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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的

發布時間: 2020-11-22 02:20:43

㈠ 職務發明創造包括哪些情形

對於職務發明創造來說,專利權的主體是該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所在單位。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這里所稱的「單位」,包括各種所有制類型和性質的內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從勞動關繫上講,既包括固定工作單位,也包括臨時工作單位。
職務發明創造分為兩類:
1.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三種情況: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專利權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在第(3)種情況中,只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構成職務發明創造:
第一,該發明創造必須是發明人或設計人從原單位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
第二,該發明創造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聯系。2.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一般認為,如果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這種利用發明創造的完成起著必不可少的決定性作用,就可以認定為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權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的單位。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署名權和獲得獎金、報酬的權利,即發明人和設計人有權在專利申請文件及有關專利文獻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設計人;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獎金;在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單位應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署名權可以通過書面聲明放棄。

㈡ 什麼是職務發明人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三條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LZ所述確為職務發明。

又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七十六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
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七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1000元。
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第七十八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授權後LZ可以獲得獎勵。

㈢ 什麼是職務發明創造

什麼是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如何判斷?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一、什麼是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例如在本職工作過程中,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過程中,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後一年之內所做出的發明創造,或者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二、職務發明創造如何判斷?(一)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具體是指: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二)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的歸屬職務發明創造是執行本單位( 包括臨時工作單位) 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什麼是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如何判斷?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㈣ 簡述職務發明創造的幾種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第12條。該條規定:

《專利法》第6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4)職務發明的擴展閱讀

在實踐中,很多發明創造的完成都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但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並非凡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就屬於職務發明創造,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發明創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謂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2、發明創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本單位是指發明人隸屬單位、借調單位、聘請單位,如果主體在發明創造完成的過程中所利用的物質技術條件,與本單位無關系,則不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

3、發明創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的物質技術條件。這里強調的是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在發明創造完成過程中的作用和比重。對這一點,專利法並沒有詳細規定。

學術界認為: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如果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起決定性作用的條件,則發明創造應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如果發明人或設計人僅少量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而且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的關系不大或者沒有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則該發明創造不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

㈤ 什麼是職務發明職務發明與個人發明有什麼不同

什麼是職務發明?職務發明就是在本社會職位的情況之下進行的發明創造。以大家所在的工作單位或者是企業、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為例,你在擔任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就是職務發明了,簡而言之就是為所在團體做發明創造。那麼職務發明與個人發明有什麼不同呢?什麼是職務發明?職務發明與個人發明有什麼不同?什麼是職務發明?職務發明與個人發明有什麼不同?除了職務發明創造還有相對的一個名詞,那就是個人發明了,為什麼說職務發明和個人發明有關系且是相對的呢?因為個人發明完全與集體單位無關,個人發明專利權完全由個人掌控,而非單位、企業等團體可以取得的。職務發明的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職務發明通過企業、單位等社會團體資源為完成一項發明,且這項發明為企業、單位所有,不是個人名義下的成果。接下來為我們來談下職務發明優缺點,職務發明有他的一個優點那就是,職務發明通過企業資源,培養自身發展,使得自身更好的發展,同時獲得團體上的光榮;缺點是最終專利屬於企業或者團體所有;反之假如是個人的話,發明的專利都歸到個人的名下,因此個人專利可以獲取更多的機遇和經濟,但是前期的研發資源需要自己付出。總而言之職務發明創造是具有相面性,無論是個人發明都一樣。所以專利的研發一般可以綜合考慮兩者之間的聯系,使得將自身的利益最大化。關於什麼是職務發明?職務發明與個人發明有什麼不同?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於專利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㈥ 職務發明的發明人的權利

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

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七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1000元。

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第七十八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㈦ 職務發明創造的概念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條的規定,職務發明創造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版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權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 》第12條。該條規定:
《專利法》第6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6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㈧ 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有什麼區別

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 非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職務之外沒有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發明人、設計人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條件,但與單位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了歸屬發明人、設計人約定的,應從其約定,歸屬發明人、設計人。 兩者區別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 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如果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是 不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㈨ 何為職務發明

職務發明人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分為兩類:一類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下列三種情況:(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3)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 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如果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是 不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㈩ 職務發明的類型

職務發明創抄造分為兩類:
一類是執襲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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