡情況,及時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第十三條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應當將使用武器的情況如實向所屬機關書面報告。
㈧ 公安局定位手銬出了定位還有什麼功能
還能把人銬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