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㈠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什麼時候提出的
2013年黨的十八大報抄告提出,要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壯大集體經濟實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㈡ 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內容主要包括哪些
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關鍵任務是加快體制機制創新,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具體來看:一是以 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為前提,加大政府對農業的投入和保護力度,加快土地、資本、人才等生產要素的市場化改革配置,營造農業創業與就業 的良好環境;二是毫不動搖地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民的主 體地位和首創精神,維護農民土地和集體資產權益;三是要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使土地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四是要加快 要素市場改革,滿足新型主體對要素市場發展的需求;五是完善土地 流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市場和服務體系,創新農業新型經營主體成長和發展機制。
㈢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包括哪些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包括: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其中,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是家庭經營,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是合作經營、集體經營或者企業經營。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相對於傳統農業經營主體(經營幾畝地的小農戶)而言的,其經營規模較大,收入水平更高,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市場化和社會化程度更高。
專業大戶實現了規模化經營,但還沒有實現集約化經營,雖然提高了家庭收入水平,但對提高土地生產率和促進農業持續發展沒有多大幫助,是一個過渡形式。
家庭農場可以把規模經營與集約經營有機結合起來,實現農地資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土地生產率和增加農民收入,應成為我國農業生產的主要經營主體。
我國全力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1、實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工程。
扶持一批一二三產業融合、適度規模經營多樣、社會化服務支撐、與「互聯網+」緊密結合的各類新型經營主體。農業部的初步計劃是2018年培養100萬以上新型職業農民。
2、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與現代園區建設。
在今年已經批准創建41個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的基礎上,2018年再建一批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擇優支持一批全國農村創業創新示範園區(基地)。
3、支持農產品初加工和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發展。
抓好落實財政支持、稅費減免、設施用地、電價優惠這些政策,重點支持新型經營主體發展農產品加工,同時要對深耕深松、機播機收、疫病防控等生產性服務給予補助。
4、開展信貸支農行動。
綜合運用稅收、獎補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信貸支持。推動省級農業信貸擔保公司加快向市縣延伸,2018年爭取實現主要農業縣全覆蓋,要求對新型經營主體的農業信貸擔保余額占總擔保規模比重達到70%以上。
5、深入實施農業大災保險試點。
實施小麥、玉米、水稻三大糧食作物農業保險試點,研究出台加快發展農業保險的指導意見,推動保障水平覆蓋全部生產成本。
㈣ 什麼是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為什麼要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013年黨的十八大報復告提出,制要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構建集約化、專業化、宅基地使用權,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組織化,培育新型經營主體、集體收益分配權,發展農民專業合作和股份合作,壯大集體經濟實力、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㈤ 構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重要意義
這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惠民的政策
㈥ 什麼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意義
如果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規模達到一定程度可以向主管單位提出申請,選擇代表性主體進行信息採集和監督。
㈦ 如何培育和壯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增加職工收入
(一)建立支持保護機制。通過大力發展現代山地特色高效農業,因地制宜選擇好發展產業,培育壯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創新財政資金資源配置機制,整合涉農、扶貧等相關項目和資金,用好國家政策舉措,發揮整體合力。逐步擴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承擔農業綜合開發、基建投資等涉農項目規模。允許將財政投入到農村的涉農資金量化為村集體的股金(補貼類、救濟類、應急類資金除外,扶貧開發資金可量化到貧困農戶),在不改變資金性質及用途的前提下,集中投入到各類農業經營主體,按股比獲得收益。支持農民合作社建設農產品加工倉儲冷鏈物流設施,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量化為村集體資產轉交給農民合作社持有和管護。鼓勵農民以承包土地經營權或者資金、技術等入股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分享產業鏈增值收益。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引導農民以多種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以及通過土地經營權入股、託管等方式,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加快培養新型職業農民,大力發展農民合作社、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支持龍頭企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村集體、農戶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採取保底收購、股份分紅、利潤返還等方式,實現合作共贏。採取財政扶持、信貸支持等措施,加快培育經營性農業服務組織,推進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多元化、形式多樣化、運作市場化。
(二)建立確權頒證機制。大力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在此基礎上,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原則,加快推進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民房屋所有權、集體林權、小型水利工程產權等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進一步釐清和明晰農村資源資產權屬,做到四至清楚、面積准確、產權清晰。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原則上確權到戶到地,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也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以農業為名圈佔土地從事非農建設。分類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對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重點是將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更多權能,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引導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有序流轉。鼓勵將農村集體各類資產進行清理核實,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同意,確定權屬關系,折價入股農業經營主體,並按比例獲得收益。健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和收益分配製度。明確集體經濟組織市場主體地位。
(三)建立產權交易機制。建立符合實際需要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保障農村產權依法自願公開公正有序交易。制定農村產權流轉的管理辦法等相關配套文件,完善交易規則和流程。建立交易監督機制,強化監管,確保產權交易規范透明運行。創新農村內部法人治理結構。分級建立農村產權綜合交易平台,形成市級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縣級交易所、鄉級流轉服務站三級農村產權流轉服務體系。鼓勵和支持以市場化方式組建農村產權及其他權益類資產評估機構,滿足農村資產和權益評估需求。在農村產權評估市場的培育階段,通過採取扶持補貼政策和適當降低民營評估機構行業准入條件等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評估、會計等中介機構進入農村產權評估市場,讓農村集體資產和農民承包土地經營權以及資金、勞動力等入股投資平台。村集體和農民以承包土地經營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入股農業經營主體,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協商確定,也可以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加強評估人才隊伍建設,通過業務指導、講座培訓、考核頒證的方式,培養一批專職從事農村產權評估業務的專業隊伍。
(四)建立融資擔保機制。加快農村金融制度創新,完善農村信貸損失補償機制,探索建立地方財政出資的涉農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穩妥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創新和完善林權抵押貸款機制,拓寬「三農」直接融資渠道。堅持社員制、封閉性原則,在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以具備條件的農民合作社為依託,穩妥開展農民合作社內部資金互助試點,引導其向「生產經營合作+信用合作」延伸。完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將農戶和承接經營主體的信貸信用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進一步擴充信息採集范疇,公安、工商、法院、稅務、國土、環保等部門可依法依規向徵信系統報送行政執法信息。深入推進信用農戶、信用村組、信用鄉鎮和農村金融信用縣等農村信用工程建設,開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評級與授信。探索融資擔保新模式,鼓勵組建政府出資為主、重點開展涉農擔保業務的縣域融資性擔保機構或擔保基金。加快再擔保機構發展,擴大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規模。探索企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共同出資組建的行業性擔保公司。
(五)建立風險防控機制。進一步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針對各地各類特色農產品的發展情況,建立創設各級財政支持開發、擴大特色農產品保險品種的機制,增加保費補貼品種、擴大保費補貼區域、支持提高保障水平,增強農業和農戶的抗風險能力。進一步推動農業保險業務發展,擴大茶葉、中葯材等特色農產品保險的試點范圍。完善農業保險制度,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成立農業互助保險組織,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開發適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需求的保險品種。採取風險補償、政府資源配置等方式,引導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面向農戶的小額信貸保證保險產品,並與銀行共同制定合理的風險分攤機制。建立股權(股金)監管機制,重點對財務和經營情況進行監管。建立抵押物處置機制,對於納入全國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縣(市、區),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需要實現抵押權時,允許金融機構在保證農戶承包權和基本住房權利前提下,依法採取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建立股權退出機制,農民和村集體持有承接經營主體的股份部分,成員內部之間可以依法轉讓並辦理相關手續。建立合同備案機制,引導合作當事人按協商內容,依法簽定合同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合作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協議約定,履行權利和義務,兌現收益分配。在保障農民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年限,明確農民入股經營主體解散、破產後的處理辦法。探索籌建農業資產經營公司,健全風險防控機制。建立法律顧問機制,組織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對法律文書進行審核把關,並全程指導農民簽合同、入股經營、股權收益等環節。
(六)建立權益保障機制。政府部門把保護農民產權利益列為重大事項進行督查,確保土地流轉的合法性,維護好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加強對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的監管和風險防範,建立健全資格審查、項目審核、風險保障金制度,對租地條件、經營范圍和違規處罰等作出規定。允許試點鄉鎮成立村集體經營公司,實現集體資產的統籌經營和統一管理,提高集體資產的使用效率,放大收益;實現村民到股東的轉變,保障入股村民獲得長期穩定收益。建立股份聯結機制,引導農民、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接經營主體依法訂立合同或協議,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股份聯結機制。建立股權分紅機制,入股主體和承接經營主體按照合同確定的收益分配方式進行分配,在集體資產評估量化、資金量化、合理劃分股權結構的基礎上,入股主體和承接經營主體合理確定入股主體股金所佔股比及收益分配辦法,通過簽訂股權分紅協議約定相關事宜。探索建立靈活多樣的股權收益分配機制和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引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按照合作制原則完善股權結構和治理方式,確保村集體和農民履行股東的職責、行使股東的權力、參與重大的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