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認證
1. 行政訴訟中的重復起訴如何認定
1.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經人民法院告知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被裁定駁回起訴後,又變更被告二次針對同一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認定為重復起訴。
2.與同一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幾人針對該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案件正在審理中或者已經人民法院作出實體判決,其他人又針對該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認定為重復起訴。
3.原告已申請撤回起訴,並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二次針對同一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認定為重復起訴。
4.當行政復議為選擇程序,特別法規定的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短於申請復議的期限時,原告對某一行政行為的起訴因超過法定期限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後,又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作出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當事人不服,又針對原行政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認定為重復起訴。
2. 行政訴訟申請被再審人提交了新的證據
再審程序對於新證據與明確規定,應該屬於新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年11月25日,以下稱《審監解釋》)
【第十條:申請再審人提交下列證據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
(一)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二)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
(三)原審庭審結束後原作出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者重新鑒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
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
第三十九條: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予改判。
申請再審人或者申請抗訴的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致使再審改判,被申請人等當事人因申請再審人或者申請抗訴的當事人的過錯未能在原審程序中及時舉證,請求補償其增加的差旅、誤工等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請求賠償其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解決。
除再審申請書,還需要如下材料:(一)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2、身份證明需要1份就可以);
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特別授權應當符合民訴法59條)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二)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3、原審裁判文書及復印件,今天去省高院立案的說需要是3份還是4份,到底是3還是4份忘記了,下次確認);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三)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四)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有的新證據的應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證據副本;
(五)作出二審裁判文書不足三個月的需要提供證明裁判文書生效的送達回證復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裁判文書生效的相應證據材料。(送達回證需要由做出生效判決的法院在送達回證復印件上蓋檔案章或其他能夠證明與原件相符的情況說明)
(六)詳細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仔細閱讀第2項說明後由本人或其委託人簽字或蓋章;(委託人簽字要有授權)
(七)法院工作人員審查材料時要求當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4、授權委託書1份 5、律師函1份 6、執業證復印件1份)
3. 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如何認定
我國現行法律對行政訴訟原告的要求是適格,即構成原告資格的條件是:
第一,起訴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
第二,起訴人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即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指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已經或將會產生實際影響。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只要具備上述兩種情形中的一種,便可認定其符合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即上述兩條件為選擇關系。
4. 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有哪些條件如何認定
1、原告資格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2、認定條件
(1)主體條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3)主張的權益是合法權益;
(4)主張的權益受到損害;
(5)主張的權益受到損害和行政行為有因果關系。
行政訴訟的特徵: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
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
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中國,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不止行政訴訟一種,還有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等等。而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訴訟案件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的裁判以撤銷、維持判決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並不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爭議,有的行政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無類似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限制。至於,不屬於行政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只能通過其他的救濟途徑解決。
(5)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具有恆定性。
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對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雙方的訴訟地位是恆定的,不允許行政主體作為原告起訴行政管理相對方。這個特點與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不同。民事訴訟中訴訟雙方當事人均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原被告不具有恆定性,允許被告反訴;而刑事訴訟,也存在著自訴案件中允許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所訴自訴人。
(4)行政訴訟認證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的效力范圍:
行政訴訟法的效力范圍,是指行政訴訟法在怎樣的空間范圍和時間范圍內,對哪些人和事具有適用的效力,具體包括行政訴訟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對人的效力和對事的效力。
(1)空間效力
空間效力又稱地域效力,行政訴訟法的空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的地域范圍。中國行政訴訟法適用中國國家主權所及的一切空間領域,包括中國的領土、領空、領海以及領土延伸的所有空間,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國籍船隻以及飛行器一般也認為是中國領域。凡是在中國領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國領域內進行的行政訴訟活動,均應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
但也有例外:
一是中國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澳門,不適用中國(內地)行政訴訟法;
二是有關行政訴訟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只能在本行政區域內適用。
(2)時間效力
行政訴訟法時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時間以及對該法生效前發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如中國《行政訴訟法》第75條明確規定:「本法從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里的施行日期即為該法生效日期。同時,中國行政訴訟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對人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對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於哪些人,對哪些人有拘束力,對哪些人沒有拘束力。中國行政訴訟法原則上採用屬地原則確定對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國領域內進行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均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和第70條規定,這些當事人包括:中國各級各類行政機關;中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進行行政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但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對事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對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凡是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內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都適用行政訴訟法來審理解決。
5. 行政訴訟證據三性是如何認定的
一、關聯性的認定
證據的關聯性也稱為證據的相關性,是指案卷中的證據材料與案件中待證事實之間具有的某種直接的或者間接的關系,即證明案件事實的可能性。它是證據「三性」中最重要的屬性。證據只有具有關聯性,才能在法庭上進一步審查其合法性、真實性及其證明效力。法庭對證據關聯性的審查貫穿於對證據審查的全過程。無論是在庭審前、庭審中還是庭審後,法庭只要發現證據不具有關聯性,隨時都可以終止對該證據其他屬性的進一步審查。審判實踐中,關於間接證據的關聯性問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原告提供的被告對相同情況的其他行政相對人作出的明顯不同的處理決定,用以證明具體行政行為濫用職權或者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時,法庭對這類間接證據就應認定具有關聯性。
二、合法性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證據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證據在形式上和取得方式上要符合法律規定。該條第(一)項規定是指形式上的要求,第(二)項規定是指取得方式上的要求,第(三)項規定是兜底條款,主要是指證據是否經過庭審質證。《證據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和第(九)項規定了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材料。其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是指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而不是一般性違反法定程序;取證主體是指包括原告和第三人在內的全體訴訟參加人,而不僅指被告。至於嚴重程度和一般程度的區分,《證據規定》中未明確界定,屬於法庭的自由裁量范圍。審判實踐中,法庭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法律精神作出公正判斷。「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實際上是肯定了以秘密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作為定案依據的可能性。只是該證據材料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實際上是一種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取證行為。不管證據材料是否真實,只要採用了不正當手段的方式,就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是對當事人違反訴訟程序所應承受的法律後果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是對域外或者港、澳、台地區形成的證據材料的合法性規定。「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是兜底條款。適用《證據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時須注意:
(一)其中「法定程序」應當是指法律、法規和不與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的規章規定的程序;
(二)被告應履行充分的告知義務,在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證據時,還應將其拒不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告知原告;
(三)被告必須舉出確鑿證據證明其在行政程序中履行了要求原告提供證據的職責。
(四)「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採納」意味著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以採納,賦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另外,《證據規定》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中的內容也屬於對證據合法性的規定,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理解和適用。
三、真實性的認定
證據的關聯性和合法性在審查通過之後,法庭應進一步審查證據的真實性。《證據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了一般情況下審查證據真實性的五個方面內容,第五十三條確立了「法律真實」的證明要求。為了使行政訴訟案件中的「法律真實」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觀真實」,《證據規定》在第五部分「證據的審核認定」中為證據真實性的認定設立了一系列的證明規則:
1.排除規則,是指在實踐中,根據法官的經驗足以判斷出此類證據是不真實的,應當排除在定案的證據之外的規則。豍《證據規定》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至第(九)項對不具有真實性的證據材料進行了排除,規定了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2.最佳證據規則,是指選擇最佳形式的證據和最有說服力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所遵循的規則。《證據規定》第六十三條對這一規則作出了規定。
3.自認規則,是自認的提出、審查、採信所應遵循的准則。《證據規定》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和第六十七條均屬於對自認行為作出的規定。適用《證據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時,法庭也可不採信當事人的自認而參照相關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證據規定》第六十六條規定的意義在於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化解矛盾,平息糾紛。
4.推定規則,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依事實或者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夠推斷出另一個事實存在的一種證明規則。《證據規定》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和第七十條的規定均可以認為屬於推定。
5.補強證據規則,是指證據本身的效力還不足以單獨作為定案根據,而必須在其他證據的印證下才能作為定案根據。《證據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證據即屬於補強證據范疇,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需要有其他證據印證,才能作為定案依據。
6. 行政訴訟幾種特殊情況的原告資格認定
行政訴訟法規定,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是原告。根據這一實質性規定來看,所謂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指對行政機關或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訴訟法,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這一定義,原告具有以下特徵:1、原告須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原告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3、原告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合法權益的人。下面將對幾種特殊情況下的原告資格進行闡述。 一、關於受害人能否作為原告的問題。 此處所說的受害人,就是受到其他主體違法行為侵害的人。加害人由於受到行政機關處罰也稱為受罰人。在發生侵害時可以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行政機關不予受理,這里沒有受罰人;二是行政機關進行了處理,處罰了加害人,但受害人仍然不服。這都涉及到受害人是否有原告資格的問題。筆者認為,受害人在上述兩種情況下,都有原告的資格,只要其他條件具備,就有權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其理由是:1、有的法律已明確規定受害人有權起訴,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了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2、行政訴訟法承認權利主體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向主管行政機關的要求保護是一種合法權利,即受保護權。例如,《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5項就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如果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申請人有權向法院起訴。這樣的規定實際上就是全面承認受害人原告資格而不是僅限於個別領域。 二、對民事糾紛進行行政處理後的行政訴訟原告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已經對這類問題分別作了解釋與區分,《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只規定了「調解行為」和「律規定的仲裁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沒有區分強制與否等,但是,筆者認為,對民事糾紛進行行政「裁決」、「強制性決定」、「處理決定」不服的糾紛當事人,均可以原告資格提起行政訴訟,而對民事糾紛進行「調解」、「仲裁」不服的糾紛當事人,則只能以民事訴訟原告資格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在對民事糾紛進行行政裁決、決定時,是具體行政行為,原民事糾紛雙方主體如有不服,均有資格作為原告而起訴。當然在一個案件中可考慮一方作原告,另一方為訴訟第三人。 三、關於企業投資人的原告資格的問題。 在有兩個以上投資人組成的各式各樣的企業中,投資各方的權益與所投資組成的企業的權益,一般情況下都是混同的、一致的,但是,在個別情況下二者的權益也可以不一致。這就有必要探討作為投資者的企業內部權利人的原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這個問題有兩方面的規定:一是規定聯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的聯營、合營、合作各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均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二是規定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可以以企業名義提起訴訟。從以上兩個方面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司法解釋對於聯營、合資、合作企業內部的權利人賦予了獨立的訴訟主體地位,承認無論是企業權益受損還是內部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損,該內部權利人均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充當原告,而且都可以以內部權利人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對於股份制企業則有所不同,由於在股份制企業中,股東的權益被認為是被企業完全吸收,所以,涉及企業權益的時候,它的利害關系人就成為了企業而不包含企業的投資人。至於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是作為企業的權力機構代表企業權益的,他們以企業名義起訴仍然是企業的原告資格問題。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等,一方面是企業的內部權利人,另一方面,它也是投資人即股東行使權利的組織形式。 所以,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的這條規定,同樣可以推導出投資人也是利害關系人的結論。只不過在股份制企業中,投資人行使其權利仍然要通過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等形式。另外,這裡面也有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就是股東的權益是否完全被企業吸收?股東的權益與股東大會等所代表的權益是否完全是同一權益?大股東的權益在行政決定中如果被保護了,而成千上萬小股東的權益在行政決定中則被侵害了。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投資人的原告資格能否也適用於股份制企業,目前的司法解釋並未解決這些問題,筆者認為投資人的權益應當得到全面承認與訴訟保護,而不能以企業權益或企業權力機構來抹殺投資人的獨立權益與主體地位,也不應當人為地以企業性質來限制投資人的原告資格。 四、關於企業被終止或改變形態與隸屬關系情況下的原告資格問題。 《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規定國有企業被具體行政行為終止或改變形態與隸屬關系的,國有企業是否具有原告資格。這是不是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國有企業不具有原告資格呢?筆者認為不是的。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非國有企業,都有一定程度的 企業權益,行政訴訟法也明確承認具體行政行為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案件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所以,國有企業被侵犯經營自主權的,該國有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是可以以原告資格提起行政訴訟的。只不過在實踐中,改變國有企業形態與隸屬關系的行為往往是由該企業國有資產代表人作出的,國有企業的經營自主權與非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內容也有很大的不同。所以,應當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具體處理其原告資格問題。 對於非國有企業,《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則更明確、統一,凡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並、強令兼並、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隸屬關系的,該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訴訟。所以,1、行政機關的注銷、撤銷、合並、強令兼並、出售、分立、改變隸屬關系這些行為形式,只是示範性質的列舉規定,不是也不應該是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全部形式或限定范圍;2、涉及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行政行為,企業本身自然具有原告資格。雖然企業可能已經被行政機關注銷,但必須賦予其司法救濟的權利與資格,原企業與注銷行為有利害關系,具有起訴的原告資格,能夠代表企業提起訴訟的既有企業的權力機構,也有法定代表人。(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
7. 怎樣認定行政訴訟的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8. 哪些事實最高院行政訴訟證據可以直接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八條 下列事實法庭可以直接認定: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
(五)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