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型肺炎病毒感染
㈠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五十六條規定:「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全國普法辦編寫)
㈡ 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報告時限是多久
2020年1月28日,國家衛健委發布了最新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回例監測方案(第三版)》,該答方案對「病例報告」做了明確規定,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現符合疑似病例、確診病例、輕症病例、無症狀感染者時,應於2小時內進行網路直報。疾控機構在接到報告後應立即調查核實,於2小時內通過網路直報系統完成報告信息的三級確認審核。不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立即向當地縣(區)級疾控機構報告,並於2小時內將填寫完成的傳染病報告卡寄出;縣(區)級疾控機構在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進行網路直報,並做好後續信息的訂正。
各縣(區)確診首例病例,以及符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監測方案(第三版)》中聚集性疫情,轄區疾控中心應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在2小時內進行網路直報,事件級別可先選擇「未分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對事件定級後,可對事件級別進行相應調整。
㈢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傳染病
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並予以公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後,基於目前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學、臨床特徵等特點的認識,報國務院批准同意,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了2020年第1號公告,明確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㈣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暴發、流行時,各地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回應當立即組織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 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㈤ 模里西斯有沒有感染新型肺炎病毒
我覺得如果有人去過的話,就有可能有的只是在潛伏期。現在這個病毒還是挺厲害的。
㈥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圍是否受限制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版者在排除權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由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傳染性,因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癒或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以前,應當接受隔離治療或觀察,不得從事任何工作。
㈦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暴發、流行地區,地方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全國普法辦編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