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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認證述職

發布時間: 2021-03-13 21:31:18

⑴ 價格認證職能是否可以由行政單位履行

價格認證是由法改委履行的,它本身就為行政單位。

⑵ 價格認證中心 業務科 科員職責是什麼

查它的三定方案啊。
一、負責對所屬行政區域內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仲裁機構等辦案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涉及的扣押、追繳、沒收及糾紛等涉案財產價格進行鑒定;
二、負責對所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公務活動中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事項進行價格認定;
三、對所屬行政區域內企事業單位定調價前的成本認證與可行性論證工作;
四、負責對所屬行政區域內經營者、消費者、行業組織等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價格爭議糾紛進行調解和處理;
五、負責對所屬行政區域內市場主體提出的各類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價格行為合法性和價格水平合理性的公證性認定;
六、負責所屬行政區域內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和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的「雙認定」工作;
七、組織、協調、指導縣區價格鑒定和價格認證工作的開展;
八、承辦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你所需要做的就是配合業務科科長在做好這些工作的時候打好下手,當然,如果真的計較起來,根本不會有太多的工作要做,很輕松的。

⑶ 價格認證是什麼概念有法律依據嗎

價格認證,是指依法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各類市場主體及公民的委託,對其提出的各類商品(財產)和有償服務項目價格進行的公證性認定。主要的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認證管理辦法》、《價格評估管理辦法》、《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涉案物品價格鑒定
復合裁定管理辦法》等等。

⑷ 關於物價部門的價格認證中心的職能問題,緊急求救

據我所知,物價局下面的物價認證機構是可以作這樣的鑒定,你說的法規我沒有找到,所里也沒有其他人聽說過,具體兩個鑒定當庭質證的時候,採用那個那是法官自由裁量了,或者你可以提出你的異議。

今天下午我們的一個案件就是類似的,交通事故分別是兩個醫院做出的傷殘鑒定,其中一個是交警部門委託的,一個是中級法院委託的,現在採用那個只有看法官的了!

價格認證中心職責
1、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仲裁機構的委託,對刑事、民事、行政、民事、行政、經濟等案件中涉及的各類標的進行價格鑒定。
2、接受當事人委託對訴訟案件中的各類標的進行價格誰和進行價格糾紛調解。
3、接受市場主體提出的各類有形無形資產,各類商品和服務價格認證,主要包括依法對國有資產、房產、地產價格的認證,對各類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價格的認證,對抵押物、拍賣物、過期無主物、留置物及保障理陪索賠等物品的價格認證;對需要認定的服務項目價格進行認證等。
4、面向社會為生產經營者等各類組織和公民提供關於價格政策法規、市場行情、價格預測等咨詢服務,為部門、行業或企業的調定價工作提供前期調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詢服務。
5、接受縣交通局、巡警大隊委託,對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進行價格鑒定。
6、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委託,做好有關價格管理方面的事務性工作和其它涉及價格的事務性工作。

下面是發改委的一個規定
http://www.guazhou.gov.cn/ReadNews.asp?NewsID=4115

⑸ 價格認證中心是干什麼的

價格認證中心屬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事業單位。
承擔各級司法、行政版及仲裁機構審理案件中涉權及的各類財物價值鑒定,並負責與全國各級價格鑒證機構的直接聯系。價格鑒證業務網路覆蓋的范圍包括全國縣級以上地區價格認證中心(3224個)和當地的司法、行政執法機關。

⑹ 價格認證結論書是否需法人簽字

價格認證結論書不需法人簽字。
國家發改委價格認證中心於2016年印發了版《價格認定行為規范》(下稱《權規范》),對2010年的《價格鑒定行為規范》進行了大幅度修改,刪除了價格認定人的責任規范和在價格認定結論書中簽名等規定。此後,各地價格認定機構都以此為據,在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中,均只有價格認定機構的蓋章,而沒有價格認定人的簽名。

⑺ 價格認證中心工作辛苦嗎薪水怎樣前景如何

價格認證中心職責蠻重要的,主要乾的是涉案物品鑒定的活。即對涉案物品定價,是公檢法機關辦案時,研究和確定是否刑拘、起訴、量刑的重要證據之一。活雖然是好活,但上至中央下至縣區都沒有真正重視這一塊業務,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屬於默默無聞的幕後英雄,風里來雨里去,工作累,責任大,還時常受到嫌疑人的威脅,而且工資待遇很低,沒有保障。中央文件規定涉案不得收費,有些縣區的價格認證中心性質卻是自收自支,很多縣區甚至連工資都發不出,建議別去。

⑻ 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人員玩忽職守案

根據抄原國家計委《價格認證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1074號)第十八條規定,委託人對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價格認證書》有異議的,可以向原認證機構要求補充認證或者重新認證。委託人仍然有異議時,可以委託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重新認證。第十九條規定, 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以及經濟仲裁機構,對《價格認證書》有異議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規定的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程序,由執法、司法機關另行委託相關價格鑒證機構進行價格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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