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沒有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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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獨立權利要求分前序和特徵兩大部分:
一、前序部分
1、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
2、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必要技術特徵。
二、特徵部分
1、使用「其特徵是……」或者類似用語;
2、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這些特徵和前序部分的特徵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於用前述的方式表達,其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只能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寫在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2】從屬權利要求應當有引用和限定兩部分: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徵。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的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擇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並不得作為另一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3】申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請求,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查,認為不符合申請專利的要求,符合駁回的條件,駁回申請人的專利申請請求,申請人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決定,可以向國務院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的復審請求。
專利復審委員會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申請人在收到駁回專利申請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可提出復審請求,並附相關證據。
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申請人請求復審的請求,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審查,原審部門依據申請人的請求進行審查,認為應當撤銷原決定的,應通知專利申請復審委員會,由復審委員會據此向申請人發出撤銷原決定的通知。
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請求人的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書面通知請求人,要求請求人在規定的期間內陳述意見,經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後,專利申請仍不符合規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維持原決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請求人。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規定的期間內沒有作出陳述或修改意見,期間屆滿,視為請求人撤回請求。
【4】請求人對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在收到專利復審委員會駁回請示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可向人民法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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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不易,祝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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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發明專利的答復審查意見說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怎麼辦
首先,一般發明專利的審查意見都是這樣說權利要求沒有創造性的。不要太過於著急,近兩年知識產權局控制授權率,提高專利質量,這種情況很正常。
第一、您先看一下是否審查員對所有的權利要求都說沒有創造性,有沒有沒評價過的權利要求?有的話,為了授權需要,您可以考慮一下把審查員未評論創造性的權利要求提到獨權中。這樣的話,一般審查員都會接受,並授予專利權。
第二、如果審查員說所有的權利要求都評價說沒有創造性,那麼,就需要考慮一下跟審查員辯解一番,審查員說的有沒有道理,找到的對比文件是不是確實和您的發明專利一樣。
(2)專利沒有創造性擴展閱讀:
申請發明專利注意事項:
1、保護客體
首先應該明白發明不等同於發現,發現是揭示自然界已經存在的但尚未被人們所認識的自然規律和本質。而發明創造則是運用自然規律或本質去解決具體問題的技術方案。
發明專利又分為:
(1)產品發明:是人們通過研究開發出來的新產品、新材料等,該產品可以是一個獨立、完整的,也可以是一個機器或設備的零件。
(2)方法發明:是指人們為製造產品或解決某個技術課題而研究開發出來的操作方法,製造方法以及工藝流程等技術方案。方法可以是由一系列步驟構成的一個完整過程,也可以是一個步驟。
有一種比較特殊的發明,就是計算機軟體的發明,要看該軟體是否屬於單純的計算機軟體或能夠與硬體相結合的專用軟體,是可以申請專利保護的。
2、能否申請發明專利
(1)可以申請發明專利的創造:在進行技術開發、新產品研製過程中取得的成果,因其技術水平較高,都應申請發明專利。
(2)不可以申請發明專利的創造:對於某些技術領域的發明,如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原子核變換方法取得的物質等都不授予專利權。
3、專利審批程序
依據專利法,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審、公布、實審以及授權五個階段。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審批中不進行公布和實質審查,只有受理、初審和授權三個階段。
4、提交申請資料
發明專利是指對一種從創造活動中產生的對現有技術問題的嶄新的解決方案所授予的專利。發明人對自己的發明可以依法向專利機關申請專利。
『叄』 有新穎性,沒有創造性,專利還成立嗎
以現有審查力度,由於實用新型專利採用初審制,有新穎性就能授權,只要區別點不是常識,版就默認有一定的權創造性,但是並不穩定,無效時可以提創造性問題,這個專利也就是那個證書而已;發明採用實審制,新穎性、創造性都要求很高,沒有創造性是不可能授權的。
『肆』 如何判斷一項專利申請有無創造性
創造性的判斷標准參照下文。創造性的判斷本身就是一種主觀性較強的判斷,當然有模稜兩可的情況了。 在國內外的專利法中,關於創造性的判斷標准均是定性的描述,沒有一個完全客觀的定量標准,各國現行的專利判斷方法都是只能盡量將判斷標准客觀化。因此在專利的審查過程中,創造性的把握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審查員的主觀判斷。但是,審查員的主觀判斷又是在對技術方案和專利法的理解基礎上,進而採取某種判斷方法得出的,因此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創造性的判斷方法就是判斷標準的體現。如果審查員所採取的判斷方法不能客觀的體現一項發明創造的創造性高度,對專利制度的發展非常不利。 為了盡量消除創造性判斷中的主觀成分,各國在多年的專利實踐中均總結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判斷方法。例如美國在其1952年修改的專利法中首次規定了創造性的非顯而易見性標准,該法增加了第103條:「一項發明雖然沒有像本法第102條所規定的那樣被相同地披露或記載過,如果要求專利保護的發明主題與現有技術的區別,使得在該主題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從做出該發明的時刻來看,該發明作為一個整體是顯而易見的則不能獲得專利權。可專利性不因做出發明的方式而被否定。」而在1966年,美國最高法院在Graham v.John Deere CO.案的判決中對第103條的適用做出了司法解釋,該判決得到了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認同,並總結出了「Graham四要素——即:現有技術的范圍和內容;現有技術與所審查的權利要求之間的區別;相應領域的普通技術水平;輔助性考慮因素,包括商業上的成功、長期渴望解決的需求、他人的失敗等」,並要求審查員按此標准進行創造性的審查。而歐洲專利局的審查指南則規定,為了客觀地、可預期地判斷是否具有發明步驟,審查員應採用所謂「問題——方案法」,也稱作「三步法」:第一步、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第二步、確定要解決的「客觀技術問題」;第三步、考慮所申請發明,以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和客觀技術問題為出發點來看,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我國在從外國引進專利制度的同時,也對西方國家關於創造性的判斷方法進行了吸收,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進行了適當的修改。目前對於專利創造性的判斷方法採用的是最早於2001年版《審查指南》中提出的「三步法」。所謂「三步法」,在我國現行的2010版《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小節有詳細介紹,即:(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2)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徵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誠然,該判斷方法簡便易行、條理清晰,是我國的專利工作者在參考了發達國家上百年的專利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專利工作的實際而總結出的一套比較合理的創造性判斷方法,該判斷方法的精神也與世界上主流的判斷方法大體相同。在我國的專利審查過程中,該方法得到了最廣泛的運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伍』 實用新型專利喪失了創造性,會有什麼後果
喪失創造性那就是專利無效了
如果是你自己的分析的話,你還可以去申請專利並且取得專利權,但是一旦主張權利的時候,別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則會因為喪失創造性而使得專利無效
專利無效,就是說,專利沒有了
『陸』 有新穎性,但無創造性是否是無效專利
申請專利有三性要求,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滿足三性才能被授予專專利權(來自中一知屬識產權)。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你目前的專利缺少創造性,但是具有新穎性,可以稍作優化改進,看看是否能夠滿足條件,也不能一下子就說明是無效專利。
『柒』 專利實審意見對專利方案 僅僅提到沒有創造性,還用對新穎性再論述嗎
沒有創造性,是指該技術發明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答通時要強調,就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而言,已知的對比文件不存在對區別技術特徵的技術啟示,因此,本發明對解決技術問題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你可查找些有關專利審查三步法的資料了解下。
『捌』 專利答辯中如果審查員說權1沒有創造性,其他權利要求並沒有指出有無創造性
建議答復思路為,將其他有創造性的權利要求添加到權1中,並分析修改後的權1與對比文件相比為何具有創造性。
有些時候,審查員不對從權進行評述並不表示審查員認為從權具有創造性,所以還是要進行分析。當然這種情況比較少,但不是沒有出現過。
權1中的技術特徵是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從權是對權1的進一步限定,如果刪除權1的話,無法解決技術問題,不符合專利法規定。
『玖』 專利的創造性是如何規定的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審查指南規定:
22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非顯而易見的。如果發明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僅僅通過合乎邏輯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試驗可以得到的,則該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也就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23顯著的進步
發明有顯著的進步,是指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能夠產生有益的技術效果。例如,發明克服了現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點和不足,或者為解決某一技術問題提供了一種不同構思的技術方案,或者代表某種新的技術發展趨勢。
『拾』 有新穎性,但沒創造性的專利是否有效
你這是要無來效掉別人的專源利,樓上的幾位都已經說了,專利必須滿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也就是說上述的三個條件必須都滿足這個專利權才是穩定的,實用新型授權的時候不經過實質審查,也即在授權的時候只要看看形式上是不是和合格的,合格就會授權,至於滿足不滿足上述的三個條件不進行實質審查,如果你認為它的這個授權是不合適的,你就需要提出無效,你現在就是要無效掉它。你申請了專利局的檢索,審查員說沒有創造性,這樣的情況下一般都可以成功的將那個專利權無效掉,但是進行無效審理的時候是復審委的合議組,並不是這個審查員,所以最後的結果也不能是完全一樣的,關鍵看這個創造性的高度到底怎麼樣,對於這個創造性,沒有一個嚴格的統一標准,在不同的審查員眼裡多少會有點差別,也就是說同樣一個案件,不同的審查員可能就會給出不同的審查結果,但是這樣的概率不是很大,但是確實有,所以你這個案子最後能不能把人家的專利無效掉在看了你的案子之前沒有人敢給出確定的答案,建議找一個代理所幫你做吧,先讓他們看看成功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